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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中语言模糊性与准确性的对立统一*

2013-08-04杨光荣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模糊性范畴准确性

杨光荣

(安徽工程大学,安徽芜湖241000)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是权力、理性和原则的象征。法律语言是法律科学与语言学的交叉,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法律语言历来以用词的精确性著称。但由于语言自身具有模糊性、法律现象具有复杂多样性及增强表达的灵活性和自我保护的需要,模糊语也同时客观地存在于以准确性为特征的法律语言中。合同也是一种法律文本,故合同文本就具有一个独特的语言特点,即准确性与模糊性这一矛盾对立统一于同一合同文本中。

一、合同文本中的准确语言

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唯一依据,因此合同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准确。准确的法律用语须内容表达清楚、用词准确、能经得起推敲,不会产生歧义,无漏洞可钻。合同中准确的法律用语可以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及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文本中的准确语言主要体现在用词的准确性、数量的精确表达、解释关键词和限制性词语使用较多上。

(一)准确用词

合同是合同纠纷解决的依据,故合同用词要精确。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表述的语言既要简明扼要又要全面周到,应尽量避免使用有歧义的词语。合同中的任何语句都有可能成为今后双方争议的焦点,或是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之争的关键。因此,合同语言中标点符号、词汇、句子、语法等均须选用最精确的方式加以表达,其中用词的准确性尤为突出。合同中用词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专业术语、正式书面语、助动词的准确使用及同、近义词、相关词的并列上。

1.专业术语的准确使用 法律专业术语是在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才用到的词汇,它并不以一般受众为对象,而针对专业人士,力求使语言表达准确无误。中文合同中常见的诸如“瑕疵”(defect)、“救济”(remedy)、“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管辖”(jurisdiction)等专业用词会让非专业人士大惑不解。中文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却具有迥然不同的含义。“定金”(相当于deposit)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款项。可见,定金即为担保合同的履行,降低交易风险而设,具有担保效力,适用定金罚则。“订金”(相当于down payment),也许对订立合同的许多当事人而言等同于“定金”,但实际应理解为“预付款”,因此效力大减。因为“预付款”仅仅是为对方提供资金上的方便而预付一定的款项,它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担保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若合同中将一笔款项约定为“订金”,当一方违约,对方仅能主张返还预付的款项。若合同中将一笔款项约定为“定金”,当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准确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英文合同中也不乏此类专业术语,如:

[1]Default in observing or performing any of the covenants or agreements of debtor set forth in any collateral document of security given to secure indebtedness hereunder,and the continuation of such default beyond any period of grace specified in any such document....(借款人未能履行契约或附带的担保文件列明的协议,以及该违约的持续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宽限期……)

[2]…bankruptcy,moratorium,receivership,liquidation or any kind of composition…

例[1]的借款合同中security是“担保”的意思,grace专指“宽限期”,都是法律专业术语。例[2]中的composition专指“破产和解”。这些专业术语的使用使语义表达更加准确,避免歧义的产生。商务合同需要将合同双方的意愿清晰地表达出来,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语言的明晰性,而这一点又主要依靠法律术语的准确使用。

2.正式书面语的使用 合同属于法律文体,即“庄重文体”(frozen style)或正式文体,是正式规范程度最高的一种。合同用词多选择意义较单一,不含歧义的正式书面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或纠纷。合同中常使用以下词汇(括号中是常用词汇,一般不出现在合同中):construe(explain)“解释”、terminate(end)“终止”、indemnities(compensation)“赔偿”、prior to(before)“在……之前”等。这些词比较正式、庄重,在其它文体中较少使用,词义明确,符合合同这一文体对语言准确的要求。

3.助动词的准确使用

中英文合同中,选择使用助动词shall(应该、必须)、will(要,将)、may(可以)、must(必须)和“should”(万一)来表达不同的语气,准确表示具有不同约束力的法律权利或义务。shall表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具有较强的约束力;will无论语气还是强制力都要比shall弱;may常用来表达当事人拥有的选择性权利;must表示强制性义务;should通常用来表示语气较强的假设;合同中多用shall代替will或should来加强语气和强制力。

4.同、近义词、相关词的并列

合同中常将同、近义词或相关词成对或多个并列使用,使合同周密严谨,概念表达精确无误,以减少漏洞和争议。如:

[3]Party A agrees to purchase from Party B the following commodity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below:(甲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向乙方购买如下商品:)

[4]The Company hereby releases and discharges Party A from further performance of,and any duties,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 under,the amended Agreement.(本公司特此解除甲方在任何合同变更后的义务和责任。)

上例[3]中的terms和conditions同义,往往并列连用表示合同的条款。例[4]中的release和discharge是相关词连用,duty、obligation和liability属近、同义词连用。

