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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师型教师培养策略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3-08-1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3期
关键词:双师师资德国

师 娜

师娜/山东英才学院学前教育研究院讲师,硕士(山东济南250101)。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会议上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要求。最近十余年来,国内对于职业院校尤其是高职院校的双师型师资培养问题研究越来越深入,使之逐步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进入本世纪,为了改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发展提供合格的劳动者,党和国家从社会发展的高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指示,并提出了指导意见和要求。自1997年开始明确提出“双师型”教师概念到目前为止,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文件,具体包括《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国家教委,1998)、《〈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2000]2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2006]16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在这些国家层面的文件中,对于双师型教师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导意见,指出高职院校教师应当“具备的一定的理论知识,又要具备工程师所具备的一定的实践能力。”

但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无法满足当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社会需求。由于缺乏师资培养计划、教育理念、激励机制等一系列的内外维度的支撑,导致我国目前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处于一个亟待突破的瓶颈期。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双师型教师培养成绩突出、职业人才培养效果显著的德国,可以为我国相关研究提供积极的借鉴和启示。

一、德国双师型师资培养的政策支撑

德国有重视职业教育的历史传统,强调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认为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这样才可能制造出高端产品,在国际竞争中胜出。基于这样的一贯理念,德国政府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具有鲜明特点的《职业教育法》,对于理论与实践能力并举的“双元制师资(双师型教师)”培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德国文化厅也早在1973年颁布了“职教师资培训统一规范”,对于双元制教师的培训内容以及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在此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双师型师资培养的体系。2005年之后德国政府加大了关注力度,先后又制定了《职业训练法》、《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条例,基本实现了双师型师资培养的系统化、综合化、制度化、现代化。德国的治学一向以严谨而著称,在双师型师资的培养问题上,也同样如此,对于双师型师资的培养过程、内容、考核方式以及培养之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严格而细致的规定,使得师资培养工作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和监督,保质保量地推动了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的培养工作。

二、德国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多元途径

多元化的师资培养途径是德国双师型教师培养得以脱颖而出的重要因素之一。概括起来讲,德国采取了两种主要的途径,逐步实现了师资队伍的壮大和提升,包括职业师范学院专业培养和企业员工的职后教育。首先,在职业师范学院培养途径中,德国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学校和社会对于双师型教师提出了严格的培养要求,经过职业院校或者普通高校的培养后,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博士学位,这与其他国家将学历和水平相对“低”一些的教师安置到职业院校相比较,可谓差别迥异。并且在这样的高标准要求之下,双师型教师还必须有在一线企业实际工作的经历,且时间至少5年以上,这样的教师,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职业技能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可以说,为高职院校提供了极为强大的师资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讲,也促进了整体师资队伍的良性发展,影响积极而深远。第二种途径则是在企业中培养双师型师资。在这个途径中,德国一直强调校企合作。在企业和公司中,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转入到高职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这部分人员在进入高职院校之前,同意需要接受一定的理论知识培训,使之具备一定的理论讲授能力。

三、德国高职院校师资培养的特点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训练有着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在这个严格的师资培养过程中,德国政府和社会逐步形成了个性鲜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成为其他国家培养双师型教师所效仿的主要内容。德国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具备三个特点:注重统一标准、注重职业道德、注重创新能力。

(一)注重统一标准

在德国的双师培养过程中,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师资培养院校几个方面都对双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完全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筛选和鉴定,只有符合人才标准的双师才能够进入高职院校,成为合格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且这种人才衡量标准要求极高,很多对象遭到淘汰,可以说是优中选优,精益求精。此外,注重统一标准使得双师培养标准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整体化,避免了培养结果参差不齐、无法承认、信誉不高等一系列的问题,保证了双师培养的质量和效果。

(二)注重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在德国被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培训和考核内容,需要通过严格的考察和评比之后,职业道德符合要求的双师才最终被承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德国双师的考核可以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而且职业道德不仅仅是一项“陪衬”或者“点缀”,而是实实在在的需要接受各方面的考评。双师需要具备培养“外在与内在都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三)注重创新能力

德国的工业产品百余年来始终以其高端的品质得到世界范围内的认可,这与其高素质的产业工人或者劳动者是密不可分的。“高质量的产品源于高质量的生产者”,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理念,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高职院校和企业一直坚持双师要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双师整个职业生涯中,相关方面都会积极提供机会,促进其不断的成长,不断的创新,提升自己,启发引导学生,形成一种始终创新的信念和行动。

四、德国师资培养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生产者,这就要求我们首先需要培养一大批合格的双师型教师,从德国借鉴和学习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对我们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具体来讲,德国双元师资培养模式对我国高职院校的启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师资培养的政策保障

我国当前的双师培养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随着党和国家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种被动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和缺憾。关于职业教育包括高职教育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当前的教育发展提供了指引和方向,但是对于双师培养的细则还没有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师队伍的成长。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路径就是推动政策保障的逐步实现。

首先,相关研究方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呼吁和推动,阐述双师型教师培养的价值和意义,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尽快制定详实的双师培训政策和条例。为这一重要的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使得双师培养工作在政策、人员、经费、资源等各个方面得到支持。

其次,各高职院校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双师培养的尝试和探索,在实践教学活动中,为有意于成长为双师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倾斜的培养和引导。

(二)制定多元的师资培养方案

在双师培养工作中,高职院校应当扮演主要的角色。作为具体的执行方,高职院校需要在师资培养的工作中因地制宜地制定多元的培养方案,尽可能为每一位教师提供适宜的机会和途径,促进其快速地成长。

首先,实行“走出去”策略。为教师提供顶岗实习的机会。在每年的教学计划中,为部分老师提供到公司企业中深入实践、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或相关工作的机会。将其在一线的考核与学校考核联系起来。企业考核与学校考核实行互认。这种方式可以实行“一二三四”制原则,即在教师群体中每年选取十分之一的老师,到企业中从事实践工作。这些老师要在三年之内完成至少两次实践活动,每次为期四个月(一学期)。

其次,采取“引进来”方法。将企业中具有精湛技艺的技师或者高级工程师等引进到高职院校,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包括兼职、全职、协聘、客座指导等。这些高级人才可以通过教师教研和课堂教学两种途径对高职院校的师生进行直接的引导和影响,增加教学实践的比重。

(三)建立合理的激励管理机制

高职院校的竞争力或者说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主要在于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实践劳动者,而实现这一目的的内部关键因素是师资。培养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需要完善的管理体制,在高职院校尤其是公办院校中,需要通过有效的激励管理体制,激发教师积极主动地去完善自己,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素质,从而能够胜任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艰巨工作。在具体过程中,高职院校可以采取积极鼓励、严格考核的方式来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学校在保证参与培养教师的权益和基本待遇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实践锻炼中创收,教师在企业公司工作中获得的收入与回报全部奖励给个人。这样教师就可以获得学校与企业的双重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教师参与培养的积极性。其次对于在企业公司工作中表现不合格的教师则采取应有的处罚措施,保证每一位参加培养活动的老师都能够认真完成各自的职责和学业。

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任重道远,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和高校发展现状的前提下,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完善起来。校企合作等一系列重要培养模式的构建与成熟,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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