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新疆资源税改革
2013-08-15陈晓萍
陈晓萍
(新疆自治区发改委 经济研究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02)
0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和自治区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都强调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道路。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健全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性环保法规政策体系。 ”
1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资源税改革重点是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更改为从价计征,资源税改革目的是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资源性生产企业成本,提高能源开采和利用效率,增加环境保护和能源补贴,推进节能减排。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资源性生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开采利用效率,还可以将税收用于环境保护,以及进行必要的能源补贴。 国家加快资源税改革实施,是降低能源需求增长对我国能源资源储备压力、增加财政收入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 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最有重要战略意义。
2 资源税改革现状
早在2007 年我国资源税改革就已经酝酿推行, 但此后改革方案因国家担心在经济过热时期推出会加速物价上涨, 会增加通胀压力,担心在国际金融危机致使国内经济迅速下滑,推出改革将会加重企业负担等多种原因被搁置。资源节约是一个大战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资源的浪费也比较严重, 要持续发展就必须要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在这种大的背景下,资源税改革在国内全面铺开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只要GDP 增速达到一定速度(高于8%)资源税改革就可以进行。
2010 年6 月1 日, 新疆作为国家资源税改革试点在全国率先启动,因新疆有较丰富的油气资源,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范围仅限于原油和天然气。 改革提出“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调整为的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即原油资源税30 元/吨、天然气7—9元/千立方米,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税率计征。 同时,为鼓励企业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等较难开采的资源品种,政策对上述资源品种资源税实行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2011年11 月1 日,资源税改革在新疆试点的同时,国家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务院修改资源暂行条例开始放行,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将石油、天然气税率调整为的5%,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时机成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我国越来越重视节能环保、减少碳排放,而推进资源税改革符合这个方向;另一方面,现在价格水平比较适中,是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好时机。
按现行税率,新疆地区从量计征的原油资源税为30 元/吨。 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4000 元计算,按5%的税率征收,原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200 元,提高近6 倍。天然气方面,气价上调后新疆各油田所产天然气供应工业用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1200 元左右, 供应化肥生产和非工业城市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790 元。 税改后,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将提至每千立方米60 元、39.5 元,较目前每千立方米9元的税额亦提高近6 倍。 数据统计,2010 年7 至12 月新疆资源税增加17 亿元,比改革同期增长450.89%,占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从上一年的2.94%上升到6.46%;2010 年6 月到2011 年6 月,新疆地方新增税收35.78 亿元;2012 年新疆实现资源税69 亿元,比2010 年增收一倍之多;2012 年新疆资源税达到69 亿元,比2010 年增收一倍之多。数据表明,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更改为从价计征,新疆财政收入明显增加,体现出明显的财税效益和民生效益,国家保障地方利益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资源税改革使新疆财税效益和民生效益获得双羸, 且新疆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部分全部用于全疆各地民生建设,国家保障地方利益的机制得到逐步建立和充分体现。
3 为什么要加大资源费改革力度
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化、 工业化阶段的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基本增长特征。我国能源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却很低。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和能源消费大国,加快国内能源储备,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是最现实问题,且长久可靠的能源安全必须立足于国内储备。同样,目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新疆仍将处于以资源密集开采和快速消耗为特征的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同时,新疆是国际能源资源大通道和我国能源资源战略基地,承担着保障全国能源资源需求的战略任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对能源资源的利用将会不断加大,能源开发利用在不同程度地损害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不可再生资源耗减和能源消费量的增大,环境空间与能源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将日趋尖锐,节能减排压力不断加大。 因此,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不仅应考虑它的经济价值,而且要充分考虑其对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且必须要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 即资源税改革是对经济和环境弥补的最有效途径。
4 促进新疆资源税改革建议
“十二五”及“十三五“时期,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加快推进,国家给予我区差别化产业政策不断实施,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明显加快, 新疆作为国家4 大能源生产和加工基地,在短期内对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和能源需求不会减弱,并保持继续不断增长态势,对特色优势资源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 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新疆税制改革的的支持力度,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承受能力,逐年调整原油和天然气税率的同时,不断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为我区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1)新疆应加快煤炭资源税税率的改革和调整(范围从从量计征焦煤资源税8 元/吨,其他煤炭资源税2 元-5 元/吨调整为从价计征2%-5%之间)。
2)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确定其他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水资源等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 在分析资源税改革方向时。
3)应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但必须考虑,水资源在各地分布情况、加工情况,水资源利用类型(饮用水还是非饮用水,是农业用水还是工业用水)等情况,通过分析有区别地制订出征税范围和标准。
4)目前,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中石油吐哈油田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分别为4.96%、4.63%和4.75%,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和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的实际征收率分别为3.27%和5%。 各相关行业应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情况,选择合适的资源税率,并控制在3%-10%之间。
伴随环境税和碳税研究推进,对以上各类资源品也将征税,为避免对资源重复征税现象,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既要完善政策细节,调整相关内容税制,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在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在考虑新疆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