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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宏观审慎的我国监管框架构建研究

2013-08-06王璟怡

财经问题研究 2013年3期
关键词:宏观微观工具

王璟怡,翟 玮

(1.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222;2.天津财经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天津 300222)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演进和爆发表明,监管需要一个新的方向,将对宏观经济风险的识别和机构监管联系在一起,并最终提供一种手段,控制信贷对经济过度的投放。因而,作为保障金融稳定、限制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政策,宏观审慎监管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着力点[1]。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市场容量等在国际上都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深入开展,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对于金融稳定的诉求越来越高,因此,需要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

“十二五”期间,随着我国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的发展,对于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保障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尤其是在后危机时期,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过程中,都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应用。

一、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概况

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金融业也在积极地探索并实践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并在与中国的金融发展和监管历史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方式。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的金融体系逐渐融入世界,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充分吸收国际监管标准精华的基础上,对我国的金融监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逐步提高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表1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实践

二、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关注的焦点

1.政策的管理性——监管机构的安排

实践表明,宏观审慎管理或者自我管理并不能消除潜在的危机,甚至可能加剧系统性危机,一旦危机爆发,即使逆周期储备等的要求都会对控制危机蔓延有帮助,但是不能完全奏效,况且这样的缓解方式是违背市场压力的,所以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注入是应对危机的基本工具,或者说市场主要依靠货币工具来缓解金融波动,这就意味着在管理宏观审慎金融稳定方面,中央银行必定 (或者至少)是主要参与者。我国的中央银行拥有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目前也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准备金率的管理,但同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动态拨备监管指引都是由银监会制定并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即央行和银监会都在行使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但是对于宏观审慎政策的最终责任主体,没有清晰的界定。

2.政策的灵活性——规则与自由裁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大多是基于规则的制度,而且整套规则是透明的,但是事实上,对于监管规则的设计很难,规则一旦出台在短时间内也不宜频繁变动,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迁,这些规则可能被孤立,甚至可能因为过时而成为运行风险,因而对于一些工具,政策制定者需要保留酌情调整的宏观审慎政策的立场。而且就宏观审慎监管的性质而言,它是基于监管者的判断力的,政策执行者需要将其对风险的识别和判断植入到宏观审慎工具使用中,因此又是需要自由裁量的,因而我国在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过程中,需要灵活掌握,对于存款准备金率、逆周期动态拨备以及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在推行的过程中都需要考虑以规则为基础进行必要的调整。

3.政策的持续性——固定与跨期政策

除了需要即时有效的工具,宏观审慎政策也需要跨期的工具,才能应对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隐患,因而宏观审慎政策需要考虑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调整工具的使用,让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实现更多的储备,在受到外部冲击的时候能够有缓冲资本,这种方法能够将微观审慎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和宏观审慎保持萧条期信贷创造的目标结合在一起,能够更加有效地熨平周期波动的影响。

4.政策的有效性——对于宏观审慎政策效果的质疑

我国加强宏观审慎政策推进的另一个挑战,来自具体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收益,即降低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和可能性,这是长期的,且不容易被衡量。但是如果实施宏观审慎政策,可能立即对金融行业的利润产生非常明显的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影响企业和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成本,因而可能出现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成本比获取收益更加显而易见的情况,这样后续的政策就很难推行。

5.政策的关联性——与其他政策的协调

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个特殊作用体现在大型且异质的货币区域中,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因而统一的货币政策是不可能满足不同地区的经济需求,对于有的地区显得宽松,对于有的地区显得紧缩,增加了外部的失衡。虽然宏观审慎监管不能弥补财政和经济政策的不足,但是它能通过提高信用成本和供应等被认为是从紧的货币条件,避免货币领域信贷周期的严重偏离。在一定程度上,宏观审慎与利率工具甚至可以作为替代工具。货币政策通过银行体系运行,例如影响信用和存款创造的条件。宏观审慎工具用于影响这些条件,因而如果利率工具不合适,宏观审慎工具潜在地适合针对价格稳定。因此,我国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宏观政策领域之间进行协调。

三、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宏观审慎监管虽然提出的时间不长,但是各国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此进行尝试和推动,所取得的实践经验也是可圈可点,为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1.国际宏观审慎监管实践

