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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犯

2013-08-15鞠国丹

黑龙江史志 2013年9期
关键词:片面共犯危害性

鞠国丹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片面共犯的概述

所谓片面共同犯罪,通常称片面共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不知情的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应有的刑事责任,这点没有异议。但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如何,在我国及国外,刑法学界意见不一致。

关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总体而言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见解,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人主张此说。与此相反,否定说认为不存在片面共犯。

除此之外,在承认片面共犯的观点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支持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说。如我国有人撰写论文指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教唆犯和帮助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构成片面共犯。有的学者则赞同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说。

我赞成马克昌先生的观点,即片面共同犯罪是可能存在的。片面共犯确实只有单方意思联络,因而缺乏彼此共同的意志。也正因为如此他不可能是全面共犯,而只能是片面共犯。我认为暗中故意帮助别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不仅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如果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至于片面共犯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只有片面帮助犯(从犯)才能成立。暗中故意给实行犯以帮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李某明知王某欲将丙关在房中实施抢劫并杀害而将房门从外面锁上,结果赵某被杀害。片面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根究各个实行犯的情况分别处理,无需以片面共同实行犯论处。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以致于产生了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彼此就存在着犯罪的意思联络,即使被教唆者不知道自己是被人教唆,也无碍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所以不可能成立片面的教唆犯。

二、承认片面共犯的必要性

首先,片面共犯事实的客观存在是片面共犯理论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片面共犯理论发展的契机。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就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对本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强行按共同犯罪处罚,从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与犯罪作斗争的司法实践要求承认片面共犯。司法实务中,还有许多类似于上文的案件,而且有相当多的比上案中王某的主观恶性还要大,并且对社会的危害性在很多情形下比普通共同犯罪大得多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基于此,有必要重视片面共犯的研究,并且肯定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从而在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在打击共同犯罪中能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片面共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在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构成犯罪的,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主张以单独犯罪论处;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则主张以共犯中的从犯论处。

我认为应以实行犯的共同犯罪人的从犯论。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论处不合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实行犯为标准设定的。所谓实行犯,是自己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而片面共犯一般都是帮助犯。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与片面共犯均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从刑事理论上具有可罚性,在司法实践上也有必要性。我国刑事理论认为,如果一方没有共同故意,而另一方有共同故意,并于暗中配合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犯单独定罪处罚,对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应以实行犯的共同犯罪人的从犯论处。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片面共犯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小、刑事责任大小、罪刑轻重都是影响、制约片面共犯定罪处罚的重要因素。

四、总结

由于片面共犯是暗中实施的帮助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当其所实施的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按照其社会危害性、责任大小、罪行轻重等情节,按片面共同犯罪的从犯论处。

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当中直接对此类情形做出专门规定,规定在实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其完成犯罪的,比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处罚。只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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