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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受贿不抓行贿,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2013-07-17

现代阅读 2013年7期
关键词:刑责行贿者行贿罪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先后两任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刘传应“前腐后继”,都因受贿落马,分别获刑5年、6年零6个月,但曾向两人行贿的原县政协委员、房地产老板段凯兵却安然无恙,未受行贿罪的刑事追究。

行贿罪和受贿罪,是一对难兄难弟。治理腐败必须双拳出击,既打受贿,又打行贿,才能培育清正廉洁的政府。打击行贿犯罪,是反腐不可或缺的另一面。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按历年来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2012年12月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1万元,即应立案予以追究;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起刑点在5年以上。而段凯兵的行贿数额高达56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而且他先后向两任官员行贿,并非偶犯、初犯,却没有受到司法追究,究竟为何?当地司法部门应该向公众说明。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迄今为止,段老板非但没被追究刑责,反而在“县纪委书记的牵头下”高调地做着慈善。人们不禁疑问:段凯兵的行贿罪行清晰、证据确凿,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期待当地检察院及时公开披露案情,澄清为何行贿56万元、放倒两任局长的“行贿哥”未受刑事追究,其法律依据何在;更希望相关打击行贿的刑事、行政制度逐步健全,不仅依法追究行贿者的刑责,更要把行贿者列入资信黑名单、逐出市场。

(摘自《新京报》 本文作者: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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