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船师手记
2013-08-15
中国船检 2013年3期
近期检验船舶时发现很多船舶的斜撑未按规定施工。对于栏杆加斜撑的要求,ICLL 2003 修正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至少每第3 根支柱应由肘板或撑条支持”(适用于2005 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不少船舶未按规定施工源于《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第II 章:核定干舷的条件,第二十五条对船员的保护。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虽未明确对栏杆加斜撑做出要求,但是早在LL47Rev.11980 的IACS 统一解释对此有相关的内容:LL47 Rev.11980 即是对66 载重线公约的解释,因此按照此统一解释,对于1980年以后建造的现有船,船上的栏杆每三档的支柱还是需要设置肘板支撑。验船师应确认船舶是否能够符合公约对其的要求,避免给船舶的航行安全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