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贯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发布
2013-08-15本刊
办公室业务 2013年16期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 《关于深入贯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按照 “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意见》强调,要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意见》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意见》明确,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