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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的形成

2013-08-15李良品

铜仁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西南地区土司

李良品

(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涪陵 408100 )

土司制度是土兵制度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土兵制度是土司制度实施的根本与基石。一定程度上,封建中央王朝在西南地区(包括今云南、四川、重庆、贵州、广西、湖南湘西及湖北鄂西)实施土司制度是西南地区土兵制度形成的催化剂。没有土司制度在西南地区的实施,元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就不可能形成。

一、西南地区土兵制度形成的渊源

元代土兵制度源于两宋时期的土兵制度。宋代中央政府王朝对土兵招募、训练、戍守等方面都有较明确的制度,其首领为具有封建领主性质的都督主、知州、刺史、县令和峒主,即西南少数民族首领。目前,有专家学者认为,到北宋神宗年间(1068年~1085年),西南地区土兵基本形成[1]66。目前有关宋朝时土兵的相关情况,如在《宋史》、《宋会要》、《宋会要辑稿》、《武经总要》、《岭外代答》、《桂海虞衡志》等史籍中都有一定记载,显现出以下特点:

(一)土兵来源各异

两宋时期,土兵的来源渠道有两个:一是按照户籍中男丁多少选取土兵。如《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广南西路土丁》云:“近制主户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则减旧丁十之七。余三分以为保丁,保丁多处内地,又俟其益习武事,则当蠲土丁之籍。”[2]4744《宋史·卷一百九十一·保丁》载:“二广保丁,每户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数。”[2]4790另据《壮族通史》载:宋朝时,广西的邕州、宜州、融州、钦州等地,有土丁、壮丁、峒丁、保丁、寨丁等土兵,多由土官土酋率领,王朝派人组织训练,赖以防守。俚僚之户,或五丁抽一,或三丁抽一,组成土丁、壮丁、保丁等军[3]639。二是在各地招募。如《宋史·卷一百九十一·湖北土丁刀弩手》载:“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闲山,散居边境,教以武艺。”[2]4791从史料上看,宋代的土兵与保甲制存在一定的关系。《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巡社》载:“每十人为一甲,有甲长,有队长;四队为一部,有部长;五部为一社,有社长;五社为一都,有都正。于乡井便处驻扎。”[2]4789同时,对于各种不同类别的土兵的训练也有一定的安排。《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土丁》载:“绍兴中,诏依嘉祐措置,三时务农,一时讲武,诸县逐乡置教场,自十一月起教,至次年正月罢教。”[2]4790《宋史·卷一百九十一·湖北土丁刀弩手》载:“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闲山,散居边境,教以武艺。”[2]4791《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建炎后砦兵》对广西路的砦兵有简略记载:贺州二砦,即临贺、富川;昭州四砦,即昭平、云峒、西岭、直山;钦州二砦,即西县、管界[2]4794-4795。

