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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制敕文书与现今下行文的异同

2013-08-15

文教资料 2013年29期
关键词:翰林学士舍人中书

陈 琦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关于唐代制敕文书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有日本学者中村裕一,他的贡献主要在文书的具体形态上,我国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刘后滨教授,他研究的主要是政治体制的变化和文书的改变之间的关系。唐代制敕是唐代政务运作的中心,而现今党政机关政务运作以公文为中心。前者是由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主导,后者是由党政机关发布,除去这个不同点外,唐制敕可以是关于人事调度、可以是关于答复臣下的奏章、可以是关于宣告重要事务等等。与当今的决定、命令、批复、通报等下行文有较大的相似处。本文关于唐制敕与当今下行文的异同的问题的讨论是建立在内容及功能相似的基础之上,无关国体等问题,在此特别说明。

一、成立过程之异同

(一)制敕文书的成立过程

1.草拟

(1)中书舍人与制敕文书

唐代实行的是三省制,在此就不做说明了。首先皇帝的旨意下到中书省,即所谓的交拟,中书省就根据旨意,开始起草制敕文书。制敕文书的草拟工作大部分是由中书省的中书舍人负责。对中书舍人草拟制敕的职能,《唐六典》中有记载:“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即中书舍人按照典故起草制敕,获得皇上认可之后,签署并发行。这是在制度层面确定了中书舍人的草诏权。

(2)翰林学士与制敕文书

公元738年翰林学士的正式出现使中书舍人的草诏权发生了重要变化。翰林学士在玄宗朝的职务相对不是特别重要。翰林学士得到重用是在安史之乱以后,全国武装征战加剧。起草制敕的任务就由此转变为翰林学士的。翰林学士所撰制诏是直接从禁中发出,按照规定要用象征重要尊贵的白麻纸书写,称“内制”;而中书舍人所撰诏书为外朝所拟,需要书写在黄纸上,称“外制”[1]。内制所拟为重要诏书。而外制所拟为一般诏书,需经过门下,并由符宝郎盖上天子大宝,这样经过了中书门下,才是制敕。

(3)知制诰与制敕文书

“知制诰”产生于武则天时。岑仲勉先生有云:“余按知制诰犹云司制起草之事务,是中书舍人本职,惟以他官代执舍人事务时用之:一为官卑于舍人者,如员外、郎中等皆曰知制诰,既真除舍人,则知制诰正其本务,故不复用此三字。二为官高于舍人者,舍人既擢诸司侍郎等而仍命执行舍人事务,则不曰兼中书舍人而以知制诰字易之,其实一也[2]。”因此,所谓他官知制诰,即非中书舍人但做着中书舍人草拟制敕之事。因为唐代中书舍人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知制诰”,不少“知制诰”后来转为正式的中书舍人,所以我认为,知制诰其实属于中书舍人体系。只是在这里单独列出。

2.发布

制敕文书由中书省发布。皇帝对草拟的制敕文书御画之后,自中书令以下三官连署,即在中书令标“署而宣之”,在中书侍郎标“署而奉之”,而在中书舍人标“既下,则署而行之”,再转送门下省。下文中有介绍。当然,若三官有所缺职,程序不一定按照三官顺序进行,可相应改变程序。

门下省三官审查驳正后再交由皇帝批准,批准后返回门下省,由侍中注“制可”,盖印后交尚书省具体执行。

不过,唐前期除上述发布渠道外,对于一些皇帝直接“遣使就问”的事,用“别制”,不须经过三省颁诏程序。《唐律疏议》中所说“别制下问”,谓不缘曹司,特奉制敕,遣使就问[3]。即由以皇帝名义派出的使职直接奉行“别制”进行处置。

(二)现今下行文的成立过程

现今公文的的成立主要包括公文拟制、收文办理、发文办理等。公文拟制主要经过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收文办理则主要经过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经过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过程[4]。此处就不做具体的赘述。

(三)成立过程的异同点

1.相同之处

(1)二者均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等过程。一般而言,都由秘书人员根据要求起草文稿,再经审批后由相关部门发布。

(2)二者签发时均需加盖印章或签字。唐制敕由皇帝御画后经三省签署,现今公文也需由负责人或领导者签字、加盖印章。

(3)二者均注重保密性、时效性、规范性。唐翰林学士有宿值制度,以便第一时间帮助皇帝,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唐律还有对延缓制敕文书发布者有所惩罚的相关规定。现今公文处理有催办程序,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情况,对于加密文件由专门的渠道传递等。且二者在文书成立过程中,层层传递,体现了较为完善的规范性特点。