(1)逆周期监管工具的使用——西班牙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西班牙实施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超过十年的时间了,在之前的相关文献中,它也被称之为动态的、统计的或反周期的,作为一个典型的宏观审慎工具,贷款损失准备金机制通过对信贷损失和银行贷款组合的早期检测,在经济繁荣的时期要求银行建设贷款缓冲区,以供其在经济衰退时期使用,该机制通过发出信贷风险和信贷损失积聚的信号,为监管者做出一个早期的预警系统。可以肯定的是,在这项机制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其逆周期的性质,加强了每家个体银行和整个银行系统的经营弹性,而该系统的透明性、以规则为基础,能够有效地加强对信息的强制披露。实践表明,对于危机中的西班牙银行业,该机制有一定的效果[2]。

但是,贷款损失准备金机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保证完全应付经济不景气时期的所有信贷亏损,而且它只是宏观审慎工具中的一项,主要用于支付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贷款建立起来的信用风险。西班牙的实践表明,即使他们可能会增加借贷成本,但是对于控制信贷周期用处有限,所以政策制定者应当主要关注适当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组合,共同应对经济金融系统中的问题。

(2)宏观审慎管理当局的安排——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金融危机之后,认识到既有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英美等发达经济体都对区域内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入的变革,纷纷在原有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举措。各国、各地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逐步形成 (如表2所示)。

表2 欧盟、美国、英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

资料来源:Kern和 Sarah[3] 等 (2012),FSOC,ESRB,Bank of England。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建议成立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赋予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职能。相比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FSOC从制度上更加独立于中央银行。这样的安排,能够使其更加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金融稳定的机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更多的是提出了“无缝监管”的理念,但是具体的操作细节并不明确。相比之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走得更深入。英国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是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该委员会分析英国金融体系中过度信用增长和系统性风险,FPC做出决策之后,由 (微观)审慎管理当局 (PRA)来实行监管行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金融稳定,这也是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基础。

而欧盟的金融监管变革则是在区域协调与合作的方面,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于2011年1月1日建立,该委员会主要就是在联盟的层面为宏观审慎风险提供预警,并促进宏观审慎工具的应用,不论银行东道国的情况,所有银行进行的活动都将执行同样的宏观审慎工具或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各主权国家的沟通与协调,成为联合监管的典范。

2.国际实践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启示

(1)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同等重要

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属于审慎监管的两个支柱,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效果明显与否,要看其从微观角度掌握信息的足够程度;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效果也依赖于宏观角度的识别和预警[4]。

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者的合作在两个维度上,即合作与协调。在合作的维度上,通常微观审慎监管负责收集数据并保持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微观审慎监管者识别每家机构的风险,保证审慎政策的执行问题;宏观审慎监管者也收集并分析数据,但是从系统范围的视角。由于宏观审慎监管不能直接控制微观审慎监管工具,所以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通过政策建议和风险警告来实现监管目标。在协调的维度上,主要是宏微观之间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如果宏观审慎监管希望放松信贷条件作为逆周期措施,但是微观审慎监管关心信贷组合的质量影响机构的稳健;或者微观审慎监管可能希望提高资本标准保证个体机构在压力环境下的承受能力,但是宏观审慎监管可能关心惜贷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最终的结果是由微观审慎监管方来决定,这将潜在地限制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

(2)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调一致是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理论和各国的监管实践都说明,宏观审慎政策并不能涵盖所有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制度和工具[5]。在有关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讨论中,西班牙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经常被提及。虽然,西班牙当局的这种突破性政策使用是值得赞扬的,但是西班牙银行系统目前的状态似乎说明,纯粹依靠宏观审慎工具来应对资产价格泡沫,还是有困难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仅仅使用宏观审慎工具就能避免金融危机的良好记录,那么政策制定者就需要认识到,宏观审慎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所有这些政策都是部分重叠的,因而有必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共同来维护整体金融稳定。

(3)宏观审慎监管跨境视角的重要性

世界经济真正需要的是一个不同类型、不同背景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的平台,由于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同一个平台上发展和竞争,就需要一个具有普遍适用的统一监管标准对金融服务进行监管,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全球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需要有足够的灵活性,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区域和功能的异质性,能够在金融管理的规则和自由裁量之间采取适当的平衡。另外从跨境的角度,还需要重视流动性的问题。中央银行要加强对流动性的监管,必要的时候还要提供流动性,以遏制跨境溢出。所以就全球流动性的问题,不仅需要国内金融监管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全球金融监管的合作。在国际合作方面,许多央行之间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如美联储、欧洲中央银行等,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初始阶段,有助于遏制跨境溢出。

