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实务》在高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的作用
2013-08-15张楗让
张楗让
张楗让/郑州旅游职业学院高级经济师(河南郑州450009)。
《旅游法规实务》是一门应用性、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它主要讲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涉及我国旅游业的宏观管理体制、旅游经营管理法制等内容,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旅游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旅游管理专业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理论上讲,《旅游法规实务》课程建设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但在实践教学中,该课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必须进行教学改革。
一、旅游法规实务在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中的地位
1.旅游业快速发展,依法治旅成为必要。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三大市场全面繁荣,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出境旅游消费国,并形成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旅游业已进入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已经成为各级主管部门和旅游业业内人士的共识。
2.旅游业侵权事件频发,需要具备旅游法规知识的专业人员。 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不协调的现象也常常出现,如违规经营、侵犯旅游者权益事件屡有发生,旅游投诉逐年上升,已经成为制约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国内旅游方面,旅游需求旺盛与供给不足或者供非所求等多种因素所引发的旅游诚信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成长;国际方面,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突飞猛进,使旅游的国际性明显增强,各国旅游政策法规存在差异,如何应对协调,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需要我们的旅游从业人员了解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熟悉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地依法办事、规范经营。作为旅游人才重要输出基地的旅游高职院校,应积极改进旅游法规实务课程的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旅游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水平与政策法规素质,培养合格人才。
二、旅游法规实务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不太合理。目前国内很多旅游高职院校的《旅游法规实务》课程开设时间不太统一。部分院校将该课程开设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其弊端是刚入学的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欠缺,尤其是旅游业务知识和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学生学习大多靠死记硬背,旅游法律法规自身又存在着枯燥、难以理解等特点,学生们逐渐失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部分院校开设在第四学期,弊端是此时导游证考试已经结束,学生们不能有效地学习课本知识,这样的设置可能使得学生少了一次考证的机会。
2.教材内容严重滞后。近年来,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国家相继修订和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如2010年7月1日施行的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1年4月12日施行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同时,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但现行教材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内容没能及时更新和补充。因此,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行业最新动态,及时补充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以适应专业教学和学生从业需要。
3.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就目前而言,《旅游法规实务》大多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一味地照本宣科讲解,按照教材本身的章节顺序进行按部就班的教学,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没有学生的积极参与,没有足够时间和空间让学生独立思考,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下降,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的老师为了应付考试,在教学过程中,用力帮助学生如何过关,简单进行知识罗列和堆积,使学生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地掌握知识点,虽然考试成绩还不错,但是一旦遇到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便手足无措了。
三、旅游法规实务课程的教学改革
1.依据课程目标,优化课程安排。 目前,我国旅游业正面临着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艰巨任务,这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适应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和安排上要符合这一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使学生对旅游业的现状、以及相关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这样在课程教学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切合学生的需求。因此建议将旅游法规实务课程安排在第二或者第三学期,这样更符合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特点,达到预期效果。
2.选好教材,适当补充资料。 由于“旅游法”在我国还处于调研起草阶段,当前旅游法规体系主要是一些涉及旅游活动的法律法规的集合,虽然各高校旅游专业都必开旅游法规方面的课程,市面上教材及授课资料也很多,但是除了相关内容在章节排序上不同之外,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条文阐述,内容陈旧,侧重于法学理论阐述,缺少典型的案例分析,实操性不强,学生学起来枯燥、乏味,学习积极性不高。
针对旅游管理专业本身非法学特点和高职教育重技能特点,教学设计要“量体裁衣”,根据教学目标,明确专业人才对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具有一定法治意识及素养的旅游服务守法者。在内容选取上,充分考虑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大胆割舍,突出重点和难点章节,精讲、略讲其它章节或旅游实践中不常用的内容,力求在有限的教学课时内,达到教学目标。另外,目前高职院校提倡“双证书”的教学模式,即学生不仅要有学历证书,至少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双证书”是实用型人才的知识、技能、能力和素质的体现和证明。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而言,导游证的取得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高职院校旅游法规实务教材的选用应以导游考试教材为主,它能更好地帮助学生了解考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向,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学习目的更加明确、动力更强。同时补充相关材料,因“材”施教。在教学中,应分析学生差距,及时补充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弥补学生法规常识欠缺引发的看不懂、学不明白的问题;适当补充、串讲部分法规、条例全文,及时补充新修订、新发布的法规条文,解决系统性差、整体印象模糊等问题。
3.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目前职业院校《旅游法规实务》课程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的问题,结合多年的实际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旅游法规实务》课程的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学科及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增加教学的灵活性,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习效果。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指在旅游法规的教学中,教师通过介绍、分析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案例,从而解释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能为学生营造一种真实的旅游法律环境。另外,案例教学法重案例但不惟案例,其着眼点不仅在于应用案例帮助学生分析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已形成的旅游法规理论、原则和方法等知识,还在于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有着真实背景的知识,而不是在传统教学方式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实践情境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问题。因此,这种教学方法提前了学生就业走向社会以后的岗前培训,为用人单位带来了无形的效益,也有利于旅游人力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2)咨询式教学法。咨询式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定期组织学生到旅行社参观考察,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座谈,了解有关旅游纠纷、争议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在旅行社允许的范围内,协助旅行社工作人员处理有关旅游法规方面的纠纷、争议。另外,咨询式教学法还可以延伸到旅游景点,组织学生定期到一些旅游景点采访游客,了解游客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争议,针对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事件,学生也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旅游法规知识对相关的事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能够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
(3)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就是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知识规律,运用各种教学手段,采用启发诱导办法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以促进身心发展,这是一个区别传统教学方法的最基本的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内容,在正式讲授理论知识之前,先给学生一个旅游实践中的小案例,得出一个结论,然后向学生提问结论的正确与否,在这个时候教师观察学生的反应,把学生中不同的观点罗列出来,经过分析最后得出一个让大多数学生都信服的结论。在学生对基本理论有了一个感性认识之后,再用传统教学法对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讲授,以启发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4)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根据旅游法规实务课程的特点总结出来的一种新兴教学方法。按照法律规范具体内容的不同,旅游法一般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对于程序法而言,仅依靠理论的讲解或案例的介绍还不够,它需要场景的再现。为了使这种教学方法更好地为教学内容服务,在具体运用之前,需要通过素材的收集,旅游调研,并对材料进行加工,使其与教学内容相一致,并按照要求,让学生扮演案例材料中当事者的角色,引导他们进入特定的情景。这种教学方法适宜在所有的内容进行完之后、在总结之时进行,这是一个将所学的旅游法的理论融会贯通并继续提升的过程,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课堂效果好,也使学生将旅游法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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