2.不同之处

(1)唐制敕交到六部各司拟定具体执行方案后,会制成牒、关、移、符等下行文书,称为案成。此后再交给都省,根据需要抄写若干复本正式颁发。即唐制敕从产生到最后发布、传阅听命之时,公文种类会发生变化。而现今下行文制成到最后颁发之时,公文种类一般不发生变化。

(2)唐制敕的成立过程涉及签发核定人员相对而言比现今下行文成立过程涉及的人员多。

二、主动发文的文书比较

皇帝诏令包括各种令、制、册、敕等。而现今下行文中主动发文的有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此处主动发文的文书特性比较,以制书为例与后者进行区分比较。

(一)制书的内涵

“制”前身为“诏”,在武则天时因避讳而改。自此,制书一度替代诏书成为处理庶政的主要文体[5]。广义的制书包括慰劳制书、册书、制书、赦书等,其文书形态大体一致,我以制书为例进行论述。

(二)制书的格式

这里,我以中村裕一根据大庭脩复原制书修正的制书式为代表,格式如下[6]:

1.门下。云云。主者施行。

2.年月[御画]日

3.中书令具官封臣姓名 宣

4.中书侍郎具官封臣姓名 奉

5.中书舍人具官封臣姓名 行

6.侍中具官封臣名

7.黄门侍郎具官封臣名

8.给事中具官封臣名等言

9.制书如右。请奉

10.制付外施行。谨言。

11.年月日

12.制可。

(三)特性比较

1.格式方面:一方面,从上可以看出制书有了现今公文中所讲的发文机关署名、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印发日期、抄送机关等关键构成要件。但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页码等要件在制书中没有体现。另一方面,从上可以看出给事中、黄门侍郎以及侍中只签自己的名,而非姓名。而现今下行文领导者签发时署全名。

2.结构方面:

制书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制头、制腹和制尾,相互之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现今下行文中如决定,如果篇幅较长,一般也有开头、正文、结尾。二者与我们写作文讲究的“凤头、猪肚、豹尾”有异曲同工之妙。

3.特点比较:

(1)制书结构清晰,体现了三省分工的特点,也可以看出处理的流程;而我们拿到手的下行文只有最终的成品,处理过程看不到。

(2)制书具有一定的文学性,古代的典故或著作常被用来引用,且制书的草拟者无论是中书舍人还是后来的翰林学士,本身就是文学素养很高的人才,故制书带有一定的文学性。现今下行文中有些也带有文学性,但色彩不浓厚,更多的是讲求简明扼要。

三、批复类文书的比较

与主动发文不同,对于下属的报告、请示等批复性的文书,唐代以敕旨为例,现今以批复为例进行比较。

(一)敕旨的内涵

根据《唐六典》卷九“中书令之职”条对“王言之制”的解释,敕旨“谓百官承旨而为程式,奏事请施行者”。可见,敕旨主要是根据百司(百官)的奏请而作,即主要是回复百官的奏请,而不是主动发文,这与制书的主动发文相反。

(二)敕旨与批复的比较

1.结构上

敕旨有时只是简单几个字就表明意见,有时也会有详细的论述。由于是对奏书的一种回复,我们见到的大多数敕旨都是同意的,所以,敕旨公式中有“宜依”“依奏”等字样。可见敕旨的文书非常简单。一般即“敕旨,宜依”。这一点上与批复相似,结构简单。根据中村裕一复原唐代敕旨的公式,其文书的正文为“敕旨。云云(宜依。依奏。云云余依)”。

2.特点上

敕旨一般只就事论事,篇幅一般较小,篇幅长一点的才在敕旨后“云云”有一段内容,一般不具文学性。批复亦是。

3.发布上

敕旨同样体现着三省分工的特色,批复也有分工,但更多的是内部分工。在这一点上二者有所差异。

四、总结

唐代制敕是诏令文书的主要构成,是下行文的典型代表。与现代下行文一样都具有指挥性、指导性、权威性,都是解决国家政务问题。但在具体的成立流程、格式、意思表达等方面还是有不一样。我个人认为最大的不同是唐制敕可以作为特殊法律而存在,皇帝对于某一具体的人或事可以有自己的决断,即使与唐律相悖,这一点上,现代下行文却不行。当然这与政治体制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只是大略探讨二者的不同,对于某一细致角度的探讨仍需各位一起努力。

[1]张煜.唐代翰林学士与新乐府辞的创作[J].文艺研究,2007,(4).

[2]岑仲勉.翰林学士壁记注补.岑仲勉.郎官石柱提名新考订(外三种)[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唐律疏议:卷二五:作伪.“对制上书不以实”条疏议曰[M].北京:中华书局,1938.

[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5]胡元德.古代公文文体流变[M].扬州:广陵书社,2012.

[6]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M].日本:日本汲古书院,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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