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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保障体系及继续教育问题研究

2013-08-12陈志凌王恩斌

继续教育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体育强国文化教育

陈志凌 王恩斌

摘要:运动员保障体系和运动员继续教育问题制约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笔者运用文献资料法与逻辑分析法,分析了我国运动员保障体系现状及运动员继续教育问题,总结了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优化运动员保障体系及继续教育机制的路径,进而有效提高其文化教育,充分保障其切身利益,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运动员生存;体育强国;文化教育;夺标育人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l009-4156(2013)04-008-03

一、现阶段我国运动员保障体系运行及安置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到2011年年底,我国运动员共获得世界冠军2671个,创超世界纪录1236次。2008年北京奥运会,我国运动员取得51块金牌,金牌榜位列第一,实现了历史突破。可以说,我国竞技体育的辉煌成绩离不开广大的普通运动员。国家对运动员利益也开始重视,相关的各类保障也逐渐建立起来。据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统计,2007—2011年共资助运动员和体育单位累计达13000.7万元,其中: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资助8147人,金额为1858.2万元;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4333人,金额为1969万元;老运动员困难补助3680人,金额为1934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但排球名将朱刚意外猝死、体操名将桑兰受伤致残、王燕摔伤退役、邹春兰当搓澡工,以及体操冠军张尚武街头卖艺等事件表明,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不足。

众所周知,在金字塔训练体制下,只有少数选手能拿到全国冠军,拿到世界冠军的更是风毛麟角,构成塔基的大量运动员在退役时,因缺乏政策的关照和市场的追捧,一旦伤病缠身,生活将难以维持。我国每年有3000—6000名运动员退役,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虽然不乏李宁、邓亚萍、杨扬这样的“成功转型”的人士,但他们只是退役运动员中为数并不多的“幸运儿”。截至2009年7月,全国累计已停训待安置退役运动员4343人,2010年又新增退役人员2193名,大约45%的退役运动员得不到及时安置。对他们来说,无论是全国冠军,还是亚洲冠军,都免不了“退役即失业”的残酷现实。2010年,全国在训运动员33294名,正式在编的仅17444名,而以试训、集训等名义在训的队员达15850人。这些没编制的运动员退役后境况更糟,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退役保障办法。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障体系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关保障政策大多以优秀运动员为主,广大普通运动员的保障相对缺失。例如,江苏省2011年累计安置退役运动员742人,其中,自主择业626人,占84.37%。江苏省尚且如此,经济欠发达地区运动员安置问题更为严峻,远没有实现运动员“伤有所治、残有所养、退有所靠”的目标,仍有较多问题没得到妥善解决。

二、运动员保障体系及体教结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矛盾

1 法律层次低、保障范围窄,不能覆盖所有运动员。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具有极强的明示、预防和校正作用。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险保障的法规大多数层次都比较低,甚至一些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仅仅以“条例”、“通知”、“试行”、“暂行”、“办法”、“决定”、“意见”等形式出现,如《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通知》等。由于立法层次偏低,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差异性较大,很容易流为形式,变为口号;再加上地域、经济等不均衡因素,相关政策在地方很难真正落实,运动员的利益无法保障,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与纠纷。

据统计,2009年我国正式注册的运动员有22753人,加上体育系统重点体校和业余体校从事训练的运动员,以及各省、自治区、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专业队运动员,人数高达120万。如果将在传统学校中从事业余训练的运动员包含在内,这一数字将超过600万。如此庞大群体的参保率仅为32.2%,其中:一线运动员为76.1%,二线、三线运动员分别仅为40.7%和21.5%。大部分普通运动员还没有实质性地享受到保险保障。

2 保险品种少、理赔额度小,不能全面发挥减震功效。我国是人口大国,从事体育锻炼的人口也很多,每年还有众多的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活动,对体育保险的需求很大。但目前体育保险经营份额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制约因素之一是体育保险险种比较单一、内容不丰富。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业务兴趣不高,因为很多运动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风险,保险公司缺少设计产品的复合型人才。一些产品仅针对运动参与者、赛事组织者和场馆经营者这几个方面来设立的,缺乏综合考虑;同时普通人身意外险又“回避”高风险的运动项目。体育保险险种和内容单一,无法满足我国体育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运动无法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竞技体育迫切需要意外伤害保险,即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对运动员意外伤害事故的赔付标准相对较低。据了解,运动员主要是依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伤残互助保险,运动员根据项目风险不同每年缴费40元至100元,如果出现伤残和死亡,可以得到1000元至30万元不等的赔偿。但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截至2011年4月末的数据来看,有近百位运动员已获得赔付,只有陕西一名田径运动员因为死亡获赔30万元,其余伤残运动员的赔偿金额都在1000元到1万元之间不等,对运动员的帮助确实有限。这与国外体育保险理赔金额达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保费相比较相去甚远。1998年,美国第四届友好运动会为意外受伤的中国籍运动员桑兰提供了一份千万元的保单;2004年。德国保险公司为其赛车高手迈克尔·舒马赫的手臂受伤赔付额达到1500万美元。

3 入学口径窄、文化教育差,不能有效解决退役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我国运动员文化素质与水平相对落后也是不争的事实。据甘肃省体育局对281名省运动员进行的调查,67%运动员为在读或已取得大专文凭,12%为中专,21%为在读成人函授本科。对128名运动员进行的语文、英语测试显示,80%的队员语文水平仅相当于小学五年级水平,只有15%左右的人相当于初中二年级水平,英语的实际文化水平更低,应用文基础知识的掌握和使用更是空白。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进行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级各类体校数量仅剩1933所,参加业余训练的人数更较20世纪80年代中期减少了20%左右。绝大多数体育运动学校都面临着招生难的困境,这对我国竞技体育尤其是竞技后备人才的培养极为不利。

