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幸福理念探析

2013-08-15王鲁宁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幸福观终极价值体系

王鲁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面临着两项基本任务:其一是怎样使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和精神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其二是怎样使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之中。要完成这两项任务,其重要前提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和精神便于人们掌握,需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和精神加以进一步提炼和概括。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不少学者意识到提炼和概括其内容和精神的重要性,并且提出了诸多方案。这些方案较多从核心价值理念的角度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局限。这种局限主要体现在:注重提炼核心价值理念,而不注重提炼基本价值原则;注重从社会角度提出核心价值理念,而忽视同时从公民角度提出核心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它是由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以及体现其要求的基本价值原则构成的。我们所讨论的不是一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当代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是由目的、手段、规则和控制等子系统构成。这些子系统的基本原则就构成了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在当代社会,要以幸福作为社会的终极目的,以普遍幸福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终极目的原则和理念。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形成共识。本文试就幸福应当作为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当代幸福的含义及相关问题作些阐述。

一、幸福:一种使人对生活总体上感到满意的价值性质

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普遍幸福则是所有社会价值体系应确定的终极价值目标和根本价值理念。人类一切活动最终只是为了社会成员幸福的普遍实现。这是人类数千年的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是对于当代人类更好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事情。自古以来,无论是思想家还是普通人对幸福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对幸福对于人生的意义也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伦理思想史上关于幸福的学术资源有许多内容值得借鉴,如把幸福看作生活的终极目的,看作是最大的善和最高的善,看作是“满意地生活”与“正当地行动”的统一,注重研究幸福与德性、快乐的关系,等等。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幸福是一种价值性质,即善性(或好性),并被许多伦理学家看作是最高的善,即至善。幸福这种价值性质是使人对生活总体上感到满意的价值性质。幸福并不就是需要的满足,而是生活的那种能使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并能使人由此产生愉悦感的性质。具有这种性质的生活就是幸福生活,即伦理学家们所说的“好生活”。这种幸福生活即好生活在伦理学上被看作是人应该追求的理想生活,过上这种幸福生活则被看作是人生的终极目的,过上这种所谓“好生活”的人则被称作“幸福的人”。

上述所谓幸福生活可以从两种不同意义上理解:一是把幸福生活理解为值得赞赏的生活,这是指的道德或德性高尚的生活;二是把幸福生活理解为值得欲望的生活,这是指的繁荣或发达的生活。“真正的好生活(幸福生活)应该既是值得欲望的生活,又是值得赞赏的生活”,[1]要达到这样的幸福生活状态,必须具备必要的社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将我国建设成民主、自由、公正、富裕和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要使社会成员成为负责任、有德性、有智慧的人。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上幸福生活(好生活)。这样的社会条件是任何社会成员个体所不能提供的,它的实现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需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稳健发展。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通过不懈的艰苦奋斗,这些条件才会由可能变为现实。幸福在不同时代有不同形态,在人类历史上先后有过占主导地位的德性幸福观、利益幸福观和享乐幸福观。伴随着人类从现代社会走向后现代社会,特别是在环境污染和心理疾病的巨大生存压力下人类不得不放弃近代以来流行的利益幸福观和享受幸福观,确立一种新的具有更多科学因素的幸福观。这种幸福观反对将幸福狭隘地理解为大量占有和尽情享受,强调以适度占有和享受为前提的高质量和高规格的精神生活。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幸福的当代和未来的理想形态,也是人类幸福的应有形态。从人的异化中的“异化幸福”到现实的人的“真实幸福”,从“理想的人”到自由全面发展的“完整的人”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是对近代以来盛行的自由生活方式的超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应有的发展方向。

幸福是终极价值,也是总体价值,这种价值包含着不同的层次,也包含着不同的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方面,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层次就是物质价值。在幸福的结构之中,物质价值不是高层次的,但却是强度最大的。拥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不一定幸福,但不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则肯定不会幸福,判断价值大小及其质量如何的最终根据在于人的需要和欲望。因此,必须根据事物能满足人的什么需要或欲望来判断哪些事物更有价值,哪些类型的价值更值得选择,必须根据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的深度来判断事物价值的大小,哪一种价值更值得选择。幸福之根基,马克思认为,反映在人们头脑中的需要和利益首先存在于现实之中。活动对象是人的利益的现实客体,主体同客体的这种利益关系就是价值关系。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人们的价值观念是对主客体之间客观价值关系的反映。马克思指出,人们“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3]这样,马克思就证明了价值关系是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原动力。马克思这样表述人的实践的本质:“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4]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践活动乃至幸福实现活动目的和目标是物种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因而它就是科学认识和价值意识的统一。

