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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卖儿女可定拐卖罪

2010-08-15李静睿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10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行为人子女

父母卖儿女可定拐卖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根据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按照意见的规定,有四种情形可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包括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四部委要求各地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因重男轻女,私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文/李静睿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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