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与保护研究
2013-08-15蔡亚敏焦洁庆
蔡亚敏,焦洁庆
(1.常州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江苏常州213164;2.常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和正在趋成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他们不但面临着家庭的不完整,还要承受着父 (或母)犯罪入狱这一应激性事件的影响,同时更有可能在家庭之外的环境中受到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国内有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理论研究是最近十年才开始的,不同学者就服刑人员子女的保护救助提出了各自观点,如周涛[1]、郭欣[2]、王清[3]的三篇文章,从宏观角度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现状、救助意义、救助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姜志荣[4]则提出“要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加强对服刑人员家庭的帮扶”,首次提到了社会支持在服刑人员子女教育保护中的作用。但是这些研究关注的焦点是作为主体的社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客体的单向度地从物质与心理层面的救济与帮助,忽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身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认识与能动建构。简单地说就是支持体系一味地给予,而弱势群体被动的获得或接受,这容易导致:1、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社会支持理解的缺失;2、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不够;3、对获得的社会支持主观评价不高。最终会使得现有的一些资助和扶持政策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而通过对江苏省溧阳市28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643名普通家庭未成年子女在心理健康状况、社会支持情况、父母教育方式的调查比较研究发现:服刑人员子女更为敏感,常常为一些小事不安和焦虑。社会支持和父母的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有着显著的相关,尤其是主观支持、支持利用度、母亲过度保护、母亲情感温暖、父亲过度保护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着显著的预测作用。
因此从广义社会支持出发,从发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对社会支持的主动构建角度考虑,如何有效地促进社会支持均衡、稳定与持续的展开,提高社会支持的利用度,更好地教育和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以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健康地成长,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内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的意识
社会支持这一概念最早是20世纪70年代在国外精神医学领域提出,之后许多领域的研究者从各自的理论视角出发阐述了社会支持的不同内涵。本文选择周林刚对社会支持的理解:“社会支持从性质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客观可见的支持,包括物质支持、网络支持 (稳定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同事、朋友等,不稳定的社会联系如非正式团体等);二是,主观体验到的支持,即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受尊重的情感支持和满意度,这类支持与个体的主观感受相关。另外,个体的社会支持还应包括个体对支持的利用情况。”[5]
许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遇到困难时,除了抱怨与被动等待之外很难主动行动起来去建构社会支持,这更导致困难重重,恶性循环,加重了自身的心理负担。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角度内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的意识:
其一,有关部门应完善我国社会支持系统,从四大支持系统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精神支持,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多方力量支持的社会网络,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获得支持。
其二,减少形式主义的帮扶活动,用一些真诚、细致、真正满足其需求的帮扶活动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寻求社会支持形成积极的、正面的情感,减少抵触和厌烦的负面情绪。
其三,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社会支持系统,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全面了解社会支持系统,明确知道社会支持系统可以给予的支持形式和支持内容,以及他们从中可以获得的帮助和益处。
二、引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社会支持的能动建构
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支持网络的完善和功能效用实现,注重社会支持主体的建构和社会支持内容方式的可接受性,更要关注的是作为受助的客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对社会支持的能动建构,即引导其开发自身社会资源,自主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支持系统。
一个符合青少年心理发展阶段特点的支持系统能有效地使其得到帮助,获得心理的安全感和满足感,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率。每一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都有自己的支持系统,这种支持系统因其需要、经验及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年龄等因素而各具差异性。尤其是一些非正式的支持与帮助显得更为重要。
其一,创设良好的心理氛围,减少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歧视,鼓励他们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开发自身资源,建立自己特有的社会支持系统。本研究结果也表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比普通家庭子女更为敏感、自卑,害怕别人的关注和议论,往往容易自我封闭,很少主动建构和寻求社会支持。因此从主动建构的角度出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支持的接受方,必然要处于一定的社会支持人际网络中,丰富和扩大其社交圈,主动建构一定的社会设置 (social institution)才能在社会中与他人交往和接触而建立各种关系,使该群体获得情感及物质的支持,掌握各种信息和知识技能,增加自身可利用的资源,才能形成一种有多方力量支持的社会网络,以保证各种客观社会支持的供给。
其二,重视同伴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支持中的重要作用。大量研究表明同伴日益成为对青少年具有强吸引力和影响力的社会设置。由于平等性和独特性等特征同辈群体内的非正式社会关系更能提供给他们多种家庭和学校等不能提供的社会支持,当然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性的支持,而且这种社会支持的能量转化也相对更有效率。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学校和家庭等要注意倡导他们组成健康向上的同辈群体,并避免个体加入不良同辈群体。[6]
三、积极改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
社会支持从性质上可分为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即感受到的支持。[5]感受到的支持虽然不是客观现实,但是“被感知到的现实却是心理的现实,而正是心理的现实作为实际的变量影响人的行为和发展”。因此社会在给予客观可见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其对客观支持的主观满意度,提高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这是以往研究中很少被提及的。因为只有提高了他们的主观支持感,才能促进他们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被动获得社会支持的资源,提高个体对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更有效地推动他们内化社会支持意识、主动构建自身社会支持体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人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是随其需要、态度、经验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个体的情感是与需要相联系,正向的情感可以带来积极的评价,所以通过满足个体不同需求,改善个体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是有效方式之一。然而个人对社会支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但现实生活里的社会支持却总是具有宏观性,难以完全满足每一个体的实际需求,这就要求丰富和细化社会支持的内容,能做出针对每一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个性化帮扶方案,关注其心理健康、情感需求和每一成长阶段的不同需求而开展救助和保护,使其感受到真正被重视、被关注的感觉,激发正面情感,改变态度。另一方面,个体自身也要学会转变观念,以宽容、平和、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支持系统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四、强化家庭在社会支持功能的发挥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子女最重要的避风港,父母对子女的人格健全和心理健康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父母中一方或两方服刑对孩子而言是人生经历中的重大应激事件,往往给处于这个青少年期或儿童期的他们带来难以承受的打击,但家庭相较于其他生存环境,仍是其温暖的避风港。因为,只有在家庭这一结构内,孩子更愿意吐露心声,才敢于正视父 (母)亲服刑这一事实,能够得到更多的理解。因此,在强调广义社会支持系统中国家、社区、学校责任的同时,更要强调家庭的重要责任,最好的成长环境仍在家庭。一方面,要尽量弥补因家庭成员一方的缺失造成的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偏差,父母应掌握科学的教养方式,研究表明父母亲的情感温暖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给予更多的情感温暖,不要因为配偶的服刑而迁怒于孩子,改变一般服刑人员家庭的教育功能缺失状况,使家庭教育功能尽量得到弥补。另一方面,服刑人员家庭应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帮助服刑人员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摆脱服刑这一应激事件对家庭成员造成的心理困境,树立信心,使整个家庭处于积极进取状态。另外,服刑人员家庭成员还要学会自我调节。缓解自卑、孤独、焦虑、紧张等情绪,减少自我封闭、自暴自弃等不良行为,积极主动地与他人交往,主动寻求和获取他人的帮助。
[1]周涛.谈服刑人员子女的社会保护 [J].辽宁警专学报,2005(4).67—69.
[2]郭欣.浅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护问题 [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89—92.
[3]王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方式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88(5),115-121.
[4]姜志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帮扶对策的研究 [J].经济研究导刊,2011(9):138-139.
[5]周林刚,冯建华.社会支持理论—一个文献的回顾 [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1-14.
[6]杨丽,李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及保障[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