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图书馆权利著名案例述评*
2013-08-15浙江大学图书馆浙江杭州310028
丁 楠(浙江大学图书馆 浙江 杭州 310028)
1 引 言
图书馆权利在图书馆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现代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或最基本的理念(包括对全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对弱势群体优先服务及支持智识自由等),就理论的源头而言,都可以上溯到权利这一概念。图书馆领域的权利问题,是现代图书馆学绕不过去的重大理论问题[1]。
在中国图书馆界,“图书馆权利”一词由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于1948年发布的《图书馆权利宣言》中转译而来。日本图书馆协会在发布同类宣言时,把“图书馆权利”转换成“图书馆自由”,但内涵依旧。ALA的《图书馆权利宣言》自颁布以来,以其细致完整的内容,简洁准确的表述和扎实的理论基础而广为传播并影响了世界上的众多国家。本文以《图书馆权利宣言》的6个基本条款为基础,选取在图书馆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与图书馆权利相关的著名案例,并予以整理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借鉴,并为图书馆学教学提供辅助支撑。
事实上,《图书馆权利宣言》就是在事件中产生的,1937年,美国蒙大拿州立大学图书馆馆长Philip O. Keeney因其馆藏政策无法得到校长的认可而被解雇[2]103。该事件引起了图书馆界的广泛关注,推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的问世。
2 案例及述评
2.1 条款一:图书馆应提供图书和其他馆藏资源以满足其服务社区内所有人兴趣、信息和启蒙的需要。图书馆不应以创作者的出身、背景或是观点为由排斥任何资料。
图书在图书馆的收藏史上占有统治性的地位,而不同国家或民族在漫长的文化史中都有一系列长长的禁书单,这些禁书主要包括社会类禁书、情色类禁书、政治类禁书和宗教类禁书。它们不能被容于一时,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却突破重围,彰显出自身的价值。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突破重围的意义不亚于它们本身的价值。在这些图书从被禁到允许的过程中,图书馆扮演着重要角色。
案例1:《帕美拉》事件[3]123-124。《帕美拉》关注的是中产阶级的家教问题,尤其是女性世界中的“家教礼仪”问题,但是小说女主角帕美拉的行为使得这部小说毁誉参半。尽管作者塞缪尔·理查森声称自己的写作意图是要告诉读者,只要一个女孩保持贞洁,那么她最终就一定会有所收获(婚姻),但是当时的人们还是对作者的这一意图表示怀疑。由于该小说的爱情故事存在性暗示,这部小说于1744年受到罗马天主教会的查禁,还在《禁书》索引中榜上有名。1893年,ALA首次为小型大众图书馆及其分馆提供了一个包括5 000本著作的图书单,称这个图书馆用书指南选“可推荐给任何一个理事”,但是这个书单没有收录《帕美拉》(同样没有被收录的还有福楼拜的《包法利夫人》),1904年ALA发布的《分类目录》仍然没有收录《帕美拉》。
主流文化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受到倡导的、起着主要影响的文化。每个时期都有当时的主流文化,违背主流文化的文学作品往往会遭遇争议、排斥,甚至查禁。《帕美拉》因其复杂的表达态度及其有违当时道德的性暗示而不为当时社会所容。从公开查禁到被有意识地遗忘,《帕美拉》到底还是以被“忽视”的方式被图书馆所排斥了。然而任何社会主流文化在占统治地位的同时,非主流文化也同时存在。图书馆提供的馆藏资源不应局限于主流文化,非主流文化的需求也应获得满足,正如条款一所言,图书馆不应以作者的出身、背景或是观点为由排斥任何资料。《帕美拉》尽管不够高雅也不足以充当道德的典范,但是人们仍应可以从图书馆获取以满足自己哪怕是猎奇的需要。如今,《帕美拉》早已不再是禁书,但是这本小说的经历却值得后人借鉴。
2.2 条款二:对于时事或是历史事件,图书馆都应该提供表达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图书馆不应因党派或教义的不容而摒弃或排除任何资料。