(二)接受国家编制

宋代范成大的《桂海虞衡志》中有土官、土兵的记载:“羁縻州洞,隶邕州左右江者为多。旧有四道,侬氏谓安平、武勒、忠浪、七源四州,皆侬姓。又有四道:黄氏谓安德、归乐、露城、田州,皆黄姓。又有武侯、延众、石门、感德四镇之民,自唐以来内附。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国朝开拓浸广州县洞五十余所,推其雄长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有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洞。其次有同发遣权,发遣之属,谓之主户。馀民皆称提陀,犹言百姓也。其田计口给民,不得典卖,惟自开荒者由己,谓之祖业口分田。知州别得养印田犹圭田也。权州以下无印记者,得荫免田。既各服属其民,又以攻剽山獠及博买嫁娶所得生口男女相配,给田使耕,教以武技,世世隶属,谓之家奴,亦曰家丁。民户强壮可教劝者谓之田子。田丁亦曰马前牌,总谓之洞丁。”[4]由此可见,宋代羁縻州县治下的土兵已初具规模。值得注意的是,壮族的峒丁已成为羁縻州土官管辖之武装,战时为兵,平时耕种,战斗力颇强,是宋代西南地区的土兵。宋代峒丁一度由国家编制而校阅有度,如《宋史·卷一百九十一》还记载:“治平二年,广南西路安抚司集左、右两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将,各占邻迭为救应, 仍籍壮丁,补校长,给以旗号。峒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阅,察视戎械。有老病并物故名阙,选少壮者填,三岁一上。”[2]4746中央王朝制定了义军、土丁、弩手、峒丁的组织结构,并就职责和校阅周期以及递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峒丁的日常训练及奖赏择优方法,《宋史》亦有详细记载:“邕、钦峒丁委经略司提举,同巡检总莅训练之事,一委分接;岁终上艺优者,与其酋首第受赏。五人为保,五保为队。第为三等;军功武艺出众为上,蠲其徭役;人材矫捷为中,蠲其科配;余为下。边盗发则酋长相报,率族众以捍寇。”[2]4747-4748这足以证明宋代西南地区土兵已经接受国家对军队的统一编制。

(三)承担相同职责

在宋代西南地区的羁縻州、县、峒,每个少数民族首领均领有一定数量的土兵,其管辖下的精壮男子都是土兵[5]423-424。宋代土兵的数量是根据需要而确定的。若遇战事,西南地区少数民族首领管辖下的土民,凡壮年男子都是土兵。这些土兵一般不远戍,主要起“镇守”本地的作用。《宋史·卷四百九十三》载:桂阳监宋守信奏:“今衡州监酒黄士元颇习溪峒事,愿得敢战士二千、引路土丁二百,优给金帛,使之逐捕”,并敕土酋“亓斌等合力以进”,“诏用其策,于是大发兵讨之”[2]14188。其实,宋代土兵职责不完全是“防守”,其职责有以下三个方面。

1.戍守卫边

如治平年间(1064年~1067年),张田任桂州知州,“京师禁兵来戍,不习风土,往往病于瘴疠,田以兵法训峒丁而奏罢戍”[2]10706。京师兵不习水土,张知州改用土兵戍守。绍兴初(1131年~1162年),平州五寨堡守军,“禁军、土丁千人”[2]14211,京师兵和土兵一起戍守。土兵除了轮流戍守之外,还有保卫边疆的职责。如宋嘉祐中期(1056年~1063年),知桂州陆诜至邕州,“集左右江四十五洞酋,诣麾下,简阅土丁五万,补置将吏,更铸印给之,军事益张。交人滋益恭,遣使入贡”[6]385。宋代时,广西土兵在防御交趾(今越南)侵犯和保卫边防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镇压内乱

宋代时,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时有内部叛乱,土兵就成为镇压统治阶级内部反叛的工具。如北宋开宝四年(971年),“黎州定远兵士构叛,聚居鹿角溪,阿伏(阿伏时为邛部川蛮都鬼主)令弟游击将军卑吠等率众平之”[2]14233。

3.“以蛮攻蛮”

例如:辰州“猺人”秦再雄,武健多谋,擢辰州刺史,“再雄感恩,誓死报效。至州日训练土兵,得三千人,皆能被甲渡水,历山飞堑,捷如猿猱。又选亲校二十人分使诸蛮,以传朝廷怀来之意,莫不从风而靡,各得降表以闻”[2]14172。

总体来讲,无论是义兵、义士、民兵、弓箭手、土丁、把截将、峒丁,还是保胜、勇敢、保丁、万弩手、壮丁民社、良家子、义勇等土兵,都是受宋王朝控制、由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组成的军队,都必须履行相关的职责。