四、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防范我国未来金融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潜在的危机,我国应当在既有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监管[6]。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宏观调控机构之间的协调,共同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

1.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目标,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任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框架,否则政策难以有效作用于经济。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经济体免受金融不稳定的负面影响,保持金融服务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本质,在此目标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如图1所示)。

图1 宏观审慎政策的基本框架

在我国未来不断完善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要明确规划责任主体,清晰界定政策工具,加强监管协调构建,保障达到政策目标。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工具有效对接

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是审慎监管的两个不同视角,两项监管之间需要互相作用、形成合力。因为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工具的使用,都需要微观审慎监管当局为其提供金融机构的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施行多年,有一定的监管基础,在此之上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同时也能形成协同效应。

如图 2所示,在借鉴 British Bankers’Association[7]对英国监管设想的基础上,为实现我国金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同效应,应当在充分收集信息,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工具的设计,必须首先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的及时有效,政策制定者需要大量的信息评估金融部门作为一个整体所有的系统性风险的水平和分布。为了确保评估的真实有效,数据中心局需要收集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商业模式、每家机构杠杆率水平、流动性状况、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联系,以及宏观经济信息等。

图2 宏微观协调机制

另外,就是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机制、危机救助机制等等,因而在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过程中,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监管职责的协调与对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监管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是完善监管的关键之所在。

3.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任何政策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宏观审慎政策也一样,并不是一切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的总和,货币政策作为传统的宏观经济政策,其目的是要消除宏观经济中所有有关的负外部性,这其中也包含有消除宏观金融的不稳定性,所以,宏观审慎政策、微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需要协调使用,特别是金融周期与商业周期重叠、金融部门风险与实体部门风险重叠的时候,应当建立机制,以解决协调的挑战 (如图3所示),并限制任何潜在的政策冲突,达到维护经济稳定的目的。

图3 政策协调,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收紧会引起银行信贷的压缩,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也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产生影响,因而面对复杂的经济环境时,需要估测不同工具对于市场的影响,清楚分析外部冲击的性质和程度,货币政策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适当考虑金融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再选择合适的工具和指标对风险和市场进行控制;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选择的过程中,也需充分考虑经济周期等环境因素,避免政策外溢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的整体效应。

4.加强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

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也彰显了影子银行系统的潜在不稳定性,虽然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不同于美国,但是国内的券商对其进行估算,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规模在30万亿元左右,构成我国金融不稳定的隐患。对此,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构建统一的监管标准,敦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监管,构建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跟踪各种来源的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捕捉金融系统中可能导致风险的创新和突变,注重观测导致风险生成的外部诱因,增强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对不同的影子银行实体,进行差别化的监管,建立宏微观的预警预控指标系统和监控系统,定期进行稳定性分析和预测,发布相关的评估指数,向社会和相关部门提示风险,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累积。

[1]Hanson,S., Kashyap, A.K., Stein, J.C.A Macroprudential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11,25(1):3-28.

[2]Alberola,E.,Trucharte,C.,Vega,J.L.Central Banks and Macroprudential Policy:Some Reflections from the Spanish Experience[R].Documentos Ocasionales No.1105,2011.

[3]Kern, S., Sarah, L.Macroprudenti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the US:The Financial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 FSOC)[Z].Deutsche Bank,2012.

[4]范小云,王道平.巴塞尔Ⅲ在监管理论与框架上的改进:微观与宏观审慎有机结合[J].国际金融研究,2012,(1):63-71.

[5]Visco,I.Key Issues for the Success of Macroprudential Policies[R].BIS Central Bankers'Speeches,2011.

[6]周小川.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形成背景、内在逻辑和主要内容[J]. 金融研究,2011,(1):1-14.

[7]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 A Possible Macroprudential Approach[Z].The Voice of Banking &Financial Services,2010.

[8]郝俊香.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的发展、制约及中国启示[J]. 金融发展评论,2012,(3):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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