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腐败”几时休
2013-08-15
阮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2013年11月据相关媒体曝出,河南新野县投资千万元的公园为了给五星级酒店项目“让路”,尚未建好就被毁掉。据悉,自2010年以来短短三年多的时间,河南新野县因重复建设毁掉的新建项目多达5个,总造价超亿元。而该县年财政收入只有3.8 亿元,是个名副其实的财政穷县。面对当地群众对政府巨额浪费的怨声载道,新野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却多次以“这个我不清楚,我解释不了”作为回应。“穷县穷折腾”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作祟、造成的巨额资金浪费和民生利益的损害应由谁买单引发舆论关注。
然而,城市工程建设领域的“折腾”还不仅限于大拆大建的重复建设和巨额浪费。近日曝出名列“2013 胡润地产富豪榜”第39 位的创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鸿明,因涉嫌行贿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被刑事拘留,而陈弘平已于数月前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批捕。这一消息也再度敲响部分地区领导干部以 “经营城市”之名行“建设腐败”之实的警钟。
近年来建设领域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呈现出“三多”的特点——“大拆大建民怨多、圈地盖楼猫腻多、落马实权官员多”。一些地方官员们为什么对“大兴土木”、“大拆大建”、“重复建设”等“情有独钟”?工程建设领域浪费腐败问题触目惊心,如何遏制?工程建设必然涉及大量公共资金、公共利益,如何保证有限的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地用在着眼于当地长远发展和增进民众福祉的民生工程上?本期监督沙龙聚焦建设领域浪费腐败问题,就如何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进行探讨。
规划上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
主持人:“毁公园建酒店”等重复建设行为说明了什么?
叶青:一是说明该地城市规划水平太低,民主决策的机制不完善,最后要通过媒体来曝光这件事。二是说明建酒店的老板与批规划的领导之间有什么“灰色”的关系,说不清道不白,政府才会下这么大的力气为这个项目而得罪市民。三是说明有的投资者太为所欲为了,以为用钱能够摆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才敢于占用大众需要的公园来建酒店。四是在此建酒店,可能拆迁成本比较低。
张明:“毁公园建酒店”等重复建设行为,一是说明投资建设活动有利可图,而且为着这个“利”,可以无视几千万投资被毁掉,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韪”。二是说明近二十年来“拆了建”、“建了拆”的完成时建设方式,已发展为“未建完就拆”的“拆建”交互进行时建设方式,这必须予以应有的警觉。三是说明在我国城市建设规划领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和开展反“四风”活动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具体落实。
肖鹏:“毁公园建酒店”说明了在地方政府投资决策机制中,仍然是以发展经济、培育税源为目标导向,而非民生为目标导向。另外,也反映了地方政府规划的约束力不强,一届政府一张蓝图的现象比较突出。
翟继光: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政府建设的事先规划性较差,很多建设项目事先并未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就匆匆上马,导致事后出现问题必须推倒重来;第二,政府建设没有足够的监督,政府自己可以随意决定上一个建设项目,也可以随意决定撤销一个建设项目;第三,当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领导存在将地方利益与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上的决策倾向。
主持人:自2010年来,新野县随意更改规划,重复建设毁掉项目就达5个,项目总造价超亿元,而这上亿元的资金就在这一拆一建间“蒸发”了。穷县穷折腾,折腾的动力何在?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何在?损失的买单者何在?
