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2013-08-15郭旭峰
郭旭峰
(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山西 长治 046000)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和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弱势群体这一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学者们根据研究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但他们都反映出弱势群体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经济上的低收入,生活上的低层次。因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尤其是在经济上处于相对不利和劣势,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予以扶持和保护的群体。
弱势群体的形成具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与生理、传统家庭等因素有关,如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先天或后天的残疾人,父母离异或死亡造成的经济和心理上的负担的孤儿,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就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客观原因,由于交通不便、资源匮乏、生存环境恶劣造成的地区性普遍贫穷,以及受不良社会制度的影响等导致大量弱势群体的产生,如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大量失业人员,下岗职工。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机构调整的急剧转型。改革开放以后,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经历了两个大的变化过程,一是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由单一的公有制向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转变,在两个变化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产业结构、就业制度、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造就了社会新的弱势群体,同时也加剧了原有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使得弱势群体成为我国迫切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可以将我国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老、弱、病、残等)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
二、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现状的分析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法律政策方面
首先,立法的覆盖面窄,适用对象范围小,出现立法“真空”。其次,对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执行过程中操作困难。再次,我国法律只注重了形式上的公正与公平,忽视了社会上实质的公正、公平。
(二)社会保障方面
社会保障保险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组织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主要是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在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未得到充分保证;社会保险是对公民劳动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最基本权益的维护。可是社会保险并非针对弱势群体,它是面向全体国民,它为投保者避免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保障,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占全国人口80%农村人口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却很少或者几乎没有。
(三)弱势群体自身方面
我国的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这些人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他们存在三个主要的缺陷,(1)年龄普遍偏大,身体较弱。这些人多是上有老、下有小,一旦下岗,全家陷入困境,再就业比较困难;(2)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或缺乏专门技术,权益保护的意识差。调查表明失业下岗职工中,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0%,而在农村,弱势群体光文盲就占24%;(3)群体性、集中性比较强。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经历和特征都比较类似,也往往居住在一起,与原单位有着某种联系,或者干脆原来是同事。
(四)政府方面
政府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充当好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主导角色。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政府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的滞后性。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他们是在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如果政府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能够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剧痛及时用社会保障政策来予以医治,也不会有这样严峻的形式,最起码比现在要好得多。
2.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时,不能充分发挥企业、个人、社会各界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只是有限的宏观层次上的保护,这只是确保每个人维持生存的最低生活需求。
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对策
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一些仅供参考的对策。
(一)政府要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主导者
1.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保护,加快立法的步伐,消除法律真空,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首先,消除制度差异,这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第一步,我国在就业方面存在着性别歧视、户口歧视、健康歧视等各种歧视;其次,多层次立法,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特别法律保护制度。制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总纲》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法,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成员分别制定权益保护法。
2.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弱势群体真正感到有法可依。如果法律失去了可操作性或实施的状况太差,那么所有的立法活动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关键就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上,这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并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合理。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最起码的生存和生活资料。在城镇,落实“两个确保”政策和“三条保障线”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城市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并确立城市的公共房屋政策。在农村,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构建一个完整的最低生活保障网。
4.创造有利于弱势群体发展的良好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仅要在法律上给予特别保护,而且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最终消除弱势群体的必要条件,政府创造环境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就业环境、教育环境等。
(二)企业、个人、社会各界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必不可少的参与者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不是单纯政府的力量能够实现的,需要企业、个人、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支撑社会保险费的重要经济基础,从而分担政府的一部分负担,减轻财政的支出压力。个人是社会的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弱势群体存在于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家庭中,每个人都应当关爱弱势群体,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尽职尽力。
(三)弱势群体是保护自身权益的主体
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固然重要,但要摆脱弱势地位还要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努力,弱势群体自身应当团结起来,摆脱“等”“靠”“要”的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自我提高的意识和能力,组建社会团体。如消协、残联、妇联、老年人协会、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心等,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总之,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具有正义、公平的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坚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弱势群体的权益将得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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