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中考生知情权的保护
2013-08-15杨康
杨 康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江苏镇江 212003)
2007年1月教育部语用司委托安徽科大讯飞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以下简称辅测系统)正式应用于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2010年教育部语用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辅测系统主要是使用计算机语音识别技术来替代普通话测试员,对除命题说话之外的测试题型进行自动评测,不仅提高了测试的工作效率、测试质量,也有效地保证了测试成绩的公平、公正。经过几年的实际测试,发现部分考生和测试员对语音识别技术的评测质量是否高于人工评测仍然持怀疑态度,有些考生对辅测系统正确操作缺乏足够的了解造成评测失败以致于情绪波动影响到最终成绩,另外辅测系统软件故障、计算机硬件配置、环境噪声干扰、测试员评分失误等一些因素都有可能对考生最终成绩造成影响。一些测试提供机构由于自身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出于某种原因刻意隐瞒以致考生因缺乏证据,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进行有效申诉,因此,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中考生的知情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1 考生知情权概述
知情权,英文表达为right to know,大致的翻译为,“知(know)”即“获取”“知悉”之意,“情(information)”即“情报”“信息”。知情权即为知悉、获取各种情报、信息之权利[1]。在我国现行宪法中,虽没有明确的关于“知情权”的规定,但很多条款都隐含了与知情权有关的信息。如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27条第2款、第41条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力的实现,就必须以“知政”为前提。宪法第35条、40条、51条的规定都体现了言论自由权,体现了知情权的精神[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信息公开条例》不仅对知情权做出了较系统的规定,也明确了知情权的三大义务主体[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由此可见,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保护,我国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考生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取得准考证后即是和测试提供机构签订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考生和测试提供机构分属于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测试提供机构需向考生提供满足要求的测试服务,因此普通话测试中考生的知情权可以认定为:考生在选择或享用教育服务时,有权获取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享有知晓的权利。
考生的知情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事前知情权和事后知情权[5]。
事前知情权是以选择为目的的知情权,是指在报名之前所享有的知晓报考条件、测试时间、形式、内容、规则等相关信息的权利。测试提供机构需主动将这些基本信息在组织报名工作前提供给考生,以方便考生明确本次考试是否符合自身需要、自身能力能否适应该考试、相关考试费用能否支付等。事前知情权最终目的是确保考生在支付考试费用后获得考试资格的行为与其参加考试的目的相符合。
事后知情权是以求偿为目的的知情权,主要指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对评分过程和评分方法等具有知悉的权利。采用考试方式来评价考生的最终表现还是考试分数,因此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同测试提供机构之间的关系并未终止,考生在考试后的知情权更为重要。由于普通话语音、词汇和语法评分的特殊性,考生很难准确判断自己的分数。一旦出现辅测系统软硬件故障、环境噪声干扰、测试员评分失误等对分数造成影响的情况,考生会因为缺乏相关信息及救济手段无法进行有效申诉。因此,事后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考生权利,却又往往被人忽视。事后知情权一般由考生主动行使,而测试提供机构应当有义务协助,如有失误,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2 考生知情权受侵害原因
从普通话辅测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看,确实存在考生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除公布信息内容不够广泛、公开渠道的拥挤等原因外,主要由于考生与测试提供机构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
2.1 自动评测的技术
由于整个辅测系统是由专业的测试监管机构外包专业软件公司设计研发的,考生虽然对于考试的许多技术细节有权了解,但实际上却又很难获取。比如,辅测系统软件稳定性和对环境噪音屏蔽性、计算机硬件和拾音设备符合性对自动评测的影响以及考生测试语音档案文件的防篡改性等问题,测试提供机构虽然提供了一些信息,但考生很难从中挑选出有用的信息进行完整的了解,所以很多考生都是在不了解其中原理的情况下,仅凭对评分系统的信任进行报名和考试,同时受排他性影响,考生又只能选择计算机辅助测试这种考试形式。由此可见,在有关系统技术信息方面,测试提供机构占据绝对的优势,考生知情权受到限制。
2.2 系统评测的能力
为了使考试结果更加客观标准,软件公司设计了复杂的评分系统。使用评分系统,可以更好地体现考试目的,但智能语音技术中样本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测试员的评测能力都决定着评分系统的评测能力。特别是“说话”测试项的评分完全取决于测试员的责任心、对评分标准的把握、对考生发音面貌和具体发音缺陷的识别能力,评分系统虽然可以降低测试员评测能力对考生分数影响但却不能做到自动规避。评分系统并没有在考试结束时给出相应的评测报告,也没有对考生各测试项目的发音面貌和具体发音缺陷进行详细的反馈,由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内容的特殊性,考生不可能在考试结束后根据比对正确答案得出心理分数和等级。评测成绩的单方面给定也使得考生知情权受到限制,更谈不上考试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补偿的申请。
信息不对称而使考生的知情权受损害所带来的结果则是缺乏规避和弥补风险损失的能力,考生对计算机辅助测试技术没有充分了解,无法预知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当风险发生时因不了解相应的信息,也就无法弥补由风险带来的损失,使得普通话计算机辅助测试成为了一种对风险无法规避和弥补的“霸王交易”,这对考生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3 具体的知情权保护措施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考生知情权的保护要从损失的主动规避和救济补偿两方面着手,测试提供机构应主要从履行告知义务、规范考试操作规程、细化申诉救济条款、完善评测系统等方面进行。
3.1 履行告知义务
