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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伦理简论

2013-08-15李志强

关键词:生育夫妻伦理

□李志强

当前,计划生育的伦理问题颇有争议,众说纷纭。本文试从伦理关系对生育个体的影响,夫妻双方的责任伦理以及生育选择和行为的社会道德要求等三个角度进行探讨,以期为计划生育伦理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一、生育个体所处的伦理关系

计生个体的生育选择和生育行为是在一定的伦理关系中进行的。作为一种实体性的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包括与个体生育选择和生育行为相关的全部生活和过程,而家庭伦理关系是其中最为核心、最为典型的一种。也就是说,影响计生个体进行选择和行为的首先是家庭婚姻关系。要对计生个体的生育选择和生育行为进行道德层面的分析首要面对的也是家庭伦理关系。家庭婚姻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夫妻两性关系的自然性方面;二是夫妻关系的社会性方面;三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礼法,即影响生育行为的道德、法律和习俗。这三个方面既是维系家庭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也是直接关系着夫妻计划生育行为的基本环节。

家庭婚姻关系的自然方面,对生育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面貌美丑、体态雅俗,而是身体健康,特别是生殖系统的健康,还有更深层的基因传承信息。这个方面的诸因素,其深层是天生,后来的发展亦有人为。它不仅是家庭伦理关系的自然性基础,也是决定夫妻的生育行为不能自由意志选择和任性的根本原因。如果把夫妻生育行为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在生育行为之前存有的思想观念和偏好倾向,在生育行为之中进行的选择和判断,在生育行为之后彼此的沟通和协调,都将决定着个体生育行为的不同情形。

家庭婚姻关系的社会性方面,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大体上可以包括家庭经济、家庭管理、家庭文化和家庭教育,也就是所谓“家政”的四个方面。家庭经济对夫妻的生育选择和生育行为来说,是一个基本的环节,就是决定选择和行动的能与否、优与劣的经济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个体生育时的数量选择和质量提升。家庭管理的内容可以包括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对于计划生育来说则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一个家庭能否实施计划生育的决定性环节。家庭文化和家庭教育是与家庭经济和管理密切联系的,也可以包含在家庭管理之中,但对于家庭计划生育来说,单独划分出来也可以看作影响家庭计划生育的具有决定性的精神条件。家庭教育不仅是生育个体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而且也是对子女进行良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家族和姻戚关系,是家庭生育个体所面对的外围性伦理关系,其关系比较间接,影响比较弱,但也不可忽视,特别要对关系最近并有重要影响的亲人要倍加重视。

维系家庭婚姻关系的礼法,包括影响和制约家庭婚姻关系的道德、法律和习俗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于个体的生育选择和行为来说同样是不能回避的。首先,在一定的伦理关系之中所进行的生育选择和行为会对自身、夫妻对方以及所处的伦理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又将进一步产生道德评价,并反过来影响着生育个体的选择和行为。其次,法律契约是婚姻的必经程序,也是维系婚姻关系的手段之一,更是夫妻双方实现责任和义务的保障。这里,遵守作为法律的计生国策是处于生育环节的夫妻应尽的义务。①最后,社会习俗对于生育个体产生着潜在的影响,尤其当它通过与计生个体较近并有重要影响的亲人而被施加的时候,所产生的影响更是个体进行生育选择和行为时所不能回避的因素。在维系家庭婚姻关系的礼法方面尤其要看到一点,就是家族和姻戚对个体的生育行为产生的影响。在大多数国人的思想观念里生育在很大的意义上都代表着自己家族以及配偶家族(姻戚)的意志,而这种意志主要通过父母等长辈以及其他重要的姻戚成员对于生育个体施加有关生育的礼仪规范和道德习俗等形式实现的。家族和姻戚是生育个体所面对的外围性的伦理关系,其影响相对于前两个方面虽是微弱的,但也不可忽视,它表现为处于非核心但却有着重要地位的家庭成员对于个体生育选择和生育行为的影响,其中父母等长辈的盼望和偏好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人们的生育行为就与其所处的家庭、婚姻、夫妻等伦理关系密不可分,但随着生殖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家庭伦理关系中的生育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单身生育,如单身男子通过找她人代孕所实现的生育,单身女子通过接受人工受精所实现的生育。第二,夫妻双方有生育能力但通过她人实现的生育,如代孕行为。第三,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借助第三人完成的生育,如通过捐献来的精子或卵子而实现的生育。第四,无性生育,如克隆技术等。

