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管理,治理农村征地冲突
2013-07-23孙召鹏
◎孙召鹏 杨 侠
随着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土地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凸显。当前,个别地区农村征用土地程序不规范、收益分配不透明、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不到位,导致农村征地冲突事件急剧增多,呈现出了对抗性和规模性的特征,农村土地冲突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探究引发农村征地冲突的社会管理问题和原因,探索化解农村土地冲突的方法和手段,对于综合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征地冲突的社会管理问题和成因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开发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征用中呈现出了一些较深层次的社会管理问题。本文基于沿海A市(地级市)近十年土地征用情况,力图分析探索当前农村征地冲突的社会管理问题和原因。
一、“土地财政”下的政府责任缺位。2006年以来,该市辖县财政增收中,土地出让金等涉地收入占增收部分的63%左右,土地收入成为县市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2002~2012年信访数据显示,十年间,全市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120521亩,引发土地上访或冲突事件过万起。征用的土地中,违法违规征用占29.2%,强制征用占38.7%,以租代征等变相征地占21.9%,其它占10.2%。征地中,政府作为政策制定执行者,对征用土地实际归属和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补偿标准确定不合理,安置保障单一不到位,没有将征地信息及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涉地农民进行公开,再加上征地工作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缺失或失范,使得涉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引发涉地农民的不满,从而导致征地相关方产生了矛盾冲突。并且,为满足经济发展或招商引资的需要,一旦急需土地,政府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变相征拨土地,进一步加剧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作为征地的政策制定执行主体方,政府没有承担起 “为民争利”和监督管理的社会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征地问题,需要加大问责力度,避免侵害农民利益、加深农民与政府的矛盾。
二、征地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征地拆迁中,涉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作为重要的受众,获取的征用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最少。土地征用情况告知、征地范围和调查结果、组织听证、进行征地补偿等环节相关信息基本处于保密、非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一般是政府、开发商和村委三方基本确定方案后才会告知涉地农民,而此时方案已经成文发布,不可能更改。致使绝大多数农民事前既不知道征地的性质差异及补偿安置的项目、方式、标准、计算方法等,事后又缺乏知情诉求的有效形式与渠道,致使诉求不能被采纳、被满足,造成与政府之间沟通不畅,对征地主体方的不信任,引发持续的上访、窜访,甚至是对抗冲突。2011年,该市拆迁区域覆盖130多个村,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方案前征求意见、讨论安置方案、公开论证的仅占27%,基本按照程序的占20%左右,大多数都是在方案出台公示后,才对涉地农民进行说明解释,引起涉地农民的强烈不满。当年,因信息不透明、涉地农民不知情或“暗箱操作”引发的上访、冲突事件超过全年土地信访案件的60%。
三、涉地利益分配不尽合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较低,而多数农民靠地为生,相关配套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不健全,单一的货币安置,一旦一次性货币补偿款被用完,失地农民在以后不但无法生存和发展,而且还会陷入二次贫困,不能满足涉地农民的要求。政府为发展经济、培育经济增长点,或是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征地行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或是为增加本地区的投资吸引力,降低征地补偿价格,作为给予投资方的优惠措施,从而引发众多失地农民逐级甚至越级上访。目前,A市农村地区,一亩地的年纯收入约为1500~2000元,而政府的征地补偿款仅为600~800元,补偿款不到农民实际收益的一半。在涉地利益分配中,以土地增值收益为例,农民的补偿款占15%~20%;地方政府占30%~35%,开发公司占30%~35%,村级占5%~10%,其他占5%~10%。显然,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不利于涉地农民利益的获取。并且由于缺乏高效的社会矛盾协调机制,涉地利益分配所导致的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化解,长期不断积累激化,直至走向激烈的对抗冲突。
四、违法违规征地问责力度不够。部分地区为加快引资速度,往往忽视广大村民的直接要求,包办征地工作,直接与村委签订征地协议,变相征用,未经报批而广建厂房,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加深了农民与一线政府的矛盾。2010年,全市土地征用1.3万余亩,手续齐备的不到三成,实际开发的也不过半,很多已征用的土地仅仅是变成了建设用地指标。在实际征地和安置补偿工作中,也不断有违法征地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为了取得用地指标,完成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任务,某县拆迁办曾喊出 “心有多大、地就有多大”的口号,采取堵门、截路、掐水断电等多种方式逼迫农民 “钉子户”就范,而对于有关系或有门路的农民,则采取较为缓和的措施,比如通过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亲属做工作等方式千方百计推进征地。同时,政府对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征地过程中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在征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即便媒体介入后,也是能遮则遮、能掩则掩,完全曝光后,也仅是将相关的责任人调离岗位,职级待遇甚至职务基本不变,而一旦征地完成,则会予以重用或给予数额较大的奖励。2002年以来,市辖某县的征地拆迁部门的干部提拔交流远高于其他部门,截至2012年7月,十年间在县区科级单位中提拔了2位县长、8位副县级。
