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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分析❋

2013-08-15张旭光

关键词:行刑刑罚罪犯

张旭光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晋中 030801)

美国学者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者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某种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准则。 这种准则既可能仅仅是保持和平,维持社会现状,也可能是促进最大限度自由的个人自我肯定。在西方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还是近代,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55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制度,价值问题是其基本理论问题,价值的准确界定将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推行及其科学方略的制定。基于此,本文拟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以期从理性角度加深对该制度的认识。

1 社区矫正的性质

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社区矫正的根本属性,它是社区矫正有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定性。 对社区矫正性质的不同界定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发展方略的确定。

在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性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特定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环境中,由国家与社会在裁判确定的期限内,对其监管、教育、帮助,促使其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兼具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可见,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征:

1)社区矫正的本质是一项行刑活动。社区矫正涉及到对罪犯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作为一种与监狱行刑相对而言的新型行刑方式,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执行方式。可见社区矫正尽管对罪犯权益的剥夺比较轻微,但是究其本质仍然是行刑活动,而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其目的是要通过开放式的行刑方式惩罚、教育、改造罪犯,最终使他们适应正常社会生活,不致再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具有社会工作属性。 由前文可知,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一种开放式的行刑活动,但是从社区矫正的行刑目标、行刑方法以及行刑主体角度来看,其又是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社会工作。正如学者张昱所说,社会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刚性化的不足;社会工作主动性的工作模式弥补了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间断性的不足;社会工作以人的平等、尊严、价值、需要为理念的工作模式弥补了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社会关怀的不足。[5]

3)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中个别预防为其主要目的,同时兼顾一般预防目的。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且不仅包括一般预防,还应当具有特殊预防的意蕴,只不过二者地位不同罢了。其中一般预防主要依靠刑罚痛苦来实现,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的产物不可能以一般预防为其主要使命。社区矫正之所以以可能危害社会为代价而对罪犯采取开放式的行刑方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社区矫正不仅能有效地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改善其不良的个性心理结构,让他们彻底地弃恶从善,而且也有利于矫正对象融入正常社会生活,避免监狱矫正固有的交叉感染和脱离社会等弊端。因此,社区矫正追求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仍以个别预防为主要目的。

4)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实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社区矫正“个别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的目的决定其主要工作任务应该是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 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正常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6]22

2 社区矫正的普遍价值

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即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一种满足。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社区矫正制度对国家、社会、公民等主体的效用。社区矫正之所以成为世界各国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不仅是因为其牢固的现实基础,更在于其深厚的价值蕴含。

2.1 社区矫正的公正性

公正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考察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具有价值的首要标准是看该制度是否具有公正性。根据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即“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东西”),社区矫正的公正性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社区矫正具有报应性。用刑罚的痛苦报应犯罪的恶行,这是社会朴素正义理念的要求。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方式,如果不具有报应性,这样的行刑方式就不符合公正的基本准则。因此,社区矫正是否具有报应性,是衡量社区矫正是否公正的主要要素。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开放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的报应性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社区矫正同样是剥夺、限制罪犯权利和自由的否定性评价,社区矫正对象也会因此而产生一定的心理痛苦。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惩罚的痛苦性是不言而喻的,只不过与监禁刑相比,其给罪犯带来的痛苦比较轻缓。但是这种轻缓的痛苦是与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当的,其并不违背公正的要求。

2)社区矫正具有功利性。社区矫正不仅能够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还能有效地教育矫正罪犯,这同样是公正的判断标准。社区矫正尽管不剥夺罪犯的自由,但是对矫正对象并非放任不管,相反社区矫正有利于综合利用国家、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罪犯的生活、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管、矫正和帮助。可见社区矫正在矫正主体、矫正平台和矫正理念上均有别于传统的监禁矫正,这种创新能够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和同社会隔绝等弊端,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具有传统监禁矫正不可比拟的优势。

这引起媳妇的疑虑。她本来对房子就不满意,颇多微词呢。哥们儿朝洛蒙却不在乎。他笑了,想烧烤店老板在房东面前刚刚说了“房子住着冬暖夏凉舒服极了的话”还没过十天,现在又这么说!人的嘴真是很有意思的东西,透过一排铁齿钢牙,翻过来调过去都是舌头。

