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与债权人利益之保护模式的分析
2013-07-12刘丹萍辽宁省闹德海水库管理局
■刘丹萍 辽宁省闹德海水库管理局
一、关于企业兼并环节的分析
1.企业兼并含义的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环境的日益稳定,兼并模式的含义不断的被优化,它并非是一种法律名词。其在法律节的分析是比较简单甚至模糊的。处于不同的外部条件,兼并的意义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展开相关环节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得知,兼并模式具体的意义就是企业之间的相关关联行为的应用,比如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而进行收购活动、接管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开展。都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模式应用。人们这把上述的行为称之为企业的并购行为。通过对这一环节的分析,可以得知兼并的意义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这是时代所赋予的意义,比如吞并模式、吸收模式等。这是由市场的价值规则及其相关的经济控制行为所限制的。
2.企业兼并模式的与时俱进
随着时代背景的日益深化,关于企业兼并的相关原则也在不断加强深化。企业兼并模式是一种以企业为主体的进行相关企业产权的接收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应用,可能是为了控股、购买、债务承担等的需要,从而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根据我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分析,可以得知兼并模式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吸收合并的形式,它主要通过相关规范的应用,实现企业的收购模式的进展,比如企业的股权收购模式、企业的吸收模式及其企业合并模式等,这是一种应用范围比较广泛的意义。就我国来说,收购是兼并系统的一种应用模式,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股权行为及其资产行为的控制优化,保障其收购程序的正常开展。一般来说,收购模式注重的是行为,而兼并注重的是行为的结果。
3.企业兼并模式的范围划分
兼并的范围是比较复杂的,从其狭义的角度来分析,其在应用效果上与法律关系意义应用上,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也就是说兼并模式就是通过对兼并企业的发热实体的改变,来满足一些行为的操作。而兼并后的企业要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负债环节。通过其收购角度的分析,可以得知,被收购的企业存在其客观的法人实体。但是不代表收购方要完全承担被收购方的全部的负债。这方面的意义就是说,被收购企业的债务模式及其风险的承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由于兼并模式及其兼并方模式的发展,其所有者权益随之发生一定的改变。但是由于我国的现阶段的规范性文件的缺乏,企业的兼并模式和企业并购制度仍然存在着相关方面的不足,这些情况,就容易导致企业的兼并行为的不协调运行,比如出现法律层面上的相关环节的错误、责任的非有效落实等。
二、关于企业兼并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模式的探究
1.企业兼并模式中债权人利益的划分
通过对相关兼并模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环节的分析,可以实现其价值选择模式及其预设模式的深化应用。这一定程度受限于企业的相关债权结构。通过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要分析企业的兼并模式债权人利益环节,要综合国家的相关规范文件、企业的内部环境及其市场经济环境进行综合性质的分析。企业的投资模式是一种自主性的权益模式,在此前提下,就诞生了某些兼并模式。企业的债权人和企业的兼并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其是相对独立的,比如不具备兼并行为的否定权等。在兼并模式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关内部兼并模式的影响,都可以引发债权人公司资产的变化。
从客观角度上来说,企业的兼并模式一定程度引发了企业资源配置结构的变化,其根本目的是促进企业的内部各个交易业务的正常运行。在此模式中,需要注意的是,要针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事后救济环节及其相关事前预防模式的应用,这样一定程度可以保证企业兼并模式的正常开展,这是符合双方行为的语气的。通过对兼并模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模式的优化,可以保证兼并行为的正常运行。这需要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模式的分析。
企业债权人的性质及其范围有着明确的复杂性,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其实际运作环节,可以进行兼并程序的优化,也就是保证该模式的正常运行,也要实现企业兼并成本的有效控制。通过对债权性质的深入分析,实现制度设计综合效益的提升,突破其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局限性,从而实现其债权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利益保护制度体系健全,实现其内部各个环节的有效协调,这是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
2.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模式的分析
通过对企业的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以满足企业的实际兼并的需要。因为企业的这种兼并模式的开展,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通过对债权人合理制度的优化,来保证其债权模式的理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实现其相关预防机制及其救助模式的开展。有些公告环节中,通过对法律效力的应用,来解决债权人的异议权的相关问题,保证其相关兼并环节的开展。
在企业的债权人异议权行使过程中,要通过国家的相关立法环节得到优化,来实现债权人的相关异议权方案的正确分析,如果这种异议权成立,则要采取相关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性的要求,从而实现对企业的兼并行为的有效担保。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方式担保的请求权,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模式的应用,不能影响债权效力的自身发展。通过对企业的债务债权承继模式的优化,以实现企业的兼并环节的开展。并且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故为法定概括承受。由于这种债权债务之移转属于法定转移,故不必征得相对人之同意,径行依据兼并企业的通告即可发生效力。当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兼并后存续企业,由该企业享有一切债权并承担所有债务。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有相同制度安排,而修订后的公司法亦明确规定。
三、我国企业兼并规范方案的优化
1.企业兼并模式与国家政策法规的联系
国家的相关司法制度对我国的企业兼并模式给出一个合法性的解释,也就是说,企业的兼并模式的开展,满足了法律规则制度的相关规范要求。该环节针对企业兼并过程的债务隐瞒问题及其债务遗漏问题做出了相关方法的规范。在企业合并模式的进展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债权人的及时通知。企业兼并模式应用中,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通过对国家司法环节的应用,可以得知,企业的兼并模式是一种收购概念的应用。通过对企业并购广义范围的剖析,得知企业在收购方式应用过程中,要针对其债务的相关承担原则进行有效规定,以满足企业的控制的需要,实现收购方案的有效应用,实现被控股企业的债权结构的优化。有些控股企业借助上述模式实现债务的逃避,并且其没有能力承担,要由控股企业进行承担。该司法解释承继了企业收购后的债务承担基本原理和规则,同时亦作出例外性制度安排,即当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转由控股企业承担。这种越过被控股企业而直索控制股东债务责任的制度设计显然参照了公司法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之意义可谓重大!
2.企业兼并方案的规范
随着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优化,关于企业合并制度方面的体系规则也在不断优化,但是其在公司合并制度设计过程中,仍然会出现相关环节的遗漏,需要针对公司的现实状况,展开企业合并程序的应用,进行合并公告强制性要求的取消。这种公告模式的应用,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异议时期的有效控制,可以实现其时间的有效缩短。为了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订后的公司可以进行相关合并公司债务担保环节的优化,以满足异议债权人发展需要,针对其各个公司的发展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我们通过对上述环节的分析,可以得知,其修订后的公司此程序的应用,是可取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立法需要,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社会的进步的需要。尽管如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制度安排仍有重大疏漏之处。除了仍未对不同性质的债权进行区分及对债权人设置一定规格要求、在通告程序上仍须进一步细化外,在废除旧法不合理规定的同时,却未明确安排替代性规则,尤其是对合并公司不适当履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程序和义务时,其民事责任阙如。就其法律后果而言,仅针对公司合并时不依法通告债权人的情形设定了一定的行政责任,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合并公司不对异议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形,仍未设定任何法律后果及补救措施。
四、结语
通过对企业兼并与债权人利益之保护模式的分析,可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保证企业的兼并模式的有效开展。