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教育法律信仰危机的根源及对策
2013-08-15张燕
张 燕
(安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信仰是人类永恒的本质和情感寄托,是人类最高的意识形式,是人们行为的强大动力和力量源泉。教育法律信仰是我国实现依法治教的精神支持和动力源泉。教育是关系国家、社会、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事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备与否、教育执法的公正与否、教育法律意识和信仰的形成与否都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目前,教育法律信仰危机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教育法律信仰危机就是教育法律信仰的缺失,其普遍表现是对教育法律的无知,同时也无“欲知”的内在动力。任何一种信仰的产生前提都应是“了解”“知悉”,无知必然不会产生信仰。多数公民并不了解教育法律知识及其内在价值和精神,也不想去了解。这是一种普遍的、最深层次的教育法律信仰危机。
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教育法律信仰危机的主要表现是:不相信教育法律,其内心信念是“教育法律无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和实施以来,义务教育不免费的状况,在中国存在了近20年。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民众不相信教育法律,认为那些都是形式上的东西,“不收学费收杂费,还不是换汤不换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教师工资,但是拖欠教师工资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对于执法、司法、政府部门人员而言,其教育法律信仰的危机典型地表现在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缺乏敬重教育法律的意识,认为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个别人甚至利用法律,以法谋私,以权谋私。剖析我国公民教育法律信仰危机的根源,对于提升民众的教育法律意识,形成民众的教育法律信仰,推动依法治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教育法律信仰危机的根源
(一) 我国传统文化思想障碍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习惯于以伦理道德作为生活和行动的准则,情感化、道德化和伦理化是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1]93。在此影响下,公众不鼓励好诉的态度,因为此态度是以维护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利为特征的,而它与自愿妥协和迁就对手的友好克制精神截然不同[2]344。西方国家的法治精神是人们在长期与宗教统治的斗争中,伴随着对公平、正义、自由等的追求而产生,所以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和信仰是一种内在的精神需求。而我国当前对法治的追求是一种外在的要求,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必然要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控,并非人们内心对法的精神和价值的追求使然。由外自内的法律追求,决定了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必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对礼仪的崇尚。我国公民盼清官、求无诉的思想浓厚,影响其对法治的态度和行动。而教育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道德领域相似。人们通常认为教育孩子、教育学生、教育公民是道义上的事情,属于伦理道德调节的范畴。比如对于不送孩子入学的父母,人们更倾向于用“养不教,父之过”的古训来谴责,而非诉求于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就使公民教育法律信仰的形成更加困难。
(二) 教育法律运行机制失调
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制度,但其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运行状况不尽人意。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教育领域发生的一系列违法事件,人们不习惯拿起法律武器来打击,人们对法律更多的是拒斥和规避,而非认同和参与。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剖析。
从主观上来讲,首先,许多领导干部教育法律知识贫乏,教育法律意识淡漠,不遵守教育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教育法律丧失尊严和权威性,难以让人产生信服感;其次,一些执法人员注重私人利益,没有把百姓利益放在心中,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人们不相信法律;再次,由于种种原因,当出现教育纠纷时,人们往往求助于人情和关系,放弃通过法律救济和援助的途径来解决,民众对教育法律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怀有绝望的心态。
从客观上来说,一些立法机关由于技术欠缺,导致制定出的法律原则性强,操作性弱,不符合现实需要,最终被政策所代替,名存实亡。党在长期革命斗争的环境中习惯于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以政策代替法律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造成消极影响。有些教育法律规范弹性太大,导致其实施过程中主观人为因素较多,影响其客观的法治目标的实现。诸如此类问题,影响教育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影响人们对教育法律的尊崇与信守。比如长期以来,国家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但可以适当收取杂费,又对杂费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收取杂费成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一个挡箭牌。
(三) 公众教育法律知识缺乏
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更不用提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被人们看作是法律的教育法律知识。对一种事物,人们只有知道它、了解它、懂得它,才有可能认同它、追随它、信奉它。一般来说,人们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与对法律实践的依赖成正比,人们越懂法,就越愿意用其指导自己的社会交往,对其依赖和信任程度也就越深;反之,人们对法律越无知,则法律在人们社会交往中的作用越小,人们对其依赖和信任也就越少[3]563。所以,教育法律知识的普遍缺乏也是导致我国公民教育法律信仰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有这样一种误解:只要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知道教育法律知识就行了,普通老百姓没必要知道那么多,我们又不教书,又不管学校,知道了也没用。在这种潜意识的作用下,人们并没有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一项对某地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研究显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非常贫乏。当问及“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什么”“教师的权利有哪些”等问题时,身为一线教育工作者的中小学教师,竟然有 57%的人不清楚教育工作所遵循的根本法是什么,66%不知道自己身为教师应具有哪些权利[4]。全国公民的教育法律知识素养,由此可见一斑。
(四) 教育法律宣传工作不力