叶青:规划上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但是,有的时候却会走向它的反面。这种“折腾”的动力来自于不正确的政绩观,过分地追求“完美”,以及与投资者的“过分亲密”的关系。维护开发商的利益而违背老百姓的利益。
张明:穷县穷折腾的动力,一是来自我国近二十年形成的 “大力建设≈发展经济”的普遍观念;二是来自制度内的“明规则”,即GDP 增长率、就业率等政绩要求;三是来自制度外的“潜规则”,即建设工程项目定单的商业回扣。这三个动因是相得益彰、相互兼顾和实现“多赢”,前两者构成“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大氛围,在这种氛围下相关决策层对任何重复建设都不会产生任何歧义。这也是我国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官员热衷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盲目攀比、争建一流,使全国成为一大工地,造成相当资源浪费并助长奢靡、浪费风气的基本原因。
造成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据当地知情人透露,这些重复建设项目,一个是因改造路段经过一墓地,对县里新规划的行政新区“不吉利”;一个是改建后可为政府腾出千余亩建设用地; 一个成本翻了3 倍多的项目,事后查出官员贪污受贿。个人以为,上述个案可以说是当今我国土地财政经济,部分官员贪污受贿不良之风,以及不动产建设“风水”文化糟粕等现实的真实反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文化原因和制度原因,因为事儿都是人做出来的,人是有欲望的(主流经济学称为理性经济人)且是一定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氛围(行为方式和文化习俗)中的人,在人做事时需要制度扶善抑邪,保障对真善美的追求,阻止奢靡贪婪和其他恶行。
该损失的买单者最终是民众,正如当地民众所言“拆了建、建了拆,浪费了这么多钱,把老百姓的地折腾没了,也折腾穷了! ”。如果这些道路改造工程款是上级甚至中央财政专款,则买单者还是河南省和全国人民。
肖鹏:穷县穷折腾,折腾的动力主要还在于传统的“唯GDP 增长、财政收入增长”的政绩观在作怪。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一拆一建,有利于解决地方就业,有利于贡献地方的GDP,而不管拆建的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如果资金来源于招商引资的资金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则对于地方执政者而言,是很好的借助外力发展本地区经济的模式,也就不管拆建过程中全局利益的受损了。
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在于规划的约束力不强,地方政府重大投资的决策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损失的买单者要看拆建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如果是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则由外地区的纳税人承担了;如果来源于本地区政府的预算安排,则由本地区的纳税人承担了。而目前穷县的财力比较紧张,保障机构运转尚且存在困难,如果来源于本地区银行的银行贷款,未来贷款的偿还可能是由本地区纳税人承担。
翟继光:穷县穷折腾的动力在经济利益,对于一个穷县而言,建设五星级酒店给地方带来的经济利益显然会大于为公众建设一个不能盈利的公园。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放弃长远的公共利益是穷折腾的根源。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事先规划不科学,或许这里并不适宜建设公园,但事先未论证就匆匆上马;二是出现了更大的经济利益,建设公园在当时是最佳选择,但后来出现了可以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机会,为了追求这一经济利益而放弃了最初的规划。损失的买单者是公共财政,也就是全体纳税人。
主持人:对于近年来大拆大建的重复建设新野县官员一句“解释不了”又折射出什么?
肖鹏:“解释不了”折射出地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过于集中。一般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拍板决策的事情,建设规划部门的话语权比较弱。也反映了在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上,前期的科学论证还不到位,关键领导人一言堂的情况还比较突出。还是说明规划的约束力不强,规划的调整变更程序过于随意等问题。
叶青:由于规划、决策都是紊乱的,地方官员当然“解释不了”。说明有的地方干部只看上面,不看下面,只要上级满意,不要群众满意。其实,公务员要学会心痛。看到一些花巨资建设起来的公共建筑被拆除,应该心痛,应该自责。在浙江温岭市,实行“参与式预算”,从乡镇到县城的重大项目,都邀请代表、委员、市民代表参与讨论,这才能做到精打细算,群众满意。
张明:一是折射出该官员确实不在决策圈内或不了解具体细节,因为我国各级政府的重大投资或招商引资项目,都是由党委常委会决策的,准确地说通常是属于主要领导的权力。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人只能管建设规划具体事务经办,决策上还轮不到这类具体执行部门。二是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人,他虽不在决策圈,但他肯定对事件有相应了解,但这种了解是绝不能随意爆料的,更何况是面对媒体。个人以为,一句“解释不了” 既折射出城市建设规划的制度问题,也折射出我国当下的一些不良政风。
寻租空间大滋生建设领域贪腐浪费
主持人: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官员以 “经营城市” 之名大兴土木、行“建设腐败”之实,反映了城市建设中的什么问题?
