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政教之争”初探
2013-08-15王伟
王 伟
(东北师范大学中古所 吉林 长春 130024)
中世纪中后期的英格兰王权与教权的斗争频现。诺曼征服完成后,英格兰出现了一个强大王权;同时,克吕尼运动及格里高利改革后,教皇权试图超越各国王权而独尊的野心昭然若揭。教权的强大必然会与王权发生摩擦,最终出现了“政教之争”的局面。笔者认为,英格兰的“政教之争”是一个贯穿于整个中世纪后期的长时段的历史过程,它从克吕尼运动开始,直至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结束。笔者将这一历史进程简要分为了两个大的阶段。
一、王权与教权直接对抗阶段
在该阶段中诺曼征服后英格兰形成了一个较为强大的王权。英王掌控了英格兰与法兰西大部分的土地,使其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对抗教皇权。此时教皇权也处于上升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提出了著名的“日月论”,即:教皇权力如日,君王权力似月,月之光芒来源于日。在这种背景下,教皇权逐渐压制住了该时期的王权。这个时期主要以下三大事件为代表:
(一)主教叙任权之争
神学家安瑟伦是英格兰自诺曼征服后第二位坎特伯雷大主教,也是罗马格里高利改革中的领军人物。安瑟伦入主坎特伯雷,预示着英格兰中世纪政教之争的开始。安瑟伦与国王威廉二世的矛盾首先发生在教产收入归属上。为了侵占坎特伯雷大主教教产收入,国王威廉二世一度拖延批准安瑟伦祝圣大主教的要求,使大主教教座空置了近五年,以期达到侵吞教会收入而资助他军事冒险活动的目的,这是这位国王最为喜好的伎俩。[1](7)后因威廉二世重病难愈,认为是上帝降祸所致,故而妥协,安瑟伦于1093年祝圣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这是双方激烈斗争的序幕。安瑟伦作为虔诚的克吕尼主义者与国王貌合神离,双方又开始了新的交锋。这次的焦点是主教叙任权的问题。中世纪初,教士多由国王而所立,是国王的附庸。格里高利改革后教皇开始夺回主教叙任权,这就与王权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安瑟伦也曾试图夺回主教续任权,却受到了国王以及大量教士的反对,因为这些教士中大多数均为国王所立,一名叫作杜汉的主教更是主张废除安瑟伦的大主教职务。按照传统,对于坎特伯雷大主教,每一位大主教都必须在任职后的三个月内访问罗马。在向教宗提交“信仰表白”后,由教宗授予一个羊毛织成的围巾,称为pallium。大主教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佩带pallium,象征着他的权力来自罗马教宗,有资格代表教宗行使某些权力。[2](100)安瑟伦因此要求朝圣罗马。他的目的还为了得到教皇的声援,于1097年成行。威廉二世认为,安瑟伦前往罗马会削弱自己对英格兰教会的权威,故此,威廉二世曾三度拒绝了安瑟伦出发的请求,并在他离开后禁止他回到国内,[1](8)安瑟伦开始了事实上的流亡,直至1100年威廉二世薨,亨利一世即位。虽然安瑟伦得到了新王的邀请回到了英格兰,但是仍旧拒绝与国王达成妥协而承认新王所立的主教们,[1](10)故不久开始了第二次流亡。但是英格兰政局不稳,亨利一世的王位受到了其兄长罗伯特的挑战,故国王最终与安瑟伦达成《伦敦合约》,承认了教会独立的主教叙任权。在这场斗争中,王权受到教权的限制,国王逐渐失去了对教士进行人事任命的权力。
(二)教会司法权之争
诺曼王朝后期政局混乱,因此国王斯蒂芬对教皇软弱,丧失了王权独立的司法权。斯蒂芬的继任者,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试图收回斯蒂芬时期所丧失的利益。首先,亨利二世实力雄厚,他不但是英格兰国王,同时也使法兰西最大的封臣,通过继承与联姻,安茹家族拥有了法兰西近乎一半的土地,史称“安茹帝国”。其次,亨利二世精于打理内政。在财政上,通过征收贵族的“盾牌钱”,使国王不但能够维持一支属于自己的常备军,同时也保证了生产不被兵役而打断;在司法上,重修法律,扩建世俗法庭,推行法制建设,故而誉为“英格兰的查士丁尼”。但是在司法改革上,双方烽烟再起。长期以来,英格兰实行着教会法庭与世俗法庭并行的制度。即,教士违法,由教会法庭审判。一旦教会法庭做出判决,世俗法庭无法对其再次审判。由于教会法庭对犯人的处罚较轻,因此,教士法庭不但姑息了违法教士,也成为许多俗人通过冒充教士躲避世俗法庭审判的方式。1162年,托马斯·贝克特新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后便因对犯罪教士的司法审判问题与亨利二世产生了裂痕。亨利二世认为,仅由教会法庭对犯罪教士做出免职的处罚尚嫌不够,在教会法庭确认了教士所犯罪行并将犯罪教士免职以后,应将罪犯移交给世俗法庭,接受世俗法庭的处罚。贝克特认为,如果犯罪教士接受教会法庭的免职处罚之后,再移交世俗法庭处置,属于一次过失受双重处罚,这样做有损于教会享有的独立的、不受世俗势力干预的司法审判权。为此,亨利二世于1164年颁布了《克拉伦敦宪章》,试图对教会法庭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国王法庭有权审理涉及教职人士的案件。[3](4)但是,贝克特消极地对待这部法律,以出走的形式来进行对抗,使这部法律没有得到贝克特的签署最终变成了一纸空文。双方最后的冲突以贝克特殉道告终,亨利二世受到了天主教世界的谴责,不得不对教皇作出妥协。1176年亨利二世写信给教皇,表示不再收回教会的司法权,这样,国王试图夺回司法权的努力失败了。
