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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视域中的个人及其与共同体的关系

2013-08-15孔凡建包琨

关键词:主义者资格共同体

孔凡建,包琨

(1.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2.中国矿业大学 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共同体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架构都建立在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之上。但共同体主义者反对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个人自由决定共同体状态的论断,社会关系在他们看来决定着个人,个人的属性由其所处的共同体决定,个人组成了共同体,并且是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同时,共同体对于其成员身份的认同是极其重要的,这决定了共同体的性质,决定了共同生活的方式。各类共同体只有确立了成员资格、赋予个人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才使得共同体真正实践正义,平等地对待其中的个体,才能真正形成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友爱、团结、公正、和谐的至善道德关系。

一、共同体与个人关系理论界定演变脉络

共同体主义强调共同体对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因此共同体概念之于个体正像个人概念对于自由主义一样,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从逻辑上说,要认真回答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首先必须界定共同体的概念,以及共同体与个人关系理论的演变脉络。

不同的共同体主义者对共同体概念以及共同体与个人关系的界定是各不相同的。一般地说,共同体主义者把共同体看作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其自己的目标。因此,在共同体主义者的眼中,共同体不仅仅是指一群人;它是一个整体,个人都是这个整体的成员,都拥有一种成员资格,并且拥有地理、文化和种族等多个基本向度。

当代共同体主义者的共同体概念可以导源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把共同体界定成:为达到某种共同的善的目的而组成的关系或团体。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曾阐述到,每一座城邦作为某一类社会团体,而建立团体的终极本意是在求取某一善果,社会团体中至高而广的内涵就是“城邦”亦或“政治共同体”。在亚氏看来,政治共同体具有的属性有以下几种:第一,人类组成共同体有着自然的必然性;第二,政治共同体是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团体,是人类社会至善的群体,是共同体发展的终点,是人类生活自然生长过程的完成;第三,政治共同体在本质上是善的,人类组成共同体的目的就是为了善业,即公共利益,政治共同体是最高的共同体,相应地它所追求的善就是最大的善,即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第一次系统地对共同体做出论述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于1887 年发表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共同体与社会的始基和表征相异:前者以自然意志为基础,后者建立在理性与主观利益之上;前者为有机的,成员拥有相似的记忆印象、地缘风俗、亲族血缘、情感经历,成员内部认同感、归属感强烈;后者建成于契约法制和理性架构,表征为各种利益团体。由于共同体是与亲族关系、必须拥有的地域相联系,所以它不能够再造或重建。人们可以看到它的逝去并为之哀悼,但无法使其复活。事实上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显然不是一群为了共同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个人。个人只是由于生活在特定共同体中,才逐渐形成了共同利益的观念。因此,与社会不同,共同体的主要标志不是契约和利益,而是人们的出身、地位、习惯和认同。

20 世纪初,英国社会学家麦基弗对共同体的系统研究在许多方面超越了滕尼斯,他在1917 年出版的《共同体:一种社会学的研究》一书中强调指出,共同体必须建立在成员的共同利益之上,共同体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善或公共利益。他认为,共同体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集合,还需要一种组织作为载体,这种组织可以小到家庭,大到国家。与滕尼斯明显不同的是,麦基弗指出,共同体可以有意识地创造出来,但这必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意识,也就是说,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善或公共利益,或者是一个团体所共有的一系列利益。

与麦基弗的观点相异,桑德尔特别强调共同体对于其参与个体的自我构成性质。他眼中的共同体成员具有强烈的自我认知与参与热情,共同体以体系化、制度化实现某种安排,表征为种族、阶层、家庭等。他将共同体依异质特征分为:感情性共同体、工具性共同体、构成性共同体。而其理论系统中构成性共同体为源本,意义和价值最为凸显,共同体与个人认同同质、契合,共同体内涵于个体成员并经由成员表征外显,二者的诉求目的一致。