上述诸种情形解决了人类在生育上所遇到的难题,同时也使人们不得不面对更为复杂的伦理关系及其生育难题,如现代生育技术下出生的孩子可能会面对多重父母的尴尬;新的技术则要面对传统伦理关系的变异和解释,还要面对遗传学、生物学和社会学等理论的更新。这样,人类如何控制生殖技术避免伤害,如何确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伦理秩序,就成为一项逼近面前的紧迫任务。应该看到,生殖技术使用的宗旨,应该体现在解决家庭生育中的疑难,进而增进家庭的和谐和幸福,因此生殖技术的使用就不能完全与家庭管理相分离,而只能作为家庭管理伦理中的生育形式的必要补充;它既不能被无限制的扩张,更不能替代家庭管理关系中的生育行为。非婚生育的个体,既然处在一定的家庭伦理关系之中,那么他(她)就不能无视现实伦理关系的存在,他(她)的行为也要以不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家庭成员为准则。

二、夫妻双方的责任伦理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标志着新家庭的建立,新家庭在建立之后形成了家庭伦理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中的生育个体要受到各种要素的影响和制约,但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表现始终居于核心的地位,并对个体的生育行为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关系的第一个层面是两性关系中的自然之欲,即性欲和生殖之欲。性欲在先,却与生殖之欲密不可分,它以后者为依归。性欲实现了人类在生理上的基本需求,但它的最终指向却在于人类自身繁衍这一更为宏大的目标之上。人类自身繁衍这样的目标就不仅仅在于自然而然的生理上的需求和满足,更是人类对于幸福生活的精神上的向往和追求。因此,夫妻双方的自然之欲是实现自身幸福生活的重要手段。

夫妻之间伦理关系的第二个层面是双方彼此的爱,它是超自然的,并与双方的情感和理性相关。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不仅需要冲动、激情等自然之欲的诱发和推动,还需要情感之爱的作用。也就是说,单纯的性爱还不能形成健全的婚姻,只有当性爱升华为社会的、道德上的爱之情感,才能构成健全的婚姻。夫妻双方的爱是彼此在情感上的融合,这种融合具有明显的社会印记,表现为夫妻二人给予对方的理解、认可、直至形成“一体化”的强烈的感情。这种感情不再是任意的激情和一时的冲动,而是包含着理性成分的情感共鸣。由夫妻二人共同完成的生育行为就是这种情感之爱的结果。

对于夫妻来说,爱、情感和欲望是重要的,因为它们是婚姻关系存续的根基,但仅有这些根基还不够,婚姻还需要理性的引导,理性才是维系婚姻的主干脉。所以,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自然之欲到情感之爱,最终还将落实到双方的理性责任。

夫妻双方的理性责任将使二人摆脱自然之欲的盲目和偶然,摆脱情感之爱的顽固和偏执,进而能够客观地对待彼此的关系,并在彼此所共同参与的行为之前、行为之中、行为之后对于所处的伦理关系及其所受到的各种影响做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对于即将或正在面临生育问题的夫妻来说,理性责任显得更为重要。它可以使双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彼此在爱情、婚姻、家庭生活中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建立在理性责任基础之上的生育行为才能使夫妻双方超越任性、自私和偏好,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庭。

建立在理性责任基础之上的生育选择和行为具体地体现为,第一,它是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实现,而不是某一方的任性和偏好的实现。第二,它在兼顾父母等长辈的意愿的同时,也要使男女个体既实现自身的价值,又获得夫妻双方的幸福生活。第三,它至少不能给个体自身、夫妻对方、共同的家庭生活以及其所处的家庭伦理关系,乃至更广泛的社会伦理秩序带来消极的影响。

三、生育选择和行为的社会道德要求

夫妻双方的责任伦理最终反映在男女个体在生育选择和行为时如何去面对社会道德要求。社会道德对于由夫妻二人共同完成的生育选择和行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男女个体在生育上的选择和行为能否既符合外在伦理关系要求,又满足个体自身内在需要的根本保障。但男女个体在生育选择和行为过程中所面对的社会道德要求,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善恶、美丑之德有所不同。后者是直接对于个体的选择和行为所进行的道德评价,即当个体在进行选择和行为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对于选择和行为或善或恶、或美或丑的道德评价。而当个体进行生育选择和行为之时,其选择和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善或恶、美或丑的性质,只有当个体的生育选择和行为对于个体自身、夫妻对方以及所处的伦理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之时,才会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说的或善或恶、或美或丑的道德评价。