叶青:“经营城市”并没有错,关键是公共投资过度,造成的浪费与腐败。建设加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为国营建设单位带来了盈利的机会,也给决策者、管理者带来了“上下其手”的机会。有的路、桥,出现了“一年一小修,二年一大修”的局面。最终的结果就是浪费财物。我称之为“发建设财”。这是由于没有引进市场机制的结果。
张明:个人以为,从城市建设角度讲,该问题一是反映了未来我国城市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完善,这是关系未来中国发展的核心问题。由于新一届党政核心已提出“城镇化”仍是未来发展的中心,因而也是我国未来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反映了我国城市建设资金监管,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和任务,财政监督制度及机构改革与建设,远不能满足政府资金运用及监管的要求。三是我国亟待健全完善并实施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或长效评价制度,以避免届际党政领导个人偏好,对城市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不良影响。
翟继光:反映了城市建设法制和监督的缺乏。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上级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对城市建设的监督也不力,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纳税人无法对城市建设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我国城市建设中的腐败现象。
主持人:根据背景材料,谈谈您如何看待工程建设领域贪腐现象?与其他领域相比,建设领域贪腐、浪费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对其造成的损失、危害又作何分析评价?
叶青:由于难以做到有效的监管,公共工程的建设项目,往往存在先天性的浪费。如预算膨胀,原材料的购买价格过高,建筑队伍质量参差不齐,质量控制不严等,很容易造成浪费或者腐败。这个领域腐败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数额惊人”。一公里的高速公路,最低也要投入3000 万,顺便一点回扣就是一个大数字。湖南的原公路建设局局长一个电话就获得别人的“回报”1000 万。建设领域很容易腐败。所谓“油水多的地方容易滑倒”是也。这种现象的危害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很容易由于偷工减料而低下,二是由于工程的利益巨大,很容易不惜代价对管理人员造成很大的腐蚀。三是因工程质量、腐败而影响政府及官员的形象。
张明:根据背景资料,个人觉得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贪腐现象比较普遍,各类反腐案件几乎都与此有关。究其原因,一是改革开放后,工程建设是国家发展和确保经济增长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量十分巨大。二是建设资金量极其巨大,贪腐效益极其诱人。三是“长官意志”相对盛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或制度执行不严,业务管理不到位,为建设工程腐败的设租、寻租留下相对便利运作条件。
与其他领域相比建设领域贪腐、浪费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贪腐的资金数额巨大,贪腐效益极其诱人,因而工程建设领域难免贪腐频发,成为重灾区和反腐、防腐的重要领域。二是贪腐行为相对隐秘,因为建设工程贪腐通常发生在施工单位已揭标、即将进入施工时,由工程揭标方支付的,只要支付方在工程造价中做好这笔账,一般很难查出。三是浪费资金数额巨大,给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也更严重,也更能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如沈阳绿岛体育中心投入约8 亿元,使用不到10年就被爆破拆除等。
对建设领域贪腐、浪费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不仅社会及广大民众都深恶痛绝,而且党和政府对此也严厉打击。个人以为,这种损失和危害主要表现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既糟蹋社会人力、物力,又败坏社会风气,给党和政府执政造成不良影响,危及社会稳定。在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同时,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速度。早在2000年中科院研究报告就统计出,中国年动土量约381.7 亿吨,占全球总量28.1%,远远超过国土面积占全球7%和人口占22%的比重;我国人均年动土石方31.8 吨,为全球人均量1.4 倍;这种粗放增长造成的气象、洪水、泥石流、塌方等七大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按1990年不变价算,1990年代年均已超过千亿元。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发展和人民富裕并非需要多长时间。如二战后的西德与日本,都是在一片废墟和物资奇缺条件下,主要由老幼妇孺经约20年,便走上发展、富裕之路的。网上曾有《中国人为啥富不起来?》的撰文,个人以为,这或许与我国不动产折旧率高有一定关联。人们出国发现国外许多著名城市,百年老建筑俯拾皆是,人们生活富裕、闲适,一派休养生息景象。而我国从改革开放算起已30 多年,还在大力建设,其中除人口增长因素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的确值得思考研究。
