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
2013-07-14尹德爱陈丽芳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尹德爱 陈丽芳 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引言
企业既是一个经济实体也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实体。近年来,在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责任问题再一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等问题逐渐明确。本文依据利益相关者的相关理论分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拟构建适合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
二、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第一,企业契约理论。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和委托代理关系。从这一基本理论出发,可以把企业理解为“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这一组契约的主体当然也包括管理者、雇员、所有者、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多方参与者。第二,多元产权,多元激励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应该从多元理论的角度重新定义产权。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在谈论到像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复杂的问题时,应该趋向于建立一个多元的产权理论。第三,利益相关者作为主要资源提供者的理论。从利益相关者作为关键资源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出资不仅来自股东,而且来自公司的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这些主体提供的不是物质资本,而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当前各种社会问题频频出现,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有所增强。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已经逐渐被社会各界意识到,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总体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还处在一种尴尬的境地。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人们对于社会责任的观点已趋于认同和支持。阿奇·B·卡罗尔定义的社会责任被广泛的认可: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1]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社会责任。卢代富[2]提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1.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的出现由来已久,FEMA教科书中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团体和个人[3]。米切尔和伍德经过对将近30种定义的研究,提出了作为利益相关者必须具备的条件:首先是对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手段具有影响力的群体;其次是这一群体具有对企业索取权的合法性;最后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企业管理层能否立即关注这一群体的要求[4]。
从以上几种定义可以看出,有的学者是从广义的角度来定义利益相关者,而有的学者则是从相对狭义的角度作出定义。例如Freeman学者则从广义上来定义利益相关者的,认为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或者是群体而且还包括被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影响的个人或者是群体,从双向来定义了利益相关者。相反,有的学者则从狭义的角度来定义利益相关者,斯坦福学院的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5]。
国内外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定义、分类、企业绩效以及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等方面的著述很多。除了对于定义的界定,国内外学者还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根据不同的依据将利益相关者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本文综合借鉴国内外不同的研究成果,认为根据杨林、易可君从合约和风险的角度定义的利益相关者比较利于研究,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将利益相关者分为: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购买商和社会六类。
2.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建立应该是具有代表性、可获得性和相对完整性,本文在选取评价指标的时候既考虑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共同要求又要贴近我国企业的实际。首先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存在的特殊的环境,建立起与我国企业相符合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可获得性主要是指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在数据的获取过程中,将用到的有关指标进行一一查找和核对。最后是数据指标的相对完整性,相对完整性主要是指数据指标的建立基本适用于本文涉及到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考虑到不同企业公布数据的不同形式,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级指标。以下指标的建立主要是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起来的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级指标。分别用不同的财务指标对应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起来的一级指标。用股权支付率和净资产增值率表示对股东的责任;用债务保障率、利息保障倍数、和已获利倍数表示对债权人的责任;用应付账款周转率代表对供应商的责任;产品成本率、成本费用利用率代表对购买商的责任;用社会捐赠支出率和主营业税金支出率代表对社会的责任。
五、结论
根据前面提到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组织。公司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都与公司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系,都应该有权利以相应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企业也应为不同利益相关者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企业,其生存与发展应该也是必须做到能够调整其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
[1]http://www.lawtime.cn/info/minshi/mssslunwen/2011122075290.html
[2]卢代富.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http://baike.baidu.com/view/970800.htm
[4]楚永生.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新发展理论综述.[J]聊城大学学报.2004(02):33-36
[5]林萍.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J].闽江学院学报,2009(02):54-58
[6]王明亮,唐更华.公司社会责任生成的法律机制[J].民主与法制,2008(04):101-104
[7]陈智,徐广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实证分析[J].软科学,2011(04):106—113
[8]姚旎.关于构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1):132
[9]杨汉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业绩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01):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