(四)组成不尽相同

宋代,西南地区土兵内部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主要是根据其分布的区域不同而设置的。“其校长之名,随州县捕置,所在不一。”[2]4743“黔州诸砦有义军正副指挥使、兵马使、都头、砦将、把截将,并壮丁总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县有义军指挥使、巡检将、砦将、科理、旁头、把截、部辖将,并壮丁总千四百二十二人。”[2]4743-4744《宋史·卷四百九十三·广南西路土丁》载“嘉祐七年,籍税户应常役外五丁点一为之。凡得三万九千八百人。”[2]4744元丰六年(1083),广西经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余人,缓急可用。欲令所属编排,分作都分,除防盗外,缘边有警,听会合掩捕。”[2]4745《宋史·卷四百九十三·邕、钦溪洞壮丁》载:“治平二年,广南西路安抚司集左、右两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将,各占邻迭为救应,仍籍壮丁,补校长,给以旗号。峒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2]4746从上述引文看,宋代西南地区的土兵数量众多。宋时广西的土丁、峒丁,无不习战,标、枪、刀、弩、箭、牌等武器,用之甚精,故强武可用。在那些强壮可用者当中,教以武技,谓之“田子甲”,又曰“马前牌”,是耕田之甲土也,总称为峒丁。这些传统作战武器,至明、清时,土兵、俍兵用而不废。宋代土兵受武技训练,教以阵法,有较严格的组织,设级职,有都头、指挥使、都指挥,以土酋担任之[3]642-644。作战时“彼此布阵,各张两翼,以相包裹,人多翼长者胜,无他奇。”[7]

但是,对于土兵的组织和人数、将领级别,各地的情况略有不同。在今渝东南,“黔州诸砦有义军正副指挥使、兵马使、都头、砦将、把截将,并壮丁总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县有义军指挥使、巡检将、砦将、科理、旁头、把截、部辖将,并壮丁总千四百二十二人。”[2]4744夔州路将领的待遇是“职级已上,冬赐锦袍,月给食盐、米麦、铁钱;其次紫绫锦袍,月给盐米;其次月给盐米而已。有功者以次迁”[2]4743。从总体情况看,宋代西南地区的土兵一般属于乡兵的范畴,归当地官吏指挥调派。如“施、黔、思三州义军土丁,总隶都巡检司”[2]4743。此外,宋王朝还对土兵的屯戍、调防、训练等方面,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总之,宋代土兵与地方军“厢兵”一样,由官府赡给,归诸州统辖,其首领由溪洞豪酋担任[8]142。值得注意的是,宋代中央政府对土兵的招募、编制、组成、训练、职责、戍守、调防等方面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并为元代土兵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这并非意味着土兵制度已经形成。因为,中国的土司制度还没有形成,土司时期的土兵制度自然也未能形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说明了这个道理。

二、元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形成的标志

土兵制度的形成,必须有其自身的标志。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看,元代的土兵制度虽然不够完备,但已初步形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体制

元代已初步形成中央、地方及土司等两个层次、三种形式的土兵军事领导体制(笔者有另文专门研究此问题)。同时,土兵军事领导机构的发布与指挥系统已初步形成。按照元代规定,土官土司属于中央政府管辖,土兵无疑属于土司统辖。而内附土司由于中央朝廷的重视与信任,却具有节制军马的权力。虎符是节制军马的凭据。元代中央政府规定:“诸官非节制军马者,不得佩金虎符。”[9]106-107如至元十二年(1275年)六月,“四川行省参政曲立吉思等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赴阙,定其地,立州县,听顺元路宣慰司节制”[9]37。至元十五年(1278年)十一月,“罗氏鬼国主阿榨、西南蕃主韦昌盛并内附,诏阿榨、韦昌盛各为其地安抚使,佩虎符”。同年十二月己卯,“签书西川行枢密院昝顺招诱都掌蛮夷及其属百一十人内附,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赐虎符,余授宣敕、金银符有差”[9]31。

