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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的民间力量与社会秩序

2013-08-15

黑龙江史志 2013年14期
关键词:宗族

刘 宸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75)

自古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都是以农民为主体,土地是广大农民主要的生活依靠,而且乡村社会中赋税的征收、兵役的征募、社会秩序的维持等都是维系国家生存的重要命脉。中国是由无数个乡村组成的,中国社会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可以说,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一切、所存在的一切,都是与乡村社会不可分割的。如果不了解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理解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历史和中国社会本身。宋代乡村社会在中国乡村社会史上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这一时期,乡村行政组织变化多样,民间组织蓬勃发展。

基层社会秩序的维持除了需要官方组织的管理之外,其中还夹杂着民间系统的影响。以宋代社会的情况而言,主要有宗族组织、地方富民势力、宗教势力三种力量。尽管他们都是官方体系之外的社会力量,但由于在地方社会的实际影响下,地方政府必须正视和重视甚至要依托他们。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对地方政府是顺从与配合,然而在某些特殊的历史场合下,上述力量都有可能出现组成武装,形成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力量。

一、宋代家族势力对地方秩序的影响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家族、宗族组织,一直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社会组织。两宋时期的家族和宗族,虽然其势力已远不可与魏晋隋唐之门阀士族相比,但是却仍然在乡村社会中长期存在。“由于宋代宗族制度以‘敬宗收族’为重要功能和目的,并呈现出明显的平民化的趋势,使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影响力远远大于前代,因此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随之大大增强。”[1]

宋代有许多宗族聚居的村落,有的地方一个村落只有一个宗族。如《夷坚乙志》卷一五《水斗》“乐平县何冲里,皆程氏所居。”《夷坚三志辛》卷六《牛头王》“婺源毕村皆一姓所居。”有的村落则不只一族,但却是宗族聚居。江州和南康一带,有一些大的宗族,占据若干个村落。少的宗族有几十家,多的百十家。南宋宝佑年间,豫章丰城王氏“子孙蕃衍盛大,别派分枝,星列棋处”,该县城头里一带都是其宗族居住,以至于“绵亘十四五里,皆一姓”。[2]根据宋代的役法,乡村行政头目多由五等户制下的上三等户担任,而上三等户至少则为富余农民。因此,乡村行政头目多由乡村社会中的上层人物担任。这就为宗族长掌握地方政权提供了可能。

宋代的一些宗族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这就使其对地方州县的行政有很大的影响和干预能力。一些强宗豪族勾结甚至胁迫地方官吏,从而控制地方政权,达到实现自己小集团或个人私利的目的。对于宋代豪族干预地方州县行政,宋人已有很多叙述。真州六合是真州境内的大邑,“多强宗,挟官势,市权养客,令以下为其俯仰”,新任知县陈经刚刚到任时,“有吏慢诟于县门之下”,他认为“民敢懻忮视其长上,职根吏以为奸”。[3]强宗豪族相互勾结,县吏在其支持下对知县都不放在眼里。鉴于强宗豪族在地方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州县的干预,宋代地方官吏在对待宗族豪强时不得不谨小慎微,甚至听之任之,或是同流合污。嘉定十年(1217年)有大臣上奏称:近些年有些贵宗强豪,独断地方事务和把持官吏,为些小利就强词夺理,歪曲事实。甚至动用武力,欺压百姓。

由此可知,某些强宗豪族通过其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把持地方政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地方秩序的维持。

二、富农与地方秩序的维持

中唐以来,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贫富之间的社会、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许多人可以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成为土地和财产的主人。两宋时期,因“不抑兼并”国策的推行,民户贫富分化也呈现加速之势。富民阶层以其强大的人际网络和社会资源,在地方城乡事务中较为活跃,逐渐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群体,社会影响渐趋显著。

宋代富民阶层的出现与划分,与宋代户等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宋代将居民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乡村户有主户、客户之分。主户一般是占有土地的农民,而客户一般是租佃土地、没有占有生产资料的佃雇农。在主户中,则主要依据土地占有情况,分为五等户,其中第一、二等为上户。上户占据大量的田产,“自第一等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广”,[4]“有田三五顷者多系上户”。[5]这一部分人成了宋代乡村的富农阶层。