农村征地冲突治理的社会管理对策和建议
土地是经济增长、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而经济发展指标、城镇化率又与地方政绩密不可分,所以,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征用是一个敏感而又现实的问题。在土地征用中,政府应转变角色,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推动征地规范化和透明化,切实保障涉地农民的利益。
一、创新政府角色转换,寻求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利益的共赢点。创新土地征用管理模式,政府由征地决策执行者转换到管理者,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征地项目审核、价格谈判过程监督,涉地农民利益保护、征地纠纷调解、征地冲突治理等方面,避免开发商单独行动,引发土地冲突事件。寻找政府、开发商和农民的利益共赢点,实行土地价格由市场定价,由开发商和涉地农民通过谈判确定补偿价格,政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涉地农民的有效参与,使他们更好的理解并接受征地政策,保证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加强对补偿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土地征用安置费的分配指导,强化对农村土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的审计、财务监督,确保村土地补偿费的合理使用。同时,不断创新社会其他要素补偿方式,避免一次性补偿,比如可以采取长期入股合作等多种补偿方式,让涉地农民脱离 “一夜穷富”的困境。
二、完善征地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推动征地过程透明化规范化。目前,涉及农村征地冲突的事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程序不够规范透明造成的,涉地农民无法得到准确的土地征用和补偿信息,仅仅依靠打听类似情况的处理结果和 “小道消息”,不敢相信征地主体方,导致了双方信息交互的盲点。农村土地征用要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推动涉地农民积极参与,打消他们的疑虑。征地前,要进行风险调查和评估,包括可能对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影响,农民的意愿和可以接受的补偿水平,产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行为的可能性,并以此作为征地决策的依据;征地过程中,做到及时主动公开,让农民知情参与,避免出现 “小道消息满天飞”的现象,严格执行征地工作程序,按照征地受理、补偿协商和草签协议、方案报批等程序实施;征地后,要加强对征地社会风险的检测和控制,对补偿款的到位情况、失地农民实际困难、是否有外部力量介入等方面进行严密的检测和关注,避免出现征地突发事件。
三、加大土地征用监督力度,遏制违规暴力征地。温家宝同志在2012年达沃斯夏季论坛上指出,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是土地征用的一个关键所在。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要依法严控土地征用权限审批,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切实按照规定标准补偿,坚持 “保护价”进行补偿,保护涉地农民权益。同时,征地拆迁必须由政府来主导管理,如果企业主导拆迁,受利益驱动,往往会出现野蛮拆迁现象,拆迁户被逼自残、自杀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要加大对招商征地部门及开发商征地行为的约束监督,在土地征用中,坚持对话解决、谈判解决,而不能依赖于强制执行,对于可能酿成冲突事件的风险,充分调动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了解农民的实际困难、化解矛盾、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及时进行疏解和干预,防止黑恶势力等外部力量利用涉地矛盾策动冲突事件。
四、搭建社会对话平台,多渠道畅通农民诉求。搭建政府与涉地农民平等交流的社会对话平台,畅通涉地民意表达和与政府、开发商对话渠道,改变单一的信访、上访形式,调动社会力量,通过设立拆迁工作热线、网络反馈、书面征求、抽点暗访等方式重视农民的合理诉求,采取多种渠道来化解矛盾,将矛盾化解在一线;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建议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确立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招商和征地部门要改变以官对民的强势心态来对待农村征地,坚持平等的对话协调;完善征地公开听证制度。在土地征用方案出台前,要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民意,把征地的原因、要求及相关善后政策进行通报,倾听他们的意见,争取支持和理解,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环境影响、矛盾纠纷及各类不稳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一线,将征地可能出现的冲突对抗降低到最低点。
五、探索多种安置途径,构建失地农民社会恢复机制。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方中,农民是弱势的一方,在经济补偿的基础上,要明确安置责任,谁占地谁安置,坚持安置先行的原则,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和就业都给予合理适当的安置,如进行同类或同等面积土地置换,杜绝先征用后安置的做法。不宜或个人不接受统一安置的,补偿费用应考虑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保障问题,适当增加其生活补助标准。同时,积极帮助失地农民拓宽就业门路,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如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在城市环卫、物业、绿化等公共项目用工中,优先考虑安排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等等。引导和鼓励失地农民自立创业,在经商、办企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鼓励失地农民进行养殖、承包等活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失地农民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