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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两个路标——论马克思与罗尔斯平等观的差异

2013-08-15王天楠

关键词:平等观罗尔斯正义

王天楠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在人类思想史上,平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论题,在探寻平等路标的思想家中,有两位尤为突出——卡尔·马克思和约翰·罗尔斯。马克思的学术重心植根于社会历史实践,试图探寻一幅实现人类解放的宏伟蓝图,他沿着社会历史发展的轨迹,分析平等的政治经济根源,从而构筑平等的自由人联合体。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平等既是理论建构的当然前提,也是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他在《正义论》中关切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如何选择一种正义原则来实现自由之能力、平等之价值。在思想的传承关系上,罗尔斯深受马克思的影响,其核心著作《正义论》中至少有六处提到马克思,在晚期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专列一节论述马克思的思想。但两者关于平等观的差异是明显的,在立论基础、论证方法、平等观的内容及平等的实现途径等方面有根本性的不同,对两种平等观的差异进行研究,既可以借鉴西方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又可以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一、立论的基础不同

(一)理论渊源不同

马克思与罗尔斯的理论渊源可以分别追溯到德国古典哲学的两位巨匠——黑格尔和康德。马克思的平等观来源于黑格尔关于人格和财产平等的思想。黑格尔指出,人因其人格存在而具有占有财产的权利,占有财产不是为了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述道:“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样的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目的,因而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自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这就是人对一切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1]这种因人格存在而占有财产的权利存在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各个阶段。在伦理意义上,财产之所以是我的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其中,而且财产作为实物其本性是某种外在的东西,个人通过劳动得到财产。黑格尔认为,在人格意义上,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意义上的人格平等。马克思的平等观继承了黑格尔关于人格意义上财产平等的思想,并把这一思想发展到社会历史领域。他认为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有三种基本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形态、物的依赖关系形态和个人全面发展形态,其中人对物的依赖形态对应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也是马克思理论关注的重点。马克思立足生产方式和阶级两个标准进行论证,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不符合人格平等的要求,人要在人格上得到解放就要破除资本主义制度,摆脱人对物的依赖,从而实现自由平等和全人类的解放。

罗尔斯的平等观建立在康德伦理学基础之上。康德的平等含义是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亦即“人们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而相互限制的意愿在作用和反作用方面的平等”[2]。康德称这种平等状态是“公民状态”,由公开的法律来保证,或者说自由平等作为权利依赖于法律,而法律又是作为整个人民意志的聚焦点的“原始契约”的结果。另外,康德的正义理论是他道德理论的延伸,他把道德原则归结为主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相互承认的结果,正义是自由的人们在公开的法律管理下平等共处的状态,在正义的状态下,每个人的意志作为普遍的立法意志变成立法者按照整个人的意志来立法,并且在目的王国中自由平等地达成原始契约。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思想,他承认现存的民主法律制度,他的正义论正是试图为现存民主制度寻求共同承认的道德基础。罗尔斯平等观的重点是解决民主体制下自由与平等的矛盾;而马克思的理论则是为了实现人格意义上的财产平等,进而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进行激烈的批判,强调自由平等的历史制约性、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关系性,因此,两者的理论渊源不同。

(二)理论假设不同

马克思站在社会历史的高度,抓住生产关系这根主线,论证自由平等的人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发展的产物。首先,马克思认为自由平等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自由平等的提出及其实现是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物质生产条件密切相关,人类要想获得自由就要摆脱物质条件的束缚,只有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才能减轻人对物的依赖,才能增加人类自身的自由程度,才能消除人的物化与劳动的异化。其次,马克思不仅把自由平等当作个体意志的诉求,而且当作人类理想的一部分来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力图追寻自由平等背后的决定力量,即社会发展的动力。他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把自由、平等放置在历史和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只有依靠物质生活条件的变革才能实现社会的变革,物质力量的变革需要漫长的过程,而自由平等是漫长历史发展进程的结果。最后,马克思认为自由平等受制于社会经济制度,它们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历史条件、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生产在本质上被物的生产、物的关系所吞噬,人们处于一种拜物教的世界,而这种普遍的物化又表现为全面的异化,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度才能实现人类真正的自由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解放,这彰显了马克思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在马克思的理论里,平等是历史发展的最终归宿。