(二)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元朝时,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统治区域多为军户世袭制,如《元史·卷一百·兵三·马政·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军民屯田》载:“世祖至元二十七年,立会通民屯,屯户系爨僰土军二户。十六年,立建昌民屯,拨编民一百四户。二十三年,发爨僰军一百八十户,立军屯。是年,又立会川路民屯,发本路所辖州邑编民四十户。十六年,立德昌路民屯,发编民二十一户。二十年,始立军屯,发爨僰军人一百二十户。”[9]302这种军户世袭制,时称土兵。又如播州(今贵州遵义地区)杨氏土司,既管军,又管民,实行全民皆兵,有战事就征战,无战事还牧耕,“寓兵于农”[10]123。再如云南之寸白军等“皆不出戍他方者”,即乡兵[9]293,也就是土司兵。元朝统治者以少数民族身份入主中原后,由于内地辽阔和众多汉民需要镇抚、咽喉要地及边境需要戍守等因素,兵员严重不足。于是,元统治者每平定一处地方,都下令征服兵役。例如:至元四年(1267年),诏谕平定地方“编民出军役”[11]116;至元十五年(1278年)正月诏谕,“云南阔远,多未降之地,必须用兵,已签爨、僰人一万为军,续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军”[11]2517;至元十七年(1280年)七月,“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平江南,募死士愿从军者,号答刺罕,属之刘万户麾下”[11]2518。元统治者对西南民族地区很不放心,更是组织了大量土兵以维护其统治。

(三)土兵建制

元代西南地区,土司除了具有土司制度作庇护的统治优势之外,还在军事上已逐渐建立起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土兵。这是元代中央政府不能忽视的。

1.组成形式

元代西南地区土兵的建制,主要有下列两种形式。一是按民族组成的土兵。如广西有“撞兵”(即僮兵)[11]2578。“撞”即“僮”,即由僮族(今壮族)组成的土兵。《元史》载有“云南之寸白军”[11]2509。寸白军即“爨僰军”。“爨僰”简写作“寸白”。元代云南的“爨僰军”是朝廷签发元代云南当地族群“爨”、“僰”人(即今彝族、白族的先民)组成的土军。与元朝的蒙古军、汉军和新附军不同的是,如爨僰军类戍守边疆地区的诸部族土军,是驻守本地而不出戍他方的,故又称乡兵,战时出征,无战屯田。元代云南的军屯以爨僰军为主,其屯田遍布大理、鹤庆、武定、威楚、中庆、乌撒、临安、罗罗斯等地。广西有蛮兵、徭兵:泰定四年(1327年),“开南州土官阿只弄率蛮兵为寇”,又“静江路徭兵为寇”[11]682-683。这里的“蛮兵”为彝族土兵,“徭兵”为今瑶族先民组成的土兵。此外,还有藩部丁壮:至顺元年(1330年),“发藩部丁壮二千人戍成都”[11]766。这里的“藩部丁壮”,即指藩族(今藏族)的土兵。二是按地域组成的土兵。《元史·卷十二》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发罗罗斯等军助征缅国”[11]245。这里的“罗罗斯军”是今四川西昌地区的乡兵。《元史·卷二十三》有“思、播土兵”[11]521的记载。《元史纪事本末·卷六》载,“至元二十一年夏四月”,“忽都铁木儿征缅之师为贼冲溃,诏复思、播田、杨二家军助之”[12]36。这里的“思、播土兵”,即是思州(治今贵州省务川县)、播州(治今贵州省遵义市)地区的土兵。《元史·卷三十五》中有“碉门安抚司兵”的记述:至顺二年(1331年),“发碉门安抚司兵”[11]790,绝大渡河。这里的“碉门安抚司兵”,是碉门(今四川省天全县)地区高氏、杨氏下辖的土兵。《元史·卷三十四》载有“顺元土军”:至顺元年(1330年),调“顺元土军五百人御之”[11]751。此处指元代顺元(今贵州省贵阳市)地区的地方兵。《元史·卷三十五》中有对“八番军”的记载:至顺二年(1331年),“八番军从征云南者俱屯贵州”[11]780。这里的“八番军”,是指在八番地区(今贵州省惠水县一带)的土屯军。此外,还有“左右江土军”,如《续文献通考·兵考八》载,“大德元年七月,招收亡宋左右两江土军千人”。这说明该军是在“招收”宋代土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土官底簿·云南·大和县神摩洞巡检司巡检》有洪武十五年(1382)“招谕金齿土军”的记载[8]151。由此可见,元代在西南民族地区组织的土兵数量是很多的。