3)社区矫正具有公平性。公平性意味着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是公正价值应有的意蕴,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了公正价值所蕴含的公平要求。由于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一个具体案件中罪犯的具体情况、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等情况往往是千差万别的,如果不问具体案情一律施以监禁矫正的处罚,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达不到良好的矫正效果。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坚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平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采用监禁刑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对于社会危害性小的罪犯则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教育改造。

2.2 社区矫正的人道性

刑罚的发展历史就是关于人道主义发展的教科书,它记载了刑罚方式从严酷到轻缓的发展规律,表明了人道性对社会发展的意义。 所谓人道性是指以人为本的学说,它要求把一个人当做主体而不是客体来看待。正如康德所说:“人的行为,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7]我国历史上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推崇重刑主义,但是我国“严打”过后犯罪率大幅度反弹的事实证明,重刑主义的作用是有限的,重刑主义并非治理犯罪问题的良药。鉴于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提倡刑事立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要注意贯彻人道主义理念,主张在制定刑事政策时不仅要关注犯罪行为,而且对犯罪行为人也应予以充分关注。

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具有社会属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可见,任何人只有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实现其人生价值并满足其各种需要,离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存在,更谈不上人的发展问题。社区矫正符合了人的社会属性,采用非监禁的行刑方式,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不使罪犯与正常社会相脱离,使社区服刑人员仍在其熟悉的社会环境中工作、生活和学习,不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的问题。 而且社区矫正在矫正主体上引入了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地弥补了国家单一矫正主体在矫正力量、矫正技术、矫正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有利于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个性心理结构的改善,在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同时很好地兼顾到罪犯的发展问题。 可见,从人道主义角度考察,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人性化的具体表现,它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以对罪犯的人性关爱为基本要求,与罪犯的价值、尊严需求相适应,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发展,闪现着人道主义的光辉思想。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所说:“把罪犯改造成新人,复归社会就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8]

2.3 社区矫正的效率性

所谓行刑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少的行刑资源消耗取得尽可能好的罪犯矫正效果。 假如社区矫正符合了公正和人道的要求,但是在行刑实践中罪犯矫正的成本很大,那么社区矫正的价值就不能令人满意。 社区矫正的效率性价值主要从以下方面得以体现: 首先,社区矫正节省了刑事司法资源,从而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与监禁刑的行刑成本相比较,社区矫正不需要建立大量用于监管改造和生产活动的设施,也不必耗用大量财政投入聘用很多监管人员,相反开放式的行刑特点决定了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大节省行刑成本。 其次,社区矫正在克服监禁矫正弊端的基础上着力关注于罪犯的复归社会,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监禁刑因为克服了封建刑罚的残虐性而在近代历史上一度受到社会的普遍赞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监禁矫正容易造成罪犯同社会相脱节以及罪犯在狱内交叉感染等弊端,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罪犯矫正的效果,因此监禁矫正并不是矫正罪犯最理想的行刑方式。在对监禁矫正反思的基础上,社区矫正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社区矫正使罪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服刑,所接受的是社会主流文化和主流价值观的影响,这在一方面避免罪犯遭受犯罪亚文化的侵蚀,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增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提高罪犯矫正效果。 正如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一书所说的那样:“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服刑人员总是为此而思虑。 如果他们看到有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光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是为了获得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种本能,它可以使人养成习惯。”[9]

