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我国物流市场准入相关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
2013-08-15费蓬煜
费蓬煜,路 遥
(河北联合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1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革,物流产业及其服务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健高效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在21 世纪经济产业体系中,物流产业将会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其第三利润源泉的地位对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来说将越来越稳固。在影响和制约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诸多障碍和瓶颈问题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相关物流市场准入法律法规的缺失,所以要保障我国物流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物流市场准入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划分。
2 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的相关概念及作用
2.1 相关概念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某种行业、产业或业务领域的相关主体或潜在主体进入市场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或其他方面所进行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其更多地表现在法律制度层面,国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对市场活动和经济运行进行基本的、初始的干预和调节,是国家调节、干预和行使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
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国家相关部门从经济运行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参考国内其他相关产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条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对进入或准备进入物流市场开展物流服务的相关主体的资格、条件、进入方式和程序等进行规范和统一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即物流市场的进入条件资质、市场进入方式、市场进入程序、市场退出机制、市场行为禁止事项、市场监管主体监管权限以及监管程序等,这些条款和组成模块从法律效力上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广泛性。
2.2 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作用
作为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统一、高效、公平、透明的法律制度环境对于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科学有效合理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规范物流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科学合理有效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防止和杜绝不符合相关条件和资质的物流企业滥设以及其他一些弄虚作假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利用准入制度形成的市场准入门槛可以将不符合资质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这样就有利于物流市场主体整体的优质化。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立法和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多元化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保证物流市场从业主体的质量,以构建健康有序的物流市场形态。
(2)可以促进物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升级转型。一个社会一定时期内的物流资源总是有限的,过于分散的配置状态会造成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和浪费。科学合理有效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相关准入资格条件的设计,可以使具备某种经营资质和从业经验的人员或组织进入市场,从而降低整个行业的交易费用和提高整体运行效益,并将落后的物流产能排除和淘汰出去,这样可以防止整个物流行业的重复投资和低效率,从而优化有限的物流资源配置,实现整个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3)可以为政府对物流市场的依法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对于物流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单纯的市场机制失灵问题,但政府自身在调节和干预上也会存在地方利益博弈问题。所以依靠科学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对政府的物流市场监管程序和权限做出规定,从而防止其监管权力的不适当使用,同时政府依据科学有效合理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防止那些不符合市场资质条件要求、不符合物流产业政策、运作效率和能力不足以及生态环境不友好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而保证整个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的现状
从法律效力的范围来看,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诸如《民用航空法》和《邮政法》等这些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颁布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行政法规,诸如《国际海运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这些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三是部门规章,诸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所颁布的规章。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政府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等。
(1)从法律适用范围上来看,可以将相关的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条款中有关于物流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但不是专门性的法律,属于一般性的对于物流市场准入的立法,而诸如《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则专门性地对特定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进行了规定,可以视为特殊的物流市场准入立法。
(2)从投资者视角来看,可以将相关的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分为内资市场准入立法和外资市场准入立法。《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属于内资市场准入立法,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等则属于外资市场准入立法。
(3)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所涉及的主要领域来看,交通运输、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站场管理是其主要的立法对象。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给予了重点规定。随着对物流产业发展认识的提升,《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政策性文件对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有了更为宏观的导向。
4 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 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不高,系统性协调性不强
目前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属于法律层次的法规数量和比例都相对不高,而操作性较强的准入制度多是由部委和地方立法部门颁发的诸如“条例”、“办法”、“通知”之类的立法层次较低的规定,总体上效力不强、部门分割色彩浓厚,同时立法方面对于物流产业的综合化和一体化等整体上的考虑和立法安排意识比较淡薄,造成了立法层次多但相互之间的协调性很差,甚至有时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4.2 关于综合性物流市场准入的立法存在诸多空白
公路、铁路、航空、水路、海运等交通运输领域、邮政快递和货物代理领域是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法律规范的主要集中领域,但是现代物流产业已经发展成为了多环节、复杂化、一体化的综合服务,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等已经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流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关于这些综合性物流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仍然存在空白,这就造成了传统的物流部门诸如运输、货代、仓储、快递等向现代综合性物流服务转变存在较多困难,同时也使得物流市场的集中度较低,市场中的主体资质从业条件相差悬殊、参差不齐。
4.3 物流市场准入条件宽严不齐
一方面,某些物流领域的进入几乎没有任何条件或者准入条件虚化,诸如在仓储、运输等环节,进入者只需按照《公司法》的普通规定和程序设立即可,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仓储企业的平均规模不大和仓储设施薄弱的状况,同时经营公路运输的企业没有形成规模优势,服务范围狭窄,竞争力较弱,提供的服务产品同质化程度严重。但另一方面,航空、铁路等领域的垄断性和政府管制非常严格,其他经营性主体几乎不可能进入。这样就形成了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的巨大不公平性。
4.4 对于外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与扩大开放的要求不一致
目前对于物流市场外资准入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方面,首先是对外资进入物流市场的形式一般要求其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限制其股权比例;其次是对于外资物流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度要求也比内资企业高;再次,给予香港、澳门的物流市场进入特殊优惠政策待遇可能会引发世贸组织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此外,对于内外资企业准入制度采取差别立法体例的做法可能会带来立法成本的增加,也为相互之间的协调制造了困难。
5 健全和完善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5.1 提高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层次、系统性和协调性
物流市场准入中的重要和关键环节的立法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务院这些层次性较高的机构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给出,从而提高相关法律效力的层次性、协调性和系统性。通过对物流市场准入主要领域方面的立法进行框架规划,为物流市场行业主体确立共同遵守的原则,并防止物流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重叠和矛盾现象,另外对于现行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体系要进行清理、修改、完善和补充,以提高系统性和协调性,从而促进物流服务的市场化和规范化。
5.2 加快综合性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的立法,以填补空白
根据物流产业市场发展的现状,突出做好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界定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的法律框架概念,对于企业名称、经营服务范围、组织形式、服务标准、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以及技术设施标准等做出统一规范的界定,将不具备服务能力和资质的市场主体逐步剥离出市场范围,从而增强综合性物流市场的市场信用和提高综合竞争力。
5.3 明确清晰界定物流市场准入的原则导向和提升监管理念
首先应该确立政府对物流市场干预适度的原则,针对不同物流市场领域,将规制放松和加强两者结合起来,提高公路运输、仓储等从业资质门槛,放宽铁路、航空等方面的从业条件限制;其次对于各种性质的物流市场主体和机构,确立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原则及环境,对于一般的竞争性的物流市场领域要全面放开;再次要加强与物流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体系的执法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物流市场准入法制化原则,同时加强相关的执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等工作。
5.4 调整和改革对外资进入物流市场条件的诸多不合理限制
首先应该对现有与外商物流机构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使之符合世贸组织惯例和规则;其次对外商物流机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要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导向,从而为内外资物流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再次对于目前的内外资物流市场准入立法分立的体例要进行改革,以从整体上创造统一的法制化标准,减少相关冲突矛盾和协调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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