幸福的内涵十分丰富,而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幸福的基本前提是自由。这种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以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也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幸福的基本含义则是人的全面发展。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的全面发展就是每个人的潜能尽可能充分地得到开发,开发出来的能力尽可能地得到发挥,发挥的结果得到相应的社会报偿。其主要体现就是各受其教,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享其乐。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要追求达到的理想社会状态。马克思认为,作为人所特有的活动,实践活动的根本性质就在于其价值性,实践活动是人最基本的创造自身的价值活动。之所以将实践理解为人最基本的价值活动,是基于对人的存在本性的认识。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在于人独特的二重化存在结构和自我超越、自我创造的价值本性。动物是单一性的存在,只具有先天规定的自然本能;人是二重化的存在,一方面具有自然性,依赖自然、受自然规律制约,另一方面,人又具有超越于自然性的本性,是具有否定自然命运的自我创造活动中实现和发展自身的本质。人的最高追求就是要使自己成为人、成为幸福的人。这种对自身本质和幸福的追求,就是人的价值本性、价值生命。 马克思酝酿和建构科学的实践观就是从主体和客体关系问题起步的,它构成了科学实践观乃至哲学幸福观的核心。马克思认为,人对外部世界的抽象概念的把握(认识)不同于实践精神的把握(价值),它们是人的反映的不同形式。[5]

二、普遍幸福:当代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原则

任何一种社会价值体系中通常都包含着终极价值目标,只是有些是明确规定的,有些则并未被明确规定。普遍幸福是一种终极价值目标。终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具有根本的、中心的意义。就其根本意义而言,所有其他的目标都是从它派生的,最后又都指向它,并以它为最高追求;就其中心意义而言,所有其他的目标都从属于、服从于、服务于它,规定着所有目的的选择和目标的确立。在价值体系中,终极目标是根本的、最高的价值理念,它规定着所有其他价值理念;它也是根本原则和最高原则,规定着所有其他价值原则;它是人们所有价值判断的最后标准和所有价值追求的目的,规定着人们的所有有意识行为。不同社会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尽相同的终极目标,社会主义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当家做主的社会,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最终也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将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的实现作为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一种社会价值体系,与其他的社会价值体系一样,也包括三个基本层次,即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价值原则。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因而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终极目标、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分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终极价值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原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终极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和最终目标,它是旗帜,是航标,具有形成共识、鼓舞人心、凝聚力量的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理想在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体现或简明精练的表达,它是信念,是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原则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及其核心价值理念所必须遵守、不可违背的基本要求,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检验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是否正确有效的尺度。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基本价值原则是立党之本、立国之本,只有坚持和贯彻这些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地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才能始终走在健康而快速发展的轨道上。

历史上不同社会所确立的终极目标都是不正确的,它们都将统治者少数人的利益置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之上,不仅忽视了作为大多数社会成员个体的权利和幸福,而且剥削、压迫甚至奴役他们,其结果导致社会的严重异化。与其他各种终极目的和终极目标原则相比,以幸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终极目的,以普遍幸福作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终极目的原则和理念,理由更充分。首先,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本性。人不仅像其他动物一样要生活,而且要生活得好,要生活得更好。生活下去、生活得好、生活得更好,既体现了人的综合本性,又体现了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现代人不同于传统人的独特本性或本质特征。以生活得好为终极目标体现了人的根本需要。其次,以幸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整体需要。幸福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目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目标。“生活”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生活,还包括了所有其他领域的生活,包括了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好”也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上的善,而且包括了其他领域的价值,包括了价值的所有维度。生活得更好,实际上就是要立足于充分地满足人的整体需要。再次,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不断拓展和深化需要的必然趋向。人在理性的作用下,总是不满足现状,总要在追求。在追求中产生新的需要和寻求满足新的需要的手段。

以幸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要求人们不能满足于生活得好,而要追求生活得越来越好、好上加好。最后,以幸福为终极目标,符合社会的使命。人们组成社会,不是为了让社会来统治自己,而是为了使自己生活得更好、更幸福。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越来越好。以幸福为终极目标,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更好。这既反映了社会使命的要求,也与所有社会成员以生活得更好为终极追求完全统一了起来,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个体与整体的对立可以从根本上得到克服。幸福总是个体性的,以幸福作为终极目的,本身意味着以个人作为社会的终极实体,其他一切实体(包括国家和其他一切组织)都是派生的实体。坚持以幸福为终极目的,就可以防止个人与社会关系发生颠倒。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普遍幸福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根本原则,人类一切活动最终只是为了社会成员幸福的普遍实现。这是人类数千年的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是对于当代人类更好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事情。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普遍幸福则是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价值理念和价值原则。

当代社会主义追求的不只是一部分人的富裕,而是社会成员的普遍富裕或共同富裕。富裕是人类有意识以来最现实的追求,但在长期的历史上,由于生产力落后,只有极少数人才能生活富足充裕,而大多数人则处于贫穷窘困之中。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达的当代社会,社会成员的普遍富裕已经不再是梦想,而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消灭贫穷,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代的普遍呼声,更是社会主义的目的和根本原则。[6]要将我国建设成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富裕。要使生活具备使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的性质,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很多,如家庭和睦、职业成功、综合素质高、社会公正和谐,等等。当代人们普遍谈论“幸福指数”,即国民幸福总值。“幸福指数”指的就是获得幸福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GNH是一个对福利和幸福进行数量测量的概念,但关于GNH没有精确的定量性定义。有研究以人们的满意度为根据确定了GNH的七种测量标准,即经济满意度、环境满意度、身体满意度、精神满意度、工作场所满足度、社会满意度、政治满意度;并认为GNH就是这七种测量标准的人均总平均数的指数函数。这些测量标准不一定是准确和全面的,但它表明影响幸福性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三、人民幸福: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理念的基本内涵