近年来以社会主义的共同体主义观而闻名遐迩的戴维·米勒在其代表作《市场、国家与共同体: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一书中,对共同体、国家和市场做出了区分,以上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经由成员个体的自由意志将其索引起来。值得一提的是,米勒特别关注共同体成员的政治信仰。在他看来,共同体是由拥有共同信仰的个人组成的,这种共同的信仰是每个人都属于他人的信仰。每个共同体都以其成员的特殊信仰而区别于其他共同体;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承认效忠于他所在的共同体,都愿意牺牲个人的目标来促进整个共同体的利益。

二、作为共同体中个体人的存在性和目的性

桑德尔作为共同体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提出了“混沌物质的自我”和“构成性目的”两个重要的概念,来反驳罗尔斯实际上颠倒了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他认为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其所在的共同体,个人的认同和属性是由他所在的那个共同体决定的,因此,个人是社会的产物。具体地说,罗尔斯等人假定自我先于其价值和目的,而桑德尔认为,自我不能先于其价值和目的,正是这些价值和目的决定着自我。这些价值和目的并非是先天地形成的,而是由社会的历史文化所形成的。任何人都不能自由地选择这些价值和目的,对于个人来说,这些价值和目的是构成性的,它规定这个人之所以为这个人,而不成为那个人。如果像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那样来看待我们自己,那就是剥夺我们的品性、反思能力和友谊,所有这些东西都依赖于构成性设计和归属的可能性。

麦金太尔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麦金太尔认为,人们的道德价值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只有理解个人所处的共同体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环境,才能解释个人所拥有的价值与目的。而罗尔斯却把个人与共同体分离开来,即把个人从其生活和思考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抽象出来,这样的个人—共同体关系观必定是虚假的。用麦金太尔的话来说,人们只有通过考察个人在某种场景或某个“叙述”中的行为才能理解他的生活。但他的叙述与其他人的叙述是同时发生的,其他人的叙述是他的叙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只有在共同体的关系中才能理解他本人,共同体规定了这些叙述的形式、环境和背景。不过,麦金太尔认为这些共同体的形式仅限于家庭、部落、邻里,而不是国家、民族和阶级。在他看来,国家所展示的是一系列混乱的价值,缺乏一致的价值观。因而,不能说现代国家拥有任何共同的道德信仰,但信仰对于一个共同体来说则是必不可少的和真实的。

依泰勒之理论,自我的目的隐藏在个人的理性和创造性之中。正是现实环境规定我们的目的,塑造我们的理性,激发我们的创造性。企望使社会现实环境从属于自由的自决,最终必将落空。自由的自决这种需要是非决定性的,它不能为我们在现实之外的行动规定任何具体的内容。泰勒指出:“我们不是在我们是有机体的意义上是自我的,或者,在我们有心和肝的意义上我们并不拥有自我。我们是具有这些器官的生物,但这些器官是完全独立于我们的自我理解或自我解释或对我们具有意义的事物的。但是,我们只是在进入某种问题空间的范围内,如我们寻找和发现善的方向感的范围内,我们才是自我。”[1]

应该说,在共同体主义者看来,其所遵循的是一种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使得共同体主义者进一步推断出,个人不能自发地选择自我,而只能发现自我。是共同体决定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了“我是谁”。正如桑德尔所说,共同体所追求的目的不是共同体成员所选择的一种关系,而是他们所发现的一种归属;不仅仅是共同体成员认同的一种属性,而且是这种认同的一种构成要素。

实际上共同体主义者的观点是,自我的本质实然就在于它的构成性,即它是由其目的构成的,而这些目的是由个人所处的社会现实环境决定的。所以,从根本上说,自我的本质是共同体的属性。与此相一致,一些共同体主义者认为,自我概念包含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我是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历史的主体,我自己的历史对于我有着特殊的意义;另一方面,我不仅是可以解释的,而且可以由别人来解释。我是他们的历史的一部分,正如他们是我的历史的一部分一样。我中有他,他中有我,个人与其他人总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对任何单个人生活的解释,都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解释的一部分,离开别人就无法理解自我,就无法解释自我的概念。