案例2:“山口县立图书馆图书藏匿”事件[4]。1973年,教会牧师林健二到山口县立图书馆借阅《仁保事件》、《反战自卫官》等4册以反对战争、批判现行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图书。经多方查找,这些原本属于开架阅览的图书在书架上却怎么也找不到。心存疑惑的林健二紧接着又查找了几本有关朝鲜人问题的图书(如《一位在日朝鲜人的记录》等),这些图书同样下落不明,再进一步查阅以往在书架上见到过的《家永三郎教育裁判证言集》等图书,也都不复存在。这些图书的内容都涉及到了反对战争、批判与抨击现行体制,林健二怀疑图书馆将这些图书有意藏匿,于是他将此事告知了新闻媒介。经过媒体调查,真相原来是当年7月,为了迎接县知事和县议员参加山口县立图书馆新馆的开馆仪式,图书馆方面将具有“反体制”、“反战争”、“左翼”倾向的54册图书撤架封存。在舆论压力下,馆方以“操作失误”为由公开承认这是一起图书下落不明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
“山口县立图书馆图书藏匿”事件在当时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事后也引起了日本图书馆界的深刻反省,促成了日本图书馆自由调查委员会的成立,这一事件引发的反思与研讨结果也被吸收进了1979年《图书馆自由宣言》修订稿。
事件算是划上完满句号,但是不同的民族往往具有不同的民族特质,对于日本而言,二战以来,历史问题尤其是与战争相关的历史问题就从未厘清过。从修改历史教科书到眼下的“修宪”风云,尽管日本也发布了影响巨大的《图书馆自由宣言》,诚如条款二所言,对于时事或是历史事件,图书馆都应该提供表达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不应因党派或教义的不容而摒弃或排除任何资料,但是在右翼势力主导的日本社会,日本图书馆是否能做到独善其身?该事件在舆论的影响下虽然完满解决,然而受经费来源及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尽管有前车之鉴,“山口县立图书馆藏匿”事件的重演仍将难以避免。
2.3 条款三:为了履行满足信息和启蒙需求的职责,图书馆应挑战审查制度。
案例3:《我心中的安妮》事件[3]10-13。该小说讲述的是两个发觉彼此相爱的少女之间的故事,这部小说常受人抨击是因为人们认为它提倡、美化和鼓励同性恋行为,尽管该小说也指出同性恋行为必须面对残酷的结果,那些敢于向大多数人的观念挑战的人,通常会承受更大的痛苦与折磨。《我心中的安妮》与《帕美拉》一样,有悖于当时的主流文化,但是其在遭遇审查制度时的经历,则更具代表性。
1988年,俄勒冈州波特兰锡达米尔社区图书馆的赞助人对《我心中的安妮》将女同性恋及其行为描写成正常的行为和恋情提出异议,因此这部小说一度被从该社区图书馆清除;1990年,缅因州赛奇威克的一位学生家长对该小说放置在校图书馆中深感不安,为此,该校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图书审查委员会,以投票的形式决定《我心中的安妮》的去留;1991年,加利福尼亚州圣拉蒙两所中学的副校长将《我心中的安妮》以审查为由,将图书从校图书馆取走,这种审查行为受到了该书捐赠者的公开指责;1992年,德克萨斯州科勒尼公共图书馆收到大量请求,要求图书馆清除此书,图书馆召开董事会,全票通过将该小说保留在图书馆中,并且发布了声明,指出图书馆没有责任告诉孩子们应该阅读什么样的书,应该这样做的是“学生家长”;1993年,俄勒冈州本德中学和密西根州拉皮儿西部中学的学校委员会都曾经对该书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都是继续将小说保留在校图书馆内;之后,此书又在多地的学校图书馆多次遭遇清理又回归的命运。
图书馆遭遇审查,始终无法完全避免,究其根底,是否是因为图书馆自身有时也会缺乏底气?当图书馆面临政治、宗教等方面的审查时,图书馆人自有理想旗帜的高张,职业精神的鼓舞,能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向审查说不。然而图书馆毕竟是社会的产物,它始终无法跳出社会的固有发展阶段,而自身生发出过于超前的理念。当图书馆面临的审查来自社会,攸关伦理,它或多或少会产生相应的困惑与抵抗无力。《我心中的安妮》主要牵涉的就是对同性恋的态度问题,图书馆能在一系列事件中逐渐坚定立场,抵制住审查,一方面和图书馆挑战审查、独立择书的观念逐步得到大众的认可有关,另一方面更多地可能得益于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的逐渐接受。
2.4 条款四:图书馆应与一切有关的个人和团体合作,抵制对表达自由和思想获取自由的侵犯。
