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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双重分析与基层政府应对能力的完善

2013-08-15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网络化网民

曹 勇

作者:曹勇,安徽财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副教授,中国矿业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邮编:233030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来社会各领域积累了很多矛盾,由这些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从近五年国内发生的大量群体性事件统计来看,群体性事件网络化和群体性事件的矛头倾向于基层政府是两个最重要的特征,本文从这两个特征出发,分析了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的伴生关系,以及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宏观与微观分析。最后,提出了基层政府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

一、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的交融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临时的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申请的规模性聚集并发生一些语言行为上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冲突行为,以此来表达诉求和主张,其目的是直接争取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因而给社会秩序造成不稳定的各种事件。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社会与群体性事件的互动日益加深,这突出表现为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趋势。

这一趋势具有如下特征:(1)群体性事件影响空间的扩大,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它具有互联互通、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跨国界等特点,网络技术的特点也降低了网民的参与门槛。在网民活跃的论坛、社区、博客以及微博等,一些现实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通过帖子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就会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2)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中的虚实交互性明显,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民不必以真实身份示人,因此,其意思表达具有一定真实性,当然,由于缺乏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网民的表达有时会超越理性的范畴,成为人性“恶”的一面宣泄。同时,表达的真实性并不代表信息的真实性。(3)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矛头大多指向企业、地方特权阶层和地方政府的不当之处,没有指向中央政府。民众对中央政府信任度高,对地方和基层政府信任度低,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发展势必侵蚀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影响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

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基础,没有群体性事件也不会引起网民的围观和转发;网络是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载体,通过网络加速群体性事件的放大效应。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演进具有双重效应,从积极方面看,有利于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有利于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有利于公民社会发育和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利于修补社会政治信任缺失。从消极方面看,网络行为的无序化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网络化的几何量级的传播模式容易动摇主流意识形态。

因而,对于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我们需要全面地、理性地分析。

二、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基础——基于宏观的视角

1.中国社会网民数量增长减缓和微博用户激增是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客观基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1年7月所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人,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增长到1.95亿人,手机微博增长了18.5%,可见,新技术对网民的网络活动有巨大影响,手机微博越来越成为网民分享和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青年网民仍是主体,低学历、学生、中低收入网民增加,在互联网逐渐成为舆论的“主流媒介”的同时,网民积极地关注和反映社会现状,为网络舆论的形成和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演进提供了庞大的主体资源。

2.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社会根源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多。“现代性产生稳定性,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城市化、识字率、教育和接触传播媒介的水平的提高,都在提高人们的愿望和期待,而如果这些愿望和期待不能得以满足,就会刺激个人和集团倾诉于政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郑杭生指出“社会快速转型期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端并生、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充满希望与饱含痛苦相伴。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如城乡面貌、利益格局、社会关系、价值观念、社会方式、社会承受能力等领域,都毫不例外地表达了这一中国社会转型的两重性和极端复杂性”。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其背后就蕴含着复杂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

3.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制度根源是原有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输入性故障。根据伊斯顿政治系统的相关理论,群众的利益诉求会产生进入政治信息“输入”的要求,政策制定者对输入的所有政治信息进行选择性接受,并转变为政府的相关措施,形成了政治产品的“输出”,通过相应的反馈机制,公民重新表达新的利益要求及政治产品的新“输出”。伊斯顿认为,一旦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认为他们已无法影响当局并由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感到有必要转而诉诸其他手段,努力从根本上改变现存法则,诉诸摧毁现存政治共同体”,于是,群众寻找体制外的解决机制,网络成为许多群体性事件利益相关者首先的工具,现代公民在各个网络社区发布各个的政治主张、政治意愿,提出利益要求,希望借此影响政治决策,从而解决相关的利益纠纷。

4.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社会心理基础是认为“信访不如信网”和“闹大才重视”的思维,热衷曝光,片面依赖网络追求群体性事件的轰动效应,而网络正好能满足相关当事人心理期望的场域。在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化演进能产生“蝴蝶效应”,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能实现即时传播,在这种新的传播机制下,信息接受者同时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转发者,使得一些刺激性的群体性事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得到传播。有人做过一个比喻:当你的粉丝超过10万,你就是一份都市报,超过1000万,你就是电视台。随着信息转发以几何级数增长,事件的真实性与人际传播网络的扩大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网民要搞清事实真相越来越难。“病毒式传播”带来的信息扩张会给群体性事件带来一种传播压力,就是如果舆论的传播量超过社会的承受能力,会给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冲击力。同时,在网络社会中,还存在着群权极化的现象,从积极方面看,群权极化有利于促进群体意见一致,增强群体内聚力和群体行为,从消极方面看,它使群体决策更极端。在网络社会更明显,网络社会中网民结构复杂,他们的职业、兴趣、爱好等都差异化明显,但在群体极化机制作用下,诸多异质群体会逐渐加入同质群体中,同时同质化群体内部也有异质化的现象。

