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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3-08-15延永玲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民权力法治

延永玲

(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河南 焦作 454150)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和政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一表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管理工作的科学把握和高度重视,表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一、法治保障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法治意识,从而构建参与型、互动型乃至自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走法治之路

社会管理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以人为本的公平的社会管理,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制定规则,而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最有效的规则就是法治。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利益多元化时代,调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必须强调法治。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任何社会和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关键是必须将全部纠纷纳入法律解决范围之内,从法律制度整体设计上不留法律空白。

我们搞机构改革走法治之路,社会管理创新同样要走法治之路。法治是通过弘扬一系列正义价值来规范社会关系,建立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因此,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是其必然的要求。

(二)通过社会管理保障民生要靠法治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真正实现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改善和保障民生这一目标,最需要的仍然是法治保障。比如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等,这些民生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政府持续的投入,如果没有法治保障,各级政府能否保持投入的力度还有疑问。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改善民生,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任何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都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资格、权力等问题明确了,才能有序参与。

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非常丰富,医疗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内容本质上都属于社会管理改革和创新的部分,这些改革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其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法治建设,这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治本之策。上述改革的成果,也只有固化为法律才能长久。

(三)促进社会规范有序运行需要法治保障

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既需要宗教、伦理、习惯、政策等的调控,也需要法律,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提供了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矛盾与冲突普遍存在,要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均衡、有序、共同发展,社会就要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法律虽然不是唯一的行为规则,但其具有公正性、严肃性、稳定性等特点,应是最重要、最理性的行为规则。

二、社会管理创新应坚持的基本法治原则

(一)合法原则

社会管理创新要做到真正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确保有序进行,就要严格遵守法律。具体来说,首先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要合法。就我国现实状况来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涉及面要广,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因此应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其次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程序要合法。各个主体应在法律范围内以适当的程序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内容,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最后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要合法。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序稳步推进,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民伤财而又无实际效果,也不能抛开我国国情随意移植国外的社会管理模式。

(二)权力有限原则和权利优待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最终享有者,政府的权力是相对的、有限的,要受到人民权利的限制和约束。权利有限原则主要包括:一是政府权力内容的有限性。对政府权力而言,坚持法无授权即无权的原则,即只有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才能行使。二是权力行使方式的有限性。权力要以有利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有利于社会治理的方式去行使。三是权力的行使要有底线。即不得以侵害公民权利为代价,不得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借口,随意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

权利优待原则,即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底线,要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创造条件让公民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权利。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坚持权力受限于权利、权力让位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要明白赋予政府的权力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权利。

(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主要在行政法中使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该原则主要体现为:一是社会管理创新要有目的性,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需求。二是社会管理创新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不仅形式要合法,更要合乎“法治之理性和社会公正”。三是要坚持比例原则,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兼顾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三、如何利用法治更好地保障社会管理创新

用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顺利进行,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

1.加强政府部门法律制度建设

一是规范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依法确定政府社会管理的边界和内容。通过制定政府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管理的对象和内容及方式进行及时更新,提升政府部门的管理效能。二是健全管理执法的各项制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执法权要相对集中,确立权责一致原则,坚决纠正处理滥权、越权和不作为现象;另一方面,建立相关管理执法制度,确保政府部门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2.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通过法制建设,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发挥独特的优势,成为一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社会力量,健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机制,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容、形式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内容,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便于政府从具体事务中解脱,把精力放在宏观指导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

3.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在充分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法律前,要采取听证、协商、讨论等多种方式,听取公民的意见建议,做到决策和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二是形成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法律机制。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信访、监督等制度,形成公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法律机制。

(二)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于立法、执法和守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当立法者崇尚良法之治,执法者对法律心存敬畏,普通公民对法充满崇拜和信仰,才能真正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1.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法律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最后的合法救济手段。一是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并被遵守。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并依法办事,违法者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法律被广泛认同和尊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被人们普遍尊重和爱戴,并被广泛信仰和崇拜。

2.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开展法制宣传

政府要增强人权观念,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以维护最广大群众最根本利益、让群众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依法享受公共服务为根本目的。同时,应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经常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形成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每个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自觉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公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法治保障的核心内容。

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用法律规范社会管理的日常工作;政府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审判机关的依法判决、裁定,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监督,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各级政法机关和干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注重实体正义,又注重程序正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原则和法治理念,排除各种干扰,抵制各种诱惑,在服务好大局的背景下,使法律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神。

[1]莫于川.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法学论坛,2010,(6).

[2]陈用龙.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思考[J].岭南学刊,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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