(二)精确表达数量

合同既是法律文书,也是经济文书,所以其中不可避免使用数字进行表达。合同中凡涉及数字和计量的都应准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不仅要求数字具体准确,而且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的通用计量单位。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确,尽量不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如:

[5]Only 45%of the standard property management fee shall be paid for the period from commencement date to the date that Party B actually occupies the leased premises.(自本合同租赁起始日起至乙方实际入住日,承租区域的物业管理费按标准物业管理费的45%缴纳。)

[6]乙方自2008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3月30日,承包费为每亩100元,每年共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例[5]中的45%规定了应缴管理费所占房屋标准物业管理费的比重,准确地表达了需支付的物业管理费额度。例[6]的土地租赁合同条款中清楚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交纳承包费的时间、承包费用,还用大写金额进行确认,以实现数字的精确表达。

(三)解释关键词

合同订立者在必要时解释关键词的定义以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一般合同的第一章就是对合同中的关键词进行定义。如:

[7]“CIETAC”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较多使用限制性词语、结构

合同中还较多使用介词、副词、形容词及其短语、现在分词结构、过去分词结构来修饰限制中心词,以准确地表述或规定事物的性质和特征,从而实现语意表达的准确性。如:

[8]All reasonable costs relating to the delivery of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o the Party B(including packaging expenses and freight expenses)shall be borne by the Party B,except when such costs are attributable to the Party A exclusive error or omission.[有关技术文件交付乙方(包括包装费和运输费)的所有合理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但完全由甲方的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费用除外。]

此例的中心词costs前面有形容词all和reasonable修饰,后面又有现在分词短语 relating to the delivery of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o the Party B加以限制,其后又有括号内的介词短语including……进行补充说明。此处诸多限制性词语的使用只为限制且准确表达costs的内容,避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合同文本中的模糊语

以用词精确著称的合同文本中同样无法消除语言的模糊现象。笔者将中英文合同中的模糊语分为以下几类:

(一)界限不清的模糊名词

公平和正义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公平和正义的概念非常清晰,但是将它作为一种尺度来衡量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等时,我们就会倍感这两个概念的语义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事实上,人类语言中的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都是没有清晰边界的。谁能找到“春”、“夏”、“秋”、“冬”这四个季节的清楚界限?谁能找到“mountain”和“hill”、“river”和“creek”间泾渭分明的界限?合同文本中也不乏此类模糊词,如:

[9]Party A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irectly deduct from the salary,bonus,allowance,subsidies or reimbursements payable to Party B for the aforesaid losses.(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报销费用中直接扣除前述赔偿金。)

一般意义上来说,bonus是奖金,是给雇员的工资以外的一笔钱或相应的东西,subsidies是政府给予个人或团体以支持被看作是有益于公众的企业的津贴,而allowance意义更广些,指定期以特定目的,如出差补助,给予的钱。此句中的bonus、allowance和subsidies界限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津贴是bonus、subsidies或 allowance呢?哪些津贴是A方有权扣除的呢?

(二)所指不明确或所指简化的模糊词

合同中有些词所指不明确或因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而造成的不明确,如:

[10]“…如出卖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提供按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而影响了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

这里的“按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谁制定的,规定中“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哪些,合同中并未说明,此处构成所指不明确。此类模糊词频繁出现在合同文本中,如有关部门、相关费用、relevant test等。

合同中为了避免重复、简化合同,对于前面所提事物、条款、责任或义务再次提起时,经常使用such、aforesaid、above mentioned之类的词,如:

[11]Upon Party A’s request,Party B shall return its personal computer(s),movable hardware,USB memory stick(s)and other IT equipment which...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aforesaid handover,the member of staff designated by Party A shall give acknowledgment.(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应归还公司配发给个人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IT设备……离职员工办理前述交接手续后,甲方指定人员将作出确认。)

aforesaid handover对前面所指personal computer(s)等进行简化,使合同避免重复、语言精炼,但同时因为不能清楚界定事件发生时需要交接其中一个、多个或是所有物品,给合同带来了一定的模糊性。

(三)范畴模糊词

范畴(category)是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概括和体现,也是人的认知心理活动作用客观事物的结果和体现。因此,同一范畴内的成员往往总是具有相似或相近的本质属性。但实际上,范畴内各成员也都具有各自独特的本质属性。一般而言,范畴整体属性不可能十分精确,范畴都具有模糊特性。例如,对于蔬菜而言,其典型成员有青菜、菠菜,但是黄瓜、西红柿是蔬菜吗?土豆、南瓜是蔬菜还是粮食?这种根据一般属性对事物进行范畴认知的过程往往是不精确的,必然会造成概念范畴的模糊化(见下图)。这种模糊化既体现为该范畴整体属性的不确定性,也体现为范畴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那种渐近的、模糊不清的边界关系(鲁苓,2010:91)。

