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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纪》与祭司特权

2013-08-15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西安710062

名作欣赏 2013年12期
关键词:祭司特权阶层

⊙张 俊[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 西安 710062]

作 者:张 俊,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学、宗教与道德哲学。

《利未纪》(Leviticus),《旧约》摩西五经之第三部,是一部关于犹太教祭司职责及祭祀仪轨的典籍,相当于犹太人的《礼记》。此书由雅各(Jacob)第三子利未(Levi)而得名,因为自摩西(Moses)以来,利未家族便一直是以色列人的祭司家族。《利未纪》作为犹太祭祀法典和祭司手册,清晰地反映了当时祭司阶层的特殊权力和利益诉求。这些世俗特权诉求,一方面因反映了上古以色列家——民族内部特权集团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古代犹太教以祭司阶层为核心的政教合一的社会结构状况。而这对于探讨上古犹太一神论宗教及神权政治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学证据,由此我们亦可管窥隐藏在宗教神圣宣教背后的社会学实质。

在《利未纪》中,祭司阶层的特权首先表现在对祭物的占有。祭物在此书中还主要是食物——面食(无酵饼、谷物、酒等)和牲畜(羊、牛等)等,但在之后《民数纪》(Numbers)的祭物中已出现了大量作为硬通货的金银贵金属。这些都是作为神与人的中介(灵媒)和神的仆人的利未族祭司,通过神的名义——神谕,赋予自己的特权。

依《旧约·创世纪》的描述,人在伊甸园时人与神同在,还没有宗教的必要,所以人无须向神祭祀献物。而当人堕落被逐后,才有献祭赎罪的说法。但早期犹太先民,无论是该隐(Cain)、亚伯(Abel),还是亚伯拉罕(Abraham),他们都是自己献祭,自己面对神,自己跟神沟通——颇类中国古代楚国“家为巫史”的社会状况。只有到了摩西出世后,似乎犹太民族才有了他们的职业祭司。而职业祭司,必然要求信众提供其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其基本生计保障便是靠祭物来维持的。

《利未纪》对祭物的要求,一贯借宗教圣洁之名,对其品质要求很高,譬如庄稼要初熟的新穗、新酿的酒,加上油和乳香的无酵饼,头生的、洁净的或无残疾的羊羔、公牛、公绵羊、公山羊等等,只有对实在贫穷的人,他们才宽以斑鸠、雏鸽之类的小祭物替代。这些除了火祭焚烧少部分外,全归祭司家族所有。因为,《利未纪》中耶和华的晓谕一贯是,“凡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一份,直到万代作他们永得的份。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利,6:18)。所以不仅祭司享用祭物天经地义——特权,而且是一种殊荣,一种“自圣”方式。相反,不是祭司家族成员,就万万不能碰这些祭物:“凡外人不可吃圣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圣物。倘若祭司买人,是他的钱买的,那人就可以吃圣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祭司的女儿若嫁外人,就不可吃举祭的圣物。但祭司的女儿若是寡妇,或是被休的,没有孩子,又归回父家,与她青年一样,就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若有人误吃了圣物,要照圣物的原数加上五分之一交给祭司。”(利,22:10—14)这种食物禁忌(taboo),表面上看是一种宗教圣洁仪轨,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祭司家族的特殊利益。这是他们维持生计的最基本途径。

上古犹太教平日所作的祭祀名目繁多,譬如有燔祭、素祭、平安祭、赎衍祭等等,但更大型的祭祀活动则是在节日中举行的。这些节日祭祀往往成为利未祭祀家族一个巨大的收入来源,因为几乎以色列各族都会有贡献,如《民数纪》第七章所描述的。而这些民族节日数量也不少,如除酵节、逾越节、七七节、新年、赎罪日、住棚节等等。

祭物作为利未家族的基本生活来源,是由他们的职业性质带来的实际利益。他们作为古代巫师的继承人,演化为以色列民族第一个社会分工出来的职业——祭司。这一神圣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可以垄断话语权力,同时也可以垄断世俗政治权力,所以他们不仅是精神特权阶层,同时还是世俗特权阶层。对这些特权的垄断使他们往往不会满足于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Lord Acton,1834—1902)所讲,“哪里有绝对的权力,哪里就有绝对的腐败”,古代祭司也不能例外,没有监控的世俗特权必然为欲望大开方便之门。在《利未纪》中,可以大量地看到祭司们这种滥用权力的铁证。