作为富农的家庭,为了维持其家业不败,靠的是财富和文化教育。也就是说,占有财富,并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是富民阶层的显著特征。这就与乡绅阶层有一定的重合。他们或是拥有一般民众所没有的学识,或是因功名而拥有一般人没有的权势,或是因其品德高尚而拥有崇高的威望。从而对乡村社会有极大的影响力。

富农阶层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表现在:赈济救灾,兴修水利,捐资助学等方面。

第一,赈济邻里。北宋广西转运使孙抗的祖辈是一富农,王安石曾记载了其家族的德行。“君讳抗,……至君曾大父讳某,善治生以致富。岁饥,贱出米谷,以斗升付籴者,得欢心于乡里。大父讳某,始尽弃其产,而能招士以教子。”[6]说的就是,孙抗的祖辈有大量田地,积累了一辈子的大量财富,在平时都帮助百姓,在困难时帮助的更甚。

第二,兴修水利。“彦诚,盖明之季子,讳信,彦诚其字也。……彦诚用家钱百万修废堰瀦源水,遇旱岁,无高下彼我均浸之,邻里沾足。”[7]说了一个彦诚的人,家中财富丰厚,动用了百万贯兴修都堰,在一年大旱之年,其城乡邻里因兴修的都堰,都浇地解决了干旱。

第三,捐资助学。“居士讳密,子季明,姓邓氏……居士自幼已有成人风,及长,博汲群书,作文有理致,为流辈所推许。……县学久颓弊,居士倡而新之,且为文以劝学者,后进景从。”[8]讲的是一个叫邓季明的人,爱学习,博览群书,提倡积极学习,并且捐资助学。

富农的这些活动,使其在乡间享有很高的地位和声誉,并且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在抵御盗贼和外敌入侵方面,地方官府往往依靠富民抵御来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适岁旱盗起,分宜尉巡检捕之,皆不能获”。安抚使龚茂良“檄公(周必正)往捕,至则谕以祸福,解散其党,而阴募乡豪授之策,俾擒致盗首。于是盗尽得,坐株者二人而已”。[9]由此可见,宋代乡村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富民。

三、宗教力量与民间秩序

随着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及中外交流的日益加深,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仰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日益世俗化、平民化的佛教和道教外,其他宗教也大为流行。伴随着宗教信仰活动的日益普遍,一些宗教组织也开始产生、发展。

(一)佛教影响下出现的宗教组织

宋代历朝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佛教大都采用扶持和利用的政策。太宗曾说过,朕于此道,遵守其教宗旨,但凡君王治理人民,就是修行之事,修行一件好事,天下获利。另外,佛教徒也不遗余力的推广佛教。这些因素导致佛教广为流行。“天下之民,其丰事佛者十室而九。贫者敝衣菲食之不给,而闻施于佛,则往往假贷以自效。老而耆者,其自奉养有所不忍,而持以供僧唯恐其不受也。”[10]佛教的流行从而促生了众多的民间佛教组织。

首先是由僧人主持的佛教修行社。净土宗中结社念佛之风最盛。宋哲宗时期,“近世宗师,公心无党者,率用此法诲诱其徒。由是在处立殿造像,结社建会,无豪贱,无少长,莫不归诚净土。”[11]北宋中期以后,净土结社已风靡一时,信徒大量增加,活动场所扩展到乡里村社,成员也更加复杂,无论贵贱,只要信奉西方净土,均可结社念佛。“自元丰以来,结四众为社,专慕弥陀,誓期西往。每至春首,启净土法会七昼夜,躬事忏摩,愈加精至。如是二三年间,士女预社者二万余人,获益感应,不可胜数。”[12]

其次是由寺组织举办的宗教组织,大中祥符年间记载,有民众在每年的夏初在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所谓的社会便是由寺院僧侣发起的。另外,政和年间,拱州南寺干办年,例作葬佛会,多是僧行预散帖子,率县下乡,民户百姓,男女同处,身服布衣,首施纸花,沿路引迎纸佛。所谓的葬佛会也是由众僧发起的。

