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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旅游开发中当地居民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

2013-08-15宏,何

铜仁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开发商参与者古镇

徐 宏,何 焱

( 凯里学院 旅游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

我国的古镇旅游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后期进入迅猛发展的时期。古镇旅游的快速发展,在拉动地方经济、带动就业、改善基础设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引起目的地居民的不满。

一、当地居民与开发商利益博弈问题的产生

在古镇旅游开发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就是当地居民和开发商。当地居民在古镇旅游开发中处于“主体”地位。因为在古镇旅游开发中,建筑物需要统一,古镇原貌需要保持,传统习俗需要传承,这些都需要当地居民的参与。而且,随着旅游者欣赏水平的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状态越来越成为古镇旅游的核心吸引物。所以,当地居民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的支持与否直接决定了古镇旅游开发的成败。而旅游开发商在古镇旅游开发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导着市场经济活动。任何古镇旅游开发都要市场化运作,而资本所有者——开发商事实上主导了古镇旅游的开发。由于当地居民个体的力量极其渺小,旅游开发商往往只顾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当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往往会采取消极的措施进行反抗。例如,抵制旅游,敌视游客,甚至暗地破坏旅游开发等。在古镇旅游开发中,时常有当地居民与旅游开发商或游客的矛盾冲突事件发生。

二、当地居民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

以西方经济学“经济人”理论为理论假设,以博弈理论分析当地居民与开发商的种种利益纠纷。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当地居民

传统上,对当地居民进行界定的标准有户籍、地域、民族、宗族等,而本文选择将居住年限作为当地居民界定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在旅游地居住生活一定年限的当地居民,才能深刻体会到旅游开发对他们造成的影响,并对这种影响作出强烈的反映。所以,本文将“当地居民”界定为在古镇旅游开发之前就居住一定年限的旅游地居民。

从古镇旅游开发的实际出发,我们根据当地居民与旅游开发的联系密切程度及其从中收益情况的差异,将当地居民分为“旅游参与者”和“旅游未参与者”。所谓“旅游参与者”,就是参与到古镇旅游的吃、住、行、游、购、娱六大产业链中,并从中得到明显经济收益的当地居民。“旅游未参与者”是指那些没能参与到古镇旅游经营活动中,也没能从中获得明显经济收益的当地居民。古镇旅游对当地居民的影响程度不同。“参与者”和“未参与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不同。他们同旅游开发商冲突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当地居民中的“旅游参与者”与开发商主要是一种经济利益博弈,而“旅游未参与者”与开发商主要是一种社会利益博弈。

2.旅游开发商

要对“旅游开发商”进行准确的概念界定是很困难的,因为无论是从经济规模、经营权限、运作机制等角度,旅游开发商都是难以量化的。王艳平教授认为,“对旅游开发商的界定应该舍小取大”。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也就是说只把那些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权限较多、承包时间较长的外来商业力量看作“旅游开发商”。

与此同时,在古镇旅游开发中,还有另外一些外部商业力量。它们经济规模不是很大(例如经营一些小酒吧、小旅社、纪念品店、小饭馆等),承包时间也不长,经营权限也很小。这部分人不是“当地居民”,也不能算作严格的“旅游开发商”。我们把他们界定为“外来居民”。虽然“外来居民”与“旅游开发商”同属外来商业力量,但两者有很大差异。除了经营规模、权限、时间等差别外,两者本质的差别就体现在经营行为和利益追求的不同。“旅游开发商”更看重于长远利益的追求,经营行为也更倾向于正当竞争;“外来居民”则是单纯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经济人”,并且为了追求眼前利益不择手段。在本文的研究中,“外来居民”不被看作“旅游开发商”,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二)当地居民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概论

在当地居民与旅游开发商的利益博弈中,开发商的博弈目标是经济收益最大化,而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却不尽相同。当地居民中的“旅游未参与者”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主要是一种社会利益博弈。他们没有机会或者不愿意参与到旅游开发经营活动中,不能从旅游开发中获得经济收益,反而还要共同承担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诸如物价上涨、环境污染、公共资源被侵占等。在缺少获得经济收益渠道的情况下,他们会积极地向开发商诉求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社会权利,也可能以此为由要求经济上受益。而“旅游参与者”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主要是一种经济利益博弈。他们已经参与到旅游经营活动中,他们的博弈目标是想从开发商手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经济收益。本文着重分析当地居民中的“旅游参与者”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

一般而言,在旅游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关系融洽的古镇,旅游开发一般比较顺利,双方都能够获得比较满意的收益,而在那些开发商与当地居民相互敌对的古镇,旅游开发比较失败,双方的收益都很低。还有一种情况,当一方守法、正当经营,而另一方不守法、恶意竞争时,不守法者总是比守法者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更大优势。因此,根据当地居民和开发商的收益状况,可以构建以下支付矩阵:

