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多元共治模式的建构
2013-07-19刘娴静
刘娴静
摘 要:在“村居型”社区内部存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三大治理主体,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以各自利益为结点的网络。以北京市“村居型”社区为个案,分析社区内外不同性质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这些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建构并维持社区内外的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有效协调与合作,从而实现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稳定秩序与和谐。
关键词:“村居型”社区;多元共治;社区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98-02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社区是城市社会和空间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基本细胞和城市发展的缩影。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首先,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原来城郊的地域变成城区范围,城市的人口向城区集聚,城市社区的数量和规模随之增加;其次,改革开放的深入,社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更趋完整,社区的现代化水平上了新台阶。然而,城市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城区地域面积的扩张,引发了城郊地区居民职业结构与生存方式的主要指标向城市社区转型,由此产生了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的并存,在城郊存在着一个个自然村落。这种村落在基本素质上仍缺乏城市社区的内涵特征,我们称之为“村居型”社区。
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提出了社区制建设的思路,社区建设才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城市社区研究也才大规模地展开。不过,这时研究大都从宏观上阐述城市社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研究者已逐步注意到城市社区建设的动力机制和治理模式;但是由于尚未对社区结构做出深入的描述和分析,缺乏理论研究和深入思考,更不用说对“村居型”社区研究进行探讨。在我看来,缺乏对当代经验的研究正是社区治理论难以进一步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引起我对城市社区治理微观研究的极度追究,“村居型”社区正是作为城市社区治理中“另类”进入笔者的视野。
二、个案概况
本研究选取北京市海淀区甲街道丙社区作为个案。丙社区隶属于甲街道乙村管辖,1998年底撤乡建街道,随着农转非居民的不断增多和村民数量的减少,出于管理的需要,2000年5月组建丙社区,但新建社区没有任何经济基础,人、财、物缺乏,基于这种实际情况,实行“以村带居”的管理体制:村党总支与社区党支部是垂直领导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由村属公司经理兼任。社区资金主要由丁村投入,社区经济和政府均由乙村负责考核。社区由大屯和小屯两大部分组成,其总户数669户(常住户299户、农业户121、非农业户211户);总人口2 476人,常住人口694人(村民身份263人、居民身份405人);暂住人口1 782人,现有辖区单位11个。该社区的主要特征是:
1.地处城乡结合部,地域广阔,村居民混合,80%的家庭既有村民又有居民,“一张床上睡着两种人”。社区内成员的异质化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较多,暂住人口是常住人口的2.6倍。
2.绝大多数居民原本是本地村民,因农转非变成居民,具有相同的地域历史、相同的习惯行为、相同的社会习俗、相同的思想信念和意识形态,因而具有相同的心理基础。
3.具有优越的地理优势,毗邻北京市第一路,是北京市北大门的“窗口”。
4.具有庞大的人力资源和较好的土地开发利用潜力。
三、社区内外各权力主体的治理方式
1.社区居委会——政府的“腿”。丙社区居委会既是法定意义上的社区治理组织,又是社区内法定的资源最丰富、最有权力的社会组织,但其权力和资源却呈现弱化状态,组织性质一直处于异化,尽管如此,在社区事务管理上也仍有其一席之地。
社区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的双重“指导”,其经费来自村,业务关系则主要在街道。街道办事处通过各科室和社区居委会的干部一起管理社区内的各种事务,完成各项行政任务。社区“上管天下地理,下管鸡毛蒜皮,内管油盐柴米,外管斗殴扯皮”;“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社区居委会一直充当着政府的“腿”,成为办事处的附属,因为它没有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权,也缺少可支配的经济资源,得到居民认同度也不高,它的主要利益在于完成街道办事处交给的各项管理任务。因此,它对街道办事处存在着行政上的依赖,对于拥有巨大经济资源的村也“毕恭毕敬”。
社区的这种境地一方面反映了国家权力难以渗透到城市基层社会,只能借助社区居委会这种组织形式对城市基层实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区居委会权力、财力、人力资源能力的匮乏。
2.村委会——半行政半自治的利益共同体。乙村是村委会建制,实行村民自治,基地域板块上被划分为三个农业园和一个工业园,即农业一、二、三公司和工业公司。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为自治组织,但实际上成了准行政组织,接受办事处的领导和指导,村委会下设科室和所属公司都是科层式管理,同社区一样,村委会日常行政工作主要是完成街道办事处交给的各项任务,接受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
3.街道办事处——准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是准政府机构,代表着城区政府对村和社区实施领导,拥有巨大的法定权威,对村和社区治理机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甲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政府,其部门设置却已经涵盖了城市基层政府的基本职能。作为城区政府代表,拥有包括政治、行政、经济三个方面的资源。政治上的资源主要是街道党工委的政治力量,这种力量对社区实际事务的影响不太大。街道办事处最大的资源是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为了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往往不惜超越行政权力的边界,而这种地界往往不会受到社会的明显排斥。除此之外,街道办事处还拥有巨大的财政收入,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土地资源增值,外资的注入,房地产价格的攀升,城区外迁企业的落户等都给街道财政巨大的经济来源,足以维持其行政职能的有效运转。