宋代佛教结社已经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有的对民间百姓的生活秩序有着深远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国家法令。宋僧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下称:“历代以来成就僧寺,为法会社也。社之法以众轻成一重,济事成功,莫近于社。今之结社,共作福因,条约严明,愈于公法,行人互相激励,勤于修证,则社有生善之功大矣。”

(二)道教影响下出现的宗教组织

宋代道教吸收佛教的部分内容,开始以新的面目出现。内丹修养成为道教主流,内丹和符箓开始出现融合之势,祈福禳灾、驱鬼降妖之类的行为受到统治者的提倡,道教的世俗化得到了统治者和民众的崇信。宋代道教吸收了一批祠神作为自己的神仙,建立了一个以玉皇大帝为至尊,太上老君等为辅助的崇拜体系。道教的盛行也促使与道教相关的宗教组织广为流行。道教组织往往采取会社的形式出现,会社的数量很多,而且有的会社规模相当的大。道教圣地青城山每年二月十五日举行道会,到会的人数数以万计。

(三)其他宗教影响下出现的宗教组织,以“吃菜事魔”教为例

宋代的“吃菜事魔”教从方腊起义前后开始流行的,范围主要是两浙和福建一带。庄绰《鸡肋编》卷上称:“近时事者益众,云自福建,流至温州,遂及二浙。睦州方腊之乱,其徒处处相煽而起。”方腊被镇压以后,朝廷命令禁止“吃菜事魔”教,但其却呈现出兴盛之势。绍兴四年(1134)五月,王居正奏称:“伏见两浙州县有吃菜事魔之俗。方腊以前,法禁尚宽,而事魔之俗犹未至于甚炽。方腊之后,法禁愈严,而事魔之俗愈不可胜禁。”[13]

吃菜事魔教有着严密的组织,它以乡村聚落为基础结成,每乡每村都有首领。加入者要将姓名登记在册,并暗示交纳会费,加入时要举行一定的盟誓仪式,而且誓言比较重,这就是吃菜事魔叫的组织纪律。吃菜事魔教不仅仅是一种宗教组织,更是下层人民为了自身利益而结成的一种互助组织,并且具有一定的互助精神。参与者一旦遇到官司诉讼之事,便“合谋并力,共出金钱,厚赂胥吏,必胜乃已”。[14]吃菜事魔教的徒众包含了多个社会阶层,主体是贫苦农民。他们由于生活艰辛,吃不起肉,故以吃菜为主,所以被称为吃菜事魔教。“江浙山谷之民,平时食肉之日有数,所以易于食菜”,“田野之间,深山穷谷,肉食者少,往往止吃蔬菜”。[15]

由此可知,宋代的一些宗教组织不仅规模大,而且教徒甚多,组织严密,其首领对教徒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其总是之御其徒,如君之于臣、父之于子,而其徒之奉其宗师,凛然如天地神明之不可犯,较然如春夏秋冬之不可违也,虽使之蹈白刃、赴汤火可也。”[16]这就使其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有着极大的影响。

[1]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2]姚勉.雪坡集(卷三六).丰城王氏家庙记.

[3]沈括.长兴集(卷一六).故信阳军罗山县令陈君.

[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

[5]张守.毗陵集(卷三).论措置民兵利害扎子.

[6]王安石全集(卷八九).广西转运使孙君墓碑.

[7]郑刚中.北山集(卷一五).余彦诚墓志铭.

[8]李纲.梁溪集(卷一七0).乐全居士墓志铭.

[9]陆游.渭南文集(卷三八).监丞周公墓志铭.

[10]周孚.蠹斋铅刀编(卷二三).焦山普济禅院僧堂记.

[11]宗晓编.乐邦文类(卷三元照).无量院造弥陀佛像记.

[12]释元照.芝园集(卷上).华亭超果照法师塔铭.

[13]赵鼎.忠正德文集(卷三).知绍兴乞差兵马防海道.

[14].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0).

[15]张守.毗陵集(卷七).措置魔贼扎子.

[16].王质.雪山集(卷三).论镇盗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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