为了表述清晰,我们用数字代替字母,使C=6 ,A=5,D=3,B=2,b=6,a=5,d=3,c=2。于是,便构建出完全信息条件下当地居民“旅游参与者”与开发商的博弈支付矩阵。

在开发商采取“合作”策略前提下,“旅游参与者”采取“合作”策略获得的收益为5,采取“不合作”策略获得收益为 6。此时,“不合作”策略带来的收益大于“合作”策略。在开发商采取“不合作”策略的前提下,“旅游参与者”采取“合作”策略获得的收益为2,采取“不合作”策略获得的收益为3。此时,“不合作”策略带来的收益又大于“合作”策略。所以,无论开发商采取什么策略,“旅游参与者”采取“不合作”策略带来的收益都大于“合作”策略,即“旅游参与者”的最优策略为“不合作”策略。同理,开发商的最优策略也是“不合作”策略。

在理性假设条件下,当地居民中的“旅游参与者”和旅游开发商都会采取“不合作”策略,而这种(不合作,不合作)策略集却造成双方收益的最小化。在重复博弈中,如果博弈的一方率先改变自己的“不合作”策略,转而采取“合作”策略,但是他不能保证对方也会采取“合作”策略,那么他的利益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例如,“旅游参与者”在(不合作,不合作)策略集中收益为3,他率先改变自己,采取“合作”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采取“合作”策略收益为5,采取“不合作”策略收益为6,于是理性的开发商会采取“不合作”策略。这时,率先改变的“旅游参与者”收益却变成了2,比以前还少。这就是说,博弈双方一旦陷入不信任、不合作的怪圈,率先采取“合作”策略的一方会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于是,博弈双方在明知道“不合作”策略收益非最优的情况下,依然不愿意率先改变自己的“不合作”策略,博弈双方从而陷入一种“个体非最优,集体也非最优”的博弈陷阱。

以上便是从西方经济学博弈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当地居民“旅游参与者”与开发商不合作的原因。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双方利益博弈的主要内容。

(三)双方博弈的主要内容

1.经营权权限问题

旅游开发商开发古镇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而尽可能多的占有旅游资源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如果当地居民过多的参与到旅游经营活动项目中,一方面分去了开发商的“蛋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开发商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所以,理性的开发商会通过各种途径限制当地居民参与旅游经营。旅游开发商取得古镇旅游的开发经营权,也就拥有了相应的旅游事务管理权力。开发商通过自身的管理权力或借助政府的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干预当地居民参与古镇旅游开发。但是,当地居民为利益驱使必然会参加到旅游经营活动中,与开发商竞争。而当地居民的无序参与和无序竞争会影响古镇旅游的正常经营,损害古镇旅游的健康发展。所以,双方的合作与否影响双方的受益。

2.旅游经营中的“搭便车”行为

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私人不愿意单独为公共物品支付成本。理性“经济人”的最优策略是等待别人提供公共物品,自己直接受益而不需要付出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干预,公共物品会继续缺失,由此便会导致市场经济低效率。在古镇旅游开发中,开发商作为最大的主体和经营的主体,必然要参与到古镇旅游开发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等活动中,而这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公共物品。旅游开发商投资这些公共物品,目的是为了发展旅游获得经济收益。但是当地居民也是这些投资的受益者,而且还可能是主要受益者,然而理性的当地居民却不想为此付出代价。双方在此问题上的利益博弈与 “智猪博弈”如出一辙。当地居民处于 “小猪”的位置,他们的最优策略就是选择观望等待,搭开发商的“便车”。开发商处于“大猪”的位置,他们必须投资,但又不甘心当地居民坐享其成“搭便车”。他们希望当地居民,特别是当地居民中的“旅游参与者”,能够分担公共物品的成本。当然,当地居民的“搭便车”,是建立在开发商“开车”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不积极,则会影响到古镇旅游的正常发展,损害双方的利益。

3.旅游资源产权和受益权的问题

古镇旅游的核心吸引力在于文化,而这种文化不是死的,是活生生的。它由一定的人群所负载,并由特定的人群创造并传承。文化被作为一种商品拿到市场上交易,而文化资源的产权问题、收益问题却不甚明晰。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文物资源属国家和全体人民所有,但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地方政府事实上拥有了对旅游资源的处置权、收益权、甚至直接经营权。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出于税收、政绩等方面的考虑,急于吸引开发商的投资,往往把各种旅游资源甚至当地居民个人或集体财产的旅游资源都转让给开发商。但是,产权的转让却没有使当地居民获得应有的收益。这种产权不清晰,受益不均衡的情况,必然加剧当地居民和开发商的矛盾纠纷。