从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社会主义终极价值目标的确立有一个变化演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与我们党对终极价值目标的认识有关系。在建党初期,我们党就确立了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最终目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确立的奋斗目标是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使中国人民翻身得解放。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和建设时期,我们党确立的奋斗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当时我国的社会历史条件,提出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十七大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我们党在不同历史阶段提出的奋斗目标虽然不同,但都指向民族的解放和振兴、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80年,是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不断艰苦奋斗、发愤图强的80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和谐社会看做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由此看来,民族解放和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在这三个奋斗目标中,人民幸福又具有更终极的意义,因为民族解放和振兴也好、国家富强也好,最终都是为了让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普遍过上幸福生活。从这种意义来看,人民幸福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终极奋斗目标。以人民幸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奋斗目标也是与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相一致并且最终指向共产主义的。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以每一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原则的社会。全面而自由发展是幸福的基本内涵,当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时候,社会就进入了普遍幸福的理想状态。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尚不能完全达到这种理想状态,但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将实现这种理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终极奋斗目标。人民幸福就是社会成员普遍幸福,将普遍幸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会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和衷心拥护。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邓小平、江泽民民本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展观中确立“以人为本”的地位,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价值理念所蕴涵的幸福思想主要是关于全面建设及建成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人民幸福实现理论,既继承和深化了邓小平、江泽民的有关人民幸福实现的理论,又根据近几年我国全面建设及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情况及其特点、要求进行了重要理论创新,将中国特色人民幸福实现理论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幸福实现理论进一步具体化和深化了,是向当前实践的延伸。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人民幸福实现”思想为正确解决我国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幸福实现所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提供了基本思路和对策,更富有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视为时代赋予执政党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并指出“全党必须牢记,只有植根人民、造福人民,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提到“中国梦”,就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而言,中国梦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人民幸福”是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多次提出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十八大报告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作出了进一步阐述,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之“本”的重要内容。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很大的目的性和价值性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以人民为本的幸福观是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科学发展观以人民为本的幸福观和“中国梦”蕴含的“人民幸福”思想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的充分体现和重要发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邓小平、江泽民民本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展观中确立“以人为本”的地位,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中国梦”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而言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以及“中国梦”所蕴涵的“人民幸福”理念,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为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新问题而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及“中国梦”所阐释的幸福理念具有特定的实践基础,都反映了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对于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的巨大改变和影响。

“以人民的幸福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实质性内涵。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具有多重内涵,我们认为“以人为本”具有相互关联依次递进的三层内涵,即“以民生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和“以人的享用和幸福为本”。“以民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最基本的涵义。在上述“以民生为本”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价值取向和内涵中明确地包含着“以人的享用和幸福为本”的涵义。在科学发展观中,“以人的享受和幸福为本”所指的享受和幸福主要是指人的衣食住行的安心、放心和开心,尤其是指在消费这些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也享受到社会文明和文化的乐趣以及得到精神文化的陶冶。“以人的享受和幸福为本”是“以人为本”在人的享受论和幸福论上的又一内涵。“以人的享受和幸福为本”,或者说“以人民的幸福为本”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特别强调经济发展只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前提,社会发展并不是单纯代表经济增长,而是经济、社会、环境、人的发展等多方面协调进步的结果,这种结果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人本主义幸福观的根本理念。以人为本的幸福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的核心内容。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价值理念三重基本内涵即“以民生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和“以人的享用和幸福为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是受其内在的因果联系决定的。在中国现阶段,“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社会建设应该处在“以民生为本”向“以人的享受和幸福为本”的过渡阶段。把经济的发展同人民的生活的享受和幸福感结合起来,把“以民生为本”和“以人的享受和幸福为本”结合起来,并不断推进“以民生为本”向“以人的享受和幸福为本”过渡。

[1]江畅.幸福:当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人民出版社,1963.406.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人民出版社,1979.393.39.

[4]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202.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110-142.

[7]曾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生活世界视角[J].理论探索,2013,(1).

[8]王琴.全球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J].理论探索,2012,(1).

[9]平章起,李伟.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建设文化强国的根本任务[J].理论探索,2012,(2).

[10]郭红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大众化的多维审视[J].理论探索,2012,(3).

[11]李英,盖伯琳.基于实践论和生产力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J].理论探索,2011,(3).

猜你喜欢

幸福观终极价值体系
青年要树立正确的幸福观
——评《当代中国青年幸福观及其培育研究》
习近平奋斗幸福观对新时代大学生奋斗精神培育的启示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研究
浅谈高职院校“奋斗幸福观”教育
《青花瓷艺术品价值体系建构》摘要
终极发明师
终极发明师
终极发明师
领导干部正确幸福观的着力点
终极擂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