罗尔斯的理论主要通过“新契约论”来证明,契约论以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也译为“原初地位”和“原初的境况”)为前提。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定义是:“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3]120原初状态中的选择主体是绝对平等的抽象人,是不受自然偶然因素、社会偶然因素和一切社会外力制约的理性、自由、平等的抽象人,他们被无知之幕屏蔽掉了所有个人信息,被锻造成抽象化的、绝对平等的个人。这种主体特征摒弃了过去契约论中关于人性善与恶的假设,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人无性善、性恶之分,都绝对平等地处于原初状态中,自然和社会差异荡然无存,阶级差别与利益分殊不复存在,选择主体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无需利益的斗争与妥协,只需按照纯粹程序正义原则进行选择。因此,形式上平等的人是罗尔斯的理论前提。

(三)现实基础不同

马克思的理论植根于对现实的批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57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阶级利益的尖锐对立,资产阶级拥有的形式平等是建立在对无产阶级实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制度用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资本主义是现代社会一种新型的奴役制度。而这一不平等的深层次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和以剥削剩余价值为主导的劳动分工,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人类才能享受到广泛的平等。马克思站在批判者的立场上,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无情的批判,通过揭示社会发展的矛盾和平等背后的历史真相,构造了一个平等的自由人联合的未来蓝图。同时,马克思的理论与十九世纪工人运动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建立共产国际指导工人运动,号召全世界无产者团结起来,共同实现人类的解放。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理论具有现实性和历史性。

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建构,他运用思想实验的方法构造出一个在理想条件下的正义原则:

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这一特殊情形的意义是明显的,无需解释。我们可以很自然地推测:我们一旦有了一种对于这种情况的正确理论,借助于它,其他有关正义问题就能比较容易地处理了。在某种意义上,这样一种理论可以为别的一些正义问题提供钥匙。[3]8

罗尔斯构建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独特概念,精心设置了一系列择出正义原则的限制条件,撇开一切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专注于形式与条件的构造。他不但将选择正义原则的相关因素从具体的社会历史中抽象出来,而且将这些抽象出来的因素用系统化、体系化、理性化的方式组织起来,并以此构造出论证正义原则的逻辑试验场,最后,在这一逻辑结构中推导出正义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理想状态下构造出来的,必然成为一种理论化的、虚拟的正义建构,差别原则所表现出来的平等趋势恰恰反映了这种理想建构。可以说,罗尔斯的理论充满了书斋气息。

马克思和罗尔斯平等观的思想渊源、理论假设和现实基础各不相同。马克思从黑格尔人格与财产关系出发,以生产方式和阶级标准立论,力图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指明人类解放的方向。而罗尔斯的理论是康德伦理学的发展,试图为现存民主法律制度寻找共同承认的道德基础。两者的平等观一个力主批判,一个侧重建设;一个把平等作为历史发展的结果,一个把平等设为理论推论的前提。但是,两人都没有抽象地谈论平等,马克思的立论彰显了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和现实关照;而罗尔斯的立论则立足解决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和共同规则的一致性,两人虽然立足点不同,但都从各自的角度探寻平等的本质和实现平等的途径,对于思考和解决当代中国转型时期面临的平等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二、论证的方法不同

(一)实践的唯物史观与形而上的新契约论

马克思的论证方法是一种实践的社会历史方法,即唯物史观的方法。一方面,唯物史观以客观实践为基础,把社会生活看作一个矛盾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为难以克服的异化劳动。马克思定义了异化劳动,即“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5]51,“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在国民经济学假定的状况中,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5]52,这表现了人同自己类本质的异化和人同人的异化,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异化,而消除这一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另一方面,唯物史观认为,抓住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就掌握了社会发展的钥匙,通过这把钥匙,人类最终从必然王国走到自由王国。