三、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演进过程——基于微观的视角

从过程论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由“信息发布——价值认同——真假博弈——专家和政府出场”的过程。从信源到专家和政府出场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也就是网络化演进的微观过程。

1.信息发布是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前提。群体性事件信息开始在网上发布,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媒体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传播,成为主帖。如“邓玉娇事件”就是媒体将相关信息发到网上的;二是利益相关者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传播,成为主帖。如厦门沧海区就是利益相关群体将相关信息发到网上的;三是“不同意见者”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传播,成为主帖。这种主帖通常反映的多是公共事务问题。这些事件容易引发大多数人的共意性价值观念。当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违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时,特别是一些关于事关社会公平、社会公权力使用、公权力腐败等事件时,网民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避免个人心理上的失衡,便会采取相关行动(跟帖、转发等)以捍卫社会主流的价值观。

2.网络化空间的形成和扩散是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深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即时交流提供了多样化的“社会性软件”,使人们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以及较低的门槛表达观点。围绕当前刺激性群体性事件专门设立的各种论坛、贴吧等,在这里面聚合着大量持相左或相同见解的网民,他们通过转发等方式推动着事件进程。在这个相对独立化的空间中,逐渐培养出了少数的核心力量,即意见领袖。在这个平台内,他们不断挖掘、分享和讨论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不同的观点通过发贴在这里争鸣,真相与谣言交织。在网络环境下,网民以群内同质化、群际异质化的特点聚集,志同道合的网民群体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由于信息传播者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都比较低,以及我国网络相关制度的不健全,网民无所顾忌地点击鼠标,成为网络信息传播链中的重要一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跨地域传播信息成为可能并更加即时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现在是“人人是媒体”的时代。转发是网络信息扩散的主要手段,据统计,我国手机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已达到34%。

3.网络意见领袖是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加速。意见领袖这一概念最早由拉扎斯菲尔德提出,指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意见、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物。在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过程中,网上表现活跃,能够掌控信息和透视信息的草根网民就可以称之为意见领袖。意见领袖通常先对已有信息进行加工,即用自己的视角和立场进行解读,针对同一事件往往有不同的意见领袖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传播,这些异质的信息有助于反映事件的真实全貌。在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网络化过程中,意见领袖往往能凭借个人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对事物独特的感受和观察视角,实现传播信息的个性化和客观化,引导和协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良性发展。网络舆论是潜在的价值观和社会态度的一种外在表现,具有反思批判的功能,意见领袖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所属群体的利益来判断其是否可以进行传播和公开表达,在网络世界中形成对群体性事件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程度高低与部分活跃的意见领袖呈正相关的关系。马尔科姆.格拉德威尔指出联系员、内行和推销员是引爆流行潮的关键,这也是个别人物法则的核心。在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化过程中,意见领袖就相当于内行,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搜集信息或者被动接受秘密信息,深入挖掘各类事件背后的各种敏感细节,并提供给感兴趣的异质化网民,更为重要的是为联系员和推销员顺利开展工作(转贴、评论等)提供条件。

4.专家与政府的出场是群体性网络化演进的终结。专家通常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并且在公共媒体上积极地发表观点的学者。网络化时代,政府话语垄断权力被网民平等对话的张力所解构,由于专家、学者通常比普通网民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更深的思考,占有更多的资源,因而,专家学者具有相当的网络话语权,能够引导舆论甚至影响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走向。专家提供了一种分析和理解问题的力量,将困扰和议题联系起来,帮助网民、媒体和政府把握其中复杂的关系。在我国的很多群体性事件中都出现了专家的身影,如杭州飙车案中,北京大学社会学家夏学銮剖析了网民对意见的客观评价,有效地抑制的群体性网络化的恶化。所有群体性事件的消解都离不开政府的出场,尤其是上级政府的出场,亨廷顿认为,群体性社会冲突的目标指向政府,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是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因而,对于各种社会利益问题的处理拥有合法的最终裁判权和处理权,政府通过主动介入,权威信息发布,问责相关责任人等手段,都可以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影响。

在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过程中的任何一个过程中,基层政府如果高度重视、及早介入都会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放大化。因而,我们要加强提高基层政府的相关能力。