三、共同体中人的身份认同

考察共同体中人的概念或者自我的概念必然要涉及到认同或身份的概念。个人的认同或自我的认同简单地说就是对自己角色的一种自我确认,他是个人一系列个性的统一,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整体性标识。个人的认同集中体现其自己的道德特殊性,它是对“我是谁”这一问题的自我回答。泰勒认为,自我认同与个人在道德上的方向感有本质性的联系。“知道你是谁,他是知道在道德空间中有方向感;在道德空间中出现的问题是,什么是好的或坏的,什么值得做和什么不值得做,什么对你是有意义的和重要的,以及什么是浅薄的和次要的。”[1]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我的认同或个人的认同先验地来源于自我的道德能力和道德命令,它是自我选择的结果。与此相反,共同体主义者认为,个人的认同是历史和社会形成的,它不是由自我决定的,也不是自我选择的,而是被自己发现的。正像自我一样,认同也是构成的,构成认同的要素主要有3个:共同体、文化和种族。这3 个要素从另一种角度看,也就是自我认同的3 个主要来源。

在戴维·米勒看来,共同体之所以对个人具有内在的重要性,就是因为共同体对形成个人的认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个人的认同部分由其共同体归属感构成。他说:“人们不仅把自己看做是本质上具有私人利益和私人动机的个体,也把自己看作是与社会单位相联系的个体,并以此来回答‘你是谁’的问题。他们会说,除此外,‘我还属于……’。共同体不仅是一种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感情上的归属感,它也因此深深地进入认同。如果隔断与共同体的关系,个人的生活就将失去重要的意义。”[2]

泰勒、沃尔泽和麦金太尔都一致认为,自我认同首先是通过个人的成员资格而发现的。每个人都毫不例外地生活在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之中,这些共同体的价值、利益、目标必然地对其成员打上了不可磨灭的烙印。其中对形成个人认同特别重要的共同体是家庭、邻里、城市、部落和国家等。而在沃尔泽和米勒看来,个人的各种期望、利益、价值、义务、善恶观、目标、理想、判断等等都来自个人所处的家庭、城市、部落和国家。这些都构成了个人的生活经验,成为他的道德起点,使得他具有某种区别于他人道德的特殊性。所有这些的总和,便成为其自我认同。因为个人的成员资格对其自我认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自我认同又被一些共同体主义者叫作“成员资格的认同”。

共同体意味着共同的文化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共同的语言和信仰,只有在某种特定的社会文化形态中,个人才有可能形成其自我认同。共同体主义者说,个人的认同不单纯是一种观念的抽象,它更具体地体现为一系列特定的符号、习俗、礼仪、价值、目的。而所有这些特定的共同体传统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每个共同体都有自己的历史和传统,决定个人认同的这些历史传统都代代相传。共同体价值历史性传承的载体便是一定的共同体文化,所以文化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自我认同的主要来源之一。麦金太尔特别强调文化对自我认同形成的作用,在他看来,一个共同体的传统是历史形成的,个人对他所处共同体的认识以及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与传统对共同体成员的影响也是历史的发生的,所以,自我认同的一个基本来源就是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米勒也说,共同的文化对于形成共同的信仰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共同体中的共同信仰对于其成员的认同又至关重要,所以,他甚至常常直接把个人对共同体的认同称作“文化认同”。

共同体主义者也把种族当做自我认同的源泉之一。种族具有共同的语言、血统和传统,这是人类社会中比较恒固的社群,每一个个人总是某个种族的成员。按照米勒的说法,种族从两个方面对个人的认同发生影响:第一,基于共同血统之上的共同信仰,它历史地构成种族成员的认同;第二,拥有共同的文化,它使种族团体区别于它所处的社会。有时这种文化差异体现为语言,如加拿大的英语与法语社区;有时体现为宗教信仰,如印度的佛教社区和伊斯兰社区。米勒相信,种族对于个人对文化认同具有核心意义。

个人自我认同的3 个主要来源,无论是成员资格,还是文化和种族,它们都是共同体。从上面的述介中我们已经可以明显地看到,对自我或个人的理解离不开共同体,共同体主义强调的重点不在个人或自我,而在个人所处的共同体。

四、共同体中人的成员资格获取

几乎所有的共同体主义者都认为,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个人都是这个或那个共同体的成员。对于个人来说,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身份便是其成员资格。没有这种成员资格,就不能形成个人的自我认同;没有这种成员资格,所有个人的权利都无从谈起。这种成员资格是人类社会的首要利益和首要资源,所谓分配正义,首先就是成员资格的分配。这是其他一切分配的基础,它直接决定个人权利的分配。共同体主义者批评说,新自由主义者强调分配的正义,但他们避而不谈作为个人权利前提的成员资格,这就忽视了最重要的分配正义问题:成员资格如何分配?