目前,我国运动员上大学主要有六种形式,即免试入学、单招、统招、特招、自学考试和成人高考,其中,免试入学是最主要的途径。而获得免试入学的条件是,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或预科班(2005年后停招预科班)。只有少数极为优秀的运动员才有机会进入高校学习,多数运动员尤其是基层运动员,尽管已到入学年龄或退役也未必能获得机会。同时,由于重训轻学、重技轻文和唯金主义思想的滋长,运动员学训矛盾更加严重,运动员文化教育难以得到保障。正如江苏省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校长任学明所说,20世纪90年代运动员包分配制度取消后,体校的招生状况急转直下。现在不仅是城市孩子不愿意来体校,就是农村家庭的也不愿意走体校这条路,因为文化教育上不去,孩子就没有好出路。

三、优化运动员保障体系及继续教育机制的路径选择

1 加大立法,完善运动员保险保障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险保障法规层次相对比较低,多为地方性规章,法律效力比较弱。而运动员保险保障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法规给予法理支撑。对此,需要加大立法力度,提高法规层次与效力。首先,可以借鉴国外运动员保险立法经验,如美国把运动员界定为“以体育为谋生的职业劳动者,纳入《国家保障法》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保障法》等法律。其次,加大法的实施力度。法的实施是法律规范要求的现实化,是法的实现的司法保障,是法律规范转化成人们行为的必由之路,是权利被享受、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兑现。法只有实现,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一方面,要提高运动员保险保障部门的执法能力,给予相关部门应有的权限;另一方面,要成立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主要执法部门与主要负责领导进行引导和监管,监督其执法行为,如引入社会与媒体监督,增加透明度,提高执行效力。最后,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如《运动员保险合同法》、《运动员保障纠纷处理办法》等,对主法中没有明确或易于产生分歧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配合主法更好地实施。

2 创新险种,丰富运动员保险品种与内容。险种是保险主体为投保客体提供的保险服务内容,是风险转接的载体与媒介,也是衡量保险机构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占有率和保险覆盖率。1998年桑兰事件发生后,我国加大了对运动员保险的探索。2004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专业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等。但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能充分体现体育运动特色的保险产品却不多,以至于国内体育高层人士多次大声疾呼:中国保险业,请拿出真正的体育保险产品来。一方面,由于体育运动风险繁多,不同的项目涉及不同的风险,相关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任务巨大,使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方面都比较困难,承保复杂;另一方面,竞技体育运动追求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和高标准,不断向人类生理极限挑战,伤害事故难以避免,死亡率、致残率都较高,使保险公司的赔付居高不下,而作为营利性企业的保险公司,要么把高风险的项目排除在外,要么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转嫁高赔付的负担,这样很容易打击投保主体的积极性,减少保险来源。对此,首先,要加大对险种的开发,在充分调研保险市场的基础上,明确运动员保险的基本供需要求,使保险品种涉及所有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特别是高风险高危险性项目。其次,要加大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保障,给予相关企业以最优政策,如税收优惠、资金补偿、行业指导与培训等,鼓励社会力量与企业积极开办各类形式的保险机构。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体育保险公司的监管。一方面对其进行科学引导,整合行业资源,开发国际市场,提高行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行业垄断与地区堡垒,避免托拉斯式巨霸企业的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最后,要加快保险人才的培养,建设专业型体育保险高等学校,为体育保险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3 拓宽口径,增加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教育平等,就是人们不受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信仰、性别、地域等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在事实上具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只有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发展,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才符合教育平等的原则。这不仅关系着百年教育的大计,也维系着民生建设根本。目前,我国运动员入学机会少。一方面,通过免试入学的几率低,而自学考试和高考难度大;另一方面,运动员对文化教育重视不够,而侧重于训练竞技,学训矛盾严重。此外,面向运动员的文化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式,不符合运动员这一特殊人群的实际,教育质量与水平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也使竞技与文化脱节。首先,要从政策引导人手,提升各方重视度,拓宽运动员入学的途径。整合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的资源,联合出台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政策,特别要加强体校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把文化教育指标纳入到体校、当地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在运行模式、办学资质、标准、学习、训练时间要求以及各项保障等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部门参与到“体教结合”中来,形成体校一省队一国家队与中学一中专—大学无缝对接。其次,要加强对运动员文化课程授课形式、课程内容、学分考核等的监管。运动员不同于普通的学生,他们肩负着训练的重任。可以考虑实行“两双三型”教学模式,“两双”即“双轨”、“双梯队”。“双轨”指竞技方管理训练,学校管理文化学习,教练员兼做学习监督。“双梯队”指每个项目分为两队:一队为高水平比赛队,二队由预备队员构成,退役或淘汰队员则自动转为专职学生。“三型”指培养人才的三种类型,即技能型、竞技型、管理型。鉴于运动员频繁的训练与竞赛,可以实行学分制,授课时间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避免学训冲突,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此外,要重视体育运动队文化授课教师的待遇与权益,应当等同于(甚至稍高于)当地教育系统同层次、同类型学校教师待遇,对体育运动队教师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提高他们的教学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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