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发展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对策探讨
2013-08-15姜丽华
姜丽华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山东 昌邑 261300)
加快城镇化进程就是把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农民与城镇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改变城像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同时,伴随着城市面积的扩大,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紧迫和重要的问题。
1 潍坊市城镇化发展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潍坊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新一轮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机遇,科学谋划,梯次推进,不断优化发展格局,营造出了一条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配套完善、以大带小,中心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新篇章。城市功能、品质和产出能力明显提升,城市特色日益彰显,发展活力不断释放,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2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困境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化与城市化形成了良性互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改善。同时,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产生了部分失土农民。
2.1 生活困难
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自身素质、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基本上很难找到工作近乎于失业。为数不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仅够农民维持一段时间生活。没有收入来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必然下降,生活出现困难。
2.2 就业条件较差
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即使想自谋出路也会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而不能成功。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失地的同时又失业,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生活在城市的边缘。
2.3 生活没有保障
国家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农民失去土地后在没有就业的情况下又不能和城市人一样可以享受低保来维持日常生活。与此同时,失地农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使已经转变为城市贫民的失地农民的处境更加困难。
3 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对策
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收益者。农民失地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采取措施来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3.1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
在土地补偿标准上,继续沿用现有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不合适宜,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首先,需要引入市场机制对土地补偿内容进行评估,重新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再次,土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保证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考虑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各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3.2 有效的使用管理补偿费,确保补偿金到位
关于补偿费使用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干部看来如果钱全部发下去,可以不必为失地农民的钱担忧,省去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其实许多农民个人并没有较好的理财能力,有些农民在补偿费发下来以后,开始大吃大喝,提前享受。这种人用不了几年就会坐吃山空,到时又是上访、闹事或成为新的流浪一族。实际上,征地补偿费应当留一部分在村里做集体企业发展资金,让失地农民自己选举村内干部中懂经营、有责任感的人来管理,拿企业收入对农民进行再分配。在补偿金的发放上,应尽力做到发放到位,发到村级或直接发到农民手中,杜绝对农民失地补偿金的盘剥。建立补偿费发放专户,定月、定年存入资金,防止农民花掉将来的钱。
3.3 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障。根据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的情况,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对失地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扩大就业面。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应进行不同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使更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打开就业渠道。首先,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城镇劳动力市场要面对失地农民开放,实行城乡劳动力同等就业、同工同酬。其次,政府要建立就业网络,收集就业信息,扩大农民就业面。政府对自谋门路的失地农民应放宽政策。要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再次,政府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保证困难群体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对于就业弱势群体,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确实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困难。政府要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力争多渠道、多途径的安排就业,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3.4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失地的后顾之忧,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的费用较高,农民对社会保障缺乏了解不太相信,拒绝投保。政府或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失地农民的情况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交纳社会保障的费用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共同出资、合理负担。作为政府有责任为自己和公民投保,同时政府的参与能增加失地农民的信任感。对于公益性征地,国家负责承担大部分保障资金,当然个人也应适当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对于商业用地,国家出资主要来自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和财政补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自于集体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个人出资主要来自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三方交纳费用的比例可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摊,但个人交纳部分应不超过一定份额。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市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此外,还应当继续发挥家庭养老保障的作用。
总之,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需要从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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