由于信息地位的不对等,考生知情权的维护主要依赖于测试提供机构主动提供的信息,表现在测试中,需要测试提供机构将应公布的考试服务信息以大部分人都能够理解的方式公布给考生,测试提供机构应注意公布时间的适宜性和公布渠道的多样性和有效性。测试提供机构同时留存相关公布证据,必要时请考生签字确认以接受考生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当纠纷发生时,只要测试提供机构证明自己已尽到义务,向考生提供了相应的考试信息,那么,即使考生权利受到损害,如考生错过考试时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几次评测失败后取消考试资格等,测试提供机构均不用承担责任。而考生也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与测试提供机构没有尽其告知义务有关,或者从公布的考试服务信息证明受到损害是由于评测系统的能力缺陷造成的,从而进行求偿。
3.2 规范考试操作规程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项全国性的考试服务项目,但目前各省公布的考试操作规程是在教育部语用司印发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的,均处于试行阶段,就考生知情权而言,测试监管机构对应向考生公布信息内容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缺少相关的评审,对应公布的考试信息缺乏统一的要求,造成测试提供机构实务操作时信息公布的随意性较大,对考生知情权造成一定的侵害,因此迫切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国家监管机构统一考试操作规程,将应公布的考试服务信息内容文件化、具体化,规范测试提供机构实务操作,切实维护考生权利。
3.3 细化申诉救济条款
关于普通话测试申诉救济措施仅在2003年6月15日实施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23条中有所规定,申述的内容也仅限于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存在异议方面,并不涉及考生知情权等方面,这与当前计算机辅助测试技术的应用和考生日益增长的法律维权意识不相适应。对申述的时限和程序、举证责任、救济措施等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这对于被动接收信息的考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应细化申诉救济条款,向考生提供何时进行、如何进行申述救济的信息以及申诉救济期间测试提供机构应提供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测试提供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
3.4 完善评测系统
评测系统是考生知情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信息提供源,直接或间接影响考生对评分的公平性、公正性的判断,因此必须以提高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为目的,持续改进和完善评测系统。
3.4.1 改革成绩公布的内容
目前辅测系统公布给考生的成绩只是经评分系统合成得出的最终成绩和对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并没有提供“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和“说话”测试项的分项成绩,不利于考生知情权对成绩分项给定的合理要求,不利于任课教师普通话教学的改进,也不利于国家普通话监管机构对于外包辅测系统质量能力的考核和确认。改革成绩公布的内容,将现有公布综合成绩转变为公布四个测试项分项成绩有利于消除上述不利之处,有利于考生自身对运用普通话规范程度的判定,也有利于普通话水平测试服务功能的体现。
3.4.2 强化语音档案的管理
语音档案指完整的现场计算机录音数据,包括试题文本、考生考试录音。辅测管理系统在测试时将考生的语音按准考证号为目录分测试项转换成part 1~part 4的语音档案,并在考试结束时通过网络上传到省级测试监管机构。其中“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测试项,由辅测评分系统在考试期间自动对part 1~part 3语音档案评分,“说话”项由测试员通过网络对存放在省级测试监管机构的考生part 4语音档案人工评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语音档案均未加密处理,part 4语音档案存在上传省级测试监管机构前被替换的隐患,part 4语音档案一旦被人为替换,现有系统不能察觉,即使考生对考试结果进行申诉,反馈的也只是对被替换语音档案的评分结果,考生无从知晓更无证据证明语音档案被人为替换,直接影响考生成绩评定的客观公正,严重影响考生对辅测系统的信赖,而辅测系统的安全可靠恰恰是考生最应当知情的内容之一。因此有必要强化语音档案的管理,对全部语音档案进行加密处理,并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允许考生在结束测试时用便携数码产品备份本人的全部语音档案,这有利于增强考生对评测系统的信任,也有利于维护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权威性。
3.4.3 增加测试信度的统计输出
测试信度[6]是评价测试员在实际工作中评测质量的一类指标。测试信度是整个辅测系统评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试提供机构选派测试员进行评分、复评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测试员动态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测试员经过考核取得的国家级或省级资格证书时间的长短不等于评测经验的丰富程度,辅测系统的运行减少了测试员的需求,一些测试员由于种种原因也很少接受评测任务,极个别测试员缺乏责任心依据旧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测,这些都会影响测试员测试信度的提升,也影响系统整体评测质量的提高,从而影响考生最终成绩的评定。现有辅测系统并没有提供这类指标,增加测试信度的统计输出功能是对考生知情权的一种保护,是加强测试质量监控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随着考生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要转变观念,成为教育服务产品设计者和提供者,树立教育服务质量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考生权益,持续改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提高考生的满意度。
[1]李国际,夏雨.知情权的宪法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7(2):191-194.
[2]周义.宪法上的知情权及其救济[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8):85-88.
[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EB/OL].(2005-08-31)[2012-10-08].http:∥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68770.htm.
[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EB/OL].(2005-07-11)[2012-10-08].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htm.
[5]陶杨.考生知情权刍议[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1):84-87.
[6]宋欣桥.初议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基本素质与专业资格[C]∥国家语言文学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第二届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