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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与经济法价值目标

2013-08-15曹胜亮

关键词:整体利益个人利益经济法

曹胜亮 段 葳

(1.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黄冈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其实现利益的成因、条件以及利益意义何在呢?在马克思对利益的经典论述中,可以找到两者的耦合点。马克思在论及利益范畴问题时,多次使用“物质利益”或“利益”一词。利益问题始终是马克思论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不可缺少的内在基础之一。[1](P16)马克思将利益定义为:满足人们生物性与社会性需要的客观条件,它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即认为利益的基本内涵是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人口、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等,实质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利益的积极作用在于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即利益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2]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主体关系、客体关系以及主客体关系,其中主体关系主要体现的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客体关系主要表现为政治、经济、文化等等之间的关系,主客体关系为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的对象关系。

利益与价值虽意义相近,但二者并不相同。利益形成的社会基础是生产关系。利益实质上代表着一个关系范畴,人们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可满足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的物质条件。“价值不等同于关系”,而利益却表征着一种关系,并不是所有客观事物都能与人建立起利益关系,只有具有价值的客观事物才能与主体建立起利益关系,因此,一定程度上,利益就是事物价值的体现,客观事物的价值是利益产生的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利益问题的价值本位:利益共同体

马克思的“利益共同体”思想是共同体价值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价值导向作用。利益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利益问题的价值本位。利益共同体从存在论角度讲,即在正当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产生的,现实的个人利益于利益共同体中实现。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在承认利益差别与利益矛盾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和谐与统一。

利益和谐形成于对个人利益的正当追求之中。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82),即使“在宗教狂热的背后,每次都隐藏有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4](P41)。因此可以说,物质利益是人们认识的根本目的。把人类社会成员彼此凝聚、集合、连结起来的,也正是人们的利益。为此,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5](P154),“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5](P439)。利益将整个社会联系到了一起,不同的群体之间,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得不满足或者说支持他人的利益追求。这种追求使得人们对自然以及社会其他个体产生依赖性,这样整个社会成员都被连接起来了。正是社会成员对个人利益的正当追求,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利益关系,逐渐构成利益共同体。

在利益共同体内实现现实的个人利益。当代西方学者论述利益共同体的理论时,都是从整体主义出发,强调公共利益和普遍的善,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离不开个人所在的共同体,一旦离开了共同体,个人的自由、自尊及其他权利都无从实现,而人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也创造出自己的社会存在和自身的利益关系。总之,现实的个人利益与利益共同体的不可分割性,说明二者在本质上是内在统一的。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集体价值是现实的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

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是马克思利益论的最高价值目标。利益共同体的和谐,实际上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和谐。最佳的人类利益关系,是指当推动个人行为的利益动机同时能与社会总体上获得的最大的利益相一致,个人在进行自主的和自由的选择的同时达到了社会的目标,这与亚当·斯密的论点有类似性。但马克思关于利益理论的独到之处在于,其立足于利益构成的现实,肯定利益矛盾与差别的客观存在,而要实现利益共同体的高度和谐,就要在此前提之下,通过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化解利益矛盾与利益差别,从而解决利益矛盾与利益差别。利益共同体需要达到高度和谐,这是马克思在利益问题上的最高价值目标。共产主义社会追求的正是这种利益的高度合谐,其不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还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在利益的追求过程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总之,只有在社会利益关系理顺,利益矛盾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利益共同体的高度和谐。实现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是马克思在利益问题上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与人类的最高价值追求相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利益论与经济法价值目标价值本位上的耦合

经济法是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利益论把利益共同体作为其价值本位,以实现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为最高价值目标。不难发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马克思主义利益问题的价值本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耦合。

首先,二者价值目标形成的思想一致。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会损害社会大部分其他成员的利益。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维护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正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观出现了。马克思主义利益论认为,人们为了自身利益需求,与整个社会其他成员连接起来,而利益共同体正是形成于对个人利益的正当追求之中。马克思指出:“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德国除外)。”[3](P80)原始社会后期,人们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偏向获取社会性需要的对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4](P37),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产生了分裂,而这种分裂打破了家庭内部之间的简单利益关系。马克思承认利益的差别性,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历史上表现出来的两个方面,即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着的。”[4](P272~273)而共同利益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而依赖并实现他人利益的现实表达,它影响和改变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马克思主义利益论认为,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而利益差别也是客观存在的,除非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才没有什么差别。社会的经济关系都表现为利益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个体往往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在出现了垄断组织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矛盾成为了又一社会矛盾。

其次,二者对价值目标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认识一致。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但它不否认个人利益,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保障和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只是作为它的直接法益,在实现直接法益的过程中间作用于个人利益。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主张,个人利益与利益共同体在本质上是辨证统一的,利益共同体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也只能寻求一种解决方法以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经济法主张的社会整体利益观顺应时代潮流产生,作为法律社会化的产物,是使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趋于一致的体系。经济法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价值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关注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在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以实现个人对利益的追求,而作为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社会整体利益观,成为了马克思主义利益论中论及的“利益调节”的最好方法,但要注重既然承认不同取向的利益,那么,就必须承认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性。

最后,二者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相一致。实质正义是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观的核心,它强调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在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变革过程中,使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体现和妥善协调,从而充分调动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其最终目标。马克思主义利益问题把实现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作为最高价值目标,在这种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中,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得到了有效的调解,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这种和谐发展中,又实现了人的全面发展,而这也是共产主义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三、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对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价值目标研究的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是政府扮演角色的一种转变,是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在此阶段,经济市场化,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取向多样化,物质利益矛盾尖锐化,使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利益格局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需要政府协调好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此种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是吻合的。经济法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6]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价值本位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耦合。协调利益关系,消解利益矛盾和促进经济发展,是经济法价值目标的任务。或者如汉密尔顿所述,许多利益集团分为不同的阶级,各有不同的情感与认识,调和这些不同的错综复杂的利益,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7](P394)因此,现阶段,坚持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以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为指导,能正确认识利益矛盾问题,从而加深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认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多元的利益诉求使得我国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表现得日益明显。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在承认利益具有差别性的前提下,实现共同体利益的高度和谐,为我们研究经济法的价值提供了一种思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必须尊重利益的差别性,不能否认利益的差别性,否则,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就会脱离现实环境,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以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为指导,能正确解决利益矛盾问题,从而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面对社会复杂的基本利益格局,经济法作为现阶段我国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部门法,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作为重要任务,但多元化的利益追求,使得社会在微观上和宏观上都产生了利益冲突与矛盾,因此,在我国经济转型的现阶段,只有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优化利益协调机制,才能均衡当前我国各个利益群体关系,维护社会实质正义,最后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的整体利益。

总之,我们应该从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出发,在肯定利益差别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优化利益协调机制,最终保障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首要利益目标,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如何协调好转型期的社会利益关系,引导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良性的竞争与合作,从而实现利益共享,是经济法实际适用与运行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1]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王毅平,闫文秀.以利益关系的协调促进社会和谐[J].理论学刊,2007(1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何平.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定位的二元互补律[J].山东法学,1999(4).

[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C].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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