2.4 社区矫正的民主性

在现代社会,民主作为时代的精神和普遍的价值追求,已渗透到了国家和社会制度建设的每一过程。民主作为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不仅体现在立法过程,也体现在刑罚的执行过程。在社区矫正的行刑模式下,从行刑主体到行刑对象及行刑方式,无不折射出民主的光芒。[10]首先,社区矫正体现了罪犯的主体地位。社区矫正以个别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追求罪犯重新复归社会的目的。在社区矫正制度下,矫正对象不再是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相反社区矫正制度本质上超越了对人的工具化理解,并给予了矫正对象足够的人文关怀,确认并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存在价值、人格、尊严。其次,社区矫正在矫正主体上实现了由“国家一元主体”向“国家—社会二元主体”的转变。 在一元社会结构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尚未分离,几乎全部社会资源都被专制主义国家所控制,罪犯矫正完全由国家垄断。随着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国家逐渐将罪犯矫正事务向社会开放,社会开始有限度地逐步介入行刑领域,刑罚执行方式也从“国家一元本位”开始向“国家—社会二元本位”过渡。由此形成了社区矫正的最大特色,即行刑主体的多元化和行刑方式的开放性,社区矫正活动过程对社会是开放的,社会力量能有效地介入行刑过程并发挥重要作用。可见,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民主意识的发展,社会力量参与行刑活动是法律民主化和法律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行刑方式,它适应了这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新局面。

3 社区矫正的特殊价值

社区矫正制度是人类在利弊权衡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蕴含着深厚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具有法律制度的普遍价值之外,对于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我国还有其特殊的价值意义。

3.1 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1世纪初期,我国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谐社会必须是人道、公正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和解放人的社会,即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这就要求在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中应当体现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要求法律不应当把人当做实现某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来理解,相反法律应当对人的存在、需要及其意义予以充分关怀,确认并实现人的内在价值,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应当把人的全面发展当做其终极理念。而以人道主义、公平正义、高效及时为价值追求的社区矫正制度闪现着法律的人性光芒,高举着人权保障和民主法治的旗帜,提升了我国刑事法治理念的科学化水平,大大加强了对我国公民权利的保护,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3.2 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增强社区应对犯罪的能力

我国“十二五”规划做出了关于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提高社区自治功能的重要决策。基于此,如何增强社区应对犯罪的自治能力就成为创新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提升社区应对犯罪的能力有显著作用:首先,社区矫正能有效化解社区各方矛盾。社区矫正采用开放式的行刑方式执行刑罚,被害人可以亲眼看到罪犯在社区服刑,能够及时满足其报应心理的需求而淡化冲突。此外,罪犯和被害人空间上的接近也有利于罪犯向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助于缓和罪犯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随着罪犯和被害人关系的缓和,罪犯和社区的矛盾也必然得到缓解。可见,社区矫正能有效兼顾到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三方面利益,可以缓和三者间的紧张关系,使犯罪事件的各方主体重新回归平静安宁的生活。其次,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锻炼社区的恢复功能。在社区矫正中,社区不但是矫正平台而且还是矫正主体,承担着对罪犯的帮助、教育、再社会化和妥善解决罪犯给社区带来的遗留问题等工作,社区通过问题的解决,不仅提高了社区的净化功能,而且也锻炼了社区的恢复功能。 再次,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了社区居民的守法意识。通过罪犯在社区环境中进行服刑,社区矫正客观上可以起到法制教育的效果。 矫正机构一方面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有利于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矫正活动中奉公守法、明礼诚信;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又给社区居民树立了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使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了刑罚的威慑和有罪必罚的结果,遏制了潜在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犯罪心理,逐渐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

3.3 社区矫正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标在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路径选择。首先,开展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成功实践与推广,对于刑罚执行理念与模式的发展与创新,乃至对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将起到积极的先导作用。其次,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之一是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几百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关经验和做法。社区矫正作为源自西方的行刑模式,它所蕴涵的人文关怀、人权保障以及鼓励社会参与司法实践的开放意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潮流,也必将对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更广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学习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提供借鉴。[11]

3.4 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胡锦涛同志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2]可见,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需要“以人为本”的理念滋润。 纵观中外社会发展史,法治始终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工具。今天,法治仍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由之路,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根本性突破的强劲动力。[13]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刑罚执行制度,与传统的监狱矫正相比,其矫正主体由国家一元主体变成了国家—社会二元主体,社会力量开始介入犯罪控制领域;矫正场所由封闭的监狱变成了开放式的社区,这避免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罪犯的复归社会;行刑目的由注重惩罚报应变成注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和感化,罪犯复归社会成为矫正的首要目的。事实证明,作为人类以宽容、人道的胸襟惩罚、救助罪犯的行刑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行刑价值理念,是人类长期思考和价值权衡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是充满生命力、人性化、前瞻性的富有成效的行刑制度,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伟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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