肖鹏: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一般涉案金额比较大,利益链条长、涉及官员层次高和人数多等特点。其影响了政府执政的公信力,又造成了巨额的财政资金浪费,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性不高。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行为的抵触情绪,导致了政府执政的难度提升。
翟继光:工程建设是我国传统的腐败重灾区,在这个领域腐败的官员也最多,有时竟然出现了先后多任官员在短时间内“前腐后继”的现象。工程建设由于其投资巨大,可以寻租的机会较多,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和监督不力,导致其一直是腐败常见的领域。与其他领域相比,建设领域的腐败和浪费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数额巨大,一般情形下的行贿受贿都是数万元的小额腐败,建设领域的行贿受贿动辄都是上百万,很多情况下甚至可以达到上亿;二是腐败的机会多,从一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投资建设,到验收,再到后期的维修和运营,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寻租的空间,也存在腐败的机会,同时,一个建设项目涉及的部门和官员众多,因此,一个建设项目可以导致数位、甚至几十位官员的腐败。可以讲,建设领域的腐败无小案。从建设领域腐败的两个特点可以看出其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巨大的,一旦有腐败出现,就是数额巨大的腐败,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一旦有腐败的现象出现,往往就会牵涉到众多官员。
主持人:如背景材料所言,“三多”——“大拆大建民怨多、圈地盖楼猫腻多、落马实权官员多” 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贪腐浪费的显著特点,根据材料试分析建设领域“三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反映出哪些制度、监管、问责的缺失?
叶青:民怨多,是由于没有充分的准备就仓促上马,如果能够先把还建楼盖好,让老百姓有多个选择,这也是老百姓改善居住条件的一个机会。猫腻多,是由于大拆大建给官员很多“寻租”的机会,也说明相关的制度漏洞比较多。落马多,说明各级党委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由于在各个环节都存在漏洞,我们有必要在投资决策、政府采购、建设监管、审计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
肖鹏:“三多”产生的原因:地方政府的大拆大建行为一般涉及地方居民的切身利益,招来的民众抵触情绪较高;圈地盖楼等基建项目一般涉及金额大,环节多,加之暗箱操作的话,容易发生腐败行为;正因为在基建项目存在着巨大的利益空间,使得基建项目成为地方官员不愿意放弃的权力,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谋求个人或亲属利益,使得落马的实权官员也比较多。
反映了在 “重大工程的集体决策机制、涉及民生的重大工程公众参与机制、重大工程的公开招投标机制、重大工程的过程监督机制、对实权官员的外部监督与问责机制”方面,还存在着空位。
张明:建设领域“三多”产生的原因,个人以为主要是制度原因。一是早期的“旧城改造”发展为当下的“大拆大建”,这与现行城市建设规划制度不无关系,这其中拆除、毁掉了多少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传统文化建筑,媒介、网络均有报道,但各级政府均对此沉默失语,即使是北京城亦是如此。二是整个拆建过程“长官意志”相对盛行,制度相对滞后或制度执行不严,业务管理不到位,行贿受贿便利可行且收益巨大,成为腐败频发领域。三是反腐制度打击惩处原因,因为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相对突出,实权官员但凡涉足通常都会产生一定粘连,一旦反腐触及当然就成为这些涉足者的 “仕途终结地”。
个人以为,建设领域“三多”问题,反映出建设项目决策制度、项目执行监管制度、项目绩效问责制度等的缺失。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立项主要由主要领导提出,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肯定性可行性论证,即所谓“首长工程”或“长官意志”。项目执行监管制度缺失,主要是制度执行不力,“潜规则”文化氛围和行为方式,致使腐败滋生,使制度笼中的权力演变为腐败之“虎”。项目绩效问责制度缺失,在我国传统文化习俗下,花大家的钱要讲效益和责任,主要是靠高尚的道德自觉和修为来约束的,缺乏相关制度约束机制。即使在目前各种问责制逐渐开始建立条件下,如果主要领导未首肯项目需要问责,又有谁敢对此造次呢!但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对腐败又是严惩不贷的,一旦被确认为腐败之“虎”,就必然会招致毁灭性打击。个人以为,这也反映出我国反腐监督严厉和防腐监督薄弱的制度问题。
翟继光:建设领域“三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官员在建设领域的权限过大,二是监督缺乏。这反映出我国在建设领域的法制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对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建设的约束较小,地方党政一把手在城市建设领域的权限过大,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在建设领域的监督权力比较小。国外,重大的城市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本级议会审查批准,整个建设过程都会受到本级议会以及广大纳税人的严格监督,纳税人还拥有诉讼权,可以请求法院监督政府的违法建设行为,项目完成以后,需要由隶属于议会的独立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因此,国外在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比较少。这些制度在我国都是缺失的。
