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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吹皱一池春水

2013-08-15中国农资评论员赵光辉

中国农资 2013年14期
关键词:农资农场原则

□ 《中国农资》评论员 赵光辉

也难怪人们爱把中央政策精神称之为“春风”、“东风”,今年的一号文件首次把 “家庭农场”正式提出来,立刻在社会各界引起反响,风力所向、靡不摇荡。不久前我接到一条推销乡村别墅的手机广告,标题却赫然打着“家庭农场”的旗号,让人不觉莞尔:把房子建在农村,种几分地,就成为家庭农场了?这不和当年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把土豆加牛肉就等同于 “共产主义”一样可笑吗?

由此可见,家庭农场这个新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和形象还是比较模糊的。不过这也符合常理,新事物总是在发展中确定自己的价值和形象。专家认为,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今后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目前来看,人们对家庭农场有几个方面的认识比较一致。第一,家庭农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它与专业大户的区别就是在农业或工商部门登记,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农业劳动力。如上海市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第二,家庭农场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应具备较大土地经营规模、较长土地租赁期限、较高生产技术水平、较强农产品稳定供应能力。第三,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

事实上,中国家庭农场实体的出现是早于家庭农场这个名称、概念的。比如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浙江宁波就出现了家庭农场的雏形,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大户,自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期寻求法律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截至目前,宁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专家建议,定义明确、政策明确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并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目前,各地政府部门已经在制定相关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那么农资企业该如何迎接这东风送来的机遇呢?政府做的是政策倾斜,企业的角色不同于政府,但要做到关注、关心、参与,应该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等量齐观,因为这是农业未来发展的大格局。有专家分析,未来中国农业将由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形成扛鼎之势,而家庭农场又是今后一个阶段要重点培育的新型农业主体,农资龙头企业没理由心如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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