(三)失地王约翰对教皇的臣服
约翰王在位时,“安茹帝国”处于短暂衰落时期。1205年,国王就新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选问题与教会发生了争执。教皇在绕开国王的情况下为兰顿举行了升职授职礼,使任命他为坎特伯雷大主教一事成为既成事实。约翰为了报复教皇,将坎特伯雷主教座堂修士团驱逐出境。英诺森三世在1208年宣布,在英格兰全境实行禁令,停止一切宗教活动。约翰继续采取激化矛盾的措施,惩治执行教皇禁教令的教士,没收教产,致使大批主教逃亡海外。1209年约翰被教皇英诺森三世开除教籍,并于1213年宣布废黜约翰的王位,进而授权约翰的宿敌、法兰西国王腓力二世作为教皇敕令的执行人,率十字军前往英格兰剥夺约翰的王位;英格兰国内又发生了贵族反叛。为了避免内外受敌,约翰被迫接受了教皇的人选,允诺以教皇封臣的身份每年向教皇缴纳1000马克岁贡。这场历经多年的冲突,不仅延伸了教皇权,而且将英格兰国王贬为教皇的封臣。[2](106)此后,英国政教之争第一阶段就此结束。
我们可以看到在早期英王与教皇的斗争中,王权的力量逐渐下降,教权不断上升,双方的斗争最后以王权的臣服而终。这场大规模政教权利冲突的结果是教皇不仅行使了对英国教会的权力,而且进而将英格兰国王变为教皇的封臣。直至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英国议会才最终否定了约翰王对教皇的臣服。[3](6)不过,在约翰后期,英格兰多数贵族开始无法忍受约翰的昏庸,终于1215年逼迫约翰签署了带有贵族委员会限制王权性质的《大宪章》,《大宪章》最重要的是第61条,即“安全法”,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这为后来议会的崛起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也为下个阶段的“政教之争”埋下伏笔。
二、议会“反教皇”
约翰王去世后的半个多世纪后,政局出现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亨利三世时期的王权的软弱,贵族会议依据《大宪章》的精神而进一步强大,议会制度开始逐渐形成,以至于此后较为强势的国王们可以通过操纵议会法案的形式来与罗马教皇抗争。在国际上,进入了十四世纪之后,教皇权盛极而衰,尤其在“阿维农之囚”之后,教皇势力衰微,只得迁居法国。百年战争中,英法的敌对使英格兰敌视依附法国的阿维农教皇。此后,在16世纪的英国宗教改革中,“国王在议会”这条原则,更是作为了亨利八世对抗罗马教皇的最有力的武器。
(一)“反教皇”立法
从13世纪中叶至14世纪中叶,教皇进一步收紧了各国的主教叙任权。1265年的一项教皇敕令规定:如果某一教职人员在供职于罗马教皇期间过世,这一教士的圣俸由教皇安排。在英国,该敕令直接侵害了本国传统中主教职务空缺时,其教产收入由君主所得的惯例。同时,教皇大规模向英格兰任命教士,越来越多的外籍教士进入了英格兰教会,因此教皇可以通过圣俸和圣职授职费等名目来掠取英格兰。对此,国王爱德华二世就曾在1324年采取行动,禁止持有教皇任命书的使节进入国门,以阻止教皇对温彻斯特这个英格兰最富有的主教区的任命。十二世纪末十三世纪初,法国王权崛起,逐渐摆脱了教皇的控制。卜尼法斯八世后,法王腓力四世于1305年将教皇掠至法国小城阿维农。此后七十余年中数任教皇均为法国人,受法王摆布,史称“阿维农之囚”,教皇权开始走向了没落。该时期法国与英国的矛盾日趋尖锐,从1337年开始,为了佛兰德尔的经济利益和法国王位的继承权,双方进行了长达116年的“百年战争”。在战争中,阿维农教皇作为法国的附庸,受到了英国的敌视。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再次掀起了反对教皇权力的高潮。此次高潮与以往国王与教皇直接对抗的方式不同,它是由国王授意,由议会出面立法的形式来完成的。
英国议会起源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蛮族时期的军事民主制。后几经演变,至中世纪后期,逐渐成为了国王用于向社会征税的机构。在1265年孟福尔所组织的第一次议会和1295年的“模范国会”之后,英国的议会召开开始经常化、制度化。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开始成为了与教皇斗争的主角之一。