上图中,1和2分别是蔬菜的核心成员青菜和菠菜,3和4分别是蔬菜和水果的边缘成员黄瓜和西红柿,5和6分别是蔬菜和粮食的边缘成员土豆和南瓜。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人们饮食习惯的改变,蔬菜中的有些成员开始边缘化,蔬菜这个概念范畴呈现出了模糊化状态。

除了一般的事物范畴外,空间范畴,如“大小”、“远近”等,行为范畴,如“走”、“跳”等,甚至表达人们情感变化与波动的情感范畴,如“幸福”、“悲伤”等都具有模糊特性。合同中也有些范畴模糊词,其典型的类型标记有:“类似什么之类的……”、“其他…”、“and other similar…”、“or other…”等。如:

[12]A party enters into bankruptcy,liquidation,dissolution or any similar proceedings。

此处or any similar proceedings指的是与破产、清算、解体类似的同一范畴的其他构成公司主体丧失的事件,但是对于属于这一范畴事件的界定不是十分精确,存在模糊性。

另外,合同中普遍存在 any、any person、any damage、any fee、any third party、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for any other purposes、任何人、他用、他人等模糊词语,虽然这些模糊词语不能明确指向某一特定的人、事物或行为,但是却表达了一个模糊的范畴,以尽量包罗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某类人、事物或者行为等。如:

[13]Party B shall strictly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prescribed by Party A,and shall not disclose or use any trade secrets owned by Party A without authorization.

此处使用any trade secrets就是为了涵盖所有的商业秘密,指任何属于商业秘密这一范畴的文件、信息、工具等。

(四)意义抽象的模糊词语

意义抽象的名词意义抽象指很难界定其意思或很难界定其代表领域的程度或该词适用于何种场合。合同中不乏此类意义抽象的模糊名词,如:

[14]Party A shall give prior notice to Party B when exercising such rights except in an emergency situation.

例[14]中的emergency是一个模糊词,什么样的情形是紧急的?在该合同下,什么程度的情形是紧急的?emergency在这里没有清楚界定其适用的具体场合,所以是个具有抽象意义的模糊名词。

意义抽象的形容词和副词人类语言中大多数具有强烈评价性意味的概念如“勇敢的”、“漂亮的”、“合适的”都具有模糊性。英国法哲学教授蒂莫西·A.O.恩迪科特认为“对的”和“错的”之所以模糊,是因为它们是用以评价实际决定的抽象词汇,而与实际决定相关的各种考量因素极其普遍地容易受到连锁推理悖论的影响(蒂莫西·A.O.恩迪科特著,程朝阳译,2010:161)。评价性预设是模糊的描述性语词的使用基础。合同中有着大量的表示主观评价、意义抽象、模糊的形容词和副词。合同中的评价性形容词或副词可分为以下六类:(1)表示事物或行为的性质、特征,如“必要的”、“称职的”、world first-class advanced automotive batteries(世界一流的先进汽车电池)、appropriate tests(适当的检测)、global most qualified car makers(全球最有资质的汽车制造商)、confidential information(机密信息);(2)表示行为方式,如take active measures(采取积极措施)、strictly abide by(严格遵守)、in good faith and diligently(诚实努力地)、fully and effectually(充分有效地);(3)表示时间,如“立即”、“快速”、immediately take measures(立即采取措施)、promptly(迅速地)、within a reasonable time(在合理的时间内)、in a timely manner(及时地)、on a regular basis(定期地);(4)表示程度,如“完全”、“全面的”、“尽最大努力”、be fully informed(充分了解);(5)表示数量,如a reasonable quantity of(适量的);(6)表示心理,如“故意”、“友好(协商)”、willful(-ly)(蓄意的/地)、compulsorily or voluntarily(强制或自愿地)、knowing(-ly)(故意的/地)、intentional(-ly)(故意的/地)、deliberate(-ly)(故意的/地)。

(五)数量模糊词

合同中有许多关于数量约定的条款,有些数量词非常精确,如 a monthly salary of RMB3500,Party B shall work 8 hours a day,也有许多情形下,合同双方为了不把话说得太死,一般会使用数词及约数词、约整数词、模糊量词、模糊附加词来表达双方可接受的一定程度数量、时间等变化的模糊数量概念。这些数量模糊词往往设定数量上限,常使用no more than(如 no more than 30days)、maximum(如 the maximum capital of 40,000 units per year)、by(如 by 30 November of each year);或设定数量下限,常使用at least(如at least 60 days in advance)、at a minimum of、minimum(如Minimum Quantity of 150,000units in total)、prior to(如 3 working days prior to the termination);或设定数量变动区间,常使用within(如 within 15 working days)、for a period of(如for a period of six months)。

(六)选择连词引起的语义模糊

选择连词“or”、“或者”并列两种或多种任选的情况,选项间具有排他、包含等关系,造成语义的模糊性。合同文本中的选择连词可以有以下几种含义:

(1)连词前后是一种排他关系,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如“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者只是二者其中之一。再如:

[15] The Parties shall hold discussions to determine whether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or to release the affected Party from part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or appropriately extend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based on the extent of the impact of the force majeure.

