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的伦理分析
2013-08-15曾晨
曾 晨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近年来,作为家庭和谐的隐形杀手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社会名人李某家暴事件的曝光,家庭暴力问题进一步凸显在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中心视域。当前学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大多是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女权主义等视角加以展开的,而从伦理学视角对家暴的深度分析较少。本文试图从伦理学视角分析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家庭暴力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由来已久,在当代中国,家庭暴力也是一种带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国内外官方和学界尽管尚未统一,但可以将其中的共识概括为: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既包含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上的有形伤害行为,又包含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上的无形伤害行为。家庭暴力范围涉及父母与子女以及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由于妇女群体大多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夫妻之间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早在1993年第48届联大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明确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具体概括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三大表现形式。[1]这一界定逐渐成为国内学界研究夫妻间行为关系时所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暴力发生的长期性和普遍性
从历时态看,家庭暴力现象具有历史的长期性。自从家庭诞生以来,家庭暴力现象就从未断过。在古希腊时期,妻子被作为家庭男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如古希腊《荷马史诗》中的英雄奥德赛从特洛依战争中凯旋归来时,用一根绳子绞死了家里的一打女奴,因为他怀疑她们在他离家期间有不轨行为。[2]这种歧视、殴打和虐待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在西方一直存在。因而呼吁男女平等、尊重女性、消解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等,往往成为西方历次人权主义运动,尤其是女权主义运动极力倡导的核心伦理价值观和重要的社会道德诉求。在当代西方,尽管女性的权利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尊重,但家暴现象依然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家庭暴力现象更是层出不穷。长期以来,封建主义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司空见惯,甚至连宋代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也难以幸免。李清照下半辈子因丈夫死后改嫁他人而惨遭后夫的虐待。在当代中国,家暴现象较历史有所减弱,但依然不绝于耳。名人李某家暴事件的曝光及其争论,深刻地反映了我国要在全社会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可见,家庭暴力是一个具有历史性和长期性的社会伦理问题。
从共时态看,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据联合国有关部门调查,在美国,25%以上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在美国各类家庭暴力案例总数中,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占85%。世界卫生组织通过调查也指出,世界上残害至死的妇女当中,70%是死于丈夫之手。[3]在我国,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在浙湘甘三省调查的结果显示,家庭暴力总发生率为34.7%。[4]据全国妇联统计在2.7亿个家庭中遭受家暴的妇女达30%。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受害人90%是女性。[5]可见,家庭暴力已成为当代世界伤害女性尊严、践踏女性人格和损害女性权利的较具普遍性与严重性的伦理问题。
(二)家庭暴力形式具有多样性和频发性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大体可分为有形和无形暴力。有形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上的伤害,有肉体损伤和性攻击,主要表现为殴打、器械袭击等直接伤害手段;无形的家暴主要指丈夫对妻子精神上的伤害,主要表现为恶语中伤、语言威胁、诽谤、辱骂、冷战、将“小三”带回家,使受害者在精神上感到痛苦、产生恐惧心理,同时也包括对受害人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许多情况下,施暴者采用的暴力形式不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形式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如果有了第一次家暴的发生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的话,家暴行为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然而,多数受害者主观上不愿公开这些家暴行为,更有甚者采取逆来顺受的态度,无形当中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其更肆无忌惮并逐渐养成使用暴力的坏习惯,甚至走向人格变态,进而给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人权伤害,同时给家庭和睦与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多样性和频发性成为当代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庭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场所,因其私密性,外人很难知道家庭暴力的存在。一方面,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受封建伦理的影响,少害人常常“爱面子”,会有诸如“家丑不可外扬”等陈旧观念,因此,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以忍耐为主,或愿意原谅对方,对其自动改正抱有期望。在外人面前则从不张扬,甚至假装夫妻和睦,更不愿主动告发,因此外人一般对此无法知晓。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家庭私事不仅常常持“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价值观念,而且社区或街道居委会等组织对于主动调查、介入各家庭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正因如此,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常常不为人知。
(四)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