案例4:《爱国者法案》事件[5]。《爱国者法案》是在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出于反恐的需要,以其历史上罕见的立法速度,在反恐情绪主导的社会氛围中得以通过。该法案对多项联邦法规进行了修订,其条款涉及窃听、个人隐私、外国情报、计算机犯罪等内容。其中涉及图书馆问题的条款主要是第215节“依据《外国情报安全法》获得记录”与第216节“对注册记录及跟踪设备的利用”。根据第215节中的条款,FBI(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美国联邦调查局)有权获得包括图书、卡片、磁带、软盘、硬盘及其他各种载体的记录。根据第216节中的条款,FBI及相关执法机构可以对公众的计算机进行监控(包括电子信箱、IP 地址、网站等信息),并禁止图书馆对外透露某位用户已被怀疑或调查的信息。FBI及相关执法机构的权力因此被扩大,如果他们怀疑图书馆用户与国家安全有关,就有权获得其相关信息及在图书馆中的使用记录,图书馆不能向任何用户泄露相关信息,用户的隐私权及用户的思想获取自由因此受到破坏。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图书馆研究中心于2001 年底对全美图书馆进行了一次相关调查,发现超过4%的图书馆曾被FBI或警察局调查其用户信息,其中居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图书馆中约11.4%曾被调查其用户信息。
此时图书馆力量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面对司法审查,它被迫提供内部资料。这不仅因为此时图书馆对抗的是司法力量,更因为它被卷入恐怖袭击的漩涡。面对反恐、面对公共安全、面对生命,隐私的分量在无形中降低,图书馆不得不进行战略性的后退,但是后退中依然有坚守,正如条款四所言,通过与一切有关的个人和团体合作,ALA对《爱国者法案》做出了及时反应,它领导美国图书馆界并联合其他组织积极对抗FBI的搜查,采取了一系列抵抗行动。在ALA的指导下,美国的图书馆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图书馆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每天下班前删除用户的相关记录;使用具有自动清除借阅记录功能的图书流通管理系统;通知用户尽快取走所借图书;对馆员进行专门培训,以提高馆员应对FBI 搜查的能力。面对反恐这样一个严肃的课题,图书馆却站在了《爱国者法案》的对面,这多少有点“有趣”,而这“有趣”又令人困惑。
案例5:练马电视事件[4]。在日本的图书馆权利实践中,最大挑战是警方出于刑事侦察的需要而对图书馆的读书记录、利用记录的搜查、调阅乃至扣押,日本学者称其为刑事司法与保守秘密的矛盾。练马电视事件是一起由一部电视剧中与图书馆外借业务有关的情节而引发的事件。1961年,NET电视台推出了一部罪案剧《特别机动搜查队》,该剧播放16年,剧集达到801集之多。该剧部分内容在东京都练马区练马图书馆拍摄完成,其中有下列情节:警方侦破一起杀人刑事案件时,通过图书馆调用图书外借记录展开调查,根据外借记录,最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
然而练马区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并向拍摄方明确提出:对于图书馆来说,“读书自由”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在图书馆,读书自由高于刑事司法,图书馆并没有任何对利用者的读书自由产生限制、妨碍、约束、影响的措施或制度,电视剧所涉情节与事实不符。练马区图书馆还将此事向日本图书馆协会作了报告,协会会同练马区图书馆馆长与东映株式会社方面进行交涉。最后,剧情做出了修改。
此事件经由媒体传播,引起了日本图书馆界乃至杜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被称为是日本图书馆自由进程中出现较早的一个“划时代事件”。
案例6:“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6]。理想与现实终究是有差距的。1995年军警方在侦破“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的过程中,扣押了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索书条75万份,资料复印申请书30万份,利用申请53万份。
该事件与《爱国者法案》事件类似,都是为了对付恐怖主义、保障公民安全而侵犯到公民隐私。综合以往历史事件可以看出,当社会稳定、安全有保障之时,图书馆可以做到如条款四所言的图书馆应与一切有关的个人和团体合作,抵制对表达自由和思想获取自由的侵犯,但当发生危害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时,尤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时,图书馆则很难维持以往的信条。图书馆作为公共机构,有与警方合作的义务,生命不存,则自由安在?
