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2013-08-15赵志敏
赵志敏
(山西省工贸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基于亲子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及家庭解体和重组的频率不断加快,探望权人不能顺利探望子女的状况也频频出现。我国的《婚姻法》虽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但还存在法律条文简单粗略、不利于实际操作等弊端。下面就探望权主体之完善作以下建议:
第一,子辈对父辈的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是一项双向权利,即父母、子女都应享有。首先,父母的离异本来就是对子女的一种伤害,孩子的成长过程当中是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但是由于父母自身的原因作出不得不分开的决定时,孩子便成为离婚中最大的受害者,所以要实现对离异环境下子女的最大保护就应该顾忌子女的权益实施——探望,否则探望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其次,子女有会见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权利,孩子想见父或母的心情是急迫的,也是生理和心理所必需的,不能因父母离婚而被剥夺。同时子女还享有不接受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不仅仅要顾及父母的要求,更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要求,尤其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这个阶段的孩子已经有了自主判断力,若其不愿意被探望,则不可以强加,这样只会给孩子蒙上心灵的阴影;最后,子女往往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依靠法定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尤其是在重大节日、子女生日、寒暑假等特殊日子里,探望权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这不仅会引起子女心理上的不安定,也会在一定程度打扰对方和子女的正常生活,甚至会给家庭带来困扰。综上,子辈探望父辈的要求在立法上没有顾及,这与我国的传统观念相背离。
第二,祖辈对孙辈的探望权问题
在现实的生活中,迫于生活的压力,父母往往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外出打拼,“留守儿童”现象比比皆是,而作为祖辈就承担起照顾小孩子的重任,在祖孙之间存在有很深厚的感情,有的甚至比父母的感情都深,有着不可被取代的地位。一旦父母双方离婚,孙辈就不得不离开祖辈随父或母生活。抚养孩子的祖辈在孩子生活中不再或很少出现,这对于对祖辈的依赖性很强的孩子来讲是不人道的,所以孙辈想见祖辈的心情就越发的迫切,而隔辈亲的祖辈也认为生活当中缺少了些什么。这样看来祖辈与孙辈之间的探望要求在立法上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传统观念相违背。
第三,平辈之间的探望权问题
随着80后独生子女的一代渐渐长大,逐渐成为了社会的中坚力量,开始成家立业,便出现了“双独父母”的现象,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两个孩子。在两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不可或缺的一个整体。加之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一旦80后的“双独父母”离异,便会出现一方各自带走一个孩子生活的现象。分手了便不再是朋友,父母形同陌路,但是在两个孩子的心目中不会这样,他们会希望多与父(母)所带的孩子相互亲近、相互探望、相互沟通,就像往日的生活一样,有时子女的心思往往会遭到对方或己方父母的反对,使其不得不放弃与之共处的机会,使平辈间关系变得疏远、冷漠,在两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缺憾,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探望的权利,这与我国传统思想不相符。
第四,特殊情形下长辈对晚辈的探望权问题
新修订的《婚姻法》只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离婚后的父或母,但在现实的生活中还存有:婚姻被宣告无效、撤销婚姻、解除同居关系及因通奸、强奸、卖淫或嫖娼等情况下孕育的子女,而在此特殊情形下的父或母的探望并没有立法保护。虽然上述情形是不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的,但是孩子的出生是无辜的,不能因特殊情形的无效而使孩子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一旦抚育子女的一方滥用探望权,子女的权益就越发的不能保障了,在探望权的实施过程中便有了阻碍,使得一方不能顺利探望。我国几千年来就有重视亲缘的传统,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特殊情形下的长辈与晚辈的看望就尤为重视,这或许是对于在特殊条件下的孩子的补偿吧。若一方权利滥用,这样探望权就被随意的剥夺了,这与我国的传统观念相背驰。
探望权的确立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它关系着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满足了家长对子女、子女对家长的情感需要,是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探望权主体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性与亲情。
[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