夫妻间发生在妇女身上的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将造成一系列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是家暴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遭到摧残,甚至威胁生命。据统计,家庭暴力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二是严重破坏了家庭婚姻的和睦关系。家庭暴力是家庭和睦关系的破坏者,家庭暴力必然破坏夫妻感情。丈夫对妻子的经常性暴力行为,扼杀了妻子对有尊严的和幸福的家庭生活权利的追求,夫妻关系断裂和家庭毁灭成为必然。据统计,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三是影响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有家庭暴力的家庭,其相关成员均会受到无故的牵连和负面影响。夫妻双方父母乃至亲戚朋友都会为此担心受怕。更为严重的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家庭暴力容易使孩子生活在恐惧之中,渐渐形成焦虑、自卑、孤独、厌世的不良心理,从而常常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业和生活。甚至可能导致孩子在同学中以暴力发泄负面情绪,或者离家出走、早恋等,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四是家暴给社会和谐带来了诸多破坏因素。加害者因家暴行为的变本加厉而常常导致妻子的自杀性悲剧。受害者一方长期遭受暴力压迫的负面情绪一旦爆发,极有可能造成杀人等恶性事件。家暴极易导致家庭伦理关系混乱和生活秩序失范,从而极大地危害了社会良好的的道德风尚,进而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局面。可见,家庭暴力业已成为当今社会影响和谐、导致不稳定的严重问题之一。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从伦理学视野看,既有客观上的伦理传统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如封建伦理观念的残存、家庭伦理价值观的偏差、社会道德调控弱化等方面原因;更有主观上的个人伦理道德素养严重缺乏等主体道德因素的影响,如当事人道德人格缺陷、道德责任淡漠、道德修养缺失等方面的原因。
(一)封建家庭伦理观念残存
家庭暴力问题的深层社会伦理根源,主要源于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的等级制和大男子主义或男人中心主义。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宣扬的封建伦理文化深入人心,男人中心主义的等级观念在家庭和社会大行其道,由此决定了男尊女卑的男女伦理关系,确立了严格的家庭等级秩序。民间长期流行的“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无才便是德”等“三从四德”的封建道德信条,以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家庭伦理价值观念,充分形象地说明了妇女一生都必须听命于和服从于男人的不平等现象。“夫为妻纲”的夫妻关系也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现象,给予丈夫休妻、典妻、卖妻的权力,甚至妻子的姓名也由丈夫确定,造成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独立人格随之丧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伦理道德的进步,男女平等的思想不断深化,妇女的地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封建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仍流弊甚远,影响深广,为家暴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二)市场经济对家庭美德的冲击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历来倡导男女平等思想,大力培育夫妻和睦、家庭和美等家庭美德。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实现男女平等和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诸如利益至上、等价交换等原则和强烈的商品意识逐渐渗透到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弱化了家庭美德,对家庭伦理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强烈的功利主义价值观,驱使温情脉脉的夫妻关系也越来越被金钱关系所替代。人们在追逐金钱和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夫妻亲情关系的维系,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应有的关怀、照顾、协调也因功利主义的渗透而被削弱,家庭这一本该提供温暖和慰藉的人生港湾变得不再温馨和谐。随着人们金钱意识的强化,夫妻亲情关系的淡化,以及各种不良诱惑,一些不健康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对原有的和谐家庭关系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当金钱或婚外情等诱惑足以压过疏远的家庭夫妻关系时,家庭矛盾激化不可避免,家庭暴力倾向和行为也就必然发生。
(三)社会道德调控乏力
社会道德是调控社会生活的基本手段之一,调控旨在实现社会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尽管政府和社会大力倡导弘扬家庭美德,夫妻和睦相处,然而,人们对社会上出现的把妻子商品化、工具化的现象似乎已司空见惯,部分家庭夫妻间相亲相爱的家庭美德逐渐让位于赤裸裸的金钱利益交换。家庭暴力常常处在“内隐外避”的屏蔽状态,社会道德规范的调控出现真空地带。受不到道德和舆论制约和谴责的家庭暴力未得到有效控制。
(四)个人道德修养严重缺失
当前,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商品经济的盛行使得消极的资产阶级思想伴随着腐朽的封建思想一道侵蚀一部分人的心灵,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盛行起来。“情人”、“二奶”、“小三”等词语和相关事件大量出现在媒体新闻当中,凸显出当代社会一部分人的家庭伦理道德下滑现象严重。在这种大背景下,有些丈夫缺乏足够的自我伦理修养和伦理道德约束,任意妄行,一旦家庭矛盾产生,极易通过武力来解决,从而产生家庭暴力。
个人的道德修养不足,主要体现在道德人格的缺失和道德修养的缺乏。所谓道德人格,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讲,通常理解为负责任的道德自我,即能够意识到人之所以为人的自我道德责任,能对他人予以关怀和尊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积极追求人生价值的实现,具有自尊、自信、自强和友好交往等道德人格特征。一般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都具有一定的人格缺陷,如有孤僻、自卑、胆怯、冷漠、抑郁、悲观、多疑、焦虑、冲动、暴躁等等,在道德人格上表现为尊重的缺失、责任的缺失、平等待人的缺失,道德观念很淡薄,缺乏爱心、善性和德性,甚至道德沦丧。当然,受害者的依赖、一味退让、无原则的宽容、怯弱等同样是不健康的道德人格的表现,也是助长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幸福的婚姻与和睦的家庭都是以平等的爱情关系为基础的,而责任是维系夫妻间爱情关系的核心纽带。家暴的产生,意味着夫妻之间爱情关系的破损或破裂,其中与夫妻双方的爱情伦理道德修养均有着不同程度的相关性。就施暴者而言,对妻子经常性施加暴力,意味着是对平等的践踏和对爱情及幸福婚姻誓言的背叛,同样也意味着作为丈夫其做人诚信的坍塌和家庭责任的抛弃,最终害人害己,是极不道德的;就受害者而言,对家暴行为的无原则的宽恕容忍,表面上是为了维系家庭的完整,实际上是对业已失去爱情的婚姻的单方面留恋,失却了爱情中的平等性要素。通过忍辱负重或利益交换,得到的是对方不断地施以家暴,其结果是误了自己,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人和亲朋好友的生活。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提升个人的家庭伦理道德修养。
三、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的美满和睦,危及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刻不容缓,必须采取措施并予以预防和制止。