据此条款,合同双方可以讨论决定是否终止合同(hold discussions to determine whether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也可以免除受影响方本合同项中的部分义务(to release the affected Party from part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也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适当延长合同的期限(appropriately extend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based on the extent of the impact of the force majeure),但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各选项之间具有排他性。

(2)选择连词前后是一种包含关系,可以是其中的一个选项,也可以包含所有的选项,如:

[16]the Agent shall immediately cease promoting or selling Products。

[17]借款人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例[17]中代理要立即停止的行为为三种:a.宣传;b.销售;c.宣传和销售,故连词前后是包含关系。例[18]中的两个条件a.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b.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借款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贷款人就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当然如果两者都具备,贷款人也有权行使抵押权利,所以各选项之间是包含关系。

(3)连词连接的前后是近义词或反义词,如such invention or its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和restrictions and limitations,这两例中or相当于and,其连接的前后近义词之间是包含关系。再如:

[18]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a party shall not be used in any way by the other party for any other purposes than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or which i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detrimental to the other party or its business.

此处一组反义词directly和 indirectly构成了一种排他性的选择关系。

三、准确性与模糊性在合同文本中的对立统一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亦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或矛盾规律。它揭示出,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在自然语言中,精确词语和模糊词语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这两种词语往往遵循对立统一的规律并存着。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特点,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将准确性与模糊性这一矛盾纳入同一法律规范之中。其原因有二:

其一,语言的自身发展就是模糊性与准确性斗争又统一的过程。1962年,波兰哲学家沙夫在其《语义学引论》一书中用很大的篇幅讨论语言模糊性问题。他认为:如果不考虑科学术语(科学术语是约定确定的),模糊性实际上是所有词的特性。在客观现实中,词所表达的事物和现象的各种类别之间是存在过渡状态的。这些过渡状态,可以解释词的模糊性现象。一些哲学家关于语言模糊性的界定充分反映了他们都认为模糊性是描述性词语的一种普遍特性,所以词语的模糊性是绝对的。而词语的准确性是相对的,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会发现之前准确的词语表达变得模糊,于是寻找更准确的词语。所以从语言发展的角度来看,语言的演化就是从模糊→确定→模糊→确定……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过程。因此,语言模糊性推动了语言的演化和发展。

其二,法律本身兼有准确与模糊的特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条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分担,体现了准确性原则。但是同时该条没有对过错的比例划分提供精确的描述,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体现了模糊性原则,但这种模糊是种策略,是相对的,是为了实现更为准确的裁量。

法律语言中准确性与模糊性的对立统一在合同文本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

[19]Where Party B wishes to renew the lease,it shall submit its request in writing to Party A two(2)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date.(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两(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Two months是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但是two 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date又是个模糊概念,这是指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的任何一天。

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日后纠纷解决的依据,因此合同语言必须字斟句酌,仔细推敲,规范准确,同时又要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必要时要使用模糊词语以实现准确词语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使合同更加准确。如:

[20]本转让包括对侵犯作品版权的任何行为,包括与在本转让协议日前可能已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相关的起诉、追索损害赔偿和其它救济的权利。

此版权转让条款中包含准确性表达:转让、侵犯作品版权等,也包含模糊表达:侵犯作品版权的任何行为、其它救济。这里的模糊表达包罗了无法预知的任何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和可能采取的其它救济,故这种模糊表达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合同的准确性的一种手段。

总之,尽管模糊是法律语言的一大特征,但模糊毕竟是一种表象,非法律语言自身的主流意愿或本质,合同中的模糊不是合同双方追求的最终目标。模糊语的运用是人们用以追求更加严谨和精确表达的一种手段,是合同起草人将某些词语之意境、韵味以及把握尺度交与他人掌管之权宜之计而已。事实上,所有的法律模糊语言最终都经过执法者的努力得到妥善阐释或处理,法律最后适用之时的这些词语含义必将是确定无疑的。

四、结语

准确性是合同文本的灵魂,模糊性是合同文本的客观存在。合同文本中,模糊语的正确使用可以包罗纷繁复杂、无法预知的现象和行为,增强语言表述的严谨性。准确性与模糊性互相矛盾但又相互补充,对立统一于合同文本中。

[1]Channell,Joanna.Vague Language[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0.

[2]蒂莫西·A.O.恩迪科特著,程朝阳译.法律中的模糊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J].现代外语,2001,(3)

[4]鲁苓.多元视域中的模糊语言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宋雷,张绍全.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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