罗尔斯把“新契约论”作为论证方法,所谓“契约”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它只是一种人们用理性假设出来的论证工具。在契约论中,罗尔斯假设一种原初状态作为理论前提,他指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3]12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又构造出各种抽象的概念,设置各种条件,通过纯粹的程序正义,一步步择出正义原则。自由、理性、平等的人是进入契约框架的条件,人被无知之幕屏蔽掉个人具体信息,从而成为抽象的平等代表,这些代表最终选择出正义原则。新契约论的特点是不考虑社会历史的诸多具体因素,其理论建立在一种理想的思想试验场之中。这种方法可以在更深层次、更高高度、用更具思辨的方式探寻问题,同时融入思想家深厚的人文关怀和真挚的道德关切,然而无论理论多么精妙,一旦脱离历史现实就难免陷入空想。历史的发展与逻辑的演绎总要有差距,历史是各方斗争妥协的结果,而逻辑思辨仅存于头脑的 “理性风暴”中。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为创造的概念和限定的条件难免有纰漏,历史本身也不断平添着偶然性,这就为通过契约论推导出正义原则的可靠性打上了折扣。

(二)阶级划分与社会合作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开篇说道:“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4]272马克思理论以阶级为视角审视整个社会历史,以此抓住历史发展的脉络,他认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4]272马克思把私有制的国家看作阶级压迫的工具,把政治看作各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进行着殊死搏斗,共同演绎一幅斗争的历史长卷。他所处的时代被称为资本主义,他论证道:“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4]273这样,他的理论立足点就是分析资产阶级如何剥削无产阶级,以及无产阶级应该如何从剥削中解放出来。他认为,工人阶级只有赢得了人类的解放,才能最终赢得自己的解放;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才能最终达到平等。马克思的这种阶级分析法抓住了历史发展的主线,撕去了资产阶级虚伪的面纱,把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关系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纲领。

罗尔斯把社会合作当作正义问题存在的前提。他认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些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3]4罗尔斯把正义原则建立在社会合作基础上,社会合作既是选择正义原则的背景,也是正义原则运行的环境。社会合作比社会分裂创造更多的财富,人们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平等是社会存在所必需,只有达到以平等为基础的正义,社会合作才能维系。因此,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作人们理性的选择,作为其理论的预设。

总之,论证方法是为论证内容服务的。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立场上,运用实践的唯物史观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试图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和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唯物史观以宏大的视角探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阶级分析方法则力图抓住整个历史发展的脉络,探寻社会发展的本质。罗尔斯作为现存制度的修补匠,从伦理学角度,用社会契约的方法寻找民主制度共同承认的道德基石,并把社会合作作为理论的前提,让人们在思想的试验场中寻找维持合作的正义原则。马克思的方法宏大而紧扣现实,罗尔斯的论证细致且缜密,两人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平等观的内容与实现途径不同

(一)平等观的内容不同

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进行分析,把平等的重心放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他认为:

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再分配。[6]306

由此可见,生产方式决定分配,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产方式的性质,马克思把平等的重心最终放在所有权上。劳动者只有从剥削者那里夺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实现财产占有上的平等,才能实现分配的平等。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要想改变自身受剥削的命运就要成为资本主义的掘墓人,为此他设计了实现平等的纲领: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6]305-306

这里,马克思为实现平等设立了三个条件:第一,社会分工是人类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这种分工造成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异,造成了资本家与工人的对立,只要人们接受这种奴隶般的分工,不平等就会存在,消除这种分工就消除一切劳动的差别。第二,劳动成为每个人生活的必需品,这样才能消除异化,使劳动不再沦为剥削压迫的工具,劳动才能真正体现人的自身价值。这不但消除了人剥削人的动机,也消除用雇佣劳动实现剥削的手段,从而消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基础。第三,每个人平等地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主义法权由此被彻底清除,真正的平等得以实现。