(一)摒弃腐朽伦理观念,达成“反暴”共识,创造新型家庭伦理规范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诸如“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无一不体现出强烈的重男轻女思想,是以损害妇女权益来体现出男权至上的错误观念。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腐朽的传统伦理思想没有根除,依旧影响着一部分人肆无忌惮的歧视女性。同时,金钱权力至上、物质主义等不健康的价值观念风行,致使家庭暴力的滋生土壤不绝。另外,全社会的“反暴”风气的强弱直接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对于抵制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达成“反暴”共识。[6]
对于传统伦理道德,应该做到批判地继承。对于历史遗留的歧视女性等糟粕伦理传统,要坚决摒弃。对于能够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华部分,要与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背景结合,与现代的道德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形成男女平等与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伦理规范。社会上倡导确立和维护夫妻关系上的男女平等,主要做到倡导夫妻间人格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坚持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道德风尚,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好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和迫害妇女。倡导和睦夫妻的家庭伦理关系,就是要促进夫妻间忠贞爱情、互助互让、诚信为上、责任为重,激励夫妻双方成为遵守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典范。
(二)加强道德教育,提高道德修养,强化并巩固道德调控能力
道德是一种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榜样等的特殊调控方式。[7]通过道德调控可以增强每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对于维系家庭关系和睦,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运用不同道德调控手段,一方面帮助提升个人道德良知修养,使其形成道德追求和对自身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在全社会形成对于不道德行为的批评和谴责氛围,从而减少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首先,加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夫妻双方的道德修养。家庭作为防范家庭暴力产生的第一道防线,需要良好的道德婚姻风尚引导。在家庭中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形成夫妻之间互尊、互爱、互敬、互帮的和谐关系,重塑家庭新风,营造和睦家庭氛围。
其次,加强社区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社区的良好道德风尚。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设各种增进家庭和睦的知识讲座、邻里友好家庭活动,营造良好的和谐社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主动关心和介入,对家庭暴力予以协调和制止,间接将施暴者曝光,从而使施暴者产生一种忌惮心理,抑制其家暴行为。
最后,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提高社会的家庭道德示范力。宣扬家庭美德,树立道德榜样,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作用。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社会舆论树立和谐家庭的道德榜样,引导人们学习和效仿榜样家庭的高尚品质。另一方面,社会舆论还可以有效曝光施暴者的不道德行为,使其面临应有的道德审判,从而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加强个人道德修炼,促进道德自觉,从内源上消解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当事人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当事人的道德修为是家暴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内因。消解家暴的关键在于提高夫妻双方自觉的道德修养。
首先,夫妻双方要加强和提高文明礼仪的终身修养。文明是人类进步的象征,礼仪是个体素质的表现。文明素养和礼仪规范一旦融入主体,就可以对人的言行举止起到正向引领和行为约束的作用。文明的夫妻交往,既相互爱慕、相亲相近、又相互尊重、举止得体,绝不会出现对对方在态度、言行等方面的粗俗和不敬,更不可能形成家暴的恶劣行径。夫妻双方文明礼仪一旦终身修炼,必会终身远离家暴。
其次,夫妻双方要加强和提高爱情道德的终身修养。平等是爱情的前提和基础,一厢情愿难享爱情之美。因此,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激励、相互提高、相互体贴,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方都为对方的进步和幸福而考虑,婚姻就不可能是爱情的坟墓,而只会是爱情的增进剂。家暴自然也就无立足之地。
再次,夫妻双方要加强和提高家庭责任的终身修养。爱情是夫妻双方的粘合剂,男女双方最初因爱情而相恋,同样因爱情而结合走进幸福婚姻的殿堂。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强烈持久的家庭责任心支撑,浪漫的爱情和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就会失去动力。如果一旦其中任何一方遭遇外在的诱惑或者生活的压力而忘却了对家庭婚姻的承诺,家暴就会有机可乘。因此,夫妻双方只有真正懂得爱情与责任的统一,才能执子之手,白头偕老。
当然,由于家庭暴力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全社会从德治和法治两个层面双管齐下,既要依靠社会道德调节和个体道德修养,又要依靠国家的法治保障。只有加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全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大力促进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才能釜底抽薪,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家庭暴力远离家庭,进而促进家庭美德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2(3):59.
[2][美]奥尔多·利奥波特.沙乡的沉思[M].侯文蕙,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108.
[3]喻慧娟.调查显示:全世界有三分之一的女人受过暴力侵害[N/OL]. (2004-03-07)[2012-11-28]http://news.tom.com.
[4]于怀清.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在浙湘甘三省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发生率为34.7% [N].中国妇女报.2002-11-20(06).
[5]范彦萍.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我国受过家暴的妇女达30%[N].青年报,2012-11-15(B07).
[6]喻权良.对妇女家庭暴力的伦理思考 [J].池州师专学报.2003﹙4﹚:29-31.
[7]唐凯麟.伦理大思路[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