沃尔泽在其反对新自由主义的主要著作《正义诸领域》中指出,所有正义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对个人成员权利的解释,只有享有成员资格的个人才有可能享受各种政治和经济权利,没有成员资格的男女就如一群无家可归的人,根本没有资格享受这种权利。沃尔泽说,从理论上说,市场是最自由的场所,在市场中所有参与者都自由地交换物品。它对所有人都平等地开放,包括无成员资格的人,但无成员资格的人即使进入自由市场也易遭受伤害,而且也不能享受作为成员所能享受的那些福利和安全,他们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证。他说:“市场通常对所有来者都开放。但不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在市场中是脆弱的和不受保护的。他们被排除在共同体的安全和福利供应之外。即使那些集体性分配的安全和福利,如公共卫生,对于没有成员资格的人也没有保证:因为他们在集体中没有保障的位置,总是易于被驱逐。”[3]从上述表述可知,沃尔泽视角下的成员资格是十分重要的,无成员资格之人时刻处于一种安全性缺失的状态,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沃尔泽看来,成员资格的分配并不普遍受到正义的制约。国家可以自由地决定移民政策,自由地允许或不允许外国人共享财产,自由地授予国外的科学家、学者、艺术家等以荣誉,自由地选择贸易伙伴等等。但是选择移民的政策比其他所有政策都更为重要。因为它不是单纯的行为,而涉及到主权和国家利益。接纳或拒绝移民是共同体独立的关键所在,它关系到自决权的最深刻意义。没有这种自决权,就没有共同体。当然,成员资格的自决权也不是绝对的。它常常是国家、俱乐部或家庭行使的一种权利,但原则上它是国家所特有的。所以,它既服从于内部成员作出的决策,又服从于外部的互利原则。

成员资格不仅是共同体的成员获取各种切身利益的前提条件,甚至也是获取善和各种美德的重要条件。在共同体主义者看来,善和美德只能在共同体集体生活和集体经验中才能形成;善和美德的意义和标准只有通过特定的共同体才能得以界定。一个人只有获得成员资格,成为某个共同体的一员,才能拥有特定的善和美德体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成员资格对善和美德的获得也极其重要。

五、共同体中人的权利获取和义务承担

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始基源自对权利概念的辨析,著名的西方政治哲学家都把权利范畴作为其理论架构的展开之源。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更是把个人权利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唯一基础,以至于人们把他们叫作“权利基础主义者”或“权利优先论者”。针对权利这一核心的范畴,从共同体主义的视角来看先天的、普遍的、不存于现世之权利是虚无缥缈的,权利的出现、存在以及展开均需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特定的社会条件,它实质上表征于个体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诚然,共同体主义者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尊重个人权利、不重视权利理论,只不过他们提到的是另外一种权利理论。共同体主义者视角中的权利指法律权利而非道德权利。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天赋人权是不可忤逆的,是人世间必须要遵守的上帝之旨意,即便一些权利违背国家法律,但只要是人道的、合乎自然规律的就应遵循,个体的道德判断处于至尊地位,这是一种应然权利。而与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道德权利说相异,共同体主义者眼中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在这样的规程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和沟通之关系,法律和社会规范为个体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提供保证与制度安排,这是一种实然权利。

