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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探讨

2013-08-15尚明瑞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3年8期
关键词:方略经济体制依法治国

尚明瑞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当今这个新世纪新时期,它更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条不紊地运行离不开法治的有效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更需要法律约束和保障,各种经济关系在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下合理有序的发展,要积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改革目标。[1]

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讲座结束时发表了“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第一次从执政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角度,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显现出来。江泽民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2]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提出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从历史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经历了几千年自给自足式的经济模式,它严重排斥人与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扼杀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时的经济水平低,就产生了平均主义,人们普遍缺乏竞争的意识。由于温饱型的消费结构而造成了安于现状,不思变革的心理定势,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经济社会所具备的那种自由、平等的民主传统。[3]自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改变了旧的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得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新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与互动越来越频繁,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已经不再适应这种新的经济体制,单靠社会自己的运行已不能满足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它需要宏观调控--一个统一的调节机制,从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水平来看,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而要促进市场经济的更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将法治建设提到关键措施上来,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运行,加强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这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从我国民众的基础来看,民众虽然日渐对法律产生了依赖性,但依赖法律的程度仍不高。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民众普遍存在对法治的渴求,但其行为亦出现悖于法律的时候;还普遍存在对民间的习惯或风俗的信仰多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这样的思想意识严重阻碍法治的发展,法律的权威性没有真的体现出来,法律没有得到良好的服从。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民众仍然缺乏法律信仰,只有靠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逐步改变民众的法律心理。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依法治国存在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市场经济的活力正在逐步显现。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市场经济的混乱秩序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已经揭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及群众的切身感受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很猖獗,涉及面极广,问题非常严重,性质很恶劣。主要表现是:走私、贩私、偷税、骗税猖獗,制假、售假人多面广,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蔓延,已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如果不尽快解决,危害将持续扩大:第一,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阻碍市场经济的顺畅、高效运行,抑制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情绪,挫伤了民众对发展经济的信心,影响扩大内需。第二,严重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度和国际信誉,造成投资环境的恶化,削弱了国际竞争力,妨碍扩大出口。第三,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影响公平竞争,滋生腐败贪污现象,使民众对社会产生不满的情绪,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固然有经济、社会、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及特定的体制背景等原因,但其中的关键原因是民众普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问题认识不足,市场的法律规制不够完善,特别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和实施。

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首先,轻视法律的传统思想没有彻底根除。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宁愿依靠道德规范和约定俗成的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及调整相互间的关系,也不愿诉诸法律。法律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仍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还远没有成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其次,立法不够完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至今尚未制定齐备。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很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这种现象如果不尽快纠正,则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第四,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严重缺乏。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由于办案力量的不足,致使大量案件被积压,不能如期结案,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依法治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想整治混乱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的完成我国向法治社会的过渡。这就需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起来。也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调控,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依法治国要从国家和公民两个角度着手。

从公民角度看,要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要认真学法,法律提倡做的事要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要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要坚决不做。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公民可以从不同的途径对市场进行监督,比如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发电子邮件,博客,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等进行监督。这样能鼓励并保障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市场经营合理有序。

从国家角度看,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应当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力求做到每部法律都是制定良好的并且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其次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法治建设的关键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向实施宪法法律为中心转变,应注重宪法与法律的实施,实现法治的协调发展,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基础。同时法治建设要纵深发展,以法治文化为重点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的建设,努力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实现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最后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开设高效便捷的专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调控,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市场的自由运行是建立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之中的,并且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约束市场的行为促进市场的持续繁荣发展。

[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改革开放 繁荣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3]黄进才.试论实现法治国家的途径及运行机制[J].理论导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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