譬如《利未纪》讲到赎房地产的条例,这些都是耶和华的神谕:“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卖了以后,一年之内可以赎回,在一整年,必有赎回的权柄。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这城内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但房屋在无城墙的村庄里,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可以赎回,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然而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若是一个利未人不将所卖的房屋赎回,是在所得为业的城内,到了禧年就要出买主的手,因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人中的产业。只是他们各城郊野之地不可卖,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利,25:29—34)从中可以看出,利未家族的特权远在一般民众之上,别人在城里卖出的房子一年内不赎回,便再无机会赎回,而利未族可以随时赎回,而且即使不赎回到了僖年(第七年)甚至可以无偿索回。而之所以特别规定一般人城中的房子卖出后不照安息年规矩办,恐怕也跟城中大量房产属于利未族祭司相关。这完全是一个明目张胆维护利未祭司家族利益的不平等经济法规。

《利未纪》还有关于“许愿的条例”,他通过神的命令,凡“人还特许的愿,被许的人要按你所估的价值归还耶和华”,这个价值的估定大概是以劳动力强弱为标准的,壮丁价高,妇女、老人、小孩相应价低,最多可估定为五十舍客勒(shekels),最少仅三舍客勒银币。若许的是牲畜、房屋,都由祭司估定价格——“祭司怎样估定,就要以怎样为是”,倘要赎回,便要在所估价格上再加五分之一。当然这些都归祭司所有,因为是献给耶和华的供物。至于所许的地产,要赎回同样要在所估价值上外加五分之一,但如果不赎回或卖给了别人,到了僖年时祭司就有权收归己有。

另外,还有一条强制性的赋税法令来保障利未家族的特殊利益。他们通过耶和华的“诫命”规定,“地上所有的,无论是地上的种子是树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华的,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人若要赎这十分之一的什么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从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要归给耶和华为圣。不可问是好是坏,也不可更换,若定要更换,所更换的与本来的牲畜都要成为圣,不可赎回。”(利,27:30—33)这是后来基督教教会什一税的渊源和圣典依据。因为这些都是经书宣称的“耶和华在西奈山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利,27:34)。这一前所未有的诫命或法令,实际直接将利未祭司家族从以色列民族中剥离出来,成为“食利者”——统治阶级。这些当然不能简单地看做是祭物,尽管它宣称是献给耶和华的。当然也不能仅看做是祭司家族的基本生活保障,实际他们已从各类祭物以及对民众的各种盘剥中获利很多,那些已足够他们的生存。退一步讲,即使全民供养这一支派也不用那么奢靡,毕竟利未家族在以色列十二支派中只占人口的绝对少数——第二次数点以色列人的时候,其他十一支派二十岁以上的男丁共有六十万零一千七百三十人,而利未家族一个月以上的男丁才共有两万三千人,故其人口总数应该还远不到以色列人口总数的三十分之一。这一数字显示,光这一项收入就可以使利未家族的平均生活水平高出其他支派平均数的两倍。所以,这本质是祭司统治阶级强加于民的税收,宗教只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幌子。

这种不劳而获还享有绝对实惠的社会特权状况,表明利未祭司家族已由民族精神导师蜕化世俗统治阶级或剥削阶级。他们打着神的名义,编撰甚至伪造圣典(如《利未纪》)宣布神圣立法,提供他们攫取人民的财富和维护家族或阶层的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理据。所以,从《利未纪》可以清楚地看到,上古犹太民族已从原始部落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并一开始就依托宗教确立了神权政治的统治模式。其与后世的中世纪基督教的政教合一还不同,这里还不存在神圣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分化以及相应的钳制关系,这里神圣权力与世俗权力是合而为一,神圣权力就是世俗权力,教会就是政府,上帝就是恺撒。世间最大的实惠都归于祭司阶层,因为他们有神“授予”他们进行精神与物质统治的权柄。