可见,办事处的组织机构、巨大的经济力量、在辖区“住民”中的权威都是办事处进行村和社区事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四、社区内外各权力主体的交易合作与争夺冲突
1.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根据《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城市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是行政性组织,代表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权。社区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工作指导,但在实行政治运作过程中,社区居委会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一个准行政组织,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做的工作绝大部分是办事处下派的行政任务。
尽管如此,街道办事处对于社区居委会完成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任务仍不十分满意。街道办事处认为,“社区居委会办事不得力,怕得罪人” ,“有利益就跑得快,无利则不卖力,应付了事”。而社区居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式多有抱怨,认为“办事处有利自己干,无利则踢给居委会”,“天天要报表、指标”,“居委会一无财权,二无处罚权,叫我们怎么开展工作”,“只给政策不给费用,我们怎么能给居民提供服务”,“又不体谅居委会工作的难处”,街道办事处工作“搞假动作,不深入实际”。
2.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目前,在丙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心目中,其上级领导是村委会,虽然平时也跟街道办事处打交道。丙社区居委会所获的资源不管是财力、人力、权力,还是心理的依托感,都来源于和倾向于村落。在保持乙村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在行政村的地域内建立社区,每个组织中既有村民,又有居民。在村级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关系上,按照区和街道的规定,村委会与社区居委会是平行、协调、互助的关系,丙社区的经济和政府目标考核由乙村负责,社区丙监督和评定乙村两委会的思想政治工作,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张力。
村委会认为,“街道办事处只给政权,不给费用,社区的投入和硬软件的提供凭什么由我们负责?”“既然村委会和社区是平行关系,考核应由街道干,社区也无权评定村委会工作”,“联防联治应由社区自己搞,村委会没有义务保证社区的社会治安”。社区居委会则抱怨村委会只投资于村的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不管,外来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由村委会管。而且由于村居民混合的特点,村委会只管纯村民,社区只管纯居民引发对大量农转非居民的管理出现空档,造成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矛盾冲突。
3.村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从法律上讲,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性组织,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二者不应该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实际上,村委会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并不纯粹,很大程度上它仍然具有半行政性质,这样,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形成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首先,街道办事处出让一部分的社会管理权能给村委会,作为交换,村委会则负责管理对象的费用,这种做法对于街道来说,既降低了工作强度,又节省了管理费用;对于村委会来说,获得行政管理权,则得以在村务中争取更大主动,可以求得自身权益的最大保障。
其次,街道倾向于使用行政压力迫使村委会帮助完成其日常管理任务并使村委会分担尽量多的管理费用来减轻财政的压力。丙社区居委会用房,资金投入街道都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委会提供。向村民收取的各种行政收费一般来说也直接向村委会索要。
再次,在村委会方面,村委会一直致力于化解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力,赢得更大的生存空间。比如街道在治安、计生问题上就会要求村委会协助,并先跟村委会打招呼,涉及村民利益都先征求村委会意见,并要求其协助解决。村委会也对街道下属社区居委会进行人为渗透,丙社区主任是村农业三公司经理即为一例。
五、结语
缘于社区制建设而形成的中国城市“村居型”社区,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产物。一方面,它维系城乡结合部社会稳定与性质,填补管理真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村居型”社区也逐渐显现出自身的一些问题,并引发许多矛盾和不良后果。“村居型”社区并非一种理想的现代城市居住空间。目前,中国城市城乡结合部城市化改造进度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域逐渐转化为城市社区,原村民正大批转化为纯居民,“村居型”社区因此逐渐丧失其产生的根源及发展的动力。在本文分析的个案中,随着乙村地域被规划为社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大多数村民转化为居民,村民的习惯行为、社会习俗、思想信念和意识以及心理基础正在发生转变,当然村民强烈的乡土认同感和排外意识阻碍了城市管理和城市化推进,但从长期的发展看,城市化将进一步推动城乡结合部村落的逐渐消亡,“村居型”社区最终也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