4.经营行为的分歧

造成当地居民与开发商双方经营行为的分歧的最重要的诱导因素就是“外来居民”。“外来居民”是流动性的商业力量,不像开发商那样进行巨额投资并追求长远利益,也不像当地居民对古镇有强烈的家园感情。他们是纯粹的“经济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日常经营中会不择手段,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等。“外来居民”以不正当经营行为与当地居民的正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竞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当经营行为很明显会处于劣势。所以,理性的当地居民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为了在与“外来居民”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他们也会采取不正当经营行为。于是,这便造成了当地居民在日常经营中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很明显,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短视行为,会造成经营秩序混乱,给古镇的声誉带来恶劣的影响,影响到古镇旅游的长远发展。而这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当地居民与旅游开发商。经营行为问题其实是当地居民、“外来居民”、开发商三方利益博弈问题,当地居民与开发都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做出取舍。

5.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决策问题

《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中所倡导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措施之一,就是把居民参与当作旅游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环节。从当地居民的角度来讲,他们也希望能够参与旅游决策。因为,古镇旅游开发会改变他们原有的生活状态,他们希望这种改变能够体现自己的意愿,并且在参与决策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当地居民中的“旅游参与者”,他们已经参与到古镇旅游经营活动中,已经获得了经济上的收益,但同时又受到开发商的竞争、挤压,所以他们希望通过参与决策的机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提供便利。对旅游开发商而言,让当地居民的参与决策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商在以后的决策中会受到当地居民的“钳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多出一道屏障。

三、建立当地居民与开发商利益的协调机制

(一)博弈陷阱问题的解决

博弈陷阱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直接原因是信息不对称。解决博弈陷阱问题的根本在于解决市场失灵。当市场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时,客观上就需要外部力量的干预。外部力量主要是指政府,只有进行必要的政府干预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解决博弈陷阱。此外,还需要建立明确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双方行为的实施,其中一方采取“合作”策略时,能够保证另一方也会采取“合作”策略,这样才能跳出博弈陷阱。

(二)建立当地居民与开发商利益的协调机制

具体而言,处理好当地居民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由当地居民代表组成的“旅游协会”

现行的村民组织“村委会”,更像是一级政府组织,更多的体现政府的意志,而不能很好的反映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旅游协会”要由当地居民中的“旅游参与者”和“未参与者”代表共同组成,由村民民主推荐产生。旅游协会成立之后,当地居民以集体的形象出现,既能够更好的反映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又能够对当地居民起到监督作用,减少“公地悲剧”的发生。

2.当地居民进行思想教育,提高旅游认识

当地政府、旅游开发商、旅游协会要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思想教育,使他们对古镇旅游有全面的认识,从而避免由于认识误区所导致的各种破坏行为,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旅游经营活动中。

3.提高当地居民的旅游参与率和收益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地居民的经济意识、权利意识日益觉醒,要求旅游参与、旅游受益的意愿空前强烈。开发商应尽可能地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对拥有文物产权的当地居民给予利益补助,尊重当地居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在提高当地居民的旅游参与率方面,可以允许当地居民以出资的形式参股古镇旅游企业,还可以尝试让当地居民把土地、房屋、建筑等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到旅游开发中。总之,让当地居民真正成为旅游开发的主体,增强当地居民的主人公意识和责任感。

4.积极发挥社区“精英”的作用

社区内的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的磨合下,社区内部往往已经形成了某种内部机制来维系社区的运转。中国的农村是建立在亲缘、地缘、业缘的基础之上的“熟人社会”。当地居民拥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一些精英人物,如“寨老”、“族长”等,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思维行动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虽然现在的寨老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减小了,但是在主持仪式、维护习俗、调节纠纷等方面依旧发挥很大作用。而且,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游客对于宗族文化神秘性的向往,寨老及其行为日益演变成一种旅游吸引物。所以,一定要注意发挥“精英”力量的作用,吸收他们参与决策,利用“精英”力量的示范效应来促成社区的共同特征。

5.政府的适当干预

市场经济失灵导致公共物品缺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博弈陷阱”。这些都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只有通过立法、监督、税收等多种手段才能解决此问题。然而,我国旅游业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经营体制问题。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产权不清晰,政府工作职责、范围、权限没有明确的界定,进而导致政府在干预旅游业发展时出现一系列问题。概括来说,政府在干预旅游发展时常犯两种错误。一是干预过少,未尽到职责解决问题;一是过度干预,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化运作,导致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对旅游开发的干预要适当。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引导,要充当好“守夜人”的角色,既要协调好当地居民与开商的矛盾,又要给旅游企业充分的施展空间。

6.环境保护组织、遗产保护组织等公益机构的监督十分必要

在监管方面,公益组织可以做到公正公平。在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他们能够站在科学、客观的角度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督既有利于文物资源的保护,又有利于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例如,丽江古城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就曾因为过度商业化等问题受到世界遗产组织的“黄牌警告”,后来丽江古城接受遗产组织的建议进行了积极改进,从而保证了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古镇旅游的开发中,一定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组织、遗产保护组织等公益机构的监督工作,甚至主动寻求相关公益机构的监督、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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