四、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的能力完善

从现行中国的政府层级来看,县级政府下辖乡镇政府,县级政府似乎不能称为基层政府。但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相比,往往存在结构和功能不全的缺陷,所以,从结构和功能的角度来看,县级政府才是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并能全面实现治理目标的一级基层政府。

政府能力是指政府机关以一定的行为方式,依法配置和应用必要的资源、权威和能量,实现特定的目标、履行法定职能、解决某种问题的可能性程度。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演进后,同时形成了现实和网络两个战场,所以,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的“线下”路径

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协商对话机制,利益问题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问题,现实的问题最终回到现实解决。2011年的乌坎事件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直接诱发乌坎事件的土地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鲜见,回顾近些年来的大量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原有纠纷解决机制的回应和满足,这给了我们巨大的警示: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各级部门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一方面,要看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最可怜,但是群众也最有力量;另一方面,要给“群众是对手思维”的概念祛魅,人民群众是最可爱、最可敬,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云南“躲猫猫”事件后,云南省委宣传部出面组织“网友调查团”介入事件调查,将社会维稳与民众维权统一起来,成功化解社会矛盾,避免了行政力简单化处置的倾向。该事件对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治理带来深层次影响,也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判断和危机管理提供了成功样本。

(二)基层政府“线上”能力的完善

1.基层政府要增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借鉴公共议题管理理论,议题发现、议题判断都离不开信息的收集,要增强信息工作的预见性和敏感性,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早掌握,建立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机制,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拓宽情报收集的深度和广度,并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趋势的预测。有关的网站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应当具备基本的预判能力,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必须即时发出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切勿因见事不明、反应迟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恶化。

2.加强基层政府的主流舆论的引导能力。一些基层政府将群体型事件网络化概括为:基层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国家强制力进不去,这是明显对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后缺少正确的认识,对解决方式缺少科学的研究。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表明群体性性事件与网络的互动作用增多,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演进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主流媒体的缺失,由于历史的原因,政府对主流媒体的把握和引导比网络要有效得多。面对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网络化演进,一些基层政府干部习惯于“堵”、“查”、“封”、“删”的应对策略。《人民论坛》杂志在人民论坛网、人民网、腾讯网等做了关于“当代中国官员的“网络恐惧””问卷调查,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70%的受调查者认为,当代中国部分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众所周知,“谣言止于公开”,“谣言止于智者”。基层政府发挥主流媒体的导向,澄清事实,告诉社会公众正确的态度,促进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有效解决。

3.认真查实真相、尊重民意、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当官方舆论出现“选择性失语”或选择“独白式话语游戏”,网络谣言便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广大网民的替代性选择,加剧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的危机。英国危机公关专家杰斯特曾提出危机处理的“3T”原则,即Tell your own tale、Tell it fast、Tell it all,“3T”原则给基层政府重要启示:应牢牢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尽快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不断地更新、发布信息,并全面、真实地发布信息,避免谣言滋生;这些原则为基层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网络化过程中如何有效处理复杂信息和规避被动局面提供了有利的借鉴。在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过程中,尊重事实、尊重群体的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还原真相就要求各级干部耐心和社会公众交流,不能害怕和拒绝群众,原铁道部发言人的“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就是拒绝交流的表现。

4.加强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建设。秩序不能滞后于技术,在网络社会发展的同时,应当建立与现实世界相当的秩序和规则,亟需完善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许多国家都在探索强化技术力量,完善制度建设等方式。由于身体缺席和虚拟出场的特征,使得网络社会完全变成了一个“陌生人社会”,网民抛弃了现实社会的角色和道德约束,无所顾忌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宣泄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压抑的情绪,这也使得群体性事件网络化演进中更容易走向非理性的状态。当群体性事件网络化生成后,很多侵害执政公信力的行为由于其网络虚拟性得不到现实法律法规的限制,相关法律的空白不仅使网民群体和社会个体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使得群体性事件网络化处置难度加大,而且使得基层政府的执政公信力在制度方面缺少了一道有力屏障。

群体性事件及网络化的发展使得基层政府的危机管理面临新的考验,基层政府应转变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策略,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构建畅通的诉求通道,这样才能使群体性事件网络化得到有效控制。

注释:

[1]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EB/OL].人民网理论频道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6/9254377.html.

[2]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78.

[3]谢俊贵.网络群体事件的过程特性及相应对策[J].求索,2011(9):61.

[4]严峰.网络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M].上海:三联书店,2012:126.

[5]陈强等.网络群体性事件演化要素研究[J].情报杂志,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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