但从图书馆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权利的角度来说,警方这种没有特定目标,大范围、扫荡式地搜查扣押,客观上不但造成对绝大多数无辜读者个人隐私的泄漏,违背了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密的原则,还可能造成警方职权的滥用。因此,关键性的问题不是是否排斥对图书馆的“侵犯”,而是从制度上防止权力的滥用。然而,知易行难,自60年代以来,日本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直到今天,冲突仍在持续。而喧嚣一时的美国“斯诺登事件”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2.5 条款五: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应因出身、年龄、背景或是观点的不同而被否认或剥夺。
案例7:《儿童网络保护法案》事件[5]。美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加强限制儿童对色情信息的获取,并以此为由控制言论自由,先后制定了《电信法(1996)》、《儿童色情预防法》与《儿童在线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一经颁布便受到了众多争议,最后均因违宪而废止。然而,美国立法机构并未“善罢甘休”,2000年12月,美国国会颁布了《儿童网络保护法案》(以下简称《保护法案》),要求学校和图书馆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儿童免受计算机网络中的色情信息的侵害,并制定相关政策。《保护法案》出台后,美国各地政府机构纷纷向图书馆提出在电脑上安装网络过滤器的要求。受经费来源的影响,据美国《图书馆杂志》的调查,在2000年,美国的公共图书馆中约31%被迫安装了网络过滤器,2001年这一比例增长到43%[1]。
《保护法案》遭到了美国社会的纷纷反对,许多组织与民众发表联合声明,反对要求学校和图书馆进行网络过滤的规定。ALA指出,《保护法案》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其执行委员会经投票决定采取合法的措施进行抵制[5]。ALA 联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阅读自由基金会等组织于2001年3月就该法案的违宪性提出诉讼。此外,ALA 还针对性地颁布了《公共图书馆因特网使用政策发展的指导方针及要点》和《关于反对联邦政府强制安装过滤软件的决议》并提出:未成年人也有获取所有信息、知识的权利,图书馆不能以牺牲其信息获取自由为代价来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行保护;在要求图书馆员坚持平等提供信息资源的原则的同时,ALA也要求图书馆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使其能够安全而有效地利用因特网,并向其推荐适合的因特网站点,倡导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使用因特网时加强监督和教育。
2002年5月,宾夕法尼亚州的法院支持ALA 等组织的起诉,认为《保护法案》违宪,而且网络过滤器会错误地过滤掉很多信息,因此决定废除该法案。然而,维吉尼亚州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由,坚持要求图书馆安装网络过滤器。2003 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宾夕法尼亚州《保护法案》违宪一案进行表决,最终以6票对3票裁定该法案不违宪。因此,该法案至今仍在发挥效力。
在本案例中,ALA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反对《保护法案》,甚至不惜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正是为了维护条款五“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应因出身、年龄、背景或是观点的不同而被否认或剥夺”的理念。这也正是笔者的观点:保护从来不应该成为剥夺自由和选择权的理由,教育和引导应该取代强制性的行为。