遏制建设腐败,财政监督应加力
主持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建设领域更为迫切,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就具体到建设领域而言,应如何从制度和管理层面规范制约相关官员的权力?就此谈谈您的想法。
叶青:具体来说,要在立项、招投标、监理、审计这几个环节加以规范。要杜绝有影响力的干部写条子,影响工程的决策。包括影响某个工程竞标者的中标。从最近一年的反腐败案件来看,拿人钱财,替人说话,大有人在。这些人拿到了一笔“不义之财”,所造成的浪费可能是几十倍、数百倍。从财政监督角度来看,要从资金流程入手,关注每个环节的资金流向,保证资金的安全。
张明: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个人以为这是中央高层真真切切在保护我国党政领导人才资源。对于建设领域如何从制度和管理层面,具体规范制约相关官员权力,个人以为,根本上是健全完善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
一是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 “参沙子”,如健全完善党政领导下的科学、民主决策制,替代单一的党政主要领导决策制。具体措施可利用我国已基本健全完善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审批评价制度,健全完善相应的业务工作制度体系。使党政主要领导参加有关立项论证及审批评价工作及会议,与相关专家一样提出自己的建设、发展意见,在保证对整个立项论证和审批评价过程充分领导的同时,“稀释”主要领导的建设项目决策权。这样做既能一定程度地公开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及过程,也能有效地避免腐败发生。
二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个人以为,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只是一种原则性表述,具体业务实施还有待探索。如权力运行流程依啥法公开?有无相关立法及规定?公开到啥程度?是人大、政协层面?还是参与管理的政府部门范围?还是相关商务营运者和广大受众?还是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开?等等。至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都是事后的查询式监督。行政监察主要是案件举报线索式监察,审计监督主要是资金、费用查账式监督。两者主要具有反腐作用,防腐作用主要是通过反腐警示产生的,即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个人以为,在建设领域从制度和管理上具体规范制约相关官员权力,还应加强财政监督。因为财政监督不但是对建设资金(腐败核心要素)运用的监督,而且是内在建设资金营运管理业务活动的全流程监督,是融资金(账务)监督、业务流程监督、人员监督于一体的全程式、综合性监督,在现代国家行政监督中具有突出的核心要素监督和防腐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与西方国家在强势的外部监督体制下,仍有作为内部监督的制度严密健全、机构格高完备、人员充足的财政监督体系相比,我国在外部监督流于形式、程序的条件下,还缺乏作为内部监督主力的相应健全、完备、严格的财政监督。个人以为,这是我国政界、学界都应当重视和正视的,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如何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问题。
个人以为,在现制度下,建设领域主要在决策、执行和后评价三方面强化财政监督,便可产生有效的防腐(“无法伸手”)作用。决策环节,建设资金是制约项目立项论证的主要因素,财政监督借此顺势进入决策过程,并根据国家及财政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建设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督随之产生。执行环节,财政监督通过政府采购严格监督招投标执行,以保障建设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大家都知道,如果该环节严格按相关制度执行,建设领域腐败基本可杜绝。后评价环节,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是建设项目财政监管的重要内容,资金使用的绩效性监督是服务性政府和新公共管理条件下,现代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
肖鹏:制度上,建立“重大工程的集体决策机制、涉及民生项目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上,一方面公开决策流程,引入社会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在重大项目的招标管理上,公开招投标过程,并将中标结果及时向全社会公示。在重大项目的过程管理上,强化外部监督与监管。总之通过限制官员手中的权力、公开招投标过程、畅通举报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过程监督、严惩涉案官员和开发商等措施来完善上述制度建设。
