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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机制探析

2013-08-15王利娟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矛盾利益

王利娟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的制约能力得到增强。许多公民的权利敏感度得到提高,能够利用一定的途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这一过程中种种矛盾与问题相互作用的结果。从统计数字上看,1993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十倍[1]。一般来说,不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存在着结构性压力。如何将结构性压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仅取决于社会控制力的大小,还取决于社会的稳定程度和发展程度。一旦民众的结构性压力超出社会制度和规范的理性约束,民众便产生社会性的心理失衡,群体性事件便成为普通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社会形式之一。

一、相对剥夺感——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心理机制

(一)利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

“相对剥夺”最早由美国学者S.A.斯托弗提出,其后经R.K.默顿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其具体是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某种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2]。“相对剥夺感”是个体心理的一种失衡状态,可以外化为各种偏差行为,成为群体性事件激发的根本动力。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分配都是影响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的决定性因素。根据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在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处于5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效率、公平等社会矛盾的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也往往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的关键时期。中国目前正处于这一关键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占有的社会资源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此外,我国经济运行机制不健全、行业间存在不平等竞争等,都加剧了两极分化,加速了相对剥夺感的产生。群体性事件就是这些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和认为自己的权利与价值被否定的人们的一种“压迫性反应”[3]。

(二)过渡性失衡产生的“相对剥夺感”进而产生的“绝对剥夺感”

在改革之初,我国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些政策当时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打破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桎梏。但是先富起来的人并没有带动更多的人共同富裕,发展了效率,却忽视了公平。这导致社会经济发展收益更多地向个人资本倾斜,致使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形成了两极分化。这造成一部分人的不平衡感,这些使人们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些干部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暴利,致使普通民众产生自己利益被他人剥夺的心理。此外,国民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和人均收入增长的相对滞后,更是使得人们产生了绝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与绝对剥夺感导致一部分人对社会变化和转型产生困惑,缺乏清醒的认识,加剧了社会的过渡性失衡。一旦自身利益受损,就容易出现集体行为。

二、制度缺陷——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结构机制

导致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度缺陷。社会制度关系到一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体系,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制度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制度化过程可以增进社会成员行动的定型化,从而加强社会的有序性。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取消旧制度、借鉴国外制度以及建立适应本国国情新制度的制度转轨三重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制度缺位、制度错位以及制度虚位和制度之间不配套等现象经常发生,这增强了制度风险,使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引发了社会成员的道德风险。社会成员认为不服从制度才可能获得收益,因此对新建立的制度更加不信任,这就容易导致制度风险与道德风险相互增强的恶性循环[4]。由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相互关联,因而在转轨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因制度之间的不协调而引起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紧张,这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也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一)制度缺位

制度缺位,也叫制度真空,是指旧的制度被废除之后,新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这个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尚未完全退出经济生活领域,而市场经济还在形成之中,市场秩序和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新旧体制尚未彻底转换,直接导致社会出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问题。市场的微观基础还不健全,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权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调节市场运行的客观机制还未建立,市场无序和流通失灵的现象频繁出现。这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缺位所造成的,这一现象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达而消解。

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司机,在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以停运、罢运的方式表达意愿,求得问题解决的行为。2008年,我国许多城市发生了大规模的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首先是11月3日重庆全市出租车大罢工,接下来三亚、深圳、广州等城市陆续发生罢工。连续发生的出租车行业的群体性事件暴露了当前我国出租车运营管理保障制度的真空。出租车行业在兴起之时完全处于自由竞争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后期政府出台政策进行管制,但相关的利益分配措施很长时间内处于真空状态,造成出租车司机和公司之间的矛盾,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制度错位

制度错位也叫制度偏离,主要指社会变迁过程中制度的偏离,如暴力的滥用。暴力与权力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在政治理论界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权力即暴力,不通过暴力,权力便无以显示它的影响力。近年来,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不力,出现了滥用暴力的倾向。国家机器被某些行政职能部门滥用以完成其特定的目的,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给社会秩序和政府公信力造成巨大损失。在群体性事件中,如果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参与者也倾向于采取暴力的行为方式作为回报,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执法人员滥用暴力,直接威胁到公民个人的生命权,造成社会与国家的紧张关系。

2008年7月19日,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警民冲突,其实质是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较为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基层政府过度依赖于强制手段,警察处在冲突的第一线。这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反而会增加矛盾,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采用暴力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可能会使矛盾不断加深,从而埋下隐患。

(三)制度虚位

制度虚位,主要指规章制度等行为规范形式上虽然存在,实际上不起作用。制度主要是被用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而制度能否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并不在于它如何缜密和繁琐,而在于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和人们行为之间能否构成良性的互动机制。不能形成机制的制度可能会被闲置起来,成为一种制度的形式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但我们还存在许多“制度虚设”的现象。现实中我们的管理都有制度,都强调人人都必须受制度的约束。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在制度管人还是人管制度这个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瓮安事件是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深层原因在于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民众和政府关系的高度紧张。近年来,瓮安的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由于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民众对当地政府表现出不满,而这种不满正是瓮安事件发生的必然原因。在民众和政府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任何偶然事件都可能演变成不应有的过激行为,这也给基层政府敲响了警钟。

三、诉求挫折——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运行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度转型,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利益主体因分配不公引发的群体性冲突已经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主要源于群众诉求渠道不畅。利益群体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关系紧张,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群体利益诉求和调整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引发冲突的主要诱因,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破除诉求挫折,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当务之急。

(一)利益诉求机制的缺乏

利益诉求机制是指加强各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交流,增强与群众沟通,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的机制。它也是群众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需求和意见,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机制。目前,民众可以通过信访(上访)、行政诉讼、找人民代表大会或寻求媒体帮助来实现利益诉求。这四种方式构成我国特有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机制和群众利益的诉求平台。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渐深入,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这四种机制在实践中常常面临一定的困境。中国每年有十万件行政诉讼案(即民告官),大约只有三万件左右是民胜官败。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和媒体的功能也面临外在结构的强力约束,它们能发挥的作用其实相对有限[5]。由于诉求机制在化解民众和政府之间矛盾冲突的作用非常有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部分群众在利益表达方式上走极端路线。因此,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建立健全表达利益诉求的新机制,为各社会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顺畅的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二)利益协商机制的缺失

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增多,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有效的群众利益协商平台,完善利益冲突协调机制,保障和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多数是因切身利益或相关利益受到了损害。而在他们维护权益、要求调整利益的过程中,现有的诉求机制不畅通,正常有效的利益协商、调整机制缺失,导致其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得到满足,因此采取群体性对抗的方式。另外,利益协商机制缺失,还突出表现在特定群体的“代言人”或代言机构缺位。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各个阶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妇联等群众代言人和群团组织,普遍“不在场”或丧失代言权,这大大增加了处置矛盾和事件的难度。而化解冲突需要公平有效的协商平台,将相关群体利益诉求纳入和平协商范畴内。只要有公正合理的协商,矛盾就可以缓和,对抗冲突就容易化解。否则政府在利益冲突中,将要一身面对成千上万零散的个体,很难有效应对,而矛盾一旦激化,极易引发不可控的群体性冲突。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1]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基本性的标志[N].南方都市报,2008-03-25.

[2]李俊.相对剥夺理论与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机制[J].社会科学,2004(4).

[3]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1).

[4]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与和谐社会建设——杨雪冬研究员访谈[J].国外理论动态,2009(6).

[5]周锦章.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机会结构及对策[J].甘肃社会科学,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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