反观罗尔斯的平等观,他的重心依旧放在分配领域,他认为:“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3]7在此基点上,正义原则的设计要适应社会基本结构,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从而通过分配的正义达到社会的平等与正义。罗尔斯站在改良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在维持西方现有经济、政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调节分配来缓和贫富分化。贫富分化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调节贫富差距只能在分配领域做文章,因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分配是关键,生产由客观生产力水平决定,交换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而消费的多少由分配多少决定,因此分配环节是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环节。罗尔斯用正义原则指导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因此他的平等观集中反映在下面两条正义原则上:

(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7]

第一条原则规定人们平等地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第二条原则初看是关于不平等原则,但是这种不平等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趋向于平等。对第二正义原则的第一个限制是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在社会经济领域确立机会公平;第二个限制是差别原则,让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这是为最不利者争取利益,为无权力者呐喊的原则。总之,贯穿两条正义原则的红线是平等,通过调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实现平等。

(二)实现途径的分殊

马克思的平等观是通过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来实现的。马克思认为:“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6]311因此,私有制和在其基础上产生的阶级差别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他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在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就这样,马克思撕下了一切含情脉脉的伪装,把人与人的关系还原为物与物的关系,因此,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平等。但是,马克思忽略了人与人处在一个相互联系、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之中,合作体系带给每个人更大的利益,要维持合作体系的正常运转,即使处于合作体系顶端优势的阶级也不得不考虑合作体系最底部阶级的利益诉求,在合作体系中,各成员相互博弈,在斗争与妥协中达成利益的平衡。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他通过调节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平等。实现平等的途径集中体现在第二条正义原则上,这条原则包含公平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初看上去,这是一条不平等原则,它公开承认不平等,但这里的平等体现在为不平等设置的限制条件上。首先,罗尔斯在不平等的范围上作了限定,在政治领域要求严格的平等,第一条正义原则强调了政治上绝对的平等自由,而把不平等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优先性原则为第二条正义原则设置了前提条件,即只有满足第一条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才能实行第二条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在正义原则间的实现顺序上,绝对的政治平等优先于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相对平等。另外,罗尔斯为不平等制定严格的条件,第一,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二,不平等要使最小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这种限制使不平等带有强烈的平等色彩,因为它关注的主体是遭受不平等境遇最深的最少受惠者,世界上最后一个为平等而呐喊的人一定是深受不平等遭遇的最少受惠者,优先考虑他们的利益,拉近最少受惠者与有利者的差距是实现平等的捷径。总之,罗尔斯通过为不平等添加严格的限定条件,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四、结论

马克思以宏大的历史叙事,为人类探索了不平等的根源,他构建了科学社会主义体系,成为工人阶级进行斗争的革命纲领,他的思想直接指导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开启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浪潮。直到今天,马克思的平等观依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指导原则,是西方国家左派政党、组织指导工人争取平等权利的理论纲领,是激发世界各国被压迫者和底层民众向不平等抗争的精神源泉。在理论上,马克思继承发展了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关于人格与财产权平等的观点,并把辩证法运用到社会历史领域,为分析平等问题提供科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和政治经济分析法对于探寻不平等背后的历史、现实根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罗尔斯设计了精妙的理论架构和独特的概念体系,他的平等观体现在正义原则的选择和论证上。社会基本结构是他理论的主题,罗尔斯的平等观既为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提供了指导原则,又为现行制度构建道德共识。他的理论是西方国家在确立民主、法治基本制度后,为实现公平正义而进行的进一步探索,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思想,他的理论对于指导西方国家制定福利政策、缓和阶级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是体制外的批判者,罗尔斯是体制内的改良者;马克思把平等作为历史进程的结果,罗尔斯把平等预设为理论建构的前提;马克思的理论重心在所有制领域,认为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消灭剥削阶级才能实现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平等;罗尔斯的理论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试图通过调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实现平等;马克思的平等观是指导社会主义运动和工人阶级争取权利的纲领,罗尔斯的理论是推进西方国家福利政策,为最少受惠者争取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源泉。两者的平等观虽然角度不同,但对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当代中国面临的贫富分化、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对于探索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2.

[2]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85.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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