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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自然主义倾向

2013-08-15刘韶辉

关键词:统治者治国刑罚

刘韶辉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一、自然主义的刑德观

(一)刑德并用

关于刑德的问题最早是在《黄帝四经》中加以比较和系统讨论的,其中,有言说黄帝之学以阴阳为主要法则,对事物和理论做出判定。阴阳就是刑德思想的依据。

《十六经》将德称为天德,将刑称为天刑,把德与刑的地位永恒化、神圣化,成为治国的根本。德与刑代表阴阳,需要有适当的配合,才能使国家安宁太平。《十六经·姓争》云:“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央;天德皇皇,非刑不可。缪缪天刑,非德必顷。刑德相养,逆顺若成。”[1]《十六经》探讨了德与刑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说明德与刑在中国古代具有重要的地位。《经法·君正》云:“天有死生之时,国有死生之正(政)。因天之生也以养生,谓之文;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强调治国之道与刑德结合,与自然之道联系起来,使其成为治国的主要依据。

(二)先德后刑

刑德问题在中国古代与阴阳四时联系十分紧密,对于春夏秋冬的顺序也有一定的看法,将其与刑德的主张联系起来,表现了自然主义的倾向。[2]《管子》云:“唯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3](P124)这些都是有关刑德与四季交替等自然现象的联系。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如果使用刑罚将会导致灾祸,使地气收缩,违背自然规律;在秋冬时节动用刑罚,就不会影响地气状况,一切将会顺应天意。所以,统治者治理国家绝对不能先刑后德,这样会违背常理,给国家带来灾难。

(三)德主刑辅

德与刑都是治国的重要手段,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德处于主要位置,而刑则处于辅助地位。这也就是所谓的阳尊阴卑。《黄帝四经》提出大德小刑的主张。《经法》对德和刑在量上进行对比,强调德的作用,将德作为主要手段。“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也。四时有度,天地之李(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4]

二、自然主义的刑罚观

(一)刑以秋冬

古人认为秋冬季节是实施刑罚的最佳时机。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这个时期不得行肃杀;而秋冬则是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运行的规律,万物都是按照这个规律来运行的,不得打破此自然规律。这就要求人类的行为与自然秩序相互协调,达到自然的状态。[3](P126)刑主要是对宇宙中的事物的剥夺和虐杀,与自然秩序密切相关,应在秋冬进行,否则,将会影响万物生长的节奏,与自然相悖。自然主义的刑罚观念最早出现在《左传》中,“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秋,刑以秋冬”[5](P112~116)。

(二)明慎用刑

古人认为运用刑罚应该如雷霆般严明。刑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宇宙秩序的重要标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明慎用刑,遵循自然规律。《汉书》有云:“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惠慈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6](P112~116)强调刑罚应该慎重果断,不能延误时机。

(三)灾异赦宥

古人认为灾异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神灵对人类行为的惩罚,所以,政事若处理不当,就会激起神灵的愤怒,导致灾祸,例如,含冤入狱、刑狱杀人等,都会激起神灵的愤怒。中国古代人民重视天谴之说,认为人的行为与天灾有很强的联系,所以,在古代有多种大赦天下的举动,例如,遇火山、地震、日蚀等天灾,大赦天下,减免异灾。唐代贞观年间遇旱蝗等天灾时也曾大赦天下,隋代、宋代等都曾因天灾而大赦天下。

自然主义的刑罚观将各种自然现象与法律相关联,将阴阳学说与人类生活联系起来,将刑罚与自然相联系,根据自然状况治理国家,进而达到一种永恒和普遍性。

三、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动态特征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的。

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夏商奴隶主贵族将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服务于少数剥削者的工具。从古籍的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西汉初期,在经济方面,由于连年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百废待兴,民生维艰;在政治方面,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浇离,社会动荡不安;在思想方面,汉初统治者大多亲身经历了农民大起义,亲眼目睹了秦朝迅速灭亡的过程,深知秦灭亡的原因在于其所实行的酷刑、重赋的暴政。为了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鉴。为了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约法省禁”的措施,并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与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使得西汉政权迅速巩固。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但无为而治的思想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则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转向独尊儒术的德主刑辅思想。这一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七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状态。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了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封建统治。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内容,使“编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残酷,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司法制度。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废弛,出现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熹在对“明刑弼教”做出阐释的时候,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指出“礼字、法字实理字”。

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自然主义倾向,将自然主义有机地融入法律之中,并将其作为治国的根本,这与西方的自然法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缺陷之一,但是它对于我国古代的管理和统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与我国现代法律产生了强烈的冲突,传统法律需要加快现代化的步伐。

[1]王岚,郅兵.先秦民本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J].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2008(5).

[2]赵峰.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6).

[3]管仲.管子[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4]唐兰.黄帝四经初探[J].文物,1974(10).

[5]左丘明.左传[M].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

[6]班固.汉书[M].谢秉洪,注评.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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