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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浅析

2013-08-15李燕华

关键词:被代理人代理人雇员

李燕华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商务管理系,山东 莱芜 271100)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内涵

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大陆法和英美法对连带责任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英美法以经验主义与实用主义为基础,债权人能够向所有的债务人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位提起诉讼。所谓连带责任,实质上就是几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责任的承担,这种承担既是共同的,又是分别的。例如,一位合伙人被控告,其他合伙人同样可以参与诉讼;又如,当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可以转移给活着的其他债务人。由此可见,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英美法更为注重的是对诉讼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我国立法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较多,但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认识和理解却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连带责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连带责任的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共同责任人在不分份额的情况下,应向受害人、权利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对连带责任特征的揭示比较透彻。

一般来说,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连带责任即共同责任,至少需要两人承担;第二,多数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当多数债务人违反先存义务时,任一债务人均应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无论是一个还是多个连带责任人进行债权的偿还时,债权人均不得重复受偿;第四,作为较为严格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通过法律给予明文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民商法中确立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通过法律得到合法的赔偿,避免其人身利益受到他人非法的侵害。[1]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类型

(一)委托代理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当委托代理行为存在问题时,当事人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其一,不明授权下的连带责任。如果委托书的授权不够明确,被代理人可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则负连带责任。其二,第三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当第三人与代理人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第三人与代理人就要负连带责任。[2]其三,无权代理。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且为第三方所知道时,仍然实施民事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就要由行为人与第三方共同承担。其四,违法代理。代理人违法进行代理活动,若被代理人不反对代理人的违法代理活动,则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五,委托转移。委托代理人寻找其他人负责代理,如果转托不明,且造成第三人的重大损失,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其六,共同代理。多个受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需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担保证造成的连带责任

承担保证造成的连带责任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承担保证中没有明确的保证方式及内容。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法律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就会引发严重的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存在同一债务,需要对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予以明确,否则,造成的责任必须共同承担。如果损害不是由于债权人的过失而引起的,债权人的损失就应由保证的承担者负责。这种情况的发生,多见于公司当中。而在民商法中明确承担保证造成的连带责任,则对此类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当建筑物上的物品坍塌或坠落时,如果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就会产生共同赔偿责任。为此,对于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诸多人工构筑物中,由于维护不当或管理缺失而造成的损害,若主要原因是施工和设计的问题,该构筑物的管理人员、设计者、施工人员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债权人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时,无论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存在夫妻关系的另一方生存者就要对夫妻债务进行清偿。

(四)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引发过失或事故,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此种共同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即共同侵权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此种损害的发生是相应的,所以构成的侵权责任也是共同的。[3]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共同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应负连带责任。当然,该规定在具体的应用中也存在着分歧,其焦点为:当两人以上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时,行为人并不存在共同的主观过失或故意,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就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人以上的过错引起的损害结果是共同的,但事先行为人并不具有共同的主观意识,且共同的过失在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为此,行为人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虽然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过失和故意并不存在,但由共同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是相同的,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但大部分法院的主张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各侵权人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雇佣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其雇主要对相关损害进行赔偿。由于雇员的重大过错造成的他人损害,雇主与雇员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4]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若总承包人了解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在此前提下,雇员和雇主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帮工人在向他人无偿提供劳务服务的过程中造成的他人伤害,若被帮工方未拒绝帮工人的无偿劳动,且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帮工方以及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责任,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在连带责任的具体实践中,要分析和研究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连带责任的作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王艳宁.民商法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评《民商法视域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学刊,2010(3).

[2]李茂军.论民商法诚信原则之法理特征[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3]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

[4]谢晓琳.论民商立法中连带责任的膨胀[J].商业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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