2.6 条款六:为所服务公众提供展览场所和会议室服务的图书馆,不管提出使用申请的个人或团体的信仰或所属机构如何,都应在公平的原则上为其提供所需设施。
案例8:会议厅使用事件[7]。安条克分馆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康特拉科斯塔县立图书馆的一个分馆,拥有一个900平米、可容纳110人的会议厅,该会议厅通过组织或者个人预约申请的方式向非营利组织和公民免费开放。信仰中心教会福音部是一个非营利的宗教团体,其领导者霍普金斯预约了会议厅两天的使用权。然而在初次使用之后,霍普金斯被告知在会议厅内所举办的活动违反了图书馆会议厅使用政策中“宗教使用”的有关限制条款——图书馆的会议厅不应用于宗教目的,之后的预约也被取消了。霍普金斯认为该行为是违宪的,于是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对会议厅的使用权。
从地区法院颁布禁止令禁止该图书馆依据现行“宗教使用”限制条款拒绝向宗教个人或团体提供会议厅,到第九巡回上诉法庭推翻一审判决撤销禁止令,再到最后地区法院最终判决颁布永久禁止令,3次颠覆性判决其主要争议在于“宗教使用”的限制规定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行使”条款。
对于会议厅的使用,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官方解读有专门的说明:“如果公共图书馆的会议厅也提供给非赞助该馆的普通公众使用,就不应该将任何团体排斥在外,无论这些团体所探讨或鼓吹的理念主旨是什么”[2]116;“如果一家图书馆面向各种民众组织开放它们的会议厅,那么就不应该拒绝接受宗教组织的使用请求”[2]117。图书馆可以表明自己中立的立场,但不应拒绝宗教组织的使用。尽管ALA对会议厅的使用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但是宗教问题作为美国的社会问题仍对图书馆的具体操作产生了复杂的影响,该事件之后,类似案件仍屡见不鲜。然而宗教生活毕竟是美国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无法也不应该将其忽视,更不能将其排除在外。
案例9:“同性恋书展”事件[8]。2005年美国南佛罗里达大学的学生米根·阿尔布莱特,为了完成课程作业,征得图书馆同意后,在佛罗里达州坦帕—希尔斯伯勒县公共图书馆西门分馆的入口处举办了一个面向年轻人的同性恋图书展览,以纪念6月的“同性恋尊严月”。这个小规模的展览却引起了轩然大波,该分馆因此受到许多投诉。几天后,当地公共图书馆馆长以“政府当局不允许展览图书馆以外的组织的相关资料”为由撤销该展览,但又遭到支持书展的民众的抗议。之后,该分馆工作人员在馆内较隐秘的成人小说书库内,重新举办了一个面向成年人的同性恋图书展览。在召开了希尔斯伯勒县政府委员会会议后,当地政府最终颁布了“禁止一切关于同性恋专题活动”的命令,引起了全国性的反响。在强烈的反对和抗议声浪中,希尔斯伯勒县委员会仍然坚持原决议。
希尔斯伯勒县政府的做法,首先影响到民众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应该在人人享有平等利用权利的基础上,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服务。”[8]性自主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性取向是读者的个人隐私,图书馆不应当成为道德评审员而违背公平的原则。同时,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官方解读第十条“展览空间和公告板”也明确规定:“图书馆不应因为有争议的内容,或因为展品创作者的信仰或关系,而回避开展展览”[2]115;“图书馆不应因为社区一些成员可能不赞同展览的内容而审查或移除展览”[2]115。解读为“同性恋书展”事件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希尔斯伯勒县政府也影响到了民众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其次,该事件不符合智识自由原则。智识自由是每个人享有的持有和表达意见以及寻求和接收信息的权利。在图书馆权利发展史上,保护少年儿童常常成为侵犯用户智识自由的借口,图书馆应向所有用户提供无差别的资源和服务。
