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模式再冲关
2013-08-06黄前柏
黄前柏
2013年6月23日,合肥地区社科界第四次季度交流会在合肥举行,来自安徽省内的60多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围绕“公共资源配置系统平台建设:改革·创新·路径”这一主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交流。
这已是合肥各界人士就公共资源交易问题展开了多次的研讨,每一次都会带来思想的碰撞,工作方式的改进。
对于地处中部的合肥而言,在招投标领域所形成的“合肥模式”俨然已成为城市名片。据合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耿延强介绍,“合肥模式”得到了中纪委的很高评价,许多兄弟省市也纷纷过来取经。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底到2011年底,合肥通过招标的政府工程和公共资源项目,总共达到15032个,交易金额已突破2040亿元,累计为政府节约资金和增值效益达到620亿元。更令人吃惊的是,这其中没有一个豆腐渣工程,没有一个干部在招投标环节涉嫌违纪、违规。
模式进化
然而,斐然成绩背后,却是一路的曲折和困难。
耿延强介绍,在2006年之前的合肥市招投标执法主体和交易市场中,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寻租事件时有发生。于是,当时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下定决心,大刀阔斧改革,极力打造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于是,一条清晰的改革路线展现出来:将涉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11大类120项内容,全部纳入合肥市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实行集中交易,并撤销原住建部门、交通、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招标办和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将机构职能人员和主管部门脱离,整建制划建到组建的统一招投标中心,对全市的公共资源实行统一的监管。
其中,“一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模式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隶属于市政府,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决策统一,管理统一。这样就有效保障了工作的推进力度。
这种组织架构构建了决策、监督、操作三分离的监管模式,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由管办合一向管办分离、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分散监督向综合监督的三大转变。形成了统一、透明、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
短短七年间,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2006年改革前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方式称为招投标的“1.0时代”;改革创新后整合各部门实行统一招投标方式称作招投标的“2.0时代”;以公共资源交易立法为标志,以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建设为目标,以公共资源全领域为交易格局的合肥招投标已悄然迈入“3.0时代”的新纪元。
制度建设
“合肥模式”中最为简单直白的理念就是:花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而在这其中,相关的制度建设就相当重要。
公共资源交易,不管是交易主体还是交易金额上来看,都非常值得关注。如何从法律源头在源头上加以控制,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原先以四大领域交易为主的招投标市场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迈进,原先的规章制度已不能满足发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呼之欲出。
值得称赞的是,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今年5月1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从这一天起,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有法可依。
作为我国首部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立法,《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使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踏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更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树立了“法制样本”。
从条例上来看,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即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竞得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另外,该条例对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专家成员的行为分别建立信用档案,出现问题,进行严惩。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最大变化的因素是“人”,因此如何在各个交易环节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因此,信息化、标准化成为重要抓手。
据了解,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又打造了全流程网上招投标系统。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受理、网上开评标、网上支付、网上监控,一系列交易已经完全实现了网络化操作,利用技术手段从机制上封堵漏洞,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招投标独立、公正。
集群效应
招投标模式的创新,也给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带来了无穷的活力。在合肥迈向环湖临江的区域性特大城市的过程中,这种模式创新后带来的集群和示范效应愈加明显。
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案例是,2012年9月24日,合肥至福州铁路安徽段站前及相关工程第五批、第六批次甲控物资采购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巢湖分中心顺利完成了招投标交易,总成交金额2.24亿元,节约资金0.5亿元,资金节约率18.2%。
这是全国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改革后首次进场交易的项目。“铁老大”项目首次在地方招投标,是招投标“合肥模式”的辐射效应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扩散和延伸的一个缩影。
从最初的建设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四大板块,到如今扩展到文化版权、能源交易、车辆定点维修、房屋租赁等多个领域,交易平台吸引越来越多外地市及中直、省直项目慕名而来,交易量逐年递增,交易范围不断拓宽。
据了解,安徽全省现有15个城市131个项目委托合肥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如滁州市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项目、巢湖和寿县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蚌埠市交警指挥信息系统、亳州古井集团瑞景百货100%股权转让项目等。
再冲关
“合肥模式”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但是在走向合肥公共资源交易3.0时代的过程中,一些隐忧也在浮现。
合肥市招投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谈到,比如创新能力、业务拓展能力。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成立很多产权交易所,但是现在只有几家大的交易所业务活跃,其他的市场化不高的交易所名存实亡,面临生存危机,这对于合肥市公共交易市场来说,是个时刻需要警惕的问题。
安徽省纪委李诚臣曾经撰文指出,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比如法规制度不统一。现行的《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共资源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从行业或部门角度出发,对公共资源统一集中管理分别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造成了政出多门、多头指导、多头监管,增大了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难度。
监管模式不完善。从理论上说,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应该采取决策、监管、操作三个层面相分离的模式,但实际操作中对这三个层面的定性和定位仍不够清晰、准确。如果决策层(如“合肥模式”中的“一委”)可以算得上是政府机关的话,那么监管层和操作层(如“合肥模式”中的“一局”和“一中心”)应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应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还是以赢利为目的?目前,“一委一局一中心”都属于临时机构,将来,其性质和定位的不同,会造成监管层和操作层履行职能的出发点不同,提供的监管、服务水平以及人员业务素质也会存在差异,导致对公共资源统一集中管理的作用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监管制度不健全。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监督职能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监管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指派,公共资源也没有形成严格统一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市场准入等交易制度,各行业主管或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造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越位、缺位或不到位,统一集中管理的监管力度不足。
此外,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评标专家数量和专业结构不尽合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评标活动的需要;不少地方因财力有限,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集中管理的信息网络等相关硬件设施尚未建立起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