比之于自由主义者的个体权利至上论,共同体主义强调的是集体权利。前者认为个体权利源自于个人内心自我的确信与认知,集体权利和范畴由个人架构起来,个人是整体的基本原子单位,离开个体权利集体,权利便无从谈起;集体并不能无故干涉影响个人权利的实现,个人权利是独立的、特殊的,个体权利实现后,集体权利自然而然就会实现。而后者更为强调的是集体权利的现存性与重要性,这里的集体确然指共同体,他们眼中的共同体是交互的、开放的、有机的,其中成员有着共同的文化与传统特质,其共同体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既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有特定的独立意志行为能力,又要对成员负责,承担特定的作为义务。在他们看来,共同体权利不但有其主体条件,而且有其客观要求。共同体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其成员分配各种利益和资源,满足成员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若共同体自身没有权利,它就不能实现这种功能。任何共同体都拥有一个解决冲突、制定或解释规范、分配利益的权威当局,成员对这种共同体权威的认可和服从是共同体生活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任何权威的承认必定包含着对该权威当局的权利的承认。

共同体主义者在义务承担方面另辟蹊径,提出了一种共同体内的个体道德义务说。其所说的道德义务,实际上指的是共同体成员被其所在的共同体强制性地从善的责任。按照通常的自由主义理论,个人除了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根据共同体主义的观点,个人除了承担国家法定的义务外,还要承担其所在共同体的道德义务。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是查理斯·泰勒所说的“强评价说”。

泰勒认为,从道德上可以对个人的行为做出正确与错误、好的与坏的、高尚与低劣的区分。做出这种道德判断的标准不是个人自发倾向的欲望、偏好或选择,而是社会形成的共同的善。通过“强评价”而达到的善是一种高级别的善,不同于一般的善(如玩、乐、吃、喝),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体的这种高级的善具有强制性服从的义务,而不管他自己是否喜欢。例如,当年迈的母亲病重时,做子女的就必须请大夫为母亲看病,而不管子女们是否愿意这样做。但个人的这种道德义务有明确的范围,它仅仅适用于个人所处的共同体,每个共同体都有自己的高级的善,不同共同体成员的道德义务可能是很不相同的。

六、共同体中个人的终极价值诉求——至善

对共同体主义者来说,共同体之于个人的关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善的。共同体主义者认为,共同体对于人类生活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共同体之于个人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个体人的社会性决定其生存于特定共同体内的必然性,这种共同体是特定的,并非由个人主观任意挑选的。亦或,人是历史的存在、文化的存在,身处在历史的存在之中,均受其特定的传统和文化制约与影响。第二,共同体之于个人是一种需要和必需品。存于社会之中孤独的个体是无法彰显其存在意义的,只有当个人欲望和目标达成并得到满足时,赢得其所处共同体中其他人的尊重和赞誉时,他的生命意义才可外显,而共同体即扮演满足需要、实现价值的重要一环。例如,感情的归属和自我的认同是个人的一种需要,而只有共同体才能满足个人归属和认同的要求。第三,共同体是个人的自我的构成性要素。现实中的任何个人都拥有一定的目的、理想、价值,而这些构成自我的东西恰恰是由共同体决定的。因此,共同体构成了个人对自我的认同,界定了自我是谁这个命题。

在共同体主义者心中,共同体也是一种善,而且还是一种最高的善。个人只有通过共同体,其生命才有意义,其生活才有价值。构成共同体的基本条件之一即是成员按照特定的方式追求共同的善,或者追求公共利益。由此可知,作为一种善的共同体,作为个体间和谐相处的介质,它是人类善良生活的始基与源泉,亦是个体人的终极价值诉求。

七、结 语

共同体理论视域下的人是有机的、充满生气与活力的个体,其有着与他者、共同体和谐一致的目标,以及与对整体善之向往的价值诉求而时刻充满希望与恒力。共同体下的个体与个体之间摆脱了孤立、单向的状态,作为个体的人,因其成员资格的获取、身份的认同和协商权利义务的实现与承担而践行着其特质性的价值存在与目的。从共同体的理论视角来看,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不仅仅是依存性的,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是交互的、有机的和正向的。总之,个人与共同体之关系的理论界定与发展正沿着系统化、健全化的轨迹演进,应该说处于共同体之中的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即是善的关系,其对于至善的觅寻路径不仅在应然的理论设想上如此,而且在实然的找寻与探索中亦是人类苦苦追求的。

[1]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M].韩震,王成兵,乔春霞,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2]David M.Market,state and community: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market socialism[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

[3]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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