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监管
2013-08-15符鹏
符 鹏
(重庆市开县烟草专卖局,重庆 405400)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和《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的网民总人数达到5.64亿,手机上网的用户人数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2.42亿,实际通过手机购物的用户规模达到5544万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达到12594亿元。而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建设及其衍生行业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在线烟草专卖管理品违法交易的行为日趋增多,而在监管过程中,约束监管机制和监管技术手段的滞后同互联网涉烟案件屡禁不止的矛盾日趋突出。
一、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监管现状
如今,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例如,在淘宝网上输入“中华烟”,可以轻松查询到1000条以上的有关中华烟标、烟盒、批发等信息。网购商店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触及灵魂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
(一)销售链完整
进行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的大多为3人以上的团伙组织,以“安徽铜陵互联网销售假烟案件”为例,依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多达5人。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换)货服务销售链。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
(二)销售主体虚拟
不法商家在淘宝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账号,进行产品宣传。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地址的查处。
(三)涉案金额大
借助淘宝等同类在线网购平台,以销售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正因为网上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以“安徽铜陵互联网销售假烟案件”为例,涉案金额超1400万元。
(四)运输方式隐蔽
一是采用快递公司物流送货。发送假烟时,销售团伙往往在快递上不写明卷烟,而是写日用品、化妆品、茶叶等名目掩盖犯罪,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方式运输到购买方手中。二是通过长途大巴车运输。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客运司机,由长途客运车将货物转移到购买方手中。
三、互联网假烟销售监管难的原因
(一)互联网购物及物流领域立法的缺失
1.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当下依然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设计。中国互联网立法尽管看起来很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领域是空白的。在互联网领域能称得上法律的只有两部,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电子签名法》,一个是2000年,一个是2004年的。在级位比较高的立法层面上,国家关注安全问题和产业促进问题,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行政法规有51部,部门规章有843部。法律层面还有21部相关性法律,但不是属于特别的立法,都是现行的法律,其中有一部分是有关互联网的规范,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不是属于针对性的立法,而更多的是规范性的文件。但在大量的案件发生之后这些规范性的文件有时候适用起来很麻烦,由于级位的问题,法院并不一定完全适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这时候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现阶段打击涉烟刑事案件方面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处理普通涉烟违法犯罪时,两部司法解释尚且还能予以严厉打击。但处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打击力度略显不够。司法实践表明,在此类涉烟案件中,对主犯,一般按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而对雇来的生产假烟的劳务人员或为生产假烟提供场地的、接站、运输假烟的从犯,一般不做犯罪处理或处罚太轻,与其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对涉烟犯罪有如隔靴挠痒,起不到太大的威慑作用。
2.在对物流环节的监控方面,由于行政管辖权的问题,导致很多案件线索因为不能做到及时查处而流失。2008年邮政系统实行改制,省级以下的邮政系统政企分离后不再设立邮政管理局,由省级邮政管理局对下级单位进行行政管理。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这就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整个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
(二)烟草部门监管意识和技术手段的落后
相对于传统的贩运销假,互联网销售假烟运用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在短时间内,将海量信息通过QQ、淘宝、百度贴吧等媒介推向数以万计的网民。较之于传统电话、面谈等交易形式,利用QQ等聊天工具,短时间内就可以确定交易的品牌、规格、数量,于无声无息之中完成一笔乃至数十笔交易。而烟草部门的市场检查对象通常分为日常监管客户和重点监管客户,通过市场收集线索查获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专卖人员利用网络信息收集、分析线索的能力和意识存在明显不足,对网络上出现的假烟信息一般会因人手不够、证据难固定、侦查手段不足,而放弃对线索的研究、渗透。目前,政府宣传部门、公安局等部门配备了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从事网监、舆情监督管理工作。正因为互联网信息监控属于十分敏感的工种,烟草部门现阶段又不能单独成立属于自己网络监管队伍,就更应加大与政府、公安的协作,利用其先进的监控手段和专业人员,为网络打假奠定情报基础。
(三)购买人群贪图便宜的心理
在1998年亚洲金融风中赚得盆满钵满的金融大鳄索罗斯在接受采访时讲到:“我们当初炒作这个事情,并不是我们手段有多高明,而是这些国家的金融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我们只是合理地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认为,之所以网络销售假烟的行为如此猖獗,主要还是因为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在购买商品时贪图便宜的习惯。淘宝网销售的假烟价格上相比从正规渠道购进的正品卷烟要便宜1半甚至2/3,而卖家利用一些简单的迷惑手段,让消费者相信和原厂烟在品质上是一样的,从而降低心理防线,一击即中。现在在网上购进假烟的人群从普通个体消费者扩大到企业招待用烟、人情礼尚往来。因此,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各种形式宣传国家打击涉烟犯罪的决心,不断提高全社会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意识。同时还要提高互联网网站经营者、邮政快递人员的法律意识,拒绝为不法分子散布香烟广告,拒绝运输、快递、邮寄香烟等违禁品,不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治理互联网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建议
(一)加强对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监管
1.遏制相关网站发布烟草买卖信息。烟草专卖机构定期进行网络巡查,尤其是对利用互联网批发零售、经营烟草原材料的要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二是规范相关网店的经营条件。网店要实行实名制,提供相关店主身份证明,一旦发现出售的商品有问题,可以直接追究相关网店经营者的责任。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网络技能。执法机关要重视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网络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培训,以提高网络监管水平。
2.要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立法。一是国家制定统一的物流行业法律法规。对托运、邮寄、快递等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要明确责任、义务和惩罚措施,狠抓贯彻落实。二是要加强涉烟犯罪的立法,特别是对涉烟犯罪的罪名进行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欠缺,导致了涉烟犯罪的罪名在选择与适用上出现漏洞与混乱。加强立法,统一规范,有利于依法打击此类犯罪。
(二)强化部门间协作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是要加强领导。烟草行政机构、司法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权责分明。二是要加强学习,确保行政、司法机关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相邻法律,尤其是对烟草行政机构工作人员要进行刑事法律培训,提高他们对案件的取证意识及分辨案件性质的能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款)代刑(罚),从而保证“两法”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烟草与检查院、法院、工商、公安、邮政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查办烟草案件工作情况,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必要时争取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三)丰富卷烟的购买渠道
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意义上的监管或者将监管开展到何种程度,都只是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外科手术,若要根除,还需主动出击。目前,消费者都是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体经营店购买烟草专卖品。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传统行业都已经开始利用网络搭建销售平台,烟草行业的在线服务仅局限于零售商网上订货、资金支付等环节,而并未延伸到零售终端的客体。而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潮流,烟草行业更应该紧跟信息化时代步伐,利用自主研发或者借助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构建属于烟草行业自己的网络销售渠道,利用品牌优势、良好的信誉在互联网领域挤压违法经营者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