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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交易现状思考

2013-08-15

关键词:电视节目

王 琴

(长治学院 中文系,山西 长治 046000)

一、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

2012年,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可谓一枝独秀,取得了高收视率和好口碑。而《中国好声音》并非我国原创的节目,该节目引自荷兰的The Voice of Holland。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式对电视业界早已不再陌生。电视节目模式逐渐成为全球电视制作、流通的重要部分,标志之一是1999年在蒙特卡罗电视节上开创了第一个电视节目模式市场。现阶段,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大多是对其特征抽象性的概括。电视节目模式起源于一个创意,从创意到最后形成电视综艺节目,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脚本,即创意的文字记录,又被称为“纸上模板”;制作和摄制;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节目模式。[1]2001年4月,在法国戛纳成立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对版权纠纷起斡旋、协调作用,但它是民间机构,不是一个官方的、具有法律权限的机构。[2]

《非诚勿扰》、《中国达人秀》、《中国梦想秀》这些观众所熟知的综艺节目,无一不是来自国外的电视节目模式。在很多国家,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开发和营销,已经成为各个电视公司主要的竞争手段,一个优秀的电视节目模式可以在几十个国家出售,成为全球的流行节目,并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2004年红遍全国的《超级女声》,其模板就来自美国的《美国偶像》,而《美国偶像》则是购买自英国的《流行偶像》。2001年,金牌制作人费勒首创了《流行偶像》节目,在英国的ITV播出后获得巨大的成功,目前,在全球110个国家有五十多个版本。国际电视节目模式认证和保护协会(FRAPA)2009年发布名为《电视节目模式走向世界》的报告,报告显示,2006~2008年,世界上445个原版电视节目模式得以远销海外。在此期间,电视节目模式产生的交易量已达到93亿欧元。而在电视节目模式这个产业里,英国无疑是最大的赢家,2010年,英国电视界以45%的份额占据全球模式出口总量的首位。我国购买电视节目模式版权虽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但发展很快,2010年至今,各卫视购买的电视节目模式就已经有数十档。

二、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交易的现状

(一)购买节目模式成为重要手段

我国从2006年开始就有节目模式的引进,而其中湖南卫视应该算是先锋。2006~2010年,湖南卫视花了上千万的版权费引进模式,包括《名声大震》、《挑战麦克风》、《以一敌百》。2010年的《中国达人秀》让人们看到了电视节目模式引进带来的巨大效应,而2012年的《中国好声音》则更是让人们看到了电视节目模式的巨大潜力。很多电视台将电视节目模式的购买视为获得高收视率的法宝,将电视节目模式的引进作为重要手段。电视台在付了版权费之后,获得的并不仅仅是一个节目的流程,而是节目模式制作方的制作宝典。制作宝典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节目制作手册,其中的制作细则多达几十页,所涵盖的内容事无巨细,包括舞台设计、灯光设计、主持人选择等。通过制作宝典,可以很容易地制作完成一个节目。而且,电视台购买的往往是在海外获得成功的节目,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作风险。电视台只需付费,按照要求制作即可,这节省了节目研发的时间,降低了风险。

(二)逐渐重视节目模式版权

前几年,我国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的电视节目在一个电视台火爆之后,类似的节目便会出现在其他的电视台,而这并没有带来电视市场的繁荣。在现阶段没有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的情况下,被模仿的电视台在法律上寻求救济途径是不可能的。一个电视节目最后在电视上得以呈现,是舞台布置、灯光调试、节目环节设置、台词脚本等多方面的综合,是电视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允许就对某个节目进行模仿,是对该节目开发者的劳动成果的窃取,也是对创作者极大的不尊重。劳动成果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保护,将严重打击创作者的信心,也会影响新作品的问世。这也是导致我国电视节目创新性不足的原因之一。近几年来,我国开始重视电视节目版权的保护,因为一味地照搬和模仿并不能使一档电视节目获得成功,也不能促进电视节目的发展。对电视节目模式采用版权交易保护的方式,可以遏制电视节目之间互相抄袭模仿,也是对电视节目市场原创力、独创性的保护。

(三)依然停留在模仿阶段

现阶段的中国荧屏充斥着国外的版权节目,有人认为这说明了国内电视业开放程度高,但也有人认为这恰好说明了中国电视人原创力的枯竭。其实,购买国外电视节目模式,并不说明中国电视人没有原创的能力,我们可以把引进国外的电视节目作为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从中学习国外电视节目模式成功的奥秘,研发属于自己的电视节目模式,参与到电视节目模式交易的市场中去。但现阶段,我国的电视节目依然停留在模仿的阶段,并没有形成自己的节目模式产业。我国也有做得非常好的电视节目,比如,《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在收视率和口碑上也都取得了双赢,但是却没有能够形成节目模式得以输出。原因在于,节目缺乏创新性;主持人在节目中的作用非常大,很难形成模式。

三、对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交易的思考

首先,引进节目并非制胜法宝。引进国外电视节目的火热势头说明了现阶段我国的电视节目模式在创新上的匮乏。很多电视台在近几年开始逐渐尝到了购买节目模式带来的甜头,将引进节目作为制胜法宝,作为提升收视率和电视台品牌的手段。但是,一味地购买节目版权,使得很多的电视人习惯了坐享其成,失去了创新的动力。购买节目模式不是电视节目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出路,电视人应该学习优秀节目的精髓,提高制作电视节目的水准,提高创新能力。

其次,引进节目类型单一化。现阶段可以购买的电视节目模式,基本上都是娱乐节目,类型出现单一化倾向。今后,在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交易中,应注意类型的多样化,不应局限于娱乐节目一种类型。比如,BBC有一个电视节目《提问时间》,每周固定时间,一次一小时,台上邀请5位官员,台下坐着几百名观众现场提问,这不是作秀,而是一个公共讨论平台。此类节目我国也可以引进,并加以本土化的调整,以适应时下中国公民社会的需求,同时也丰富我国的电视节目类型。

最后,引进节目带来的文化适应性问题。电视台在购买节目模式后可以获得版权提供方的制作宝典,指导节目制作,但是,引进节目不只是对原版的复制,并不是每一档电视节目都适合我国的电视市场,由于文化背景不同,一味照搬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等问题。所以,在引进节目模式前,要考虑节目是否适合我国市场;在引进节目模式后,还要做好和我国本土文化的结合,使之尽快本土化,适应我国观众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引进节目的成功。此外,中国的电视人要发挥自己的原创力,不能依赖于购买电视节目模式,要通过学习国外的电视节目,开发自己的电视节目模式。我们不仅要“引进来”,更要“走出去”。

[1]罗莉.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2006(4).

[2]张子扬.警惕,外来电视节目“版式化”对亚洲的新文化垄断[J].现代传播,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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