除了以上特权外,利未家族还有其他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特权,譬如利未祭司享有娶处女为妻的特权,“他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玷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利,21:13—14)。甚至他们不参战也有参与分享战利品的特权。所有这些特权,祭司都通过《利未纪》及其他圣典(主要是律法书)确定为神的诫命。而凡是诫命,就有宗教手段的制约。这种制约在《利未纪》中表现为关于此世命运的直接的诱惑和恫吓——早期犹太一神教神学理念还比较幼稚,甚至还没有如“诱以天堂,怖以地狱”那样的相对超越的来世报偿观念,其关注的更多只是此岸的一世报偿。

所以,对于遵行诫命者的福祉许诺,也不过是这样:“你们若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诫命,我就给你们降下时雨,叫地生出土产,田野的树木结果子。你们打粮食要打到摘葡萄的时候;摘葡萄要摘到撒种的时候;并且要吃得饱足,在你们的地上安然居住。我要赐平安在你们的地上。我要叫恶兽从你们的地上息灭,刀剑也必不经过你们的地。你们要追赶仇敌,他们必倒在你们的刀下。你们五个人要追赶一百人,一百人要追赶一万人,仇敌必倒在你们刀下。我要眷顾你们,使你们生养众多,也要与你们坚定所立的约。你们要吃陈粮,又因新粮挪开陈粮……”(利,267:3—13)

而对于违反诫命者的惩罚,虽然都属俗世的痛苦,却要严厉得多,简直就是诅咒:“你们若不听从我,不遵行我的诫命,厌弃我的律例,厌恶我的典章,不遵行我一切的诫命,背弃我的约,我待你们就要这样:我必命定惊惶,叫眼目干瘪、精神消耗的痨病、热病,辖制你们。你们也要白白地撒种,因为仇敌要吃你们所种的……我又要使刀剑临到你们,报复你们背约的仇。……并且你们要吃儿子的肉,也要吃女儿的肉……我要使你们的城邑变为荒凉,使你们的众圣所成为荒场;我也不闻你们馨香的香气……你们要在列邦中灭亡,仇敌之地要吞吃你们。你们剩下的人,必因自己的罪孽和祖宗的罪孽,在仇敌之地消灭……”(利,26:14—44)

关于此世幸福的诱惑,灾难的恐怖,上古犹太一神教的祭祀们使用的伎俩简直跟原始社会的或民间的巫师们如出一辙,非常缺乏想象力。这也从侧面透露出,实际这个时期的一神宗教刚刚从原始巫术——宗教中发展起来,祭司阶层(家族)不过是巫师家族的一个体制化结果——其实这个特权阶层也是从一神信仰的民族运动中初步建立起来的。虽其一神论竭力排斥巫术仪式①,但他们的神学观念还未褪去神巫时代的重现实实际功用的特点,关于彼岸超越性信仰的观念还没有形成。但这些实用主义的神学观念,在尚未开化的时代,一样可以发挥巨大功效,一样可以控制教众的精神信仰,让他们俯首帖耳听命于祭司。这样他们就可以顺利施行对教众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奴役。

摩西的民族一神教改革实践,直接带来的结果是利未家族作为祭司职业的社会分化,并由这一特殊职业分化衍生出一个特殊权力与利益阶层。由于这样一个特殊利益阶层的形成,故其话语权力直接影响其生存利益,所以,作为祭司的利未家族必然竭力推行一神论宗教,宣称自己的信仰是真信仰,自己的宗教是真宗教,严厉排斥异教信仰。并通过其信仰宣教,从控制精神进而主宰世俗政治权力。所以,一神宗教和神权政治的形成,其实都跟祭司阶层的特殊权力和利益相关。这是宗教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不得不给予重视的一个历史起源问题。

《利未纪》,作为这种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部宗教祭祀专书或法典,无疑是出自为自身特权辩护的利未族祭司们的大手笔。但我们这里关注《利未纪》,并不着眼于利未家族的现实特权的社会批判,而是关注其对一神论宗教和神权政治形成的社会学源初意义。因为宗教历史的真实也许就是,祭司家族曾经依靠编撰或伪造圣典立法,借神的名义为维护其家族(或阶层)的统治利益,而一神教在这种现实利益的驱动下亦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壮大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力量巨大的信仰文化和制度。

① 弗洛伊德.摩西与一神教[M].李展开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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