2.土兵体制

西南地区的土兵,自宋代以来,其执行的体制均为“兵农合一”制。奉调应征为兵,奉令息战为民。西南边疆地区土兵为三分戍守,七分耕种。内地土兵为二分戍守,八分耕种。其军籍为世业制,若军户绝嗣无承役的,则在其所落籍的亲属中选补。土兵之招募原则,南宋时期的周去非在《岭外代答·卷三·土丁戍边》云:“宜山、忻城二县,三丁抽一”,亦有五丁抽一的。由土府县司土官统领,隶于府尹、郡守节制,以省提督、巡抚调遣征战,听命于封建中央王朝兵部。元代执行部落兵制,土兵服役年龄为本部落之男子自15岁起至70岁全部当兵。乾隆《庆远府志·武职》载:元朝在庆远路辖区置千户所,设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镇抚百户(正六品)。又立万户府,设正万户(正四品),副万户(从四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后因名不称实,遂罢万户府,而设指挥使及千户等官。将所部兵达5000人者称为指挥使,1000人者为千户,100人者为百户,50人为总旗,10人为小旗。之后审定卫所之制,先是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总旗领小旗5个,小旗领军10人。后又更定其制,每卫设前后左右5000户所,大率以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千户所,112人为一百户所,设总旗2人,小旗10人[13]119。

(四)土兵职责

元朝统治者在西南地区实施统治之后,在已“阅户籍民”的“编民”区域组织了大量土兵,以维护其在西南地区的统治。在所组织的土兵中,他们借助土司的力量,加强土司的职责。具体来讲,土兵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军事训练

军事训练在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和战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宋元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土司治下土兵的军事训练是教习使用冷兵器进行格斗和演练阵法,其主要内容是弓、矢、戈、殳、矛、戟一类冷兵器的使用和车阵战术,常以围猎进行军事演习。如《岭外代答》记载,宋代广西的主要兵器有蛮刀、蛮甲冑、蛮弩、融剑、黎弓、药箭、梧州铁器等。其中,“蛮弩”对该兵器的记载尤详:“凡蛮猺之弩,状如中都之吃笪弩,盖不能弯弓,而皆能踏弩也。以燕脂木为之,长六尺余,厚二寸,博四寸许。其长三尺余,厚止半寸,不划箭槽,编架其箭于栝,故名曰编架弩。其箭剡竹为之,或用小圆竹,而皆有弩之箭户。镞如凿,或如凫茨叶,以软皮为羽,利于射高而不可以俯,射则弓易软,矢易钩,非良材也。宜州、南丹等及邕州左、右江之诸峒西南旧弩,其制作略同,其弓材则良矣。唯南丹弩,弓材为绝佳。盖南丹弩弓,其材有五:加木,上也;石木,次也;黄速、櫑,又其次也;燕脂木为下矣。加木,射愈近而激矢愈远,无末约之弊,故名曰加。石木肤理沉黑,坚类铁石。黄速、櫑发矢,声铿然也,视燕脂木,则力同而矢远倍之矣。余尝闻吃笪小弩之利,材之良,与夫抹弦掇弦,擫矢撅矢之技,颇臻乎巧。及闻静江猺人弩劲甚,矢无空发,古县之民,一闻虚弦之声,率皆奔溃,因见蛮弩卽吃笪之大者耳。”[14]210-211明代邝露所著的《赤雅》一书,第一部分对于土司的兵制兵法,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述及兵制、土兵队伍结构、指挥系统、阵法、战法、军规、军纪、赏罚和各种武器,尤其是“岑家兵略”和“云亸君兵法”有详细记述。如《赤雅·云亸君兵法》载:“云亸娘相思寨兵,能以少击众。部署之法,将千人者,得以军令临百人之将;将百人者,得以军令临十人之将。一人赴敌,则左右大呼夹击,一伍争救之。一人战没,左右不夹击者,即斩;一伍之众,皆论罪及截耳。一伍赴敌,则左右伍呼而夹击,一队争救之。一伍战没,左右伍。不夹击者,即斩;一队之众,皆论罪及截耳。不如令者斩,退缩者斩,走者斩,言惑众者斩,敌人冲而乱者斩,敌以金帛遗地,拾者斩。其功赏之法,战没者、临阵跃马前斗,因而破敌,虽不获级,而能夺敌之气者,受上赏。斩级者论首虏,斩级而冠同伍者,辄以其伍属之。”[15]2-3在土家族地区,土司对土兵开展经常性的训练,一般在土司治所,往往有专门用于训练的场所,如永顺司有校场坪、搏射坪;在散毛、大旺、金峒等司的衙署前,都有校场或称为“马道子”的跑马射箭之地[1]183。

