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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价格法中的价格管理及监督①

2013-08-15戴国勇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经营者定价收费

戴国勇

(佳木斯大学 人文学院, 黑龙江 佳木斯154007)

价格法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价格通常包括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商品的价格包括各种商品在流通过程各环节的价格。服务收费,是指各种服务部门在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交易是否公平,主要反映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是否合理。由于在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往往受利益驱动而违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价值确定商品的价格,使消费者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保障交易公平,国家必须站在经济上的弱者一一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规制,对市场价格进行管理与监督。

一、价格法中价格管理的一般内容

(一)价格构成

商品的价格构成包括生产成本、税金、利润及正常的流通费用。在以上四项构成要素中生产成本、税金及流通费用属相对不变要素。生产成本是价格构成的基本要素。税金,即为缴纳国家税收而支出款项,凡按国家规定可以计入价格的税收都可以将税金作为价格构成的一个方面。流通费用,是指在流通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保管费等。利润是价格构成中的可变要素,它可根据经营者的意志进行升降,作为价格构成的利润应当合理,经营者不得谋取暴利。

(二)价格的制定

在我国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定价,称之为国家定价;二是由国家规定一定的幅度,包括最高或最低界限,由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价格,这一价格一般称为国家指导价;三是由交易当事人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供求状况,在交易过程中,自行确定价格,这类价格通常称之为市场调节价。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定价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制定。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主要农产品的购销价格及超产加价收购价格,重要日用消费品价格,铁路、民航、邮电、主要水运价格等。国家定价分为中央政府定价和地方政府定价。国家指导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制定。目前,此类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及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三)价格的调整

价格的调整包括国家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1.适用范围的调整

国家根据需要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进行调整。由于经济发展,新的资源的重大发现以及国际关系的重大变化等原因,某些原属于国家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可能不再需要实行国家定价,这时,国家应当及时地将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排除在国家定价的范围之外,改由实行国家指导价或完全由市场调节。相反,某些已经实行市场调节或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国家亦可根据需要实行国家定价。

2.价格标准的调整

其中包括提高或降低具体商品、服务价格标准,对实行浮动价的商品服务的基准价的重新确定,浮动幅度、利润率、差率、最高和最低限价升降等。对实行国家定价及国家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法定的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四)价格调节

价格调节,是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调节。其具体方式包括:

1.调节供求量,即国家在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国有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等组织货源、增加市场供应量或增加收购、扩大市场需求量等方式使市场的物价维持在一定的水平。

观察两组咳嗽、呼吸困难、肺部哮鸣音等消失时间、住院时间以及临床疗效。疗效判定分为显效:患儿临床症状、肺部体征显著改善或消失,PEF%大于80%;有效:患儿临床症状、肺部体征有所改善,PEF%在60%~79%;无效:未达到上述标准,甚至严重。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2.价格补贴,即通过给予某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一定的财政补贴,以促使其按照较低的价格水平提供商品和服务。

3.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即对于已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其规定最高限阶或最低保护价。

4.提价申报,即要求经营者在提高某种商品、服务价格时,应首先向国家申报,履行申报手续后才能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一方面可以限制经营者随意提价,另一方面可以使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某种商品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化行情,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

(五)价格表示

价格表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商品的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向对方当事人或一般公众所进行的表达。

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具体要求,在1990 年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作 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中,与消费者利益存在直接关系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时,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由于行业特点需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方可不明码标价。

2.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级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经批准收取外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外汇标价。

3.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4.价格标签应当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服务业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当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5.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

二、价格监督

价格监督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内部监督三种形式。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种商品服务经营者和收费单位价格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由有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对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或其他收费单位的物价人员和物价监督组织对其自身的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有以下制度:

(一)价格检查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内设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的职权,对同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检查。为了保证物价检查机构公正行使职权,法律规定,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物价部门的同意。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种经营者及收费单位执行物价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既可以是全面检查,亦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或特定的经营者进行检查;既可以是一般检查,亦可以就某种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专门性的检查;可以普查,亦可以抽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照其职权追究有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除了各级物价部门组织的价格检查外,其他国家机关亦可以组织进行价格检查,如各级政府可以组织物价、工商、税务、财政、监察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性的物价大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求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或其他经营者进行物价检查等等。通过各种形式的物价检查,一方面,可以督促经营者和其他收费单位自觉地遵守国家物价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地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亦可以使国家机关了解市场信息及物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

(二)提价备案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国家已放开价格的重要商品,实行提价备案制度。所谓提价备案,是指企业在提高国家规定的某些商品价格前,必须向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备案,说明提价理由,提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实行提价备案的商品是执行国家定价以外的其他重要商品,对这些商品,企业享有定价权,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定价权,不合理地抬高物价,国家要求企业在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时,必须向物价部门备案以接受国家监督,对实行提价备案的商品,未经备案,不得进行提价,否则物价管理部门将依法惩处。对实行提价备案的商品,物价部门应对其提价理由、提价的幅度等进行审查,对无正当理由擅自提价的,以及提价幅度过高的,应当予以制止。

(三)定期审价制度

根据规定,对国家已经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要建立定期审价制度。所谓定期审价,就是由国家物价部门对法律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定期的评审,以确认其是否合理。物价部门在审价过程中发现价格过高,应及时通知有关经营者予以调整。通过定期审价,对经营者进行价格引导,以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走向,使市场价格正确反映商品的实际价值。

(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是指通过价格信息系统了解市场价格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物价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将有关信息分析结果予以公开的制度。通过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可以使经营者及时了解市场行情的变化,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经营方向。同时,通过公开有关市场信息和分析结果,还可以对消费者起正确引导的作用。

[1] 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2]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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