事件后,整个社会给出的反映(如该县西门分馆、约翰·朱曼尼分馆举办同性恋图书展览,在书展事件一周年纪念日时,美国布卢明代尔地区公共图书馆允许同性恋权利团体成员在图书馆的独立会议室举办同性恋图书展览等),都体现出了图书馆为个人及团体提供平等服务的努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ALA在2000年年会上专门制定了《同性恋青少年阅读书目》,表明了美国图书馆界对所有的观点、思想与立场的一视同仁,不作任何的道德判断,积极维护和保障所有人自由平等的图书馆权利。
3 结 语
图书馆是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从以藏为主到以用为主就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道路,如今,它依然是社会的一部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有机体。这注定它不可能跳出历史、超脱现实,成为切断与社会、历史联系的独立体。
不论是挑战社会道德的《帕美拉》事件、《我心中的安妮》事件,还是挑战司法权力的《爱国者法案》事件,也不论是强制禁止的《儿童网络保护法案》事件,还是歧视排斥的“同性恋书展”事件,都昭示着它的理想的原则与精神必将不断与社会现实、道德理念相碰撞,火花与阵痛均为难免。理念先行的特点导致尽管有《图书馆权利宣言》给出明确的指引,其在实践中仍然会一波三折。有时它会随着社会思潮和人文心态的波动出现调整,在“可”与“不可”间几度徘徊,有时还会出现貌似“倒退”的现象,或者旧思潮的沉渣泛起。但历史总归在曲折中前进,每一次的调整都是为了更接近最初的理想,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图书馆不是世外桃源,而是海市蜃楼。图书馆人在一次次的碰撞与反思中前进。
不论在图书馆的发展历程中出现过多少次思潮,多少种学派,也不论图书馆与社会现实、司法部门、宗教团体发生过多少次碰撞,在图书馆现代化的进程中,“平等”、“自由”已经成为图书馆权利的基本内涵和灵魂,它们得到公认,并且深入人心,可以说几乎所有图书馆权利著名案例的发生都是因为它们违背或者维护了“平等”与“自由”。
从图书馆的机构名称就可见图书对于图书馆的意义所在。研究图书馆权利的具体案例离不开对“禁书”的研究。历史上的禁书主要包括社会类禁书(《我心中的安妮》、《发条橙》)、情色类禁书(《十日谈》、《包法利夫人》)、政治类禁书(《西线无战事》、《日瓦戈医生》)和宗教类禁书(《物种起源》、《红与黑》)等。其中,前两类针对的主要是以青少年为主的读者对象,案例大多体现在学校家长提出质疑,通过校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图书馆的去留。而后两者主要涉及政治和宗教。但是绝大多数案例的发展都体现出一个逐渐解禁的发展方向。
在很多案例中“保护少年儿童”往往成为最具温情、满怀爱心而冠冕堂皇的口号。保护的前提往往是认为少年儿童不具备信息辨别和价值判断的能力,因此保护他们不受“淫秽信息”的毒害,不受非主流思潮的污染,如保护他们不成为且不认可“同性恋”。然而未成年人也有信息自由与信息权利,至少其选择权不应被剥夺,保护不应成为剥夺的理由,退一步来说,什么团体或者个人能成为他人的道德法官,决定什么适合什么不适合?教育、引导和监督应成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主流,引导永远比禁止好。更何况真正的“禁止”本来也是难于彻底实现的。
在历次案例中,应着各国图书馆发展阶段的不同,图书馆并不总是扮演“正义者”的角色,有的时候它作为先锋引领着大众,有的时候却需要民众推动其前进。当图书馆与司法力量产生碰撞时,它一方面需要内部的团结及联合一切可联合的力量以扩大联盟,另一方面也要吸取教训,在规则制定的初期愈加谨慎,至少要规避与宪法碰撞。
这一系列“事件”,忠实记录与反映了图书馆的成长,对其加以了解和梳理、研究,可以加深对图书馆权利、图书馆史的了解,在反思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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