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1986年开始,我国对全体公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教育法律宣传活动[5]。但教育法治宣传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知晓和遵守上,重知识、轻法理,重灌输、轻实效,流于形式。例如:把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活动作为宣讲重点,对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和保护的正当权利则轻描淡写;注重理论知识宣传,却很少通过实际案例告诉群众,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求助哪些部门,通过哪些手段和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告诉人们应当送子女入学,却没有告诉人们如果不送子女入学会有什么后果,如果身边有人不送孩子入学应该怎样做;国家规定不许拖欠教师工资,却没有规定如果拖欠工资的事情发生,人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没有告诉人们如果孩子在学校受到体罚或人身伤害,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维权;等等。这种宣传只是使公民知道了一些零星的法律知识,而不明白其价值真谛,难以形成对教育法律的认同、拥戴和信任。
(五) 学校、教师权威绝对化
中国长期的教育传统,形成了学校管理衙门化、教师权威绝对化的特征。我国的教育实践中,教师是绝对权威,学生和家长只能服从。虽然近年来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呼声不绝于耳,但上述观念依然盛行。一旦学生和家长质疑教师,既是对教师的不敬,也是对现有秩序和强权话语的挑战。所以,即使教师做出一些违法事件,家长和学生多半会选择沉默。学校管理行政化、衙门化的倾向容易导致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不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虽然相关的教育法律陆续出台,但尚未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学校衙门化的管理运作方式下,学校管理权责不分,互相扯皮,因人而异的现象严重[6]。在这样一种管理体制下,学校不能完全走出“人治”的阴影,难以形成法治的氛围,从而导致教育法规容易处于被闲置的状态,更谈不上被人们信奉。
二、公民教育法律信仰形成的途径
要加快我国教育法制进程,实现依法治教,必须帮助公民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我国公民教育法律信仰的培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保证教育法律的有效运行
教育法律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四个环节。第一,有法可依。公民教育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教育法律制度的健全密切相关。如果教育法律制度不完善,就会导致教育实践领域无法可依,从而会滋生不重视和不信任教育法律的心理。第二,有法必依。这要求我们必须理顺教育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教育法律与历史传统和习惯的关系,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倘若这几对关系不能理顺,就会影响教育法律实践,阻碍人们教育法律信仰的形成。第三,执法必严。广人民众在法律实践中的亲身经历或对执法活动是否公正的感性体验直接影响着其对法律的认识、情感和态度,因此必须严格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违法必究。当前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刑法是法、民法是法,触犯了就算是违法。但是对于教育法律,人们没有把它提高到法律的层次来认识,觉得违反了也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教育执法的不严肃,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只有保证教育法律的有效运行,才能使人们形成良好的教育法治情感,形成对教育法律的普遍认同、尊崇和信守。
(二) 加强教育法律知识的宣传
公民教育法律知识的贫乏是导致其教育法律意识不强和教育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要培养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树立公民的教育法律信仰,就要从最基本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入手。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采取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进行全面、生动的教育法治宣传。同时要注意,宣传要做到通俗易懂,让人们容易接受、乐于接受。宣传的重点也应该从以前的重守法、重义务转为义务和权利宣传并重,使人们长期形成的“法就是管老百姓的东西”的观念转变为“法就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东西”。
(三) 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公民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是其形成教育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在公民连教育法律意识都没有的情况下讨论教育法律信仰问题无疑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要想在公民中形成普遍的教育法律信仰,必须首先培养公民具有较高的教育法律意识。公民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自觉守法意识。公民要自觉遵守教育法律规定,以教育法律规范作为自己参与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次,权利保护意识。这要求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注意唤醒公民的自我意识,培育他们的权利意识,帮助其摒弃避诉、厌诉、惧诉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从而达到帮助他们树立正确教育法律信仰的目的。再次,教育法律监督意识。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若一部法律能够充分实现民众对国家政治活动的监督,则意味着民众法律地位的提高[7]125。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公民应该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参与教育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对国家教育事业的监督权。总之,在公民教育法律意识培育中,应该把守法意识、权利意识与督法意识结合起来,使人们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亲近教育法律、依赖教育法律,最终实现教育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教育法律信仰。
(四) 强化教育工作者的示范作用
党政领导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对依法治教和教育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教育法治和法律的态度。在教育法律的遵守和信任上,要重视教育工作者积极的示范作用。通过教育工作者的示范、引领,增强公民对教育法律的信任,坚定依法治教的信念。只有教育工作者率先垂范,坚决地以宪法、教育法律作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遵从教育法律的风尚。反之,如果连政府领导和教育工作者都不遵守法律,其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也是非常巨大的。这会导致广大人民群起效仿,轻视、践踏教育法律,丧失对教育法律的信心[5]。因此,公民教育法律信仰的形成,必须先从培养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法律意识和信仰入手,增强教育法律知识素养,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成为遵守、信任教育法律的典范,从而感召公民普遍形成遵守教育法律、信奉教育法律的风气。
[1]刘春彦,谢庆志,张利晨.法律信仰危机:法律教育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左彩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与策略思考[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2.
[5]陶爱萍.论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的构筑[J].前沿,2007(3).
[6]邝良锋.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01.
[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