2.接受军事征调

元代西南地区土兵,在接受中央王朝的征调时,其主要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协助蒙古军对内镇压。据载,土兵协助蒙古军无论在对内镇压或对外作战方面都曾起过广泛而重大的作用[5124-125。对内镇压方面,或用于镇压统治阶级的内部反叛。如《元史类编·大理》载,至顺年间(1330年~1333年),诸王秃坚反,朝廷曾遣“邛部知州马伯所部蛮兵”加以进讨。这是“蛮兵”参与统治阶级内争的例证[8]124-125。又如至顺元年(1330年),云南诸王秃坚及万户伯忽、阿禾、怯朝等叛,一月攻中庆路陷之,二月攻仁德府至马龙州,朝廷“调八番元帅完泽将八番答剌罕军千人、顺元土军五百人御之”[11]751。有的用于镇压人民起义。如至元元年(1264年),舍利畏结威楚、统矢、善阐及三十七部诸爨(白、彝等族)各杀守将以叛(举行起义),善阐屯守官不能御,遣使告急,“信苴日率众(即土兵——作者注)进讨,大败之于威楚”[11]3910。或用于以“以蛮攻蛮”。如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以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事副元帅陈仲达“将二千二百人(黎兵)以征黎蛮”[11]346。至大三年(1310年),针对湖广省乖西带蛮阿马等连结万人入寇,“遣万户移刺四奴领军千人及调思、播土兵并力讨捕”[11]521。二是对外作战。在对外作战方面,主要用于攻降交趾和防御缅兵。如宪宗时大理僰人段兴智“率僰、爨军二万为前锋,导大将兀良合台讨平诸郡之未附者,攻降交趾”。至元十三年(1276年),“缅国拥象骑数万,掠金齿南甸,欲袭大理”,行省遣段兴智之弟,大理总管信苴日“领骑兵千人御之”[11]3910-3911。因这些土兵在对外作战过程中熟悉当地的地形并得到人民支持,所以,每次作战都战绩颇著。三是轮流戍守各地。在封建统治体制下,作为一种封建义务,西南地区土司土兵要负责一些地区或重镇的戍守。如元大德九年(1305年),“命两广以南军与土人同戍”[9]62-63。又如泰定三年(1326年),“广西宣慰使王瑞请益戍兵,以土民屯田备蛮”[9]87-88。