进一步说,男女个体之间的生育选择和行为不仅仅是他们之间的“私事”,这件重大且重要的事情还与他们所处的伦理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相关。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人类自身最大的现实性就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因此人类自身生产中的选择和行为就必定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男女双方的生育选择和行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进行才能得到相应的道德评价。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选择和行为也必定要符合社会道德要求。所以,从社会的意义上,生育个体实施适度的生育行为是自身所处的宏观社会环境(关系)的要求。在当前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紧迫形势下②,每个个体都应为这种形势的缓解尽到自己的责任,这不仅是对自己生活的责任,更是对社会的责任。

综上,男女个体在生育选择和行为时符合了社会道德要求就是男女双方既能合理有效地发挥自身的生育功能,又不至于给自身、夫妻对方、共同的家庭生活以及所处的伦理关系带来消极的影响之时,所做出的有关生育的选择和行为。计生个体的社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既漫长又复杂的过程。之所以称漫长是因为个体的社会道德要经过长时间的培养才能形成,并表现为一以贯之的操守和连续稳定的行为。之所以称复杂,是因为个体社会道德的形成要受到来自个体自身内部和个体自身之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来自个体自身内部的因素,即欲望、情感和理性。人类的性欲和生殖之欲,以及情感之中的一些因素都是先天的,本身也无所谓善恶、美丑之分的,但是对于它的把握却存在着道德评价的问题。如果个体放纵了情欲,理性被迫服从,则他(她)的行为必将带来消极的影响,这时的个体就正在或已经失去在生育上的德性。相反,如果个体以理性调节情欲,使其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之内,并最终形成以理性控制自身行为的自由意志,则他(她)的行为至少不会带来消极的影响,这时的个体就正在或已经形成在生育上的德性。

其次,来自个体自身外部的因素,主要是指生育个体所处的家政伦理关系。个体在做出生育选择和生育行为之时,要考虑自己家庭的实际状况,如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子女的数量和质量、子女的教育成本等等。这些因素虽然存在于个体之外,却是生活中的切身利益,因而是个体德性形成过程中不能回避且尤要重视的因素。此外,个体还要受到来自父母等关系较近并有重要影响的亲人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是通过他(她)们所施加的有关生育的社会礼仪、道德习俗和思想观念等形式而实现的。生育个体要接受积极的影响,免除消极的影响。

当生育个体越是能够将自身内部和自身外部的因素合理有序地统一起来,他(她)就越能体现自己作为主体的特征。人作为主体,并不是低等次的动物一般的主体,而是生活在一定伦理关系中的主体。这样的特质意味着人的行为不能是单纯地为了行而行的行为。人的行为的初衷、过程和结果都要受制于一定关系,不仅不能无视这些关系,给这些关系带来消极的影响,反倒还要充分重视这些关系,并给这些关系带来积极的影响。

当生育个体使自己的选择和行为与客观合理的伦理关系的要求保持一致,并给客观合理的伦理关系带来积极的影响,即承担起其应当并且能够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也就是符合了生育选择和行为的社会道德要求,就是他(她)彰显自身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的时候,也正是他(她)认识到了现代人之所以现代,文明人之所以文明的标志。相反,当生育个体的选择违背了客观合理的伦理关系的要求,并给客观合理的伦理关系带来消极的影响,即没有承担起其应当并且能够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没有符合生育选择和行为的社会道德要求,那么他(她)就是一个缺乏主体性的人,也就是不能被称为现代的文明人。

注 释:

①对于制约和影响计生的法律规范,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②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世界上约有85个国家没有能力生产或购买足以养活本国人民的粮食,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每人每天靠不足一美元的收入维持生活。全世界至少还有7.3亿人因得不到足够的食品而处于饥饿状态。有1亿人口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地,10多亿人口的住房条件还很恶劣……

[1]李志强.论计生伦理过程——个体德性的视角[J].医学与哲学,2011,(3).

[2]肖君华著.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田雪原,陈胜利.生育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费孝通.生育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5]唐贵忠,冉云霞.计划生育管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

[6]陈胜利,魏津生,林晓红.中国计划生育与家庭发展变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武秀英.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利——关于性·婚姻·生育·家庭的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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