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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2013-08-14聂云峰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3年11期
关键词:安监施工期职业病

文/聂云峰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的基础措施,但目前在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对职业病危害分类、现场采样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现提出以期和同仁们共同探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存在分歧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把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和严重,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两个分类方法依据不同,前者从职业病危害因素角度进行分类,重在微观;而后者从行业角度出发,重在宏观。同一建设项目选用不同的分类依据,常出现不同的分类结果。另外,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对建设项目分类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部分项目此《通知》里没有。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混乱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的评价,没有制定导则和相应的评价规范,无统一规定和要求,各省或各个评价机构有不同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模板,出现比较混乱的现状。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使现状评价更加规范、统一。

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中, 一般会注明项目竣工投产后正常运行时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但很多项目都是在施工期产生种类较多、危害较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运行后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反而相对较少,如水力发电、地铁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都涉及了施工期的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尚未列入其中,建议将施工期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纳入评价范围中。

检测频次的问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63号)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测试频次:根据生产工艺、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变化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类,定点采样一般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均值。这种采样和取值方法脱离了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和员工的职业接触情况,其科学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健康监护的问题

建设项目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是通过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该项目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危害程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我们知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需要一定的接触时间和剂量才会引起劳动者损害,项目运行30-180日,除急性中毒事故外,一般不会在这么短时间导致明显的职业性损害。因此,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该项目运行之后发生职业病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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