首先,议会在1351年制定了《圣职授职法》,在1353年制定了《王权侵害罪法》。这两项议会法律一向被视为著名的“反教皇”立法。《圣职授职法》的主要目的是把爱德华三世及其政府排斥教皇授职权的措施法律化,这些措施包括:国王政府有权将教皇任命的教职监禁,直至对方付出赔偿金;国王有权将教皇任命的高级教职驱逐出境并改而由国王任命这一教职空缺。《王权侵害罪法》的内容依然与圣职授职权有关,其基本精神是不得将涉及圣职推荐权的纠纷向外国教皇投诉。[3](8)这标志着,议会开始试图通过法案的手段来夺回此前国王所丧失的主权。在这两部法律颁布之后,仍然未能完全阻止教皇对英国教职的任命以及对有关升职任命纠纷的审理。一个原因便是国王常以私利而颁布特许状来破坏议会的法律执行。对此,议会对这两部法律做出了增补,由此产生了1365年的《王权侵害罪法》第二法案、1390年的《圣职授职法》第二法案以及1393年的《王权侵害罪法》第三法案。这几项法令强化了以前的规定,尤其是禁止以国王特许状规避法令的执行,最终从法律上结束了教皇对英国圣职授职纠纷的仲裁权。[3](9)可见,在该时期的议会法案的特点,不仅对外限制教皇的特权,维护英格兰的主权完整;对内问题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对王权做出部分限制,保证了议会立法的独立性。
(二)“国王在议会中”原则确立
近代早期,都铎王权的加强不是以牺牲议会为代价,而是通过有意识地利用议会、借助议会的支持与合作实现的。[4](158)都铎王朝建立初期,亨利七世仍需要依赖议会的支持来巩固王权,但是,羽翼丰满后,议会就被束之高阁。在其统治的前半期,亨利七世召开了他所召开七次议会中的六次,而后半期唯一的一次也仅是因为财政压力而不得已召开的。从1504年开始,更是完全抛开了议会。如果亨利八世也像亨利七世一样奉行对内节俭,对外中立的政策,那么议会很可能由于失去它的作用而消失。[5](129)亨利八世本为极其虔诚的天主教信徒,也曾为最为激进的反宗教改革者。但是,由于其王后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的凯瑟琳无法为其带来一位男性子嗣,故而向教皇提出离婚要求。教皇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压力,不敢批准这门离婚案。最终,亨利八世为跳开教皇而发动了英格兰的宗教改革,使英王取代教皇成为了英格兰教会的首脑。在这场改革中,逐渐形成了“国王在议会中”的原则。即:英王对教会采取的宗教改革措施,多是通过议会立法的方式来完成并实施,最终达到“王权至尊”的效果。“王权至尊”的依据何在?1534年的《王权至尊法令》说:“经由议会法令规定”,国王是英格兰教会在尘世的“唯一最高首脑”。[6](142)这并不意味着在当时条件下已经形成了后来君主立宪政体中的议会权力中心制度,而是“经由议会法令规定”意味着“王权至尊”得到了王国内贵族与平民两个等级的支持。[6](142)虽然宗教改革在爱德华六世与玛丽一世女王时期分别经历了激进与倒退的考验,但是,伊丽莎白女王即位后,改革最终又返回到了亨利八世最初推行的路线中。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激进政策,还是保守措施,国王们的意志无一不是通过要求议会通过立法的形式而推行颁布的。至此,议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了,国王的意志需要经过议会形式上的通过才可执行。这种惯例也为日后议会反抗国王、最终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而打下基础。
三、结论
纵观英国的“政教之争”,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条轨迹:在与教皇的对抗中,行政权力往往难以与教权直接对抗。但是,立法机构代表着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意志,能够通过颁布法律等形式使反对教皇的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可有效解决“政教之争”问题。这些措施是我国相关部门解决宗教纠纷时值得借鉴的。
[1]Sandra Visser and Thomas Williams.Anselm [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2]刘城.中世纪欧洲的教皇权与英国王权[J].历史研究.1998(1):98-111.
[3]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4]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5]蔡骐.英国宗教改革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6]刘城.十六世纪英国“王权至尊”的确立与教皇权的衰落[J].历史研究.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