3.实行屯田自给

元王朝在西南地区组织大量土兵。为了解决这些土兵的粮饷,曾普遍实行了屯田自给活动。元王朝采取寓兵于农的方法,有助于维持其在西南地区的统治势力和西南地区的社会稳定。从现有史料看,元代屯田的方式以各族土兵立屯耕种为主。具体来讲,当时西南地区各民族的屯田土兵有以下几种。一是广西的徭兵、僮兵。大德三年(1299年),广西“部民有吕瑛者,言募牧兰等处及融庆溪洞徭、撞(僮)民丁,于上浪、忠州诸处开屯耕种”,计徭兵、僮兵屯田为五千六百九十一户[11]2579。二是云南的爨僰军。这在《元史·卷一百一·兵三》中记述颇多。如至元二十六年(1289),立大理路军屯“于爨僰军内拨二百户”,次年“复签爨僰军二百八十一户增人”,立曲靖路军屯“于爨僰军内签一百六十九户”,立仁德府军屯“签爨僰军四十四户”。至元二十七年(1290),鹤庆路“签爨僰军一百五十二户立军屯”,武定路军屯“爨僰军内,签一百八十七户”,威楚路军屯“于本路爨僰军内签三百九十九户”,中庆路军屯“用爨僰军人七百有九户”,乌撒路“以爨僰军一百一十四户屯田”,临安路立爨僰军屯“为户二百八十八”,计屯田为三千三百三十二户五千人[11]2575-2579。这是元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土兵屯田“以资军饷”[11]2588,最终达到“屯田备蛮”[11]671的目的。

4.参与各种仇杀

元代,西南地区土兵时常参与土司的仇杀。对于依附于土司的土兵来讲,这似乎成为一种职责所在。从历史上看,西南地区土兵参与的仇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司官族内部因夺袭而发生的内部仇杀。众所周知,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和斗争大抵源于争权夺利,主要是围绕土官职位的袭替而表现出来。从史料记载来看,元代对土官袭替的年龄尚无明确规定。这种做法,往往容易造成官族内部争袭纠纷。父子、兄弟、叔侄之间,尔虞我诈,争权夺利,“骨肉相屠”,互相残杀。此类事情时有发生,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据《(嘉庆)广西通志》载,元时,田州路总管岑野先之妻周氏年二十六,“野先为庶母黄害,并欲杀周子。(岑)伯颜方七岁,周携之窜匿,流离播迁,十有四载。岑福广以靖乱为名,遂夺田州,复欲害伯颜。周多方调护,令伯颜出见福广,以集人心。又预规趋避以远祸,卒能拒福广,复世职。及伯颜知田州,绰有政权,皆周之教也”[16]。泰定三年(1326),“镇安路总管岑修广为弟修仁所攻”;致和元年(1328),“安隆寨土官岑世忠与其兄世兴相攻”[9]87-90。二是土司之间为争夺地盘而进行的侵夺仇杀。据史载,泰定三年(1326),左右两江地区黄胜许与岑雄二族仇杀,元城高唠为湖广行省平章,请诏谕之,“果相率效顺”[17]1086。同年,全茗州土官许文杰率众攻打茗盈州,杀知州事李德卿等人,朝廷派兵征讨。致和元年(1328)三月,云南安隆寨土官岑世忠为抢夺其兄岑世兴(来安路总管)的地盘,导致两者相互攻伐,刀兵相见。至正十七年(1357),泗城土官岑福广趁田州骚乱之机,率兵占据田州。至正十九年(1359),上思州土官黄英衍聚兵攻占太平路,夺其官印,逐其土官李兴隆,强行路总管事。从总体看,在元代土司制度逐渐正式确立的特定时段,广西土司间仇杀的频度、范围与规模相对而言尚属较小[18]189。

土兵制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与国家的军事制度一样,主要指军事力量的组织形式、领导方法和管理手段的总和。土兵制度主要包括军事组织体制、武装领导体制、军队指挥体制、军事训练体制、军事职责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及兵役制度等内容[19]4。从上面分析可见,元代的土兵制度已具有领导体制、兵役制度、土兵建制和土兵职责等相关制度。所以说,元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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