翟继光:目前,我国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过大,这是导致腐败的重要诱因。因此,应当在事先、事中和事后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在事先,建设项目不能由一把手一个人说了算,应当由党委会、政府常委会议集体决定,在集体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保证每个成员的自由表达权。在事中,应当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来监督建设项目的运行,保证其在各个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下“阳光运行”。上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对下级政府的建设项目承担起充分的监督职责,不能任由下级党政一把手来操纵整个建设项目。在事后,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严格审计,尽早发现腐败、惩治腐败,让腐败无藏身之地。
主持人:新形势下,不少地方都在规划新的城市发展蓝图,请您就力促地方发展规划、项目落地的透明化以及效益最大化,遏制政府“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项目所造成的盲目重复建设和巨额财政浪费等问题以及相关利益输送造成的建设腐败问题,从政府决策、财政管理、项目跟踪、问效追责等层面谈谈您的建议。
叶青:政府决策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从当地的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上讨论工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问题。不要搞 “面子工程”。要舍得把钱投到民生领域。财政部门要参与决策,根据财政可能提出精准的意见,财政部门要敢于说“不”。不要怕丢乌纱帽。一旦项目立项,开始建设,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如果出现相关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分清财政内部的责任还是外部责任,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肖鹏: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上,实行集体决策,并且公开决策流程和引入社会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其次,提升人大代表对决策项目的参与度。第三,提升地方政府规划的约束力,地方政府规划提交本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中重大投资项目的变更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在财政管理上,引入公开招投标机制,并且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项目跟踪上,引入全过程管理,吸引人大代表、纪委、监察、监理等部门人员参与到项目过程管理中来。问效追责方面,全面实施“重大项目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引入“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做法,对于绩效水平比较低或无绩效的项目,要进行问责。
翟继光: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将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权交给各级人大,同时应当提高城市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动员广大纳税人来监督政府的建设项目,各级人大设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对纳税人的举报进行跟踪调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由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监督。
张明:一是以党政领导下的科学、民主决策制替代单一的党政领导决策制,如我前述,利用我国已基本健全完善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审批评价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相应的业务工作制度体系; 相关党政领导参加有关立项论证及审批评价工作及会议,与相关专家一样提出自己的建设、发展意见,以保证对整个立项论证和审批评价过程的充分领导。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团体、相关部门意见,在充分人员、充分信息和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决策,以建立并实现公开、透明和科学民主的城市建设论证、决策机制。避免党政领导“拍脑袋”决策、“走形式”规划的决策方式,以及大楼几年就拆掉、道路频繁搞改造,一些公共项目总是“短命”等问题。
二是将财政监督建设提高到我国党政反腐机制下的防腐监督层面来认识,在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环节加强财政监督,以防止“建设腐败”产生。在我国以党政监督反腐为核心的特色内部监督体制下,财政监督具有突出的内在于投资建设资金管理全流程并参与业务监管的优势和防腐作用,加上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的纵向垂直监管和各级地方财政监督的横向平行监管作用,各种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或土地经营项目,纳入相应财政监督不仅有比较充分的制度可行性,而且还有比较完备的业务工作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