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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3-08-15刘江毅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7期
关键词:助学金奖学金助学

刘江毅,易 瑜

地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刘江毅,易 瑜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和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力度,地方高校也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校实际情况的资助奖励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难以把握、贷款愿望比较模糊、覆盖比例失当、发放时间滞后等。为此,要通过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发挥政策激励效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等举措,使国家相关政策和高校有关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地方高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助学金

刘江毅/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校长,硕士(江西宜春336000);易瑜/宜春学院讲师(江西宜春 336000)。

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充足的教育资金使得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也相应增长。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保障。我国的学生资助制度几经修改,日趋完善,已经形成了“贷、奖、助、勤、免、补”的完善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大学,上好大学提供了有力保障[1]。地方高校应紧跟中央步伐,在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制订符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的学生资助政策。但是,地方高校在具体工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存在的问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信用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它给予学生一定还贷期限,毕业前还贷免收学生利息。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本可以惠及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1.认定标准难以把握。生源地信用贷款要发放给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但是由于缺乏量化的标准,加之很难核实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的真实性,使得当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审核时遇到较大困难,并不能保证办理的每一笔贷款发放到真正需要的学生手中。

2.政策宣传略显欠缺,学生知之较少。据调查显示,在各项学生资助金额所占比例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占金额总数的20%-40%之间,而国家助学金所占比例至少在40%。这表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少于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

3.工作人员不足,服务态度欠佳。随着办理助学贷款人数的增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工作量也相应加大。受理助学贷款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欠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办公场所未配备专门人员担任指导学生办理手续、现场答疑解惑、还贷咨询等工作。少数工作人员由于人均工作量增加,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心态浮躁现象。这些都影响整个办理工作的顺利运转。

4.学生、父母观念落后,贷款愿望模糊。部分家长由于观念上的落后,不愿意子女办理助学贷款,不想给子女太大压力,简单认为大学读不读一样,上得起就上,上不起就辍学。学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因家庭背景造成的自卑心理和自尊心理作祟,认为办理助学贷款丢人,不好意思去申请。种种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部分学生贷款愿望模糊。

(二)解决措施

相对于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助学贷款以其更大的优惠性和普适性优势,应该成为学生资助体系中重要的政策之一,让更多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因此,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应花大力气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让所需学生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1.量化认定标准,建立适当评价机制。当地教育部门在办理助学贷款时,应更加谨慎、细致地核实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采取审慎态度对待贷款学生提交的各项资料。生源地民政部门应联合物价部门,制订最低生活标准、总收入、人均收入等量化标准。教育部门可要求学生填写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包括学生在校成绩和在校表现,辅导员或班主任给予签字证明[2]。

2.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政府、教育部门、高校和社会要共同参与到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中来,综合运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采取政策解读、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可深入居民家庭,宣讲国家助学贷款的优惠政策,用家长能理解的方式详细讲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惠利性,帮助家长改变落后观念。高校应在校园内加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大学生关注助学贷款,让学生深入了解助学贷款政策,认同助学贷款政策。

3.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生源地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保证其在助学贷款工作量较大时能正常运转。加强对员工素质的教育,培养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做到足够耐心,提升服务水平。在办理高峰时期,可临时抽调其他部门工作成员协助办理此项工作。或临时招聘户籍所在地大学生担当志愿者,帮助宣传国家资助政策,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二、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标准难以认定。通过查找国家及各省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标准的规定发现,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这个基本条件前三条都能确认,但是后两条还是缺乏一个具体的评定标准。第四条“勤奋学习”,勤奋学习包括多个方面,勤奋学习书本知识;勤奋学习社会实践知识;积极学习为人处事。至于“积极上进”,在高校中只要是个合格的大学生,人人都追求积极上进。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其评定的标准可以参照高校所在地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也可以参照高校内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缺乏一个固定的参照物,很难计算学生在什么程度上才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3]。国家奖学金与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同样存在界定模糊的情况。“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只是一个质的界定,并没有从量的角度来考察,这就给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带来一些问题,也给地方高校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提供了机会可能性。

2.国家助学金覆盖比例失当。在现行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执行体系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各省地方高校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自主调整国家助学金的一档、二档、三档比例,其金额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三种档次分别占在校生总数的5%、10%、5%。而据调查显示,有83.26%的学生认为应当减少国家一档、二档的资助人数,增加三档比例,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居民的收入也在逐步提高,处于绝对贫困的家庭总数在逐渐减少,学生自然希望适当调整国家助学金的一档、二档、三档比例,以实现国家助学金这一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性。

3.各类奖助学金发放时间滞后。对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录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每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中。国家明文规定发放时间应具有一定合理性,各类奖助学金能够保障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实际情况却是地方高校在第二年的1月份才将各类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并且是分两次发放。发放时间的滞后明显制约了资助功能的发挥。家庭困难学生在学期末才领到奖助学金,并没有帮助其解决之前的困难。如果因为无力承担学费而选择辍学的依然只能辍学。

(二)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各地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从事的是一份高尚的工作,它与教书育人同等重要,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项资助政策落实到真正需要的学生手中是任何一名学生资助工作者首要解决的问题。

1.出台量化评审标准,确保申请有量可循。关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地方高校在遵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出台专门有关本学校实际的资助认定办法。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的高校,高校明确规定学生的文化成绩与综合创新能力各自所占的比例。综合创新能力的评定标准可包括学生获得奖项次数、社会实践成果。在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的高校将学生的文化成绩作为重要的评定标准,一切的出发点都是有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国家助学金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也要给予一个参照标准,即学生每月的生活费处于一定程度的标准之下则视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后批准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2.合理调整覆盖比例,真正发挥激励效应。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本就是为了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各地方高校应在国家的统筹规划下,灵活合理调整辖区内的助学金一档、二档、三档覆盖比例。地方高校协同当地物价局、统计局对辖区的经济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进行调查和统计,结合校园经济市场,计算高校校园内的消费水平。以该消费水平与学生每月生活支出作比较,再确认一档、二档、三档比例[4]。对于那些处于绝对贫困家庭的学生,地方高校给予相应的一档指标,对于那些相差不大、处于相对贫困的学生给予二档、三档指标。

3.严格规定发放时间,各项资金专款专用。国家明文规定,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地方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也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地方和中央确定财政分担比例后,应作出详细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学生。地方高校在接收上级拨款之后,各项评审工作完成,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采用现代化的支付方式,学校避免接触现金,引用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汇款形式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对于各类商业奖学金、学校自主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也要明确规定资金发放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可喜的是,就在去年,国家已经开始在强调资金的及时发放,并下发了专门文件。

学生资助工作的对象是学生,主体是政府、社会、学校和学生本人。主体与对象应处于同等的地位,公正、公平的行为方式体现了高校的社会责任,是高校教书育人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它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公正公平的理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同样具有教化的工作性质。及时解决处理发现的问题,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应成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者孜孜不倦的追求和干事创业发光发热的平台。

[1]甘剑锋.论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六大原则[J].郑州大学学报,2010,(11)

[2]陈发师.关于国家奖助学金公平分配的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2)

[3]夏金元.高校贫困生勤工助学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教育探索,2007,(6)

[4]孙雪兵.做好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工作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8)

G467.8

B

1671